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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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被誉为现代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着重探讨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解析其内涵和意义。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应该不受其他人的威胁或侵犯。

具体来说,自由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每个人都应该拥有最大的自由,只要他们的自由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2.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自由结婚等。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前提。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只要他们的行为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这种自由应该是不受限制的,除非它妨碍了其他人的自由或者社会的利益。

因此,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在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基础之上,这样才能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

二、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具体来说,差异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2.社会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如穷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差异原则的核心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目标。

罗尔斯认为,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需求。

这种分配应该是基于一种公正的原则,而不是基于特定的个人或集团的利益。

同时,社会也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三、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的关系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基本原则,它们之间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以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好像真谛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值相同。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论如何实用和奇妙,但只需它是不正义的,就必定要被扔掉和消灭。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鉴于正义的不行入侵性,即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可以加以入侵。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益,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优秀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余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广泛地切合这些原则,并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切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以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系统。

详细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基本权益和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规定社会集作利益的分派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系统,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益、义务、权益和宽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能够允许的或被遏止的,并规定了在违犯状况下如何处罚和辩白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来源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拥有这样一种同等权益,即和全部人的相同自由相并存的最宽泛同等的基本自由系统。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同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藏原则一致的状况下,合适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时机同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全部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同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同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权益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含政治自由;言论、集合、崇奉、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观点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拘捕和搜寻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同等地享有这类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相同的基本权益。

第二个基来源则合用于社会基本构造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成立社会、经济不同等的方面,也即社会集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派。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全称为“罗尔斯正义因果关系”,是由美国哲学家威廉·罗尔斯提出的一套美德和道德原则。

根据罗尔斯,正义不涉及人们在社会秩序运作中发挥的角色,而仅仅是一种行为表现出来的情感,它是一种社会偏好。

罗尔斯正义论,以罗尔斯提出的“两大原则”为根基,彰显着以下两大原则:
第一,平等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应尊重彼此的人权,享有平等的权利。

由于每个人的人格质量都是可以被客观考量的,因此各个社会成员应按其相应的贡献给予他们同等的待遇,反之无疑是不公平的,要践行“公平”的原则就必须要先保证“平等”有充分的保障。

第二,共惠原则。

利益各方该得到同等的福利,每个社会成员因应得到同等的酬劳。

罗尔斯正义论还提出,所有参与合作的成员应该得到相等对待,违反共惠原则会引发不满和冲突,甚至真正的正义受损,因此明智的做法是让有关的双方相互尊重,在平等的情况下互利共赢,达到共惠相爱的境界。

可见,罗尔斯正义论强调的是人们应在社会中实行平等权利和共惠原则,从而在社会中营造出一种公正安全的价值观价值观。

它既是一种道德法则,也是一种社会安排,从而有助于新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能够紧贴罗尔斯正义论,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与共惠原则相结合的新型正义秩序,将会带来更大的正义正面效应。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其意义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对于罗尔斯的“正义”应分别从前后两个时期进行考察,即《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

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

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容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

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

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评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存有矛盾,他强调最大平等自由的同时,又用差别原则加以限制,显然这两方面是不一致的。

差异原则的背后意味着一些不正义的存在,违背平等自由,可能对美国的上层社会人群带来严重的损害。

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具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在与社会契约论的结合中实现了对自由主义的坚持与发展,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

罗尔斯与《正义论》

罗尔斯与《正义论》

2、《正义论》给处于危机的美国提出了一些解决 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罗尔斯酝酿写作《正议论》 的年代,在美国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五 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 反共喧嚣等;到六十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在涉外 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 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 争、校园学生运动,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 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简言之,当时美国正处 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需调整关系的关口, 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平 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虚 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 望.
• 具体来说,这种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的正义原 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 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 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⑴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⑵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上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可称为“平等自由原 则”,第二个中的第一方面可称为“差别原则”,第二 方面可称为“公平机会原则”。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 由原则”主要涉及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 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 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 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罗尔斯与《正义论》
一、罗尔斯简介: 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 2002年),哈佛大学教授,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1.生平 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 1950年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 1950—1952年在普林斯顿大学任教, 1953-1959年康奈尔大学任教, 1960-1962年马萨诸塞理工学院任教 1962-1995哈佛大学任教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诉求道德直觉的论证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明显的 不应得的不平等的拒斥密切相关。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社会的基本结构之所以成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 它的影响十分深远且贯穿始终。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 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生活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 制和经济体制所决定的,部分是由人们的自然禀赋等 偶然因素所决定的,而由此产生的不平等是特别深刻 的,这些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最初的应用对象。基 于上述考虑,罗尔斯准备建构一种正义原则以消除自 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
“自由的平等”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和 “效率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就“自由的平 等”来说,它是指那些才能和能力处于同一 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 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论他们在社会体系 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 自由的平等试图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 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在教育和医疗等方面采 取矫正措施。但是,社会偶然因素并不是决 定人们生活前景的唯一因素,人们的生活前 景还受到自然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自由的 平等仍存在缺陷:

在基于道德直觉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 “民主的平等”。罗尔斯的平等观与其建构 的正义观密切相关,因此在探讨罗尔斯的基 于道德直觉的关于平等观的论证之前,我们 应当首先明晰罗尔斯所提出的一般正义观和 两个正义原则。 就一般正义观而言,它的内容是“所有的 社会基本善(primary social goods) ——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或所有 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处境最 不利者。”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一、作者简介
(一)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 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 家和政治学家。罗尔斯是20 世纪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 一。他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 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 和哈佛大学任教。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摘要】罗尔斯是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代表,其著作《正义论》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别准则。

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应当有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这对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至关重要。

差别准则则关注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并提出在确保每个人享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可以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

这两个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对于正义的理解。

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探讨如何在现实社会中实践这些正义原则,以及如何解决由于不同理念和利益导致的正义冲突。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考和指导,对于建设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差别准则,指导意义,补充,重要性,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介绍罗尔斯《正义论》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著作,被视为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该书主要探讨了正义的概念及其在社会中的应用,并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准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原则,应该被所有人遵守。

通过正义原则的确立和实施,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平等和和谐的目标。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着重强调了人们的自由权利,认为自由是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而这种自由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自由原则成为了罗尔斯论述正义的重要基石,指导着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和决策。

通过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他关于正义的理论和观点。

这部著作不仅对当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我们理解社会中的正义和公平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思考。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以及它们的指导意义,从而更好地理解他的思想和观点。

1.2 阐述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通过对自由原则和差别准则的重要性进行阐述,我们将深入分析这些原则在社会政治领域的意义和作用。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罗尔斯的代表作之一,也是现代政治哲学中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阐释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的解释,来对《正义论》进行简要的分析。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1. 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一套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并且不受他人的侵犯。

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自由选择职业、自由结婚、自由行动等。

2. 差别原则: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应当被安排成员最大限度地使得基本自由能够保障,并且在最不利的地位的人的利益得到优先考虑的情况下。

接下来,我们将分别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进行解释。

自由原则是《正义论》中的第一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权利,这些自由权利是最为基本的、不可侵犯的。

在这一原则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系列的自由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结婚自由、自由选择职业、自由行动等等。

这些自由权利是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应当享有的,它们是构成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基石。

这样的自由原则对于一个人应当得到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定义,保证了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能够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它要求社会和政府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来保障每个人的这些基本自由权利。

这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机构,来确保这些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建立言论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建立宗教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个人的信仰自由,建立结婚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对夫妻的结婚自由等等。

这些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从而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它要求社会和政府应当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弥合社会中不同人群的差距,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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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

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 “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1 ] (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

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

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

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 “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

”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 “所有的社会价值(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1 ] (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

”[1 ] (P302)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

”[1 ] (P302)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

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让我们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首先,罗尔斯限定了上述这些原则主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它们要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这些原则预先设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

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平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

其次,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那么,不正义就仅仅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都得益的不平等了。

罗尔斯并未对允许哪一种不平等的存在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要求这种不平等能改善每一个人的状况,也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

第一个原则仅仅要求那些确定自由的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要求这些规范承认与所有人所拥有最广泛的自由相容的类似自由,确定自由的权利和减少人们自由的惟一理由,只能是由制度所规定的平等权利会互相妨碍自由的主张应首先被满足,而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

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所允许的不平等中获利,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对自由的侵犯很少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消。

功利主义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代表人的期望总额,而不关心如何在个人之间对之进行分配。

这实质上是允许用一些人的所得来补偿另一些人所失,是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衡量标尺,藐视公平与平等。

与之相反,罗尔斯要求每个人都能从经济和社会不平等中获利。

他的第一个原则的第一部分就是要求确立一种开放的社会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前途是向才能开放的,实行机会的平等原则,各种社会地位都向人们开放。

那些有着类似能力或才干的人应有类似的平等的生活机会。

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该有同样的成功前景,而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

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功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

总之,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对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进行了批判,强调实现社会正义,强调必须注意社会公平,要研究正义问题,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如何划分在所有的社会价值分配中的恰当余额,强调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反对只讲效率不注重公平与正义的错误倾向,开辟了政治哲学研究的新领域———公平与正义问题,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发展了自由与平等理论,具有人道的平等的精神价值。

为我国社会转型期正义理念及正义基本规则的确立与实施提供启示。

从而通过制度建设的正义和社会公正理念的弘扬,可以减轻或缓解社会转型期的负面影响,尽可能地抑制住社会动荡因素的生长,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二、中国社会生活中的正义问题中国今天面临的转变,是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由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还面临着从传统等级社会向现代政治社会转变的艰难过程和制度变革、发展与社会价值观念重建的紧迫任务。

中国的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由于思维和意识的滞后、经验不足和社会发展的不可预见性,以及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的掣肘和杯葛,各项制度的出台缺乏充分合理的论证,制度的重新安排出现了制度缺陷。

在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社会正义问题主要表现为“三农”问题、收入分配差距拉大问题、寻租与腐败问题、司法不公问题等,这些问题都与制度的安排与设计有关,应当从制度正义的角度分析和探讨这些问题。

(一)“三农”问题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背后,正日益暴露出长期未能解决的一些深层矛盾和隐忧,其中最为急迫的当属“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

“三农”问题主要体现在农业发展停滞不前,农村发展相对落后,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八亿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沉重等方面。

“三农”问题不仅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可能引发种种矛盾,破坏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

(二)腐败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拜金主义也开始在一些人中流行起来,成为某些人的人生价值观。

权利与市场的结合使得这种价值观逐步入侵到社会公共领域,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违背公约的准则而以权谋私,一些领域的职能部门和社会知识权利者以其手中的职能权力和知识权力谋取私利,由此造成社会道德风尚的败坏。

(三)分配差距问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间、部门之间的差别程度扩大,这些差别的核心是贫富差距的拉大。

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警戒线。

中国社会呈现出两头大中间小的状态。

中国的贫富差距的扩大是市场和权力形成的合力机制起作用的结果,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某些政府官员的以权谋私和少数人的巧取豪夺造成的。

这种贫富分化对人们社会心理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

随着经济收入差别的形成,社会财富与发展机会越来越向少数人手中积聚,社会群体分化,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四)司法公正问题首先,是行政权力的干扰问题。

司法同行政虽在职能上分离,但体制上难舍难分。

在人事任免权上实际控制权也在行政机关人事部门。

这样司法工作就常常受到行政的制约和干扰。

其次,是地方党委的干预问题。

有些地方在事关本地方局部利益上,往往以党委的指示、决定来干预司法执法。

再次,是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监督制度疲软、工作程序上重实体轻程序,司法机关人员专业水平偏低。

最后是由于某些公务人员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形成了腐败的关系网。

三、正义论的启示罗尔斯的《正义论》涉及到各个领域,研究了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也讨论了关系到每个人利益的个人正义,它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存在的反应。

对于我们深化对社会主义正义问题的认识,解决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遇到的公平、正义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

“制度的制订与设计要想科学必须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依据,这个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公平正义。

”[3 ]我国的社会转型是市场化、现代化的双重转型。

关注这个社会转型的正义性就是关注变革手段的性质、制度的方向定位问题,这需要一个指导转型的正义观。

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政治腐败和收入分配不公、不合理的不平等状况加剧,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稳定受到冲击。

这些负面影响因素固然有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成分,但很大方面是不少制度功能缺乏正义所致,当然可以通过完善制度安排(即深化改革)来克服,但必须思索转型时期社会的基本正义原则,并用之衡量各项制度安排的结构和功能,对转型产生的社会差别进行合理论证,在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变革。

对当前中国来说,最迫切的问题首先是消除因政治权力的垄断而引起的不平等,即尽快解决某些基本社会制度的不正义以及建立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问题。

这一过程,首要遵循的原则当然不是效率,而是平等。

因为一个追求效率的社会若没有法制和民主,没有基本的社会公正,便会使追求效率的努力落空。

当前转轨时期的无规则和低效率,都是缺乏公平正义的结果。

“一个公正的社会,才有稳定和发展,才有人的生产积极性,才能保持持续的高效率。

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去换取表面的高效率。

”[3 ]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历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已到了一个强烈呼唤公平正义阶段。

只有建立健全民主与法制,以良法保障权利和义务、利益与负担的公平分配,同时必须使社会正义制度化,才能成为具有普遍有效约束规范作用的基本原则。

“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公正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会减少或减小,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的能力。

”[4 ] (P2)我们不可因为发展优先的考虑而忽视公平、正义的原则问题,否则必然要为此付出更大的社会代价。

第二,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

这不仅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首要的伦理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要的伦理原则。

平等自由不仅是资产阶级的需要和目标,而且也是整个人类社会共同需要和追求的目标。

由于中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地区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行政权力、垄断和既得利益极大地阻碍着市场的发展和自由以及公平竞争格局的形成,导致了很多不平等现象的大量存在,如农民没有享受到真正的国民待遇、男女性别歧视、公民在劳动就业权利和受教育权利上还很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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