被查醉驾后,怎么辩护才能翻盘
醉驾答辩意见范文

醉驾答辩意见范文醉驾答辩意见范文:尊敬的法官:我是被控醉驾的被告,在此我想就此事向法庭提出我的答辩意见。
我要对自己在这次事件中的错误行为深感懊悔和愧疚。
在当晚,我确实是饮酒后驾驶了车辆,这是不可容忍的过失行为。
我对自己的冲动和不理智感到深深地自责。
但是,我希望法庭能够理解我醉驾行为背后的一些特殊情况。
那天晚上,我接到了一个紧急电话,告知我家人的突发状况需要我立即赶回。
在这种紧迫情况下,我没有太多时间考虑自己是否适合开车,只想尽快赶回家中。
我知道这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借口,但我希望法庭能够从人性的角度去理解我的无奈和焦虑。
我承认我在那晚饮酒过量,这也是我严重失误的一部分原因。
但我并不是经常酗酒,而这次事件也是我人生中第一次犯下的醉驾错误。
我深感自己的愚蠢和轻率,但我也希望法庭能够相信,我已经从中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并且将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彻底的反思和改正。
在这次事件之后,我积极主动地寻求帮助,并参加了酒驾教育课程。
通过这个课程,我深刻认识到了酒驾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对自身和他人的伤害。
我将会以此为鉴,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酒驾的危害,希望能够避免更多的人犯下类似的错误。
我想向法庭保证,这次事件是我一生中的教训,我会以此为起点,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
我将会更加珍惜生命,不再犯下任何危害他人和自己的错误行为。
我希望法庭能够在判决中给予我一个机会,让我能够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重新开始我的生活。
再次对我的醉驾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和歉意。
我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同时也会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谢谢法庭的审理。
法庭上醉驾如何为自己辩护?

法庭上醉驾如何为自己辩护?可以陈述犯罪后果相对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的潜在威胁相对较小。
说明当初因何会实施犯罪,是出于什么目的、现在是否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后准备怎么做等方面进行陈述,向法庭表示认罪服罚,希望法庭对你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法庭上醉驾如何为自己辩护?▲自我陈述争取缓刑方式根据我车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被告人的你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你可以在上述二个阶段为自己争取缓刑。
1,在辩护阶段,你可以考虑从是否初犯、是否退赃、是否有被害人谅解、主动认罪、主动缴纳罚金等有利于你的角度进行辩护,并可以提出要求法院判缓刑的请求。
2,在最后陈述阶段,你可以向法庭说明当初因何会实施犯罪,是出于什么目的、现在是否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后准备怎么做等方面进行陈述,并可在最后向法庭表示认罪服罚,希望法庭对你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行为1,认罪并悔罪,2,能积极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3,要得到被害人的谅解;4,可否初犯;5,接受审判。
不再犯新罪。
以上是现行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要从这几个方面陈述。
就有可能判处缓刑。
▲辩护词范本人对检察院指控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在量刑上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理由如下:一、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极小。
被告人在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二、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相对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的潜在威胁相对较小。
这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说明:1、案发时间是在月日时左右,此时非上下班、上下学高峰时期,也不是白天。
2、被告人见到交警设岗检查车辆时,能够主动停止驾驭机动车,配合民警检查。
3、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本案被告人属于单纯的醉驾行为,有别于已经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驾行为。
4、被告人持有有效的驾驶证,车辆牌照齐全。
醉驾案件辩护的思路与方法

醉驾案件辩护的思路与⽅法醉驾案件有以下五个特点: 1犯罪构成要件的边界清晰,定性明确 2最⾼刑为拘役,量刑的裁量空间很⼩ 3犯罪的过程简单且基本没有争议 4证据数量少且定罪量刑核⼼证据单⼀ 5刑事与⾏政交叉 ⼀、醉驾案件的办案思路 醉驾案件办案思路可以概况为“⼀个中⼼、两个基本点”。
“⼀个中⼼”即重点围绕司法鉴定意见书(⾎液⼄醇检验报告)寻找辩点。
“两个基本点”即两⼤辩护重点 1检材的鉴真,也就是检材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法鉴定意见的排除,也就是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醉驾案件⼀般包括“喝酒→开车→上路→醉酒”四个环节,每⼀环节都能寻找到辩点。
醉驾案件的⽆罪辩护,则⼀般必须在“醉酒”这个环节上突破,排除鉴定意见(“醉酒”的标准:⾎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
辩护的关键应当集中于: 1检材(⾎样)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 2鉴定意见本⾝是否科学、准确、可靠 ⼆、醉驾案件的办理⽅法 办理⽅法之⼀:检材(⾎样)的鉴真 醉驾案件的办理⾸先可以从检材(⾎样)的鉴真⼊⼿。
具体从以下⼏个⽅⾯进⾏讨论: 1检材取得(抽取⾎样)⾏为的性质:⾏政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或者初查; 2检材取得(抽取⾎样)⾏为合法性审查(法律层⾯规范); 3检材取得(抽取⾎样)⾏为合法性审查(技术层⾯规范); 4检材取得(抽取⾎样)⾏为合法性审查的⽅法; 5检材的保管、送检、流转环节的同⼀性和不受污染。
1.抽取⾎样⾏为的性质 关于抽取⾎样⾏为的性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百零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理程序规定》第⼆⼗⼆条、《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四条、第九⼗五条等规定,更倾向于醉驾案件的抽取⾎样⾏为是⼀种⾏政强制⾏为。
将抽取⾎样⾏为理解为刑事侦查或刑事⽴案前的初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定义及“先⽴案后侦查”的⼀般规定,也模糊了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政程序向刑事程序转化的时间节点。
醉驾自我辩护怎么进行-

A person has at least one dream, and there is a reason to be stro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醉驾自我辩护怎么进行?只要是醉酒驾驶的机动车就会造成危险驾驶罪的,而且这个时候真的想要进行辩护最高是从最轻的方面的进行辩护,比如遇到暴力威胁或者是遇到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的时候,这个时候可以对自己进行减轻罪责的辩护。
酒驾不仅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一旦造成严重的后果便无法挽回,但是对于酒驾的人来说,他们肯定想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所以醉驾自我辩护怎么进行呢?那么下面就和一起来看一下有关的资料吧。
一、醉驾自我辩护怎么进行?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处拘役并处罚金,除非是人有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迫你驾驶机动车,否则不可能会辩成无罪的。
从最轻方面进行辩护是最好的选择。
二、醉驾入刑标准?根据年1月1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
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将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
三、醉酒驾驶行政处罚?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自我辩护样板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醉驾自我辩护样板的基本内容有哪些醉驾案件中自我辩护词的基本内容应该有辩护词的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犯罪嫌疑人应该在前言交代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法律依据,正文的辩护理由是要根据醉驾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写的,每一种辩护理由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行。
一、醉驾自我辩护样板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涉嫌醉驾可以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醉驾找关系可以摆平吗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醉驾找关系可以摆平吗在当今的醉驾法律文件中,情节轻微的情况时可以免除一定刑罚的,不需要找关系来摆平;而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交警、法院和检察院都会严格地行使法律,找关系也摆不平,当然,现在这个社会,关系也不好找,而且在很有可能会被骗。
找关系不是一种良策,应该找法律办事。
醉驾和酒驾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问题,涉及交通法规、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
由于醉酒的驾驶员处于不能判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很有可能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
虽然法律明确禁止了醉驾,但是还是有不少公民知法犯法,事情发生了时候就希望通过找关系来解决。
那么醉驾被交警抓到之后,找关系是否真的有效果呢?首先我们需要认识一下什么是醉驾,醉酒驾车的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最新的法律文件。
一、醉酒驾车的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一般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或者是超过了这个数值的,依法属于醉驾,被抓住了就是以醉驾论。
一般情况下,醉驾的人依照法律规定,会被列为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车的后果。
交警判定醉酒驾驶之后,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就会被吊销并且还会被处罚一定罚款,并且一次扣12分。
除此以外,醉驾的驾驶员以后都不能再重新获取A、B驾驶执照,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的会获刑入狱。
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这个法律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规定了:如果醉酒驾驶的驾驶员,他的的情节、造成的损失不大,甚至十分轻微的,不会给予定罪处罚,也就不会被判刑;如果判定不给于定罪处罚的,可以考虑免除刑事处罚。
对于这一条例其实不是等于醉驾不处刑罚,而是表明对于不应当惩罚的轻微情况给予放宽,对于严重醉驾法律依旧严厉打击,争取做到罪刑相适应。
三、关于醉驾找关系的结论。
酒驾法院开庭辩护流程具体是什么

The so-called happiness refers to the absence of pain in the body and the absence of disturbance in the sou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酒驾法院开庭辩护流程具体是什么导读:酒驾法院开庭辩护流程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酒驾法院开庭辩护流程是什么1、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2、被告人及ls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辩护的种类和方式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
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
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
这里的他人可以是ls,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ls为其辩护。
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醉酒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醉酒驾驶罪辩护词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醉酒驾驶罪辩护词
引言
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辩护,被告被指控犯有醉酒驾驶罪。
我将在本次辩护中提出以下几点论据,以证明被告的无罪。
论据一:证据不足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检方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当时驾驶车辆时酒精含量超标。
因此,被告不能被定罪。
论据二:不公正采样
被告所接受的酒精测试是在逮捕后进行的。
然而,这种只在逮捕后进行的测试方法并不可靠,并且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误操作或仪器故障。
因此,这种测试结果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论据三:合理防御
被告在被拦截时合作并配合警方的要求。
他并未表现出危险驾驶的迹象,也没有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威胁。
他是一个负责任的
驾驶者,只是因为酒后驾驶的嫌疑被拦截。
因此,被告应被认为并未犯有醉酒驾驶罪。
结论
尊敬的法官,根据上述论据,我请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醉酒驾驶罪指控。
被告无罪,应被予以释放。
以上是我的辩护词,希望法庭能考虑并公正裁决。
谢谢法庭的聆听。
提请法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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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真不幸被查住醉驾后,怎样辩护才能翻盘呢?
其实很简单,就是看办案机关是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做了。
醉驾入刑后,曾有一个“对付酒驾”的办法广为流传。
酒后开车,随身携带一瓶白酒。
遇到查酒驾,下车后当着警察的面喝一大口。
然而,这个妙招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第六条,以及公安部2011年8月11日《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公安部意见》)第8条,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那么醉驾后不想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如何为自己翻盘呢?
首先,当然是看你是否在道路上醉驾机动车。
如果你没在道路上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即使被查住醉驾,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关于什么是道路,什么是机动车,请参阅(收藏)关于酒驾,这十个问题你必须知道。
其次,如果你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又被查住是醉驾,要为自己翻盘,就必须从执法取证中寻找漏洞,将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依法“非法排除”掉。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先来介绍一下公安机关处理酒驾案件的基本流程。
现实中,醉驾案件,一般是由交警设卡查酒驾发现,或者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发现。
交警发现驾驶人有酒驾嫌疑,先是让“吹气”,“吹起”测试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但不到80/100ml,属于酒后驾驶;超过80mg/100ml,按照《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这个时候,按照《两高一部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就要去医院抽血取样,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了。
在这个处理酒驾案件的流程过程中,有两个关键的环节:其一是抽取血样;其二是进行鉴定。
如果侦查机关在这两个环节出了问题,取证不合法,就可能导致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行为人,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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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取血样
按照《公安部意见》第1条、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交通执勤执法规范》)附件1等规定,查处酒驾应当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
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22条第(四)项明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第23条则进一步明确了采取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操作程序。
具体如下: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现实中,交警办理醉驾案件,进行血样抽取检验,主要按照《交通执勤执法规范》附件1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23条的程序提取血样进行鉴定的。
但是,这里有个突出的问题,即《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23条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第18条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显然,《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比《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的规定更加详细也更加严格。
由于《行政强制法》系法律,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则属部门规章,《行政强制法》的效力高于《交通违法处理程序》。
且,《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比2008年4月1日实施的《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要晚,所以无论按照法律效力性还是新法优先于旧法,公安机关抽取血样都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而非《交通违法处理程序》
但现实中,公安机关多适用《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这就容易出现执法漏洞。
比如,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抽取血样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实中,受于人力、物力、思想观念等方面的限制,抽取血样多由一名正式人员和非正式人员执法,且不会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也不会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这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这样,即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因收集取证程序不合法,也可能会被排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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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鉴定程序方面,一般发现问题比较困难,而且也很难排除。
但检材、样本方面,也可能存在取错血样、检材污染等情况。
倘若找到了这方面的漏洞,鉴定意见被排除,自然也就无法定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