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宗一)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宗一)【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09.14【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高宗一【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4:01:5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宗一)〔2021〕75号当事人:高宗一,男,1980年7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宗一操纵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花)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高宗一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仅申请了听证。
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1年8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但高宗一未按听证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高宗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高宗一实际控制“杨某"等59个证券账户根据物理地址、统计台账、纸质协议、资金关联、相关人员指认等证据,足以认定在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高宗一实际控制“杨某"等5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用于交易“百合花"。
二、高宗一操纵“百合花"相关情况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4月26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百合花",多次以盘中拉抬和对倒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股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3188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处罚日期】2022.07.1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上海市【处罚对象】倪某达【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5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1156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58103900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文号沪〔2022〕11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当事人:倪某达,男,196X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洲资管或公司)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钜洲资管存在以下违规事实:钜洲资管未妥善保存部分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钜安长江优选国企债专项私募基金1号的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存在缺失情况, 共计涉及相关基金近10%的基金投资者,涉及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书面承诺、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揭示书、金融资产证明等多项适当性管理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bce6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36.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确保证券交易和结算体系的正常运行,现就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派出机构应将防范和化解证券营业部风险作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督促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强化风险防范、法人责任意识,加强对所属及托管证券营业部的集中统一管理。
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证券营业部资金管理和技术安全工作,对于证券营业部出现的异常突发事件,其法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二)恪守行业准则,确保证券交易和结算业务秩序、保障技术安全。
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证监市场字(1999)2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强化内部管理。
(三)各证券营业部要严格按照《证券营业许可证》所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严禁为客户提供透支,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开展自营业务。
(四)证券营业部如发生因技术故障、资金周转不灵导致兑付困难或其它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立即(不超过1小时)报告其公司总部、公司法人的业务主管机关、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向上述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如事故的直接原因确系业外单位所致,应当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及时向客户通报情况。
二、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的监督检查,提高独立预防、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对辖区内的“问题营业部”,要做到心中有数、预案有备、密切关注、及时协调;对证券营业部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要督促证券营业部及其法人单位及时处理,对权限之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提出具体建议;在获悉发生突发事件的24小时之内,要将情况书面上报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处海南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处海南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银办发[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处海南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银办发[2002]26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上海、武汉、天津、成都、南京、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海口、哈尔滨中心支行,深圳、青岛、三亚市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上海、武汉、天津、成都、南京、沈阳、北京、海口、深圳、青岛、哈尔滨证券监管办(处):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2001年11月对海南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实施了停业整顿。
整顿中发现,部分证券营业部存在隐匿账册、恶意转移或变相转移资产、销毁凭证、篡改电脑数据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处置海南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的风险中,要坚决查处和打击渎职失职、贪污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相关责任。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人员,及时作出取消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处理决定。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上述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中的违法违规人员,及时作出取消或暂停其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等处理决定。
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互相协助,积极配合。
海南省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停业整顿工作小组,要全面负责5家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收集、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托管小组在托管过程中发现重大犯罪嫌疑线索应上报停业整顿工作小组,并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介入侦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3a0b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02.png)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旭)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旭)【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501670700000【处罚日期】2021.11.26【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宋旭【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1.06 17:27:49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7305分类市场禁入;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1年11月26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旭)文号〔2021〕112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旭)〔2021〕112号当事人:宋旭,男,1975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宋旭内幕交易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1年10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宋旭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宋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16年新光圆成借壳重组后,时任新光圆成董事长、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新光圆成控股股东)董事长的周某光,一直看重机械板块业务发展,拟收购相关业务和行业中的优秀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建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建军)【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8号【处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215370200100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215370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 【处罚日期】2021.12.30【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北京市【处罚对象】唐建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1.17 17:28:0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建军)〔2021〕28号当事人:唐建军,女,1983年6月生,住址:重庆市梁平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致生联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致生联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8月1日,致生联发、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作为联合乙方,与中线渠首(南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线渠首)签署《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合同》(所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南阳项目"),合同总金额3.53亿元,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中线渠首在2016年8月1日前向乙方付款4700万元,剩余款项分五年支付。
三方签署的《关于“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联合乙方的收款方为致生联发,致生联发负责“南阳项目"的建设与垫资。
2009中国十大财经悲情人物
2009中国十大财经悲情人物每年一榜,这已是本刊推出的第四张“十大财经悲情人物”榜单了。
本次上榜的十个人分别是:许宗衡、皮黔生、陈同海、李培英、李泽源、兰世立、唐桥、陶建幸、杜双华和张汝京。
他们当中有曾经风光一时的官员,终因利欲熏心又缺少相应的监管成为疯狂的掠夺者,锒铛入狱;还有在“国进民退”浪潮中被挤出局的民营企业家。
如果说官员落马是咎由自取的话,那么,被“排挤”的民营企业家则多了几分悲情英雄主义色彩。
在这里,他们不仅仅代表的是个体,更是一个群体的缩影。
归纳起来,上述“悲情人物”可以分为三类:政界高官、国企老总以及民企掌门。
而这三大群体正是影响中国商业社会的三大主体,其影响力也由重到轻,至少在目前是这样。
每一次年终盘点,都能引起我们很多反思。
这一次也一样。
为什么高官落马频繁,反贪越反越贪?为什么亏损的国企还能强行并购盈利的民企?市场经济发展了,为什么企业家们还是愿意遵守“潜规则”?等等。
做这样的盘点,我们没有丝毫的娱乐和幸灾乐祸的想法,我们希望把它做成一面透视镜。
透过它,可以看到许多人性的问题,社会的问题,以及法律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端和不足。
知不足,方能引起警戒,进而才能改善。
这,就是我们推出榜单的根本出发点。
许宗衡:“清廉市长”被“双规”许宗衡深圳市前市长悲情指数:★★★★★2009年6月5日,天还没亮,许宗衡在位于深圳梅林一村的家中被带走,和他一起被带走的还有他的妻子。
6月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央纪委证实,中共广东省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宗衡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广东政坛又一高官“落马”,许宗衡政治前途到此结束。
许宗衡一案的“调查结果”尚不得知,至于其落马原因,坊间有多个版本。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被黄光裕案牵出。
有报道说,黄光裕被捕以后,中央纪委查抄的黄光裕的记录中有如下内容:给“755-3”1130万元。
“755”是深圳的电话区号,而“3”就是许宗衡的代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1.30
•【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37号
•【施行日期】2007.0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
权变更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37号)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股权的申请》(民证报[2006]87号)、《关于请批准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临时持有我公司股权的申请》(民证报[2006]10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批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受让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你公司35,395.64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的25.39%)。
二、批准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受让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你公司9,500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的
6.81%)。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自取得你公司股权之日起2年内将该股权予以处分。
三、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
五、你公司在股权变更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及北京证监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香玉、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精)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香玉、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坝河证券营业部证券纠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青,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杜彬,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身份证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香玉,女,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住址(略)。
原审被告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坝河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2号。
负责人夏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明明,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略)。
上诉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香玉、原审被告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坝河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西坝河营业部)证券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8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申小琦担任审判长,法官胡君、姚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香玉在一审诉称:2000年8月30日,刘香玉在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中民信证券部)开设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账号为00015334,即后来的3015334),在这一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下挂刘香玉(上海股票账户A334698731、深圳股票账户59411189)、薛楠(上海股票账户A328790339、深圳股票账户20994745)、何立(上海股票账户A359910302、深圳股票账户33024461)三人的证券账户。
2000年8月30 日至9月8日间,刘香玉分三次向00015334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存入现金34万元,并于2000年8月30 日、31日从辽宁证券公司朝阳分公司和其他证券公司营业部向开立于中民信证券部的刘香玉、薛楠、何立3个股东的6个证券账户转入市值为261万元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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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法律责任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信托
【发文字号】证监查字[1998]1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4.09
【实施日期】1998.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查字[1998]17号1998年4月9日)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根据《审计署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建议》(审建金[1997]366号),对你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你营业部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营业部于1996年9月11日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营业部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拆借资金1.2亿元,10月16日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拆借资金1亿元,10月23日从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拆借资金5000万元,11月7日从华夏银行拆
借资金7000万元,共计3.4亿元,用申购新股。
这一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条关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严禁金融机构用拆入资金……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的规定,构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