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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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在现有编制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

第六条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测报工作管理制度:(一)确定主要森林病虫测报种类,拟定测报技术规程,定期进行测报技术培训和指导;(二)开展森林病虫害测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掌握病虫害发生动态,建立病虫害测报档案;(三)定期分析处理各地测报数据,对主要森林病虫害发布趋势预报;(四)积极推广应用病虫害测报先进科学技术。

第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国有森林和林木,由国有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调查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浙政办发[2000]120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20号2000年7月28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松材线虫病是松树的一种毁灭性病害,具有感病容易、致死速度快、扩散蔓延迅速的特点,被列为国内外重大检疫对象。

我省自1991年发现该病以来,病害一直呈扩散之势,现已涉及到4个市的18个县(市、区),给当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几年来,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十分重视防治工作,采取了许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该病的发展速度,局部地方拔除了疫点。

但是,从总体上看,松材线虫病发生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新疫点随时可能爆发。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

防治松材线虫病,关系到我省3000多万亩松林的安全,关系到“十年绿化浙江”成果的巩固和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的大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疫区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防治工作责任制,把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基层乡(镇)、村及有关林权单位,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责任人,做到分级分部门负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损失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松材线虫病的严重危害性和防治工作的必要性,提高全社会的防治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并参与防治工作。

在疫区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松材线虫病防治与检疫的有关规定。

二、做好监测普查,把病害控制、消灭在初始阶段。

松材线虫病的预防与防治措施

松材线虫病的预防与防治措施

松材线虫病的预防与防治措施松材线虫病是由松材线虫寄生引起的一种病害,主要感染松树等针叶树种。

松材线虫病的预防与防治措施可以分为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两个方面。

一、生物防治措施1. 选择抗病品种:选取抗病性强的松树品种进行种植,如云杉、赤杨等树种。

抗病品种可以减少松材线虫的寄生量,降低病害发生的风险。

2. 增强松树的抗病能力:通过调整栽培管理措施,提高松树的抗病能力。

例如合理施肥,保证松树的养分供应,增强其免疫力;合理修剪松树的枝叶,保持空气流通,减少病原菌的滋生。

3. 提高土壤环境质量:保持土壤湿度适宜,并加强土壤肥力管理,使松树根系生长健康,提高防御松材线虫的能力。

4. 混交种植:在松树种植地周围或其它地块上种植一些对松材线虫有抑制作用的树木或灌木,如桦树、山梨等,形成一道天然的防线,减轻病虫害的发生。

5. 引入天敌昆虫:引入松材线虫的天敌昆虫,如松石蠹、红腿锯天牛等,进行生物控制,减少松材线虫的寄生量。

1. 熏蒸法:在感染严重的松树地块上使用熏蒸剂,对土壤进行熏蒸处理,杀灭寄生在土壤中的松材线虫,达到防治的效果。

2. 喷洒药剂:在感染轻微或初发阶段,可以采用喷洒药剂的方法进行防治。

常用的药剂有杏仁水、敌敌畏等,但要控制药剂的浓度和喷洒量,避免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

3. 施用杀线虫剂:在松树的根际周围施用杀线虫剂,能有效杀灭寄生在根部的松材线虫,防止病害的发生。

4. 封堵传播途径:松材线虫主要通过潜蠕生活在树体中,利用伤口或树脂道等途径传播。

封堵树体的创伤,修补树皮、树挂或其他伤口,可以降低病害的发生。

松材线虫病的预防与防治措施需要综合运用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两个方面的措施,对松树及其生态环境进行综合管理。

通过加强松树的抗病性和提高土壤环境质量,保证松树的健康生长;选择抗病品种和混交种植,提高病害抑制能力;引入天敌昆虫和熏蒸药剂进行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减少松材线虫的寄生量。

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松材线虫病的发生。

松材线虫病的预防与防治措施

松材线虫病的预防与防治措施

松材线虫病的预防与防治措施松材线虫病是由松材线虫引起的一种常见的松类树木病害。

该病害严重危害了松树的生长和发展,导致林木死亡和经济损失。

采取预防和防治措施非常重要。

以下是针对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防治措施:一、预防措施:1. 强化森林管理:加强森林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森林病虫害监测体系,及时发现松材线虫病的疫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

2. 合理施肥:松树苗期和生长期需施用适量的有机肥和无机肥,提高松树的抗病能力和生长速度。

3. 选择抗病品种:选用抗线虫病的松树品种进行种植,提高树木的抗病能力。

4. 培育健康苗木:选用健康的苗木进行育苗,并在育苗过程中加强管理,防止线虫入侵。

二、防治措施:1. 早期发现和控制:定期巡视林地,发现有松材线虫病的木材或枯死树木,及时进行移除和销毁,避免进一步传播病害。

2. 采用化学防治:在病害严重的地区,可以使用化学药剂进行防治。

采用喷洒、涂抹、注射等方法将药剂施加到树木体内,达到杀灭线虫的效果。

但要注意药剂的选择和使用方法,避免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危害。

3. 除虫隔离带:在林地周围或重要通道处建立除虫隔离带,通过在带内喷洒除虫剂,减少线虫的传播。

4. 杀虫虫网:通过在松树周围建立杀虫虫网,阻止线虫的侵入。

5. 生物防治:培养和引入杀线虫的天敌,例如线虫寄生性绿蠹小蜂等昆虫,进行生物防治,控制线虫病的发生和传播。

6. 清除枯死木材:及时清除枯死的松树木材,可以减少线虫在树木间的传播。

预防和防治松材线虫病需要综合施策,包括加强管理、培育健康苗木、选择抗病品种、及时发现和控制病害、采用化学防治等措施。

只有持之以恒地做好预防和防治工作,才能保护好松树的健康生长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申报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申报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申报及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杭林水〔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申报及验收办法》的通知杭林水〔2013〕69号各区、县(市)林业(林水)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风景管理局:根据市财政局、市林水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农[2012]159号)要求,为规范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杭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控实际,特制定《杭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申报及验收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检查验收评分标准表杭州市林业水利局2013年4月15日杭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申报及验收办法根据市财政局、市林水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农[2012]159号)要求,为规范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由当地林业部门根据松材线虫病秋季疫情普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防控工作方案和资金计划,并于11月15日前向市林水局申报。

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市林水局下达全市年度防控任务,各实施单位根据防控任务制定详细的防控实施方案,报市林水局备案后实施。

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坚持平时检查和集中验收相结合。

市林水局对阶段性完成的项目任务进行分阶段检查。

松树清理及注射工作在4月组织质量检查,喷药在5-7月各地喷药期间组织检查。

各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做好整个项目实施情况的自查验收、绩效自评,并以文件形式上报自查报告,并附自评得分。

市林水局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自查上报材料,结合阶段性检查结果,对实施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松材线虫防治方法

松材线虫防治方法

松材线虫防治方法1、疫情监测:联动林业技术人员,落实护林员疫情监测责任,建立人工地面网格化疫情监测网络,引入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对辖区内的松树开展每月一次的日常监测和春秋两季专项调查(一般于每年3-4月进行春季普查,每年9-10月进行秋季普查),及时发现松树异常情况,确保早发现早防治。

2、加强检疫:对进口的木材进行严格检疫检验,防止病害从外国传入;同时在疫区边缘重要交通要道建立哨卡,严禁疫区内松材及其制品外运,防止病害传出。

3、疫木清除:在冬春季,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一般是当年11月至翌年4月)采伐清理病死(濒死、枯死、因灾致死)松树并进行处理,对疫木应当采取疫木烧毁和疫木粉碎两种处理方式。

①疫木烧毁:必须坚持当日伐除当日烧毁,伐桩高度不得超过5cm,伐除后在伐桩上放置磷化铝片1-2粒或喷施2.3%甲胺加维菌素苯甲酸盐乳油1:10溶液3-4次,随后用塑料薄膜覆盖,绑紧后用土将塑料薄膜四周压实,堆土20cn高(使用该方法处理期间的最低气温不低于10℃),并对采伐迹地上疫木和直径超过1cm以上的枝桠、碎片、树皮等进行全部清理,集中烧毁。

②疫木粉碎:疫木粉碎处理必须在山场就地粉碎,禁止疫木离开山场,粉碎物的最大粒径不超过1cm,粉碎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凡直径超过1cm 的疫木枝桠、碎片、树皮等要集中进行粉碎处理。

清除质量“五个一”标准:山上不留一株死树、地上不遗一根枝丫、林内不露一个伐桩、路上不丢一根疫木、房前屋后不见一段松木。

4、药剂防治松褐天牛:根据媒介昆虫的生物学特性、药剂持效期和诱捕器监测结果(在媒介昆虫羽化前1-5天设置诱捕器,一般每30亩设置一套,每套之间的距离约150米,诱捕器要尽量设置在林中相对开阔且通风较好的区域,优选非松树枝条垂直悬挂,下端距地面1.5米以上,并及时更换诱芯,定期收集和处理媒介昆虫,统计媒介昆虫诱集种类和数量),选择在媒介昆虫羽化初期(喷施坪安搜介[吡丙噻嗪酮]并用塑料薄膜进行裹干/使用瀚斯歼净[甲胺加维菌素苯甲酸盐]进行打孔输液)、羽化盛期、成虫期(喷施瀚斯牛[噻虫啉]800倍)或上一次施药防治的药剂持效期末等关键时期开展防治。

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

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

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松材线虫病是由松材线虫引起的松树疾病,该病在松树脱叶、枯干甚至死亡,严重影响松木资源的种植和利用。

为了防治松材线虫病,需要综合运用生物、化学和物理措施,并加强松树的健康管理。

以下是一个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的方案。

一、生物防治措施1.引入线虫天敌:引进天敌如十字线蚜、象甲、瓢虫等,在松树周围释放,以防止线虫繁殖和传播。

2.促进松树健康:加强松树的养护,提高松树的抗病能力,通过适量的施肥、修剪和补水来提高松树的生长和抵抗力。

3.利用松树的抗病品种:选择具有松材线虫抗性的松树品种进行种植。

二、化学防治措施1.使用杀线虫剂:使用杀线虫剂进行喷洒,杀灭或抑制松材线虫的繁殖。

但使用杀虫剂要严格按照剂量和使用方法,以免对环境和有益生物产生不良影响。

2.杀灭线虫的宿主:在松树四周的地面上喷洒线虫宿主的杀虫剂,如松材线虫的中间宿主松毛虫、松树蛾等。

三、物理防治措施1.砍伐病树:对已被松材线虫感染严重的松树及时进行砍伐,以防止病情扩散。

2.烧毁病木:对砍伐的感染严重的松树进行焚烧,将病原体彻底消灭。

四、管理措施1.间伐和稀疏:定期进行间伐和稀疏,以促进松树的生长和通风,减少线虫的繁殖环境。

2.清理松树周围植物:清除松树周围的杂草和灌木,减少线虫的潜在宿主,防止病害的扩散。

3.检测和监测:定期检测和监测松树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线虫感染的松树。

综上所述,防治松材线虫病需要综合运用生物、化学和物理措施,并加强松树的健康管理。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松材线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松木资源的种植和利用。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分类施策、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应急预案,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和防治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具体监管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履行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广播电影电视、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力、通信、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与检疫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除治方案设计与技术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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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本文是关于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检疫、积极扑灭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及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下简称发生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以下简称重点预防区)、发生区的毗邻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指挥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松材线虫病防治规定的情况;(二)协调、指导防治工作,落实必要的防治设备和经费;(三)协调解决毗邻地区之间、有关部门之间联防联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方案的设计、技术指导、检疫检查、除治质量的监督检查。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筹措,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物品的检疫,防止松材线虫病从境外传入或者输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进行检疫检查。

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建设,为其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第八条发生区和毗邻地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防治、检疫和封锁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对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检疫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松材线虫病检疫任务,其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旅游风景区、仓库、建筑工地、木材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在发生区和与其毗邻地区的交通要道、车站、码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疫情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点,对途经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进行检疫检查。

第十二条禁止将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调入重点预防区。

第十三条育苗、造林不得使用未经检疫合格或来自发生区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

第十四条发生区内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禁止调出。

第十五条发生区内的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应当依法检疫和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后方可调出。

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发生区内的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运输证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各种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到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办理检疫要求书后,向调出地县级以上的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并在货到次日起7日内报请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对出入境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的检疫,按照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可以采取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一)带有松材线虫及传播媒介昆虫活体的;(二)来自发生区又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三)未办理运输证件,擅自调运的;(四)其他违法调运或来源不明的。

对来自非发生区而无植物检疫证书的,经检疫后确无疫情的,可补办植物检疫证书后放行。

第三章预防和除治第十九条国有的松林、松木的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由国有林场或者其他负责经营管理的单位组织进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松林、松木的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

各调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调查情况。

调查情况应当包括:分布地点、树种、面积、受害程度、枯死株数等。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监测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测网络,配备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落实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疫情调查和监测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并应当建立疫情调查和监测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清除虫害木、衰弱木、风倒木、火烧木等,并进行抚育间伐,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松林。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

第二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建立防范责任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场所的检疫检查,发现疫情及时予以除害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存放、携带、使用来自发生区未经检疫合格的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五条发现松材线虫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并将结果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毗邻地区的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林区中出现的松材线虫病病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清除和除害处理;除治松材线虫病后的林地,应当及时进行补植、造林和封山。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易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手段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对风景区内的古松或其他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珍贵松林、松树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权属有争议的跨市、县(市、区)范围的松林,其松材线虫病的防治责任,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资金的投入。

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监测、预防和除治费用,实行多渠道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中,政府投入资金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防治专项资金。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违反木材运输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依法补办检疫或复检手续,并处货物价值20—30%的罚款,但罚款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四条经检疫检查发现携带有松材线虫或传播媒介昆虫活体的物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防治检疫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松材线虫病防治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松材线虫病监测、检疫、疫情上报、除治过程中失职,造成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的;(三)骗取、截留、挪用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的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

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是指易发生松材线虫病,需要特别保护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和有特殊意义的重点生态区域。

重点预防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松材线虫病的症状松材线虫病又称松树萎蔫病。

是松树的一种毁灭性流行病。

在我国松褐天牛(Monochamusalternatus)是它的主要传媒昆虫。

该病危害的毁灭性在于:致病力强,寄主死亡速度快;传播快,且常常猝不及防;一旦发生,治理难度大。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自1982年发生该病后的20xx年间,发生面积约达38000hm2,造成松树死亡1400000株以上,损失木材50000m3。

用于病害的防治经费亦达645万元。

它不仅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也破坏了自然景观及生态环境,对我国丰富的松林资源构成严重威胁。

我国口岸曾从日本等国进口的木材及木制品中截获到该线虫。

危害症状:松材线虫通过松褐天牛补充营养的伤口进入木质部,寄生在树脂道中。

在大量繁殖的同时移动,逐渐遍及全株,并导致树脂道薄壁细胞和上皮细胞的破坏和死亡,造成植株失水,蒸腾作用降低,树脂分泌急剧减少和停止。

所表现出来的外部症状是针叶陆续变为黄褐色乃至红褐色,萎蔫,最后整株枯死。

病死木的木质部往往由于有蓝变菌的存在而呈现蓝灰色。

病害发展过程分4个阶段:(1)外观正常,树脂分泌减少,蒸腾作用下降,在嫩枝上往往可见天牛啃食树皮的痕迹;(2)针叶开始变色,树脂分泌停止,除见天牛补充营养痕迹外,还可发现产卵刻槽及其它甲虫侵害的痕迹;(3)大部分针叶变为黄褐色,萎蔫,可见到天牛及其它甲虫的蛀屑;(4)针叶全部变为黄褐色至红褐色,病树整株干枯死亡。

此时树体一般有许多次期害虫栖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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