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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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一、概述平交道口是道路交通中一种十分重要的交汇处,但由于其特殊位置,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行人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平交道口的交通安全,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本文将介绍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措施。

二、平交道口安全风险评估在制定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前,需要进行平交道口的风险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分析平交道口的交通量、事故状况、道路条件等因素,确定潜在的安全风险。

评估结果将为后续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三、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平交道口的交通信号灯设置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制定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时,需要明确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标准,包括信号灯种类、颜色与意义、安装位置和灯光配时等要求。

此外,还要加强对信号灯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信号灯正常运行。

四、交叉口标线和标志的设置交叉口标线和标志的设置可以引导车辆和行人正确行驶和通行。

在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中,要规定清晰明确的交叉口标线和标志的设置及规格要求,包括停车线、行人过街线、道路优先级标志等。

标线和标志的设置应根据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进行合理规划,定期进行清洗和维护。

五、行人通行设施设置为了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需要规定行人通行设施的设置要求。

包括人行横道的设置与标线标志规范、行人过街设施的设置要求等,以提高行人的安全通行能力。

六、车辆通行限制措施为减少车辆拥堵和事故发生,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需要限制某些车辆的通行。

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如对超载车辆、危险品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通行限制措施等。

七、交通警示和宣传教育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需要加强交通警示和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设置路标、警示标志,提醒驾驶员和行人注意平交道口的存在,遵守交通规则。

同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知识水平。

八、道口巡视和应急措施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办法中,应规定对平交道口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辖区内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在农村公路村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应符合我市公路发展总体规划,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审批公路沿线建设项目,涉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八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六)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辖区内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在农村公路村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应符合我市公路发展总体规划,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审批公路沿线建设项目,涉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八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六)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苏交规[ ]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作业秩序,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大中修工程、集中小修和涉及现有公路通行安全的公路改建、扩建、改造,挖掘、占用、利用公路以及在公路上从事安装、架设等涉路施工作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通畅、环保的原则,做到方案科学、组织周密、管理规范、疏导有序、监管有力,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范、维护良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路段监督管理。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施工路段的行业管理,并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以下简称“国道、省道”)施工路段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市公路管理机构能够指定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检查。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施工路段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施工方案,实施涉路施工许可;(三)开展施工路段巡查和监管工作;(四)施工路段恢复交通的验收;(五)参与或者组织公路工程的验收。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施工路段监督管理,符合反腐倡廉相关要求。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正)(1995年4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市区和县(市)城区的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二)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车、畜力车等。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和隔离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建设、农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的领导,对支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江苏省公路 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 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泰兴、昆山、沭阳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的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作业秩序,保障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第7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2月1日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施工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征得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八条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八)因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公路交通的;(九)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路面施工作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期限),并附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二)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四)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的,提交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通行秩序,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保证通行车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国省道和县道施工活动的路段(以下称施工路段)的施工准备、现场管理、通行保障、管理与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施工路段包括因公路改扩建施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以下统称公路施工),以及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涉路施工,影响公路交通运行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路段。

第三条施工路段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畅通、绿色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管辖公路的施工路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管辖公路施工路段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涉路施工现场核查、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通行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以下称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公路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查涉路施工实施现场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情况。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路段管理协调机制,组织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的信息共享、协同联动。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有关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从事施工路段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建筑施工、公路保护和道路交通管理等规定,保障施工路段安全畅通,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公路改扩建施工、涉路施工的建设单位以及组织实施公路养护工程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是施工路段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通行保障等工作。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节约用地、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管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推进公路规划、养护、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实现区域间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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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
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经营性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

建设单位在选址前应当就搭接公路的道口位置、规模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
(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一百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线段,道口开口前后五十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
(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五百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三百米。

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一百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
(九)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

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

无法满足前款(七)至(十)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的辅道,在适当的地点设置道口。

第七条
平交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对与四车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

第八条
申请设置、变更平交道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
(三)有关批准文件;
(四)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相应的硬化措施);
(五)设计图纸文本。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扩大原平交道口规模或者改变平交道口功能等变更事项,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和程序,重新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的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十一条
平交道口搭接施工与设置涉及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恢复路产或者赔(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设置后,道口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设置单位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置平交道口的监管,设置单位不按许可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道路通行条件发生变化,与之搭接的道口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迁移。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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