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设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8•【文号】教职成厅〔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明确了取消自学考试专业审批后各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了专业开考、调整、停考、监督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
自2018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工作,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系统启用事项另行通知)。
二、《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自学考试专业应限于《专业清单》范围内,严格按照《专业清单》所列专业名称和专业层次开展相关工作。
全国考委将对《专业清单》进行年度审议并适时调整,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如需开考《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可向全国考委提出建议,专业列入《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考。
三、各地和军队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依据《专业清单》进行专业调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适应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考力量设置,以满足学习者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适应职业发展、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可根据需要制定或调整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以及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结合当地或军队实际在《专业清单》范围内确定开考专业,制定相应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一般应面向社会开放,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考,可开展省际或区域协作开考。
第六条军队考委开考的专业仅面向军队人员,不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全国考委建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专业清单、基本规范和考试计划第八条《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基本目录,确定了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的范围。
第九条全国考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自学考试人才培养定位,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专业清单》。
第十条《基本规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全国考委按照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同质等效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全国考委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并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年月修订)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上海市高教自考)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作以下修订:一、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专科(含基础科段)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
二、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独立本科段(含本科段)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本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日语(二)()”、“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含实践)(,)”。
三、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如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日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日语(二)()”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课程;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含实践)(,)”课程等等。
四、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在校生、肄业生和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的考试,凭原就读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且专业层次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和其他公共基础课。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七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七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发展,规范自学考试制度建设,提高自学考试的质量和水平,教育部决定成立第七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自学考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一、机构设置第七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设立国家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两个层面。
(一)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由教育部领导主持,由相关部门及高校代表组成。
(二)地方委员会地方委员会负责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主持,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代表参与。
二、职责分工(一)国家委员会1. 统一规划自学考试的发展方向,制定政策和制度,推动各地自考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完善自学考试课程设置,推动自考课程建设,确保课程质量和教学资源的充足。
3. 配备专业教师和考务人员,建立健全自考监考人员培训机制,提高考试监管水平。
4. 加强自考课程教材编写和教学研究,推动自学考试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
5. 组织开展自考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评估,提升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
6.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推动自考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历教育等形式的教育相结合。
(二)地方委员会1. 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实施,落实国家委员会的规划和政策要求。
2. 制定本地区自考课程计划和考试安排,确保考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3. 加强自考教材的选用和教育资源的配备,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学习条件。
4. 加强考务管理和考试监督,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5. 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自考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
6. 组织开展自考课程的宣传推广,扩大自学考试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工作要求(一)国家委员会1. 坚持服务国家战略,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时间:2023-11-0715:12:44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3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3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3)2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3)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设置调整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细化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教职成厅(2018)1号)要求,加快推进新时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3年)》(以下简称《专业基本规范》)调整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设置。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
以促进人才的发展为出发点,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为宗旨,以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为目的,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合理把握人才培养标准,为学习者提供切合实际需要的服务。
2.坚持科学规范、分类调整、分步实施、稳妥有序、服务考生的原则。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扎实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切实做好专业设置调整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目标此次专业设置调整,涵盖我省目前开考的38个专业,各开考专业相关主考学校依据《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办法(暂行)》和《专业基本规范》,制定专业课程设置和顶替方案,确定省统考课程使用教材,经省招考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从2024年起,我省38个开考专业执行调整后的专业课程设置,原计划课程不再安排考试。
《专业基本规范》目录中没有的3个专科专业和停考的10个专业不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均按照原专业课程设置申请毕业。
停考专业停考过渡期后,停止颁发毕业证书。
考试计划

5、2008年10月以前办理过原公共政治课免考的课程,以及遇计划调整时,部分专业课原可以代替某门公共政治课的,可视为与其所免公共政治课同等情况,免考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十二、关于本简编中所用标识符号的说明
◆代表各专业学位要求课程
★代表部分师范类专业的必考课程
凡与过去计划调整要求不一致的,均以本计划调整的说明为准。
三、关于“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考试的说明
考生凡在经当地考试机构注册登记的考点考试并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可免考“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的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四、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后,有关课程的免考说明
(27702)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在籍本科(非经济管理类)自考生新旧公共政治课对照:
原公共政治课 新思想政治理论课
课程 代号 课程名称 课程 代号 课程名称
0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任一门 毛泽东思想概论 两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d3c2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7c.png)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教育部关于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解放军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考委各命题中心:现将《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附件一)、《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一月和七月考试时间安排表》(附件二)和《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使用大纲、教材目录》(附件三)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统考专业2003年共安排71个统考专业。
其中护理学(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100702)、机电系统智能控制(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080309)、学前教育(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040102)、监所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030109)、特殊教育(专科,专业代码040111)、电力市场营销(专科,专业代码020219)、律师(本科,专业代码030108)7个专业的大部分课程已于2002年开设,除电力市场营销专业的个别课程外,这7个专业的课程将在2003年全部安排。
二、专业和课程变更情况1.委托开考的律师专业(专科,专业代码030101和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030102)调整为律师专业(本科,专业代码030108),专业过渡工作必须在2002年完成,从2003年起实施新的专业考试计划。
2.监所管理专业(专科,专业代码030103)的部分课程随着律师专业的调整要做相应的变动。
涉及变动的课程是宪法(二)(4学分,课程代码0862)改为宪法(一)(4学分,课程代码0212)、法理学(二)(5学分,课程代码0210)改为法理学(一)(7学分,课程代码0211)、刑法原理与实务(6学分,课程代码0215)改为刑法原理与实务(一)(7学分,课程代码0919)、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5学分,课程代码0217)改为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7学分,课程代码092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湘教考委…2007‟12号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有关规定,决定从2008年10月起,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统称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基础科段)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2门课程,共6学分,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代码3706,2学分)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3707,4学分)。
•形势与政策‣的内容列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其考试分数比重约占5%,
考试范围和内容为每次考试日期前6个月以内的国内外时事。
独立本科段专业和本科专业(本科段)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2门课程,共6学分,包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代码3708,2学分)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3709,4学分)。
经济管理类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与其他专业一致,•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代码0009,6学分)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基础科段)的考生,已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3门课程中2门以上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邓小平理论概论‣2门课程中一门的考生,须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试;只通过•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考生,须参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的考试。
独立本科段专业和本科专业(本科段)的考生,已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其中一门的考生,须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
在调整之前,各级自考机构和各主考院校要认真组织,广泛宣传,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自学考试课程设置调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