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与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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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法律法规及护士条例修改后

护理法律法规及护士条例修改后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 ,用以规定护理活动 (如护理 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 )及调整这 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 《护士条例》2008.5.12 实施 《护士守则》2008.5.12
护理法的范畴
1
2
国家规定的医疗 卫生法律、法规 和条例;
犯罪 是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被害者的基本合
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会依法受到惩处。刑事责任 犯罪 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与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 生严重的后果。
护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是过失。
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是护理行为的目的和后果


13

健康标准
•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
疾或者功能障碍。


14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1、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 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申请延续注册 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卫生 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3、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 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第32条)
护理立法的历史与概况
护理立法始于20世纪初。 1919年英国率先颁布《英国护理法》 1921年荷兰颁布护理法 1947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发表了一系列护理立法专著 1953年WHO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 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制定了护理立法史上划时代的文

护士护理规范管理制度

护士护理规范管理制度

护士护理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护士的护理行为,提高医院各护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护理部门的护士,即全部从事护理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1.护理:指护士依据医嘱和护理计划,对病患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的健康护理,包含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

2.基础护理:指护士对病患的生活、饮食、排泄、体位、活动、睡眠、皮肤、口腔等进行护理。

3.专科护理:指护士对特定疾病、特殊病种患者的护理,如急救、手术、重症监护等。

4.护理计划:指护士依据病患的病情、诊断结果和医嘱,订立的护理措施和护理方案。

5.护理记录:指护士对病患的护理过程及其结果进行书面记录的工作。

6.护理评估:指护士依据病患的病情、护理需求和护理计划的要求,对病患进行全面评估的过程。

第二章护士护理管理第四条护理行为规范1.护士应依据护理计划和病患的需求,定时执行各项护理工作。

2.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应保持亲切、友好的态度,敬重病患的权益和隐私,与病患进行有效沟通,并及时供应帮忙和劝慰。

3.护士应对病患的护理结果进行及时评估和记录,并依据评估结果调整护理计划。

4.护士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上级的工作布置和命令。

5.护士应遵从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保守病患的机密信息,严禁泄露。

6.护士应不绝学习和提高专业技能,连续改进护理质量。

第五条护理计划的订立和实施1.护士应依据医嘱、护理评估和病患的实际情况,订立合理、可行的护理计划。

2.护士应将护理计划及时转达给病患和家属,并征得其同意后实施。

3.护士应依照护理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有序、正确地执行各项护理措施。

4.护士应在护理过程中不得随便修改护理计划,如确需修改,应事先征得医生的同意并及时记录。

第六条护理记录和信息管理1.护士应准确、完整地记录病患的护理过程和结果。

2.护士应依照医院的规定,完成护理记录的填写工作,包含护理措施、时间、病情察看和护理效果等。

护理管理与法律法规

护理管理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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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护士管理条例》,见本书附录1),自2008年5月12日起正 式施行。《护士管理条例》是在分析我国护理现状,总结我国护士管 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卫生行政法规,在我国护理立法史上具有重要 意义。
第十章 护理管理与法律法规
• 第一节 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 第二节 护理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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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一、卫生法
• (一)卫生法的概念 • 卫生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既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也包括非正式机关颁布的在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规范 性决定、条例、办法等。 • (二)卫生法的表现形式 • 我国卫生法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其中包括与护理管理有关的条文 和直接对护理工作进行规范的护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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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 医政法具有四个特点:①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②跨 越卫生法和行政法两大法律体系。③社会管理功能显著。④技术规范 多。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医政管理法,而是由有关医政药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等法规性文件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共同组 成的医政管理法律体系。我国的护理法属于医政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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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共7条,主要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 责任争议解决的三条途径:双方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 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明确了医疗事故赔偿原则, 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及赔偿方式。第六章,罚则,共7条,对违反条例 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系列的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 明确了医疗机构的概念、非法行医的处理以及军队医疗机构医疗事故 处理依据。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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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的护理核心制度
❖分级护理制度 ❖值班、交接班制度 ❖医嘱制度 ❖查对制度 ❖消毒隔离制度 ❖护理质量管理制度 ❖危重病人抢救及报告制度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压疮预防及报告制度 ❖护理查房制度 ❖护理安全管理制度 ❖护理缺陷、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及监控制度 ❖患者管路脱落预防及报告制度 ❖重症护理准入制度 ❖护理会诊制度
❖2.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 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 作的护士,有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 护的权利;
❖3.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 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 权利;
❖ 5.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 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 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 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1.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 ❖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3.加强护士管理
综上所述,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极大地激发 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 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 我国的护理事业将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
3贵重,麻醉药品与物品管理
❖利用工作之便将麻醉药品提供给不法分子, 构成犯毒罪,随意盗用药品与器械构成盗 窃罪
4.护生实习中的法律问题
❖学生在进入临床实习之前,要明确自己的 法定职责范围,按照法规规定去做,如在 护士的监督下,发生差错事故,本人和带 教老师都要负责法律责任,独立操作造成 事故,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11章_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第11章_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要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时间法律法规名称通过或颁布机关199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施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第17次会议通过1991090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第21次会议通过199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第23次会议通过19920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第25次会议通过1994070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全第8次会议通过199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全第10次会议通过1996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全第21次会议通过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2007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70830就业促进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8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19910626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19930412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被失业保险条例取代国务院2


社会保障立法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制裁 措施的相关规定
(2)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

全国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 地方性法规少,政府规章多 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
(3)相关配套的法制建设滞后

税法 刑法

我国刑法第273条只规定了“挪用用于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 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并未将社会保险基 金列入特定款物的刑法保护之内。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士条例讲解

护士条例讲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12—19
•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 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 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 共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 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 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 职责 20—26条
•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 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章执业注册7—11条
• 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 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 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 第(四)项
第二章执业注册7—11条
• 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 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 合格。
第一章 总则(共6条)
第一章 总则(共6条)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 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7—11条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 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 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 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 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 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12—19
•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 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 备注:患者的权利 • 1生命权 2健康权 • 3身体权 4隐私权 • 5平等医疗保健权 • 6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7—33条

医疗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医疗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发布)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卫
生部发布)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护士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母婴保健法》 《传染病防治法》 《药品管理法》 《献血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侵权责任法》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民法》 、《刑法》等
(六)惩罚性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 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 严重后果的;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
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 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
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 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
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 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
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 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
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 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
如:《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中 医药条例》、《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 例》等。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 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 点制定 。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修订)等。
什么是“规章”?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 内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卫生法律法规层次体系
法律
(人大----------1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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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处罚。 (二)民事责任
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 竞合。 (三)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 滥用职权罪
(一) 医疗事故的处置 (二) 医疗事故的预防
(一)医疗事故的处置 1.医疗事故的上报 2.医疗事故的紧急处置 3.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4.现场实物的封存和检验 5.尸体解剖检查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 1.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2.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加强医疗机构的
质量监控、接受患者的投诉、提供咨询服务。 3.强化病历资料的管理与监督:病历资料是判断
熟悉采血与供血管理、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掌握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分级、处理的方式;
3
掌握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消毒管理;
掌握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管理。
学习内容 一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二 侵权责任法
三 传染病防治法 四 献血法 五 其他卫生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1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概述 2 医疗事故的上报制度 3 医疗事故的处置与预防 4 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 5 医疗损害赔偿 6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14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外部报告制度,即发生 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要在12小时内向所在 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②导致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事故的处置与预防
护士有何责任? 问题2: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哪些教训?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立法概况
2002年4月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的公布与实施,在全社会尤其是医疗卫生行业 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 据。它有助于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 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任法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它重新界定了医疗损害的责任,之后出现的医疗损害 都按新规定追究责任。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规定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1.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
(1)必须在医疗活动中发生 (2)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医疗事故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损害程度 (5)医疗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 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 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 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安全的重大事件, 还要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 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 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的上报制度
《条例》第13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为:
护理伦理与卫生法律法规
第十一章 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学习目标
1
了解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立法概况 、医疗损害赔偿 ; 了解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分类、报告、上报、通报;
了解献血法的概念和立法;了解其他卫生法律制度。
熟悉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预防和法律责任;
2
熟悉《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的相关规定; 熟悉传染病防治法的管理职责、法律责任;
医疗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最 有力的证据。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
(一)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
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处理恰当。 (二)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
首先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其次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处 理;再次是经人民法院受理解决。
但管床医生对血象异常表现未及时请会诊,且未重点 向值班医生交代病情,在患儿家长多次反映病情变化时, 值班医生对该病引起的并发症认识不足,未及时发现病情 变化,未采取应有的措施,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未采 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等。中班护士输液不及时,白班、夜 班护士巡视不够,未按一级护理要求巡查。
如果你是责任护士,请问: 问题1:该医疗过失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级 造成病人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 造成病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 造成病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 造成病人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四)临床上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导学案例
2009年11月3日上午,患儿徐某到某市儿童医院就诊 ,根据检查结果,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右眼眶蜂窝组织炎 并收治入院治疗。患儿住院后进行输液,全身及局部抗生 素消炎等治疗。同时头颅及眼部CT检查。4日凌晨患儿病 情迅速恶化,经值班医护人员抢救无效于晨7时30分宣布 死亡。经调查表明:急诊接诊医师、管床医生诊断明确, 治疗措施符合规范,患儿生命垂危时多科参与的联合抢救 措施符合规范。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措施。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 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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