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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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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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终身教育理念,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校有权并已授予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或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与同专业在校研究生一致。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近五年内申请人应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其成绩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作者署名前二名;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3.获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成果奖;4.至少有1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5.与申请人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其它成绩(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资格审查(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3.29•【文号】学位[1991]5号•【施行日期】199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1年3月29日学位[1991]5号)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为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采取逐步开展的方针,先在经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此项工作。

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已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生;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应已培养出两届博士生。

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应是管理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的日常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三、学位授予单位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暂行规定第七条办理。

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位申请书;(2)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3)最后学历证明;(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批准书;(5)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

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中一般应有一位是接受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0年12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第一部分概要一、为加速培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54号文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总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凡拥护我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工作细则,向我院申请博士学位。

三、我院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须具备:有完备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有2届以上毕业博士研究生。

开展此项工作前应向学位办备案。

四、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部分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人所申请博士学位的专业应与已获硕士学位的专业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否则为跨学科申请。

三、凡属跨学科申请的或以专业学位硕士、同等学力硕士申请的,须在提出申请的前1年与学位办联系,加试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的3门专业基础课。

四、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年来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并且独立出版1本学术专著;科研成果(有本人署名)至少有1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

五、已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初稿。

六、达到申请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部分申请材料一、申请人事先与学位办及申请系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确定指导教师。

申请人须请2位专家作为推荐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1人须是我院本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请他们分别出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表》。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申请手续与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员,可向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硕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4.近五年正式发表的符合我校“关于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发表论文的要求”的学术论文(均应为第一作者),及同期获得的至少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本人有获奖证书)的证明材料;5.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证明以及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其中一位须是我校有关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在1个月内由相应学科组组成三至五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

评审小组根据材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资格作出决定。

学位办公室应将评审小组的决定通知申请者本人。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简章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简章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简章》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指的是那些没有本科学历,但通过学术能力和科研能力的考核,具备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的人员。

他们通常是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了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

针对这些人员,我国教育部出台了有关政策,允许他们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以下将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二、申请条件1. 学术能力和科研成果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首要条件是具备较高的学术能力和科研成果。

这包括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的科研项目,或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影响力和贡献。

2. 推荐单位申请者需要有具有博士招生资格的单位(如高校、科研院所等)推荐,并在推荐单位担任正式教师或科研人员。

3. 学历要求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学历要求较高,一般要求申请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并且有相关学科的学术背景和研究基础。

三、申请流程1. 推免阶段申请者首先需要在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单位获得推免资格,推免资格获得后,申请者可以直接报名参加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 考试阶段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一般包括综合素质面试和学科基础写作考试。

通过综合素质面试,考核申请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等综合素质。

学科基础写作考试主要考核申请者的学科基础知识和研究能力。

3. 录取阶段通过考试的申请者可以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正式成为具有将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

四、个人观点针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我认为这是对人才培养的一种非常好的政策。

这些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往往具有较高的学术能力和科研能力,他们进入博士阶段学习,不仅能够提升个人科研水平,还能够对所在单位进行学术带动,为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大学关于以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北京大学关于以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北京大学关于以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北京大学关于以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开展此项工作的博士学科点应具备的条件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点,已有三届以上毕业博士生,本学科有三位以上正在招生的博士导师和相应梯队,有专人负责、有条件、有力量开展本项工作的,可以接受以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二、申请人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于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

申请人已获硕士学位所在专业与所申请学位专业应在相同的一级学科内,否则按跨学科申请对待。

申请人也可以是已获得博士学位,并于获得博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现跨一级学科申请第二博士学位者。

3.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理工科应以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被sci(或EI)收录的文章,人文社科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8篇以上文章(或出版过专著)。

同时,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排名前3名)。

4.跨学科申请博士学位者,还须先通过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的课程考试。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1.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学位人员可在每年3月和9月的第三周到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

2.提出申请时,要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大学学位申请表》;(2)《北京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审核表》;(3)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聘请的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推荐信要密封传递,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相应专业的在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推荐人应充分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4)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和摘要各15份;(5)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各一份,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6)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7)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函件及介绍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传递);(8)交纳手续费400元。

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根据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

凡我校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照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程序依次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五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杂志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已取得可资证明其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其他成果。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2.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3.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4. 本科成绩单(原件);5.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证明。

同时缴纳资格审查费,填写《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申请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后一个月内向我校返回《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加印密封传递),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做出如实鉴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经XX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中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七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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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细则(2010年12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部分概要
一、为加速培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54号文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总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凡拥护我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工作细则,向我院申请博士学位。

三、我院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须具备:有完备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有2届以上毕业博士研究生。

开展此项工作前应向学位办备案。

四、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部分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人所申请博士学位的专业应与已获硕士学位的专业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否则为跨学科申请。

三、凡属跨学科申请的或以专业学位硕士、同等学力硕士申请的,须在提出申请的前1年与学位办联系,加试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的3门专业基础课。

具体加试事宜由我院教务处组织。

四、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年来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并且独立出版1本学术专著;科研成果(有本人署名)至少有1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

五、已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初稿。

六、达到申请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部分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事先与学位办及申请系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确定指导教师。

申请人须请2位专家作为推荐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1人须是我院本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请他们分别出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表》。

二、每年11月10日~20日,申请人向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
(二)申请人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原件,复印件各2份),
(三)申请人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各2份),(四)申请人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清单(注明获奖情况,2份),
(五)《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报名审查表》(原件,复印件1份),
(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表》(两位专家出具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七)需要加试的申请人提交由教务处出具的加试成绩单(原件,复印件1份),(八)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5本。

第四部分资格审查
一、每年11月20日~30日,学位办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系。

二、每年12月1日~31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3位专家(不含导师及推荐人)
对申请人拟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科研成果和其他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初审表》报送学位办。

三、学位办将资格审查的终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五部分课程考试
一、申请人须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1年内,按我院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

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学科综合。

考试均采取现场笔试方式,成绩为百分制,70分为合格,要有成绩卡。

(一)公共课为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第一外国语和第二外国语(仅限涉外专业),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

(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学科综合应与所申请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一致,考试时间为每年11月。

以上考试由学位办统一组织,研究生院相关教研室、教学研究部及申请系(导师及推荐人回避)负责命题及判卷。

第六部分学位论文写作
一、申请人拟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应是本人在实际工作中完成的、在专业领域内具有创造性的科研成果,能够表明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博士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一般10万字左右,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写作基本要求》。

二、学位办有权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参加至少3个月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工作。

第七部分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采取匿名方式进行,由学位办组织。

二、每年3月10日前,申请人须将已做匿名处理的6本学位论文交到学位办。

三、学位办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和题目,聘请5位具有正高职称的外单位专家评阅,其中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不少于3人。

外单位专家,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研究生院设系的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单位的专家。

四、学位办指定专人向评阅专家送交聘书及评阅材料(论文、评阅书等),评阅时间不少于3个月。

评阅专家应在认真审阅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明确意见。

五、指导教师须为学位论文撰写评阅书。

六、答辩会前至少10天,学位办应掌握全部评阅意见并尽快通知申请系。

评阅意见中至少4位评阅专家为“同意答辩”方可举行答辩。

第八部分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后1年内完成。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其成员一般应有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但导师、推荐人不能出任委员;答辩委员会由7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不少于4人,主席应有博导资格。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在答辩前报学位办备案。

答辩会前,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对申请人保密。

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

三、答辩会前1个月,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专人向答辩委员送交聘书及答辩材料。

答辩委员应认真审阅学位论文,并在答辩会上作出评述和提问,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

四、答辩会一般应公开举行,事先公告答辩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依照“博士学位沦为答辩会议程”进行。

导师可列席答辩会并介绍相关情况,但在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须回避。

五、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主席首先宣读评阅专家及导师的评阅意见;综合评价学位论文和答辩等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

获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等级评定暂行规定》确定学位论文的等级。

对不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情况,如获答辩委员1/2以上同意作补答辩(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票以当然同意补答辩票论),可作出申请人在半年后二年内重新申请补答辩1次的决议。

答辩委员充分商议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在“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书”上签字。

六、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补答辩决议、或逾期未申请补答辩、或补答辩仍不合格,则不得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作补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一般应为原答辩委员会。

第九部分学位评定
一、每年6月1日前,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向学位办提交:①师生签字的学位论文4本,②《报送博士学位论文简况表》1份,③《授予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登记表》1份。

同时,向研究生院图书馆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

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中旬前召开会议,对个别有争议的答辩委员会决议可作出新的决议;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全面审核确认不合格的,亦可作出新的决议。

四、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个别有争议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作出新的决定;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核确认不合格的,亦可作出新的决定。

五、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发文公布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统一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部分其它
一、我院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各方面监督,对异议问题从严掌握,在必要情况下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处理;如发现并证实有舞弊作伪等严重情况,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审定,撤销已授予的博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的相关学位材料在个人档案和研究生院档案室保存,考试试卷在学位办至少保存5年。

三、博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可补办,经本人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博士学位证明。

四、申请人须交纳有关费用。

食宿及往返费用自理。

五、本工作细则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暂行办法》废止,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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