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优先使用权 哪些条件下拥有商标优先使用权
商标法优先权的名词解释

商标法优先权的名词解释商标法优先权,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在同样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优先权,获得更早的注册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概念。
在国际贸易和商业竞争中,商标法优先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护了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经济利益。
一、商标的定义和作用商标是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立体或其他形式的标记。
商标具有在市场中建立和保护品牌形象、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通过商标的注册和合法使用,企业可以获得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独立特性和声誉,增加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商标注册制度的原则商标注册制度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机制之一,旨在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商标注册通过该制度,享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使用权,排除他人非法使用或侵犯。
商标注册制度的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确定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区分性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等。
三、商标法优先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商标法优先权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在同样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优先权的法律原则。
优先权是商标法保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一项权利,让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获得较高的优先权。
商标法优先权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1. 在第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效注册商标,即具有注册文件和证明材料;2. 在同一类别或相似类别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申请;3.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四、商标法优先权的作用和意义商标法优先权有以下作用和意义:1. 保护商标权益:在国际贸易中,商标法优先权确保企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申请中,享有更早的注册权和使用权,有效保护商标权益和品牌价值。
2. 简化注册程序:商标法优先权简化了跨国商标注册的程序,减少了相关的时间和成本,促进了国际商业合作和贸易发展。
3. 建立品牌形象:商标法优先权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树立和维护品牌形象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消费者能够辨识和信任特定商标代表的产品或服务。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以下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意愿的原则。
自愿注册是相对于强制注册而言的。
强制注册也称全面注册,是指凡是使用商标都要进行注册,否则不可以使用。
自愿注册原则是一种国际惯例,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律制度中规定的一项原则。
依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均可使用,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地位不同。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
2、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最先申请者注册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予最先使用人予以注册的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作为使用取得权利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必然存在的。
由于使用在先原则会导致获得的商标权缺乏有效性与稳定性,而且确定使用在先费时费力,因此只有少数国家采用,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31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以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商标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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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注册的申请(19-23条)
按类别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 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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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改[商标概念]
商标即品牌,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 别的标志。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和颜色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受理非传统商标 注册申请。(6条)
分析:草案对商标构成要素删除了可视性要求, 意味着在我国非视觉商标将获得注册和保护。
任志强,法学副教授,致力于中国动态商标的注
册和推广,对我国动态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进行
论证,终于解决了动态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可行性
问题。任志强也因此被商标业界人士称为“中国
动态商标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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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注册的条件——1
(一)合法性
1.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10条)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 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二)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
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 属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 冲突(第9条) 商标显著性认定原则: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 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之,联系越远,显著性 越强。 商标显著性分类:固有的显著性;经使用而获得 的显著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建立了商标权的保护机制,规定了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守的一系列约束。
一、商标的申请注册1. 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独立经营手段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 商标注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任何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包括字、设计、音声、颜色等在内的标志、商号。
3. 商标注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任何注册申请都必须经过专家审查,来证明满足商标注册申请的资格和注册要求。
二、商标的使用1. 商标的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已注册商标可以用于与持有人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2. 商标的使用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只能在以其本身而非持有人的情况下使用,不得改动其文字、图案、声号等部分。
3. 商标的使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允许的授权使用者才可以正确使用商标。
三、商标的宣传1. 做好有效商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授权或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可以采取积极措施,使商标在社会上拥有较强的宣传效果。
2. 杜绝恶意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宣传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版权等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恶意歪曲和诋求等现象。
四、商标的授权1. 商标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持有人可以将其商标授权给第三方去生产使用,并且第三方也可以确保其使用的合法性。
2. 商标授权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授权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而且商标授权的行为也可以在商标授权书的规定期限内多次重复进行。
3. 商标授权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授权行为受到以下约束:(1)不得超越商标授权书的规定范围;(2)不得授权给未成年人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不得影响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利;(4)不得在商标持有人没有知情的情况下转让授权范围。
商标使用权

商标使用权商标是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标识或名称。
商标的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享有的权利。
商标使用权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拥有商标使用权意味着他们能够在市场上享有合法的竞争优势和商业效益。
商标使用权的获得商标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是通过商标注册来实现。
商标注册是指将商标的图形、文字等表达形式申请并登记在商标登记机构的行为,通过商标注册能够获得对商标的独占性使用权。
商标注册在法律上是取得商标使用权的重要手段,能够保护商标所有人在市场上的合法权益,并有效防止他人侵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商标使用权的获得还可以经由授权、转让等方式实现。
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使用权授权给他人使用,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可以合法使用商标,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授权费用。
商标所有人还可以将商标使用权通过合法的转让方式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商标使用权的所有权将彻底转移到受让人手中。
商标使用权的保护商标使用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法律制度来实现。
商标法律制度包括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使用制度以及商标侵权保护制度等。
其中,商标注册制度是保护商标使用权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商标注册能够确立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独占性使用权。
商标使用制度是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要求和期限等。
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后需要依法使用商标,否则商标局有权撤销商标的注册。
商标的使用要求主要包括对商标使用的范围、使用方式、使用地域等方面的要求。
商标侵权保护制度是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使用权。
商标侵权行为涉及到商标法律纠纷,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使用权的限制1. 领域限制:商标使用权只适用于商标注册人在注册类别中指定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注册人不能因为商标注册而干涉其他领域的自由竞争。
商标撤三的抗辩理由

商标撤三的抗辩理由商标撤销三年后的抗辩理由是指商标注册局在商标注册后已经超过三年的时间内,由于一些原因决定撤销商标注册的请求,此时商标注册人可以提出抗辩理由来维护其商标权益。
一、合法使用商标注册人可以主张自己在商标注册后已经在市场上合法使用该商标,并且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誉。
商标注册局撤销商标注册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商标注册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对该商标的合法使用和市场影响力,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销售数据、广告宣传材料、合作案例等来证明其对商标的合法使用。
二、商标注册不一致商标注册局可能因为商标注册人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相似性而对其商标进行撤销。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商标与已注册商标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例如商标设计、商标名称、商标服务类别等方面的差异。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提交商标注册前后的对比材料,专业权威意见书等证据来证明其商标与已注册商标之间存在实质性区别。
三、商标主张优先权商标注册局撤销商标注册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前已经被他人注册了与其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
商标注册人可以主张自己对商标的优先使用权,即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前就已经在市场上使用了该商标,并且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誉。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提交商标使用证据、销售数据、广告宣传材料等来证明自己对商标的优先使用权。
四、商标注册局程序错误商标注册局在撤销商标注册时可能存在程序错误,例如通知不准确、未提供合理的时间和机会供商标注册人辩论等。
商标注册人可以主张商标注册局的程序错误使其无法有效地保护商标权益,从而要求撤销撤销决定并重新审理其商标注册。
总之,商标撤销三年后的抗辩理由需要商标注册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商标的合法使用、商标设计的差异性、商标主张的优先权以及商标注册局程序可能存在的错误。
商标注册人应当通过提交相关的证据和辩护材料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合法手段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职业资格民法-商标法-1

民法-商标法-1(总分:4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总题数:21,分数:42.00)1.下列商标,哪些可以经核准注册而受到法律保护?(分数:2.00)A.商品商标√B.服务商标√C.集体商标√D.证明商标√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问题。
依照《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易知,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2.真皮标志是中国皮革工业协会注册的证明商标。
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对于该标志:(分数:2.00)A.可以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也可以许可其他的人使用B.不可以使用,但可以许可协会的会员使用C.不可以使用,但可以许可商品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使用√D.对使用该标志产品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证明商标的问题。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以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的使用具有开放性,凡是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达到其标准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为了保证证明商标使用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要求,注册人负有对使用人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及监督控制的责任。
本题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使用这种商标。
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由会员使用的商标属于集体商标,而非证明商标。
由上述易知,CD选项是正确的。
3.下列商品中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有:(分数:2.00)A.羊胎素护肤用品B.电磁治疗仪C.雪茄烟√D.儿童补钙糖果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必须注册的商标问题。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但依《商标法》规定,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实行强制.注册。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4.两面针所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两面针”,实际上是中药牙膏的主要原料,在疗效上起主要作用,对该商标的认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分数:2.00)A.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两面针”作为牙膏的商标应予撤销B.“两面针”为中草药名称,是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该标志不具有显著特征C.“两面针”牙膏的标志经长期独家使用,已产生了识别性,因此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D.其他牙膏厂未经“两面针”商标注册人的同意,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解析:[解析] 本题的难点在于对商标的显著性的理解问题。
商标法英文版

商标法英文版
摘要:
1.商标法的定义和作用
2.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3.商标的种类和申请流程
4.商标权的保护和侵权处理
5.商标法的国际合作
正文:
商标法是一部关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法律,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我国,商标法的英文版为英文名称为"Trademark Law"。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唯一性原则、优先权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唯一性原则是指商标注册后,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只能有一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优先权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并在一定时间内,他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可以享有优先权。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和使用商标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商标的种类主要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颜色商标等。
申请商标的过程包括: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商标是否已被注册,如果未被注册,则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防止他人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的保护主要包括防止侵权和假冒。
如果发现有人侵犯商标权,商标
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对于假冒商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商标法的国际合作也越来越重要。
我国已参加了许多国际商标条约,如《巴黎公约》、《马德里协议》、《尼斯协定》等,这些条约为我国商标所有人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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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优先使用权
哪些条件下拥有商标优先使用权
摘要:商标使用权并不是我们设计了注册以后就可以随意用的,因为有些商标注册后可能与其他商标相似或者相类同等等情况下你是不能用的。
那么,哪些条件下拥有商标优先使用权?
商标使用权并不是我们设计了注册以后就可以随意用的,因为有些商标注册后可能与其他商标相似或者相类同等等情况下你是不能用的,所以,在哪些条件下有商标优先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
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
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二、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三、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理由在于:第一,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
第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标注册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第三,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
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
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四、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
日本旧《商标法》也规定在先使用人必须为善意,判例和一般观点将此理解为“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日本现行《商标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以“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取代了“善意”。
英国有判例认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欺骗的意图,也没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誉的意图。
由于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就可能已经实际使用商标。
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善意,首先是指该使用人将某标记作为商标使用时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与该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其次,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当该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时,在先使用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并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则该在先使用人的使用难谓“出于善意”。
当注册商标的图样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在先使用人将该图样作为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图样享有正当权利,否则也不能证明其使用出于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