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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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合同(精选5篇)

山西省劳动合同(精选5篇)

山西省劳动合同(精选5篇)山西省篇1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所有制性质:_________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文化程度:__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乙方如为临时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实行试用期。

乙方如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注明批准招用文号。

)二、工作内容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任务,从事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

具体为:_________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企业联合会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企业联合会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企业联合会等关于印发《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16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发布日期】2011.11.22【实施日期】2011.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家协会、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6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外商投资和省属企业:为全面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我厅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研究制定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者区域、行业企业组织与职工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职工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工资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分为企业(集团)内单独协商、区域内集体协商和行业内集体协商。

区域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者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可在市县一级开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晋人社厅发〔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7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与增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布我省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2年全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上线为12%,下线为6%。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门要根据我省今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实际,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职工工资水平同步提高。

四、企业要按照《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相关规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因素,参考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2022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其中:生产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可围绕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人工成本压力较大的企业,在支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依法履行必要的民主协商程序后,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在剔除规定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山西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6篇

山西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6篇

山西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职工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促进和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达成如下专项集体合同。

一、合同目的和原则本合同旨在保障乙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甲方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和任务。

甲方应保障乙方女职工在从事工作时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资待遇和福利1. 甲方应遵守国家工资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女职工工资。

2. 甲方应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适时调整女职工工资水平。

3.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 甲方应依法提供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如发放劳动保护津贴、产假等。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方应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应支付加班工资。

2. 甲方应保证乙方女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日、节假日以及产假等休假权利。

六、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甲方应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乙方女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为其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七、女职工特殊保护1. 甲方应尊重女职工的人格尊严,禁止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和性骚扰。

2. 甲方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女职工的隐私信息。

3.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安排不适合女职工的工作。

4. 甲方应依法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等原因辞退或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

山西省劳动合同书范本(4篇)

山西省劳动合同书范本(4篇)

山西省劳动合同书范本甲方:_____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试用期为 _____ 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

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2.甲方的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2.乙方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范本(3篇)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范本(3篇)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范本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与集体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分配原则1.各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各企业负责,签约双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各企业可自定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

奖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1.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施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0【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4年9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企业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依法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加强区域性、行业性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及工资集体合同履行中的争议。

第六条工资集体合同中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区域或者行业已订立工资集体合同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各企业的职工方,可以与本企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跨地区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下属各单位的职工方,可以与本企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样本(6篇)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样本甲方(企业方):_____公司(行业、区域)乙方(职工方):_____公司(行业、区域)工会首席代表:_____ 首席代表:_____ 代表人数:____ 人代表人数:____人提示: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人数应不少于3人,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行业(区域)协商企业方首席代表应推举产生。

协商双方也可委托本单位以外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____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____年度工资调整幅度根据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参照本市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年度除经营者以外的职工平均工资在上年万元的基础上,增长幅度为%。

(或者增幅在%____%之间)生产服务等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为%。

提示:年度工资调整幅度应当作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双方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销售额、利润等年度经济效益指标或经营目标等,参照本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经济效益下降的,职工平均工资可维持原水平或适当下浮。

企业应根据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界定生产服务等一线岗位范围,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行业(区域)可协商产生行业(区域)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最低增长幅度,各个企业在最低工资增长幅度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2、工资分配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本企业实行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提示:企业应当制定覆盖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制度,包括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9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人民政府有关委、厅、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企业: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我省从2010年度起停止执行工效挂钩政策,通过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4号)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制定、备案、实施、确认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

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制度,有利于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8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理顺分配关系,增加职工收入,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要求本省辖区内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要根据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制订当年的职工工资增长方案;要根据经济效益和劳动者岗位贡献等情况,参考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各类职工工资水平;要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定期进行人工成本总量、结构和投入产出情况的统计、分析,根据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确定本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妥善处理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的关系。

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不得采取用最低工资替代岗位工资的做法,人为或变相压低职工工资。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以及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执行最低工资为借口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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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年度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职工人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会(全体职工)双方在平等白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政
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企业规
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多种工资制度。

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二)年薪制,适用(三)工资制,适用
(四)工资制,适用
于。

第四条按照我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在实现当年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本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或降低)%,达到
万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或降彳氐)%,达至g元。

第五条企业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90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六条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80%。

第八条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企业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的标准
(四)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五)职工待岗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六)职工内退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七)企业与职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企业暂停支付职工工资。

第九条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
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
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职工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加班工资计发办法按晋劳社厅发〔2008〕25号执行。

日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 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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