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苏大病救助政策补贴标准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文档

2020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文档Document Writing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当由重大疾病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个人的支付能力时,就会造成看病难。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如何进行救助的?下文是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区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xx]8号)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持《低保证》原件和身份证、规定就诊医院的诊断书、入院治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低保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宇请,并填写《大庆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结合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核查结果形成低保家庭基本情况说明。
送报街道办事处。
对于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的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报送材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提供证明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第五条区民政局在接到送交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病救助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未经批准救助的,由区民政局告知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经批准享受救助的低保对象,由市救助办公室下发《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救助通知书》,《救助通知书》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补贴额度。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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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7号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为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更好地保证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医学应急救治特殊对象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
第四条江苏省各级政府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筹集第五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相关规定,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大病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大病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大病补贴是指国家为了减轻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提供的一种医疗救助政策。
那么,大病补贴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大病补贴的标准是根据患者的疾病类型和治疗费用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符合国家规定的大病范围的疾病,如癌症、肾病、器官移植等,可以享受大病补贴。
而补贴的标准则是根据治疗费用的高低来确定的,治疗费用越高,补贴标准也就越高。
其次,大病补贴的标准还与患者家庭的经济状况有关。
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
大病患者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因此在确定补贴标准时,会考虑患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补贴标准会相应提高。
此外,大病补贴的标准还与地区有关。
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
资源分布不均衡,因此在确定补贴标准时,也会考虑地区的差异,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医疗机构,会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倾斜。
总的来说,大病补贴的标准是综合考虑了疾病类型、治疗费用、家庭经济状况
和地区差异等因素来确定的。
国家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能够让更多的大病患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帮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在享受大病补贴的过程中,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经济证明,以便相
关部门能够对补贴标准进行评估和确定。
同时,患者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咨询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确保自己能够享受到应有的补贴待遇。
总之,大病补贴的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国家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能够帮
助更多的大病患者,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关怀。
希望大家能够了解这一政策,做好相关的申请和准备工作,让自己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帮助。
南通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及待遇标准

南通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及待遇标准一、引言在我国,大病保险制度是为了缓解广大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
南通市作为率先实施大病保险制度的地区之一,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坚实的大病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待遇标准及申请方法,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利用这一优惠政策。
二、南通大病保险保障范围1.保障病种南通大病保险覆盖了多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心血管病、神经系统疾病等。
具体病种范围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大病病种名录进行调整。
2.保障人群南通大病保险适用于本市户籍的所有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
非本市户籍的人员可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大病保险。
3.保障额度南通大病保险的保障额度根据病种和患者年龄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成年人的保障额度较高,未成年人则按照一定比例降低。
同时,保障额度会随着国家政策和企业财力状况进行适时调整。
三、南通大病保险待遇标准1.赔付比例南通大病保险的赔付比例根据患者实际医疗费用和保障额度确定。
一般来说,赔付比例在50%至80%之间,旨在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
2.赔付上限南通大病保险的赔付上限根据病种和保障额度设定。
每个病种的赔付上限有所不同,以确保患者得到充分保障。
3.赔付流程患者在确诊为大病后,可通过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向当地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赔付情况。
四、如何申请南通大病保险1.申请条件申请人需为本市户籍居民,并患有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疾病。
同时,申请人需在确诊为大病后的一定时间内申请。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因保险公司和申请途径不同而有所差异。
3.申请途径申请人可通过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申请,也可通过网上办事平台、拨打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和申请。
五、南通大病保险的优势1.全面保障南通大病保险覆盖了多种重大疾病,为市民提供了全面的大病保障。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
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6.19
•【字号】宁民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宁民规〔2020〕1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
具体方案如下:
一、全市所有区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945元/月。
二、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
1.3倍调整(农村集中供养的每月按低保标准20%增发集中供养补贴)、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按低保标准的相应比例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及困境未成年人生活保障金参照低保提标幅度相应调整。
新标准从7月份开始执行,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苏政办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加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江苏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苏民发[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4]5号2004年6月28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的意见》(苏发〔200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在建立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现将《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的意见》(苏发〔200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成员因患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第二条医疗救助对象(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
(三)未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市、区)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
(四)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家庭成员。
第三条医疗救助形式(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苏州年度医疗救助制度

苏州年度医疗救助制度一、总则1. 宗旨:本制度旨在保障苏州市民在医疗救助方面的基本权益,确保困难群众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苏州行政区域内所有需要医疗救助的市民。
二、救助对象1. 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2. 特困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3. 重大疾病患者:患有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居民。
三、救助程序1. 申请:救助对象需向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转交至区(县)级民政部门。
3. 审批:区(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 发放:经批准的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按季度或年度发放医疗救助金。
四、救助标准1. 低保家庭: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距,按比例发放救助金。
2. 特困人员:根据个人情况,提供全额或部分医疗费用补助。
3. 重大疾病患者:根据疾病种类和治疗费用,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
五、资金来源1. 政府财政预算:政府每年根据医疗救助需求,安排相应的财政预算。
2.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向医疗救助基金捐款,用于救助困难群众。
六、监督管理1. 公开透明: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定期审计:对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3. 违规处理:对违规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变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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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苏大病救助政策补贴标准
覆盖5100多万人,避免重复参保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
乡居民。
截至2015年底,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合计5168万人,覆盖范围超过98%。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制度间相对独立,缺乏
衔接与协调。
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在城市参加职工医保后,往往还会
在老家参加一份新农合。
制度整合后,两项制度经办机构和信息系
统也将整合,可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现象。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逐步统一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不同的医保目录。
新农合的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较窄,只有几千种药品,而我省居民医保目录涵盖3万
多种药品。
《实施意见》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
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等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明确支付范围。
2~3年内过渡到同一缴费水平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实施意见》还要求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
有水平。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其他居民以社区、所在乡镇行政村为
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
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长期以来,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实行县(区)级统筹,各地财力不同,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也有差异。
整合后,我省要求各设区市要按照
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
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工作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
保制度。
加快医保制度整合的同时,我省还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
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
重点推进按病种付费、按疾
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
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覆盖面。
今年实行按病种付费
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记者了解到,我省在2010年就开始探索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
目前苏州、常州、泰州、南通市本级等地已经实现了两种制度
的完全统一。
《意见》明确,统筹地区和联网医院在儿童先心病等20类重大
疾病医疗保障基础上,国家新增的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两类疾病
大病保障政策,可按照病种付费原则,审核确定病种费用,新农合
补偿标准达到70%,再与大病保险方案对接;各地亦可与新农合大病
保险方案直接对接,按照病种付费原则,实际补偿比例提升到总费
用的80%左右(与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协商分担比例)。
各级联网医
院有此两类疾病诊疗能力的视同为此两类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凡确
诊为重大疾病的,应及时纳入大病保障政策和路径管理,结算病例
数应占该病种病例的80%以上。
一旦患上大病,以往报销很麻烦。
此次《意见》明确,全面实施大病保障费用的即时结报工作,减轻患者费用垫付负担。
在此基础上,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行补偿,形成多层次保
障体系,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意见》还明确,将拉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差距,引导建立合理的就医流向。
对于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将降低报
销比例,逐步形成未经转诊不予报销的制度;对于签约人员经家庭医
生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以及符合下转指征转至基层治疗、
康复的,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应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
引导参合
对象主动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在基层首诊或向基层转诊。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因病致贫的农村家庭。
因患病治疗造成日常基本生活消费低
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农村五保户
大病补助大大减少了看病的费用,但以下情况是无法申请到大病补贴的:
1、专项资金公共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这其中包括小孩
子预防接种以及婚前检查等费用,这类费用是需要个人承担的。
预
防接种很多针剂也在免费的范围内,不属于免费项目的针剂需要自费。
2、跨区域就医或者到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工伤、交通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等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另
外因偷盗、醉酒驾驶、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费用不列入大病补助
范围。
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阶段的在校学生(含在校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方法与时间:
(一)参保方法
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参保采取由各县(市)、区组织协调,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含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具体经办的方式进行。
具
体要求如下:
1、驻我市各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各高校自行组织信息采集与保
险费的收缴工作。
2、城镇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就近选择其户籍所
在地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参保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
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3、低保人员(含学生儿童)参保、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协调民政部门集中办理。
4、参保信息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要求采集,低保(含学生)、低收入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参保时,
除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应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的相关证
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员信息和征缴的费用以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为单位集中上报市医保局城镇居民服务中心。
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区级匹配资金按参保人员户籍所在行政区进行匹配。
(二)参保时间
10月1日---11月30日,为我市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的参保时间,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广大居民按时参加。
凡在规定时
间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不再办理。
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报销额度:
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四、参保缴费程序:
1、居民:
参保居民按户籍所在地就近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对并采集信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员类别收费→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上传参保信息至医保经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核对信
息→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入网手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实际入
网人数将保费缴至医保指定账户。
2、高校参保:
按原办法进行。
(初次参保居民医保手册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续保人员不再办理医保手册,原手册继续使用)
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的待遇: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
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7%;二级医院
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600为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400元,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为1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1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一个
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按规定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
例为75%。
3、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报销比例为80%。
5、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居民参保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即为
居民的门诊就诊定点。
对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医
保基金不予报销。
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5元标准筹集,门诊统
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累计报销400元封顶。
(含在10万以内)
6、从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城镇居民补充保险相关政策,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个人
不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人均24元标准进行
筹集。
大病保险每个参保年度只有一次起付线为1.8万元,封顶线
为30万元。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8万元的,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支付;10万-30万元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报销,当次剩余费用不再参与报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