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1)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近年来,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一个拥有庞大公务员群体的国家,建立合理有效的考核制度,对于提高公务员素质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包括制度背景、内容要素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一、考核制度的背景与意义1. 考核制度的背景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起源于改革开放以来对行政效能的追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务员队伍规模逐渐扩大,管理难度和工作压力也日益增大,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来评价公务员的绩效和能力。
2. 考核制度的意义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对于提高工作效率、激励优秀人才、实现组织目标以及保障公众利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考核制度,可以发现和奖励优秀人才,排除低效和不称职的公务员,进一步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效能。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要素1. 评价指标的设置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核心是确定评价指标,包括工作成绩、能力素质、廉政表现等方面。
评价指标应该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可衡量性,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务员的绩效和能力水平。
2. 考核方法与程序公务员考核的方法和程序应该公正公平,并与职务和岗位要求相匹配。
常用的方法包括考试、绩效评估、模拟演练、案例分析等,程序上应该遵循公开透明、多元化和程序化的原则,确保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信力。
3. 考核结果的运用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应该与晋升、晋级、奖惩等挂钩,既是激励优秀人才的手段,也是排除低效人员的手段。
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优胜劣汰,保障政府服务的高效和廉洁。
三、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1. 指标设置不合理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指标设置较为单一,偏重于工作绩效,忽略了能力培训、廉政教育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评价。
应加强对公务员综合素质的评价,建立更加全面和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2. 考核不公平与局限性公务员考核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公平和局限性的问题,例如地区差异、人情主义和权力寻租等现象。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bb37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c7.png)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题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
1994年度未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于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四章 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这一制度的涵义包括: 这一制度的涵义包括:
第一,考核的对象是已确立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第一,考核的对象是已确立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第二, 第二,考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程 序进行。 序进行。 第三,考核结果是合理使用公务员的依据。 第三,考核结果是合理使用公务员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录用考核、 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录用考核、晋升考核的区别
工作实绩是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重点
1. 工作实绩是检验公务员对社会贡献大小的重要 产物。 产物。 2. 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是由“绩”的特点决定 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是由“ 的。 工作实绩是对国家公务员德、 3.工作实绩是对国家公务员德、能、勤的整体 检验。 检验。 4.突出工作实绩是推进公务员树立脚踏实地的 工作作风的需要。 工作作风的需要。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 客观公正 (二)民主公开 (三)注重实绩 (四)保障原则。 保障原则。
考核的内容 :
1.考德主要是考察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 1.考德主要是考察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 2.考能主要是考察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2.考能主要是考察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考勤就是考察公务员的工作态度、 3. 考勤就是考察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勤奋精神和 事业心 考绩就是考察工作成绩。 4. 考绩就是考察工作成绩。 考廉就是考察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5. 考廉就是考察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1.目的不同 1.目的不同 2.法律依据不同 2.法律依据不同 3.考核组织不同 3.考核组织不同 4.考核方法和程序不同 4.考核方法和程序不同
(二)作用
1、选拔功能。 选拔功能。 评价功能。 2、评价功能。 激励功能。 3、激励功能。 监控功能。 4、监控功能。
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制度公务员考核制度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实施其他各项制度的依据与基础,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
2005新颁布的《公务员法》对考核制度做了一定的修改,以适应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需要,但新规定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文章通过对公务员考核制度重要性和国外公务员考核制度研究,发现我国公务员考核过程中存考核目标不明确激励功能失效,考核指标粗糙考核结果失真,考核等级较少考核结果中庸问题严重,绩效反馈缺乏沟通绩效改善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中文名公务员考核制度特点实施其他各项制度的依据与基础职责适用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需要目的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目录1.1考核意义2.2容标准3.▪考核容4.▪考核标准考核意义指公务员的考察和审核,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是指拥有法定公务员考核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所明确的公务员考核容,标准和程序,对考核权限的国家公务员进行的专门性的考察和评价。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行政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级分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容标准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
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合理使用人才,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效能。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
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 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
随着社会的发展, 公务员考核制度也在不断进步与完善, 但也应看到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文章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公务员, 考核制度, 问题, 措施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一)公务员考核在我国, 公务员考核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的行政组织活动。
它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 是评价和激励公务员的重要途径, 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二)公务员考核制度公务员考核制度,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做出评价, 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制度。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发展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以干部考核制度为基础发展而来的。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酝酿阶段(1985—1989)20世纪80年代中期, 为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 建立公务员制度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85年起草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 1987年明确提出在我国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1989年中组部与人事部联合下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方案(试行)》, 使干部考核走上正确的轨道, 同时为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设打下了基础。
(二)试点阶段(1989—1993)。
1989年国家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和国家建材局率先进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试点, 1990年又在哈尔滨和深圳进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试点。
国家机关和地方上的试点为推广公务员考核制度提供了经验。
(三)全面实施阶段(1993至今)。
试论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试论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公务员写作提纲绪论: 我国于1994 年 3 月8 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公务员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2007 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我国人事部联合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以2006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为依据的,)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使用及相关事宜作了全面规定,这样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体系。
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发现在公务员考核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本论:1、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
我国对干部的考核,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每个阶段对公务员的考核方向、重点均不相同,这样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没有对比性,无法准确判断以往考核是否科学,不能高效地将考核制度及内容完善. 2、岗位职责不十分明确。
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
但有些部门还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甚至个别单位至今还没有制定岗位责任制,这就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真正意义上的考核也就无法进行。
这是导致考核中出现轮流坐庄现象的重要原因. 3、方法简单化。
我国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重视考核方法的选择和把握,轻视平时考核,只重年终考核,甚至只重年终评优;不看工作好坏,一律按部门按比例四舍五入分配优秀名额;重点性考核,轻定量考核等就是将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突出表现,也直接导致了考核中的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1试论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内容摘要】本文就我国现阶段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从中得出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形成的原因,以及杜绝公务员考核制度中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通过全文三大方面的阐述,对致力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且有良好开端的中国政府来说,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念, 那就是-—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

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国家《公务员法》和相关考核激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上得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将公务员考核结果与公务员晋职、晋级、奖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对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视和关心,体现了对公务员的重视。
与企业人员绩效考核不同,公务员绩效考核内容很难被量化成具体指标,这一特性决定了考核实践的难度。
目前的考核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一是考核指标过于笼统。
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尚未建立,考核中没有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公务员确定不同的考核标准,考核缺乏针对性。
二是考核流于形式.尽管《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要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但考核并没有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平时考核没有发挥作用。
年度考核虽然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但只要不是犯了大的错误,大多数人的年度考核都是称职。
即使有一些小问题或处分,也给个基本称职或考核不定等次,鲜有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出现。
三是考核方法上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是德、能、勤、绩、廉,其中德和能是内在品质的外化形式,很难量化处理,即使对于工作实绩,由于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属于无形的脑力劳动,使得这方面的考核也很难精确量化.因此,公务员考核时多采用定性方法而忽视定量测评,使考核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难以客观反映公务员的工作状况。
四是考核评价手段传统落后.考核主要在机关内部考核、测评,缺乏社会化评价和公众评判,使一些考评客观上流于形式。
五是考核的监督机制仍不完善.目前,我国政府机关普遍缺乏专业的考核组织,并且缺少相关监督机制.因此,深化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对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营造和开创公务员“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务员考核制度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1、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实现评价体系科学化。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选拔和管理是国家的重要工作。
公务员考核是对公务员工作业绩的一种评价和监督机制,其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
公务员是国家的行政管理者,其政治素质是其立身处世的根本。
政治素质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忠诚于党和人民、保守国家机密等方面。
公务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次,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还包括工作能力。
工作能力是公务员是否能够胜任自己的岗位工作的重要标准。
工作能力考核主要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
公务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才能够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另外,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还包括廉洁自律。
廉洁自律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也是公务员能否胜任工作的重要保障。
廉洁自律考核主要包括廉洁自律意识、廉洁从政能力、廉洁自律作风等方面。
公务员需要具备廉洁自律的品质,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最后,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还包括服务意识。
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服务意识是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服务意识考核主要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能力、服务效率等方面。
公务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才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综上所述,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廉洁自律和服务意识等方面。
这些内容综合体现了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也是公务员是否胜任工作的重要标准。
希望广大公务员能够不断提升自己,不断完善自己,为国家和人民的美好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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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内容摘要:本文就我国现阶段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从中得出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形成的原因,以及杜绝公务员考核制度中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通过全文三大方面的阐述,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念,那就是——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制度化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
自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至今已经历了十多个年头。
在这十几年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在这里我想就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谈一点自己的观点。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
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
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
考核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行政的重要一环,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
我国自1994年3月8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但同时我们也应发现,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
探讨如何改进考核制、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这对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中的问题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实话几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首先通过全面考核,激发了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使机关面貌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公务员普遍增强了自身的责任感,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其次通过全面考核,详细了解了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及时发现了大批优秀人才,促进了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发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1、考核中流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同时并存,影响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考核者(单位领导,考核小组成员,上级主管领导同执法监督人员,舆论工作者)和被考核者。
考核人员中有的认为“考核年年搞,哪有精力搞”,考核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情面观念重,你好我好大家好,怕得罪人影响自己的宝座;有的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素质低下,难以胜任此项工作,导致考核结果失真。
而被考核者素质不高,敷衍了事,表现为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
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考核工作认识不深,宣传不力,许多人缺乏参与意识,把公务员考核等同于过去的年终评先进,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搞平衡,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
出现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是部分单位领导虽然表面上履行了考核的规定程序,但考核中并不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而是个人说了算,凭个人的好恶搞内定,结果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二是部分单位领导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将优秀等次的确定交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名,相反,一些政绩平平但“人缘好”的人却评为优秀。
没有真正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2、考核结果等次偏少,而且不重视考核信息的反馈,致使公务员考核的激励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都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按照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0%左右,最多不能超过15%。
为了照顾到大小不同部门,一般单位的作法是,按照各部门实际人数乘以15%的比例和四舍五入的方法,将名额分配下去,结果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有指标就可评优,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二是四舍五入的办法使人数少的部门获得的评优机会,反而比人数多的部门多。
称职等级较容易确定,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比较差的公务员。
然而,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没有任何差别,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2]。
3、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当,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
同时,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
因为根据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予以降职。
而降职通常相应地还将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若“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将予以辞退。
”相反,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是不确定考核等次,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
显然有点不公平。
以上种种现象,不仅会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作用在于:(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保证公务员素质优良,适应管理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事务的需要;(2)促进政府依法管理,公务员依法行政;(3)促进政府管理的科学化;(4)保证政府管理高效能[3]。
如果考核不公平,考核结果不能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就起不到奖优罚劣的作用;用这种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依据,则难以选出优秀人才,其后果不见得比领导干部凭个人印象、好恶选人的方式更好;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的依据,还不能客观评价公务员的行为,依此树立的典型则不仅无法起积极示范作用,甚至会起不好的导向作用,引起其他人的反感。
当前不少单位存在一种不良现象,就是好的不香,坏的不臭,彼此浑浑噩噩,混一天算一天。
这种社会风气的出现,与不公平考核不无关系。
同时不公平的考核既无法帮助行政首长发现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也不能帮助公务员了解自己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及时改进和补救,更不能鼓励公务员之间相互比较,公平竞争,提高工作效率。
所有这些,都无益于公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
如果任其发展,不仅公务员制本身权威性会受到损害,而且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原因上述不公平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1、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
我国对干部的考核,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新民主主义时期,叫做“审查”,考核内容侧重考审干部对党和革命的忠诚程度、工作能力和弱点,在审查中特别注意干部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和过去历史上的问题;建国后,普遍实行干部鉴定制度;十年动乱时期,干部考核工作遭到破坏,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考核工作才逐渐恢复并得到新的发展,1979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提出干部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要对干部进行定期的全面的考核。
以往干部考核制度是为了适应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对纯洁和壮大干部队伍,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的考核制度继承了过去干部考核制度许多优点,但也沿袭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实际的内容,如考核内容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等。
这些内容作为对公务员的要求,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作为考核标准却显得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两个情况相差不大的人,很难分出优劣。
2、一些岗位忙闲不均。
公务员职位分类法要求每一等级中的职位虽然工作性质可以不同,但其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要大致相似,所得报酬待遇也相同。
但不少部门确实存在同一等级不同岗位之间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差别较大的情况,如都完成了工作任务,其他表现也差不多,那么谁可在考核中评为优秀呢?有时往往是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的岗位上的同志没有评为优秀,而工作量不够饱满的岗位的同志却被确定为优秀等级。
3、岗位职责不十分明确。
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
我国推行岗位责任制已经很多年了,在政府机关,每一个职位有一定职责应是十分明晰的。
但有些部门还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甚至个别单位至今也没有制定岗位责任制,这就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
事先未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考核就没有了标准和依据,真正意义上的考核也就无法进行。
这是导致考核中出现轮流坐庄现象的重要原因。
4、个别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甚至带有私心杂念。
在考核工作中,领导干部的责任是十分明确的。
但有的领导干部因不愿意得罪人而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坚持标准;有的甚至自己想获得优秀等次,或希望将与自己亲近的人评为优秀,因此不想按原则按标准办。
这两种情况都是导致出现考核不公平的直接原因。
尤其是后者,其副作用比大锅饭更大。
大锅饭是干好干坏都一样,而在主管领导存在私心杂念情况下进行的考核,则效果正相反,很可能与领导亲近者,即使干得一般也能评上,与领导疏远者,即使干得再好也评不上,这种由于领导者自身作风不正,对有些下属抱有偏见,不能实事求是一碗水端平,而造成的人为不公平,还会在群众中造成人际矛盾,甚至形成派性,亲近领导者与疏远领导者会形成对立,不仅严重挫伤下属积极性,还会使群体凝聚力下降,排斥力上升。
对群众而言,可能容易谅解领导者能力方面的缺陷,却无法忍受领导者的不公正,从而对领导行为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甚至抵触。
5、考核方法简单化。
我国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重视考核方法的选择和把握,轻视平时考核,只重年终考核,甚至只重年终评优;不看工作好坏,一律按部门按比例四舍五入分配优秀名额;重定性考核,轻定量考核等,就是将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突出表现,也直接导致了考核中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1、澄清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与考核者对考核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失误、领导不力有很大关系。
因此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深化考核,突破解决考核中的难题就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考核工作提高到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地位,只有把对考核的重视提高到推动和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考核才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为此首先要加强考核者的再教育,把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作为考核者任职学习的主要内容;并对被考核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考核关系到每个人的工作和前途,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配合考核工作的积极性,其次,把考核工作列入考核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范畴中,从机制和制度的高度来加强他们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并坚决有力地贯彻执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