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中的财产损失赔偿与损害计算

离婚中的财产损失赔偿与损害计算离婚是夫妻关系的解除,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以及可能的损失赔偿。
在离婚中,财产损失赔偿和损害计算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议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计算和处理。
本文将就离婚中的财产损失赔偿与损害计算展开探讨。
一、离婚中的财产损失赔偿离婚中的财产损失赔偿指的是,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造成一方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另一方需要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在法律上,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如房屋、车辆、存款、投资等。
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考虑各项财产的价值以及夫妻双方的贡献,以合理公平的原则划分财产。
2. 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双方已经拥有的财产,如个人财产、婚前私有的房产、投资等。
离婚时,婚前财产通常应当返还给原所有者,不作为财产分割的一部分。
3. 拆分共同债务离婚时,除了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算同样重要。
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如房贷、车贷等,应该按照责任原则进行清分。
清算共同债务时,需注意各项债务的金额和婚姻期间双方的付款情况,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债务责任。
4. 抚养费及赡养费离婚后,如存在子女,其中一方可能需要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给对方。
抚养费是指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而赡养费多指成年子女或婚前已有的失能家人的赡养费用。
抚养费及赡养费的计算通常依据双方财务情况、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生活水平等因素而定。
二、离婚中的损害计算离婚中的损害计算是指在离婚过程中,一方受到心理、精神、身体等方面的损害,需要获得应有的赔偿。
常见的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心理损害赔偿离婚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创伤,如情感上的痛苦、恐惧、焦虑等,因此可能有心理损害赔偿的要求。
心理损害赔偿的计算通常需要考虑受损方的情感变化、心理治疗费用以及精神创伤的程度等因素。
2. 身体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况下,离婚过程中一方可能受到身体伤害,例如家庭暴力导致的伤害。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而伴随着离婚所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对配偶的感情和婚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一行为同样破坏了婚姻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
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它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等,还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如长期的辱骂、恐吓等。
家庭暴力会给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创伤,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经常性的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等行为,而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此外,“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为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比如,一方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故意传播性病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有重大过错。
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
这就要求无过错方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其次,要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
一般来说,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过错行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热点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热 点问题研 究
杨
2 . 贵州财经大学
旖 , 罗莉 娅
贵阳 5 5 0 0 0 2 ;
( 1 . 贵阳中医学院 社科部 , 贵州
马克思主义学院 ,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4 )
摘要 : 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 国婚姻 家庭立法、 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 实意义, 但该 制 度本 身存在 的缺 陷一 直 为法 学界 所争 议 。 本 文通 过 对 离婚损 害赔偿 制 度进 行 深层 次 的分 析 , 重点 就婚 内侵 权 及举 例 责任
、
离 婚 损害 赔偿 制 度 的分 析
得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第二 , 造成 了婚姻解体 的损害后 果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精神 , 即使过错方的行为已经造成 了实质性 的损害 , 若没有出现离立法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用法律武器 , 来制约有侵害过 错 的一方 , 并最大限度 的维护无过错一方 , 追求 家庭 的和
一
挥, 导致其 自颁布实施 以来 , 在存在过错的离婚 纠纷 中提 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的当事人并不多 ,获得赔偿 的则更 少 。具体分析 , 如在适用范 围上 , 仅规定了适用 的四种情 形, 没有保底条款 , 没有概括条款 ; 从适用对象和义务主体 上看 , 规定并不 明确 , 主体权益保护不全面 ; 损害赔偿 的提 出只能以离婚 为前提 ; 举证难 ; 等等问题的存在 , 大大削弱 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作用。 笔者重点对其中的婚内 侵权损害赔偿 和举证问题进行分析 , 以期对离婚损 害赔偿 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 三、 关于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我国司法解释第2 9 条第 二款规定 : “ 人 民法院判决 不 准离婚的案件 , 对于当事人基于《 婚姻法》 第4 6 条提 出的损 害赔偿请求 , 不予支持。 ” 这表明无过错方取得损害赔偿请 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 的, 如果不离婚就得不到赔偿 , 不愿 离婚就得忍受 , 这对弱势的无过错一方显然有悖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 : 我 国应建立婚 内侵权索赔 制度 , 扩 大 受害方请求损害赔偿 的权利 , 理 由如下 。 首先 , 我 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形式来确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 且 约 定优于法定。 据此 , 在分别财产制下 , 若夫妻之间主张婚内 的侵权索赔 , 完全可 以用各 自的财产作为清偿的支撑。即 使在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 的家庭 、 夫妻之间也拥有不属于 共同财产的部分 , 受害方完全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且 获赔后的财产也应纳入个人财产。其次, 婚 内侵权损害赔 偿能对婚姻家庭中的致害方进行震慑和警示 , 对受害方进 行有效 的保护 。 因而这一制度的建立可 以作 为离婚损害赔 偿制度 的有效预防和补充 。 另外还应看到 的是 , 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婚 内 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 如西班牙最高法院于1 9 8 5 年1 1 月2 6 日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时,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赔偿范围狭窄,仅限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未涵盖其他可能的损失;二是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受害人难以证明对方的过错。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裁判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存在差异;二是赔偿执行难,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三是社会舆论压力大,部分受害人因担心社会舆论而放弃索赔。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1. 扩大赔偿范围: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扩大到包括身份利益损失、财产权益损失等在内的多方面损失。
2.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操作。
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二)加强司法实践1. 统一司法裁判:各级法院应当统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2. 加强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离婚,哦,别提了,真是一个让人心情复杂的话题。
有人说,这是一段旅程的结束,也有人觉得,这是新生活的开始。
离婚的时候,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受关注的,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可是个让人挠头的事儿,听着就让人觉得复杂。
但我们可以从一些简单的方面来聊聊这个话题。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谁的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哎,这就像是踢球,进了球的那一方当然开心,而失误的一方就得接受指责。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尤其是那些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的。
说白了,就是要让不公平的事情少发生。
毕竟,婚姻不是儿戏,不是说散就散的。
谈到研究方法,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文献分析。
这就像翻阅旧书一样,看看历史上关于离婚赔偿的相关案例。
像翻家底一样,找出那些让人心碎的故事,看看过去的教训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这种方法能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下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怎么回事,简直就像开了一扇窗,让我们看到了不同的风景。
调查问卷也不容忽视。
就像街头采访一样,问问大家的看法。
这种方法很直接,能收集到很多生动的案例和真实的感受。
也许你会发现,大家对离婚赔偿的看法截然不同,有的人认为该赔,有的人却觉得没必要,真是一锅粥!这些数据就像一块拼图,拼在一起,能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这个制度。
然后,个案分析也是个好方法。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把离婚赔偿看成一场戏,个案就是舞台上每一个角色。
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故事,有的人是因为经济问题离婚,有的人则是因为感情破裂。
在分析这些个案的时候,我们能看到不同的情感纠葛、利益冲突,甚至是法律的适用。
这种方法就像是把每个细节都放大,让我们看得更加清晰。
专家访谈也是很重要的。
我们可以找一些在法律界或者心理学界的专家聊聊他们的看法。
这就像请教老师一样,他们的见解往往能够启发我们,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专家们可能会分享一些鲜为人知的经验,真是让人耳目一新。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逐渐成为婚姻法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背景和现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婚姻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离婚过程中对双方的经济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和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产的多样化,离婚经济补偿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复杂性,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施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我国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律条文相对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指导原则。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财产分割的不公平性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这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贡献、家庭责任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和执行的不力,这种不公平现象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纠正。
(三)债务承担的不明确性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的债务承担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补偿问题。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和债务认定的复杂性,双方在债务承担方面的争议较大。
这导致债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完善法律适用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
同时,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适用能力和公正性。
(二)强化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贡献、家庭责任等因素,确保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加强对财产分割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 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也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 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然而,离婚并非总是和平进行的,其中往往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包括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在这些法律问题中,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离婚后受损一方的权益保障。本次演示将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 法完善进行探讨。
的规定应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以增强法律的严密性。
(二)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 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夫妻 中的一方。而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则不能作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主体。以为,应将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一方也纳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律的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产生使有 过错一方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由于人 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认识到对 方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若仍适用上述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 法权益。因此,以为,立法应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都 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同时,应规定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既可以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又可以避免使案件复杂化。
(三)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题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一、研究背景与意义离婚是家庭法律关系的终止,是当今社会生活中常见而又频繁发生的事件。
国家法律对离婚关系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保障,但离婚涉及的问题与利益关系极为复杂,因此其处理难度相对较大。
离婚由于其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会在诸多方面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损害,例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关系等方面。
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离婚而导致生活质量、经济状况等方面受到了损害的当事人,他们需要通过一种途径来得到合理的补偿和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解决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关系等方面而导致的纠纷,促进离婚案件的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促进家庭关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当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具体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不明确,导致部分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因此,本文旨在对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主要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和现行问题的分析,探讨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寻求解决离婚案件中经济赔偿方面的问题。
二、研究内容与目标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1. 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模式及制度演变。
2. 目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
3. 通过对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规定的对比与分析,探索制定合理有效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及解决其实施中的问题。
4. 探讨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方向和方法,为我国的离婚案件和家庭关系维护提供可行性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旨在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概念、探究其运作模式与制度演变,针对目前离婚造成损害所引发的公正赔偿难题,通过比较现行法规及制度,为法律规范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提出相应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有效性参考。
三、研究方法与途径本文采用文献法、归纳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经典著作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与分析,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体系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困难与未来发展趋势,在充分了解现行离婚损害赔偿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符合我国实际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台无疑是顺乎民意,合乎潮流的,它能够全面充分地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当前《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思考,提出完善建议。
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法定过错情形、损害赔偿的主体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四个方面对缺陷进行梳理,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佐以思考,提出相关的补正措施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完善
目录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2)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及其在完善上的思考 (2)
(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的问题 (2)
1.无过错方举证困难 (3)
2.补正措施 (3)
(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情形的问题 (4)
1.法定过错情形过于狭窄 (4)
2.补正措施 (4)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主体的问题 (4)
1.“无过错方”认定上的歧义 (5)
2.补正措施 (5)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问题 (5)
1.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6)
2.补正措施 (6)
3.对赔偿数额的认定 (7)
4.完善建议 (8)
三、结语 (8)
参考文献 (9)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但又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这突出表现在其侵权主体和被侵权主体的特定性上。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由此可见,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它不像一般民事侵权损害的主体包括一切自然人与法人,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和另一方。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从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看,大多数国家立法限于离婚的无过错方。
但也有例外的国家,如法国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亦允许有过错配偶请求特殊的赔偿金,而日本判例则把未成年子女有限制地承认为请求权的权利主体①我国,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
从请求权的义务主体看,大多数国家立法限于离婚的过错方。
但日本、美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判例承认,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有过错的第三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②。
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的过错配偶方,离婚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索求赔偿。
对此,笔者认为,请求权的义务主体应既包括离婚的过错配偶方,也包括实施破坏婚姻关系违法行为的有过错第三人。
感情问题虽不是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其更适宜用道德来调整,但是对于第三者犯有《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损害情节重大的,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及其在完善上的思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首次确立,不仅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且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系,赋予了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法律途径。
但是,作为一项新生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着不足与缺陷,值得商榷与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的问题
1.无过错方举证困难
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没有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原则作出特别性的规定,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依此原则,无过错方负有提供足够证据指控过错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行为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无过错方即受害方往往处于婚姻中的弱势地位,再加上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具有相对隐秘性,这使得无过错方往往难以收
集到充分的证据进而实现主张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他人的婚姻问题通常采取不干涉的态度。
因而,大都数人不愿出庭提供证人证言,即使出于对无过错方的同情,愿意提供证言,通常也是对过错方的犯罪事实避重就轻,语焉不详。
无过错方出于“家丑不得外扬”的心理,对因家庭暴力受到的伤害一般不愿作鉴定,以致在以后的离婚时无法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而获赔偿。
③其在证明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犯罪行为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使得无过错方的请求很难达到证明标准。
因为过错方实行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法行为通常是隐蔽的,无过错方很难察觉或者无过错方明知自己的配偶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但却因为无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而败诉。
即使无过错方通过跟踪、偷拍等各种各样的方式获取了有利的证据和线索,但往往因为其证据的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庭认定和采纳。
2.补正措施
要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纸面上的公平转化为现实中的公平,使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在司法上克服举证困难这一难关,需要针对具体情况,从证据规则入手,做一些变通。
不应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要求得过于苛刻,否则在客观上会极大地削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作用,背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
(1)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收集调取证据的合法途径。
在这里,美国的证据开示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①录取证言,即经一方当事人提起,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官方认证人宣誓以后从证人处录取证据的方法;②质问书,即由一方当事人以书面作真实回答的方法;③要求提交文书及其他证据;④要求自认;⑤身体及精神检查④。
这些取证方法,可以保证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既能合法取证,又不致于侵害有过错方或第三人的隐私及破坏社会秩序。
(2)在证据的认定上,确立“优势证明标准”(类似于英美国家所采取的“盖然性居上或占优势标准”)。
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在无过错方难以提出确切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即对证据和案情事实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证明要求,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能达到较高程度的盖然性,就可视为达到了证据法上的意义,法院就应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⑤而言之,就是只要无过错方能够提供其配偶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过错行为的间接证据,只要这些证据相互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有利于过错行为的事实推定,则法官就应该采纳这些证据。
(3)人民法院应发挥职能,协助当事人搜集证据。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方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凭借其一己之力很难取得证明过错方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对案件中确实因为客观原因难以凭借个人力量搜集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以切实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情形的问题
1.法定过错情形过于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