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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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重点 物权法

复习重点 物权法

名词解释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者聚合抵押权,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3.预告登记: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4.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6.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所有;8.占有辅助: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9.公信原则: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10.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1.浮动抵押: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来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12.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13.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具有此权利,则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的作推定前,在所不问;14.占有辅助: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简答题1.地上权的概念和种类: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分为:(1)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知识汇总50

物权法知识汇总50

物权法知识汇总50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指明法定主体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它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关系为内容,以保护权益为目的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物权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基础进行规范和保护。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 权利平等原则:物权法保障了所有权人的平等地享有和行使物权。

2. 保护优先原则:物权法强调对无过错取得权利的当事人进行保护。

3. 公示登记原则:物权法要求对不动产等特定物权采取公示登记制度,确保权益的公示和合法性。

4. 善意取得保护原则:物权法保护善意取得者对不动产等特定物权的合法性。

5. 合法性原则:物权法要求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

三、物权的分类和内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担保物权和非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或者不动产为担保对象,取得的关系,担保的权益在损害由担保物承担。

非担保物权则是指除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所有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四、不动产权的取得不动产是指无论土地、离合同物件的树木和建筑物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占有:占有不动产一定时间后,可以取得所有权。

例如,购买土地建设房屋后对其占有。

2. 法定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如继承、遗赠等方式。

3. 契约约定:通过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契约书面约定方式,取得不动产权。

4. 公示登记:通过登记机关进行公示和登记,确立权益。

五、动产权的取得动产是指一切物理上可以移动的物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占有:占有动产并具备保留意愿的行为即可取得所有权。

2. 法定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如继承、拾得等方式。

3. 契约约定:通过签订买卖、赠与等契约书面约定方式,取得动产权。

六、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侵害:对侵害物权的行为采取法律制裁,如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并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等。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引言物权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个人对特定财产物拥有的权利,同时也是民权意识的基本体现。

物权法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为基础,以抽象抵押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物权往往与人的生活距离较近,因此理解和掌握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

二、物权法基本概念及法律主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民法权利,以及依法对物权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对物权是指物权人与非物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法律主体物权法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公民和军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一)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直接取得、经由无偿转让、配偶共有、继承、赋予担保物权等。

依法直接取得是指通过依法订立合同方式取得物权,包括现物交付和标的物交付。

无偿转让是自愿性的,是指无偿让与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受让人。

配偶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

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

赋予担保物权是指以一方的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二)物权的消灭方式物权的消灭方式包括合同解除、返还(被占有的物应返还给原所有人)、遗失、抑制性强制执行、抵销、终止共有、授权等。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两个方面。

行使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权行使主体权利的活动。

保护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获得国家维护自己物权的权力和方式。

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侵害、排他性、优先权和优先受偿权四个方面。

禁止侵害是指国家对非物权人进行侵权行为的禁止和惩罚。

排他性是指物权人有权妨碍他人与物权客体的接触。

优先权是指物权人的财产权利优先于他人的其他权益。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清偿时,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五、抵押权(一)抵押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设定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物权。

物权法知识汇总26

物权法知识汇总26

物权法知识汇总26物权法是指规定了物权制度和调整了物权关系的法律,它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以便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物权法的内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要求他人不干涉的一种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绝对性:权利人在依法行使物权时,其他人不得阻止或干涉。

2.相对性:权利人在行使物权的同时,拥有相应的义务,如保管、维修等。

3.物权关系的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特定的物。

二、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物权的内容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事项。

根据物权的性质和范围,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所有权:是最典型和最基本的物权,权利人可以支配、使用和收益特定的物。

2.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占有特定的物,并可以使用和收益,但不能转让。

3.担保物权:以物为担保,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

4.从属物权:附着于主权利物上,如地下室的拆除权。

5.共有物权: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的支配、使用和收益权。

三、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设立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获取物权的过程。

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依法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经过合法的交付手续。

2.法律规定:物权法对特定情形下的物权设立和取得进行了明确规定。

3.继承:物权的设立和取得可以通过继承来实现。

四、物权的限制和保护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公共利益需要、法律规定的限制等。

同时,物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维权: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物权。

2.民事责任: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国家补偿:在特定情形下,国家对依法征收或征用的财产给予补偿。

五、物权法的适用和修订物权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物权关系。

近年来,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多次修订了物权法内容,以提升其适用性和实践性。

总之,物权法是保护和调整物权关系的重要法律,它确保了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使用和收益权的正当性和稳定性。

物权法总结

物权法总结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P6]1.物权的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本质:形式上是一种对物的关系,即权利人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质上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二、物权的性质[P6](一)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支配性](1)直接: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占有,无需他人行为的介人,就可以实现。

(2)支配:指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

①管领:指对物施加一定的力量,进而对之予以全部的直接支配。

②支配:法律上的支配+事实上的支配2. 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1)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2)独立物:不依附于他物而独立存在且社会一般观念尤其是交易观念,也将它作为一个单的物加以对待、处理的物。

(3)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五官能够感觉到、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

(二)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三)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物权的绝对性或对世性: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自己以外的任何人。

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均负有一种不作为义务:不得妨害物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圆满状态的权利。

(四)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性质或内容不能两立的物权。

具体而言: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地役权;3.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复习要点

物权法复习要点

物权法复习要点一、观念交付的种类及其含义1.含义:是指在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让与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移转给受让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2.种类:①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物权变动合意成立之日起即为交付。

《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②指示交付是指在物由第三人实际占有时,出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③占有改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但标的物仍旧由出让人实际占有,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二、抵押、质押的效力1.抵押的效力(1)抵押担保对所担保债权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担保对抵押物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效力一般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和从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按下列顺序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担保法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3)抵押担保对抵押权人的效力A.收取孳息权。

抵押权人对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收取权。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依附是指由不同的人所拥有的若干事物被组合成一个事物(复合物或混合物),或者原始事物被所有者以外的人加工成一个新事物(加工对象)的法律事实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四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以保证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实现的,债权人对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权益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有限物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财产换取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其债权。

7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需要相邻各方给以便利和接受限制,法律为调和此种冲突以谋求相邻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而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使用和受益国有土地,或者使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9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的人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进行补偿。

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应当立即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

1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住宅、商品房等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较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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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总结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指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物上请求权:(请求权效力)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状态的效力。

4、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5、原始取得:(固有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6、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物权。

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

7、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8、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9、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10、拟定交付: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的一种特殊交付方式。

11、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指在无法立即办理终局登记的情况下,为确保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登记。

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3、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4、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5、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6、准共有(每年必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17、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8、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依法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9、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因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0、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1、抵押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清偿债务时,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变价款,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2、最高额抵押:指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而设定的抵押权。

23、动产浮动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其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4、质权: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的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5、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答题1、简析物权的效力(3条)(1)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享受其权利;先成立的物权(压制)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法律规定了物权相互间实现的先后顺序时,依法律规定。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优先实现等。

(3)物上请求权(请求权效力)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状态的效力。

2、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3条)(1)物权的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2)物权的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3、简述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公示原则就是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2)公信原则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的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公示原则主要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4、简述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3条)(1)债权意思主义(2)物权形式主义(3)债权形式主义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

5、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7条)(1)善意取得(2)拾得遗失物:发现他人遗失之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3)发现埋藏物:指发现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4)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6)时效取得(所有权):指民事主体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一定的期间,占有人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

(7)先占: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最先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6、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与构成要件(3条)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宗旨主要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

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7、简述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可以约定,无约定按照份额进行。

具体使用和收益方法,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

各共有人应在份额范围内行使权利;(2)对共有物的处分(事实和法律上的处分)A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得到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B若其中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C若共有物为动产,且第三人为善意、有偿的,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规则取得其所有权;D其他共有人可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3)对份额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A原则上,任何共有人均可随时提出分出、转让、抛弃自己的份额;B某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应由其他共有人取得;D某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4)对共有物的管理A约定管理:基本原则B共同管理:(a)保存行为:共有人可单独进行(b)改良行为: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5)费用的负担:可以约定,无约定按照份额分担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物权法》第102条)(1)对第三人的权利A物上请求权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基于所有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不以其份额为限。

B债权请求权共同享有连带请求权。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对第三人的义务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8、简析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9、共同共有的特征(1)共同共有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10、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1)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3)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4)用益物权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11、简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1)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享有农地承包权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集体;(2)标的物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3)设立目的是从事种植、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12、简述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A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B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包、互换(报发包方备案即可)、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等C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D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2)义务A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B依承包合同的约定交付承包费用;C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13、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目的的权利(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14、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占有和使用土地(2)权利处分:A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反之亦然;B抵押;C出租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见291页)(3)取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4)附属行为15、简述地役权的特征(1)概念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特征A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B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C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16、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1)概念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立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A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B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C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D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17、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物的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优先受偿权(3)抵押权的处分A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将抵押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成立附随抵押权的债权质权)C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但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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