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服2006 266号-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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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苏价服[2011]309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1〕309号)江苏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请示》(苏气函〔2011〕202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行为,促进气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有相应资质的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气象专业技术机构在开展论证和评估时,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费,用于相关工作的经费支出。

三、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收取,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计收,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按项目投资总额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收,即1000万元(含)以下1.2‰,1000万元-5000万元(含)0.9‰,5000万元-1亿元(含)0.6‰,1亿元-5亿元(含)0.5‰,5亿元-10亿元(含)0.3‰,10亿元以上0.1‰,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收。

政策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半收取。

四、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气象专业技术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苏价服〔2006〕12号

苏价服〔2006〕12号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12号发布时间:2009-11-25 阅读212次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6〕1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神,2003年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收费试行标准。

根据试行两年多来的情况,结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分类管理的状况,决定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作结构性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凡依法成立,符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要求,经过省建设厅类别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收费的项目与内容: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项目为综合服务费。

其服务内容包括交易场所服务、现场信息(网络)服务及相关商务服务、交易服务等,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投标场所;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现场发布和查询各类与招投标相关的各类信息,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提供从报名、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备案等一系列与建设程序相关的服务和指导。

三、收费标准:(一)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按照交易中心类别和中标价收取,具体标准见下表。

2、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不论交易中心的类别,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

支付比例参照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场所、商务和信息等各类服务,其综合服务费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支付比例参加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

我省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

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

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四)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件一)。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苏价服[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62号)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09年工作计划》等文件要求,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对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减免优惠的原则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减免的原则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有标准的减半征收,有浮动幅度的执行下限,无标准的,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减收或免收。

二、收费减免优惠的范围这次收费减免优惠涉及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包括: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的校舍工程;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的校舍工程;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的校舍工程;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定不再保留的,必须确保拆除的低标准校舍。

收费涉及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的所有中小学。

三、收费减免优惠的内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一)(二)经营服务性收费(见附表二)(三)各地有权部门制定的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未列入附表一、附表二的项目,由各地在贯彻过程中,提出相关的优惠减免政策。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1.18•【字号】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监督工作,结合两年来我省施工图审查暂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现正式制定我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和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有关抗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共利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抗震设计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设计审查费,用于审查工作日常支出。

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审查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减半收取设计审查费,安居工程免收此项费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和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展设计审查工作,收取设计审查费: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有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应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3、审查项目在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查范围及审批权限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量│收费│备注││││单位│标准││├──┼────────────────┼─────┼───┼─────────────────┤│1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检测点│80元│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 ││││││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2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平方米│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专业审核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3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平方米│0.9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竣工检测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防雷检测委托协议书

防雷检测委托协议书

防雷检测委托协议书
PKFL-FLJCWTXYS ( ) 第号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以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0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等法规和本地政策性文件的要求,为了保证本单位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符合规范要求,现委托南京市浦口区防雷中心对单位相关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协议内容如下:
二、委托检测项目:
三、费用支付:
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第266号文件规定,甲方应向乙方交纳防雷装置检测费。

费用支付方式另行商定。

四、检测期间,甲方应指派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配合乙方检测人员的工作。

五、乙方根据实际检测数据向甲方出具具有社会证明作用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报告》,并对不符合相关防雷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六、甲方在检测报告有效期内就乙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乙方免费进行复检。

七、甲方委托项目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报告》有效期为年。

八、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子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未规定的其它必要事项,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进行补充说明。

委托单位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
检测单位:南京市浦口区防雷中心(盖章)
委托受理人:年月日
B类防雷检测委托受理登记表
会议合同评审记录表。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B级:800 C级:500 D级:300
一类 1.4
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 每平方米
3
二类:1.3
工跟踪检测
(建筑面积)
三类:1.2
备注
特殊建筑物(加油 站、烟囱)专项工程 跟踪检测仍按鄂价房 服函[2003]18号文件
标准执行
/art/2008/7/24/art_6690_42.html
责任处室
发布时间 公开范围
2007-02-13 面向社会
信息索引号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6]109号)收悉。随着气象科技
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的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术服务 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 下: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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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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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公开方式 审核程序 责任单位 附件下载
单位文件 主动公开 经审核后发布 气象局
文件编号 鄂价房服函[2007]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函[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中,除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2000
注: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分别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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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
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字[2006]151号
各市物价局、苏州市气象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物价局苏价服〔2006〕266号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
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6]266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三、重大工程项目雷电安全评估费、一般雷击灾情鉴定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办法的函》(苏价服[2001]150号、苏财综[2001]13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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