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及其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 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也能够是其它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规定

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杭州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第三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统一使用杭州市农办印制的范本,由市农办登记颁发.第四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除通过转让、互换流转土地外,其他形式的流转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第五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入土地10亩以上,流转合同规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的,除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第六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申请人自愿向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经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材料,实地核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土地流转费的支付状况,核定土地流入主体的经营权限,核发相应年限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第七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四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五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需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和有关公示的证明材料;六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发生再流转,申请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三拟登记土地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五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六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变更登记:一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主体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二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三土地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四土地流转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有关情形.第十条申请变更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材料;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流转费支付凭证的;四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五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六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自受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含转移、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是土地经营权利人享有该土地生产经营权的证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记载不一致的,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为准.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破损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机关换发前,应当收回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流转登记薄.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登记机关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土地流转登记薄上记载,并在补发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第十六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公告作废.第十七条非法印制、伪造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农办负责解释.。
三农地区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三农地区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4)1.1 土地流转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4)1.2 土地流转管理的适用范围与对象 (5)第二章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5)2.1 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 (6)2.1.1 土地权属明确:参与土地流转的土地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保证权属无争议。
(6)2.1.2 土地用途符合规划:土地流转应遵循国家及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6)2.1.3 农户自愿原则:土地流转必须遵循农户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
(6)2.1.4 有偿流转:土地流转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实行有偿流转。
(6)2.1.5 保障农民权益:土地流转过程中,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受益。
(6)2.2 土地流转的程序 (6)2.2.1 提交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交土地流转申请。
(6)2.2.2 审核与公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流转土地所在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
(6)2.2.3 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征求土地流转双方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6)2.2.4 签订流转合同:公告期满无异议,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6)2.2.5 备案与登记: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
(6)2.3 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与备案 (6)2.3.1 土地流转合同内容:土地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2.3.2 合同签订:土地流转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书面合同。
(7)2.3.3 合同备案: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7)2.3.4 合同变更与解除:土地流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简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无偿或有偿地流转个人、家庭或经济组织的行为。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成都市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
一、流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流转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流转主体以农民集体为主。
同时,个人、家庭和经济组织也可以作为流转主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包经营能力;•参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理经营规模限制;•合法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正常经营状况。
二、流转方式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无偿流转和有偿流转两种。
无偿流转无偿流转是指流转双方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进行价款交付的流转方式。
无偿流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转让方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受让方以个人、家庭、集体或实施规模经营的企业和合作社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再次流转、转让、抵押、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再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统筹安排区域。
对于超出统筹安排区域的,必须经过所有权公有制单位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有偿流转有偿流转是指流转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中进行交易的流转方式,其具体交易标准由双方自行协商。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流转价格可以进行参考和咨询,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价格不得低于设定的最低转让标准;•价格不得高于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度平均租赁价格;•同一村庄、同一地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等条件下价格差异不应过大。
三、流转环节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环节包括流转方信息录入、流转合同签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等流程。
其中,流转方信息录入是指流转方应向承包地地权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流转方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流转合同签约是指流转双方在达成意向后,应当自行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的具体事项和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流转的管理。
一、土地流转主体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它们应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合法授权,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法人资格。
二、土地流转方式1. 出租: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给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出租地块应当通过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2. 转让: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和管理情况,可以将部分或全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转让给其他合法主体,转让方式可以是公开竞价、招租招让、协商等方式进行。
三、土地流转程序1. 流转需求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村广泛宣传土地流转需求,告知流转的土地面积、用途、期限等情况,并说明流转的程序和条件。
2. 市场化选择:农民符合条件的个体或组织可以通过自由市场选择适合自己的土地流转项目,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洽谈。
3. 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土地流转面积、期限、租金价格、流转方式等各项约定,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执行监督:土地流转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流转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约定得到履行,并及时解决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农民也有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土地流转监管1. 土地流转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前,必须按规定向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并支付相应的土地流转手续费。
2. 监督考核: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合法要求的土地流转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
3. 信息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包括土地流转项目、流转主体、流转面积、流转期限等信息。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一)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日益成为趋势。
为了规范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分析。
一、办法的基本内容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诸如流转方的主体资格、流转的土地面积和使用期限、流转价格的确定等。
2. 详细阐述了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公告流转信息、征询意见、签订合同等。
3. 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能与义务、流转合同的变更和解决争议等进行了规范。
二、办法的意义和作用该办法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持续性和增长动力,具有重大作用。
其意义如下:1. 加强土地使用方面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减少非法的土地流转。
2. 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3. 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减少流转中的纠纷,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虽然该办法的出台是对农业生产成果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在实施变革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1. 一些地方对土地流转的推广力度不够。
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和理解。
2. 在流转实践中,双方对于土地价值的认识往往存在差异。
建议政府加强评估力度,制定标准统一土地价格。
3. 某些情况下,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多个农户之间的协调、合作,应进一步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沟通和统筹。
综上所述,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具有重要而且积极的意义。
与此同时,办法的实施需要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
同时也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探索更加合理和适用的流转方式,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与扩大农村经济。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已经成为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也能够解决土地减少、规模化经营、农民人口流动等问题。
为了更好的管理和规范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国家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定义和范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所有权人,依法将其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收益和转让等全部或部分权利,以出让、出租、合作、股份、入股等形式转让给其他农户、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行为。
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宅基地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分配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划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2、转让、出租和入股的土地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体土地利用计划、农村宅基地政策等规定的土地,并符合土地类别、等级、用途等要求。
3、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
4、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合法使用土地。
三、土地流转的程序1、协商经营者和承包方应当根据土地的利用需求,进行协商,确定土地流转的面积、期限、质量、价格等事项,并签订书面协议,将约定内容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2、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签订协议后,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和公示,并按照申请人的需求,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服务。
3、审批土地流转涉及到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利益,需要依法进行审批。
如果需要审批,流转方应当依照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过合法审批后才可以进行土地流转。
4、抵押担保和质量保证如果经营者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土地流转方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并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转让土地的质量和数量以及价格,并加入质量保证机制。
贵阳市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
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主体
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具有经营能力的主体,均可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流转范围
1. 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主体的,应当签订流转协议并向村委会备案;
2. 流转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果树、茶叶等种植业和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性土地。
四、流转管理
1. 流转双方应当遵守流转协议,保障双方权益;
2. 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3. 流转土地应当按照承包范围和用途合理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4. 流转土地经营权期满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清退。
五、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督促流转双方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并定期进行汇总报告。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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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及其管理办法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2流转当事人
2.1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2.3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2.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2.6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2.7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2.8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2.9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3流转方式
3.1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3.2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3.3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3.4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3.5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3.6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4流转合同
4.1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4.2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4.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5流转管理
5.1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5.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5.3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5.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5.5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5.6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5.7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5.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5.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 附则
6.1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6.2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