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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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下,我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概述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衔接机制。

该机制主要涉及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以实现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查处和打击。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逐渐加强。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共享不畅、执法力度不够、司法介入不及时等。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1 信息共享不畅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

原因: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4.2 执法力度不够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不够严厉。

原因: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地区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

4.3 司法介入不及时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介入不够及时,部分案件处理周期长,影响生态环境修复。

原因:司法机关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不够紧密,司法程序繁琐。

五、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改进措施5.1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5.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力量,更新执法设备和技术手段,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5.3 优化司法程序简化司法程序,加强司法机关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司法介入的及时性和效率。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我国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困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环保领域的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而司法机关对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却显薄弱。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并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方略。

一、我国环保领域“两法衔接”的现状(一)立法现状宪法、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位和职能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能分工的规定,为确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作了具体规定:“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口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X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刑法条文中“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等问题,做了更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心得《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行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政策、规范要求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1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对完善衔接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制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成为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两法衔接”问题:一方面是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是环境保护法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

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涉及环境保护法,还涉及许多其他相关法律,如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等。

这些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效果。

存在的问题各相关法律之间的定义不一致。

不同法律对于涉及生态环境的概念的定义存在差异,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带来困扰。

例如,在土地法中,对于土地环境的定义与环境保护法存在差异,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执法标准与裁量权造成困扰。

法律衔接的难度较大。

相关法律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相对零散,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这导致了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困难,使得执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不足。

解决的办法加强立法协调。

相关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明确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避免定义上的混淆。

加强执法指导。

制定统一的执法指导文件,明确各个法律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增加沟通与协作,便于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

环境保护法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又具有自身特点,因此与行政执法法的衔接问题成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问题。

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法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行政执法法主要针对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没有更好地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需要。

环境保护执法的权限与程序规定缺乏明确。

环境保护执法既需要行政执法的授权与程序规定,又需要具有相应的特殊性,但目前相关法律对于环境保护执法的权限与程序规定缺乏明确,给执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守护绿水青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至关重要。

然而,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但只有实现有效衔接,才能避免出现执法漏洞和监管空白,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其次,两法衔接能够提高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果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而通过刑事司法手段追究刑事责任,能够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两法衔接还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两法衔接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和明确。

例如,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影响了两法衔接的顺畅进行。

(二)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如环保、林业、水利等,同时还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在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存在协调困难、配合不力的情况。

(三)证据收集与转化困难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

然而,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往往受到质疑。

例如,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手段和程序可能与刑事司法的要求存在差异,导致证据难以转化和使用,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思考在环保领域,实施“两法衔接”的工作是非常关键的,这不仅可以提高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效果,还可以加强环保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在我的工作经验中,我认为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

环保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但有时彼此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相互制约的情况。

因此,我们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找出这些冲突和制约,研究解决方案,实现法律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同时,也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以适应环保领域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其次,加强法律执法力度。

法律只有得到切实的执法执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环保领域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加大对环保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力。

第四,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宣传和教育。

环保工作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和公众的责任。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和行动力。

只有大家都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才能形成全社会的环保氛围,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总结起来,完善环保领域的“两法衔接”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法律执法力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以及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才能真正实现环保工作的全面推进。

作为一名环保工作人员,我们应时刻关注和思考这些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环保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摘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经过多年的健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生态环境领域中仍存在着取证不规范、部门间衔接不顺畅、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

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络员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利于在实践中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关键字: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将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协作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确立了两法衔接机制。

十多年来,有一定成绩,但是结果仍不尽人意,尤其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更是困难重重。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自身工作,对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1.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

执法人员配备不足与管辖范围广、对象多的矛盾一直是基层执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就目前而言基层执法力量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造成在日常巡查时往往以点带面,走马观花,出现执法盲区。

部分行政部门缺乏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教育,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难以适应愈加严格的执法工作要求。

有的部门由于人员配备不足,临时雇佣大量巡查人员,这些聘用人员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及责任意识的限制,行使监管职权时常出现简单粗暴、消极随意。

2.行政阶段取证不规范、不全面。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及时取证的意识,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仅仅保留在行政违法案件的标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现场勘查情况的记录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对案发现场的保护不到位,致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出现关键性证据灭失或者证据不符合刑事案件标准而无法采信,或是因为行政案件瑕疵,严重影响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在法律、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实施了诸多措施。

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关键一环,对于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一种机制。

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多个方面。

首先,信息共享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基础。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理。

其次,案件移送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核心。

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联合调查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补充。

当涉及复杂、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可以联合开展调查,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共享不够畅通。

由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统一,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影响了行刑双向衔接的效果。

其次,案件移送存在困难。

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存在犹豫和顾虑,担心移送后可能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政治形象。

最后,联合调查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导致联合调查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国家战略,也是每一个公民的共同责任。

在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建立和有效运行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实现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二、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概述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

该机制旨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确保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打击和有效惩处。

通过该机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运行现状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已经初步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收集等方面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机制。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执法理念、部门协作等多方面的原因,该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执法理念滞后: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执法过程中存在重经济轻环保的倾向,导致行刑双向衔接机制难以有效运行。

3. 部门协作不顺畅: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协作不畅的问题,影响了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效率。

五、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优化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提升执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环保意识,确保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顺利实施。

3.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合作,提高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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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常常紧密联系在一起,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对这个行为的处罚也就要求从行政执法领域过渡到刑事司法程序。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机制。

随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施行,我国“两法衔接”工作的相关制度得到逐步建立和发展,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第三次“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该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积极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案件。

本文以近期成功办理的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立案监督案件为例,谈谈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作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机制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作法——以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为案例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居民。

2017年3月1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飞飞”(男,身份不详,在逃)等人来到汉江武汉市东西湖区某铁路上游100米段,趁夜晚人少之际,使用非法的电捕鱼器等工具在汉江进行捕鱼作业,时间达1个多小时。

凌晨1时许,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委员会、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联合执法人员巡查至此时,发现了杨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遂当场将正在非法捕捞作业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并查获其非法捕捞的水产品2.8公斤,以及非法捕捞工具电瓶、逆变器、电捞、抄网、头灯、水桶等物品。

后检察机关及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得知了以上单位的行政执法行动,遂立刻开展审查。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当前正处于每年3月至6月的汉江禁渔期,为保护汉江水域水生物产卵繁殖,在此时段禁止在相关自然水域进行捕捞作业。

而杨某某身为沿江居民,在明知当前为禁渔期的情况下,仍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为保护汉江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刑诉法及“两法衔接”等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于3月15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委员会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其将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水上公安分局受理后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苏某某等4人立案侦查。

(二)主要作法
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

严格按照高检院第三次“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要求,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活动立案监督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立工作目标。

检察机关为此成立了办案专班,指派有丰富立案监督办案经验的检察官专门办理此类案件。

在办理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区农委等部门,沟通协调案情。

二是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互动交流。

该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检察机关积极加强了与区内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就东西湖区生态资源丰富、水域面积广、相关领域违法行为多发、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等特点进行交流研究,指导相关单位在查处行政违法行时特别注重审查其可能涉嫌的犯罪情况。

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检察机关派员多次分别走访了区环保局、区水务区等行政执法机关,就今年推进该项工作召开协调会,分析了区域及近期所发案件的特点,就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检验鉴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

以办理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为例,检察机关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区农委等部门,宣传相关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及“两法衔接”的程序要求,疏通案件移送渠道,为该案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工作平台。

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职能时,特别注重通过已经建立并逐渐完善的“两法衔接”工作平台开展监督工作。

该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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