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外贸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外贸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外贸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为外贸进出口企业,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购买商品,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
甲方需确保购买的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按照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义务。
2.乙方的身份为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出售商品,且保证销售的商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运商品,切勿因自身原因导致甲方的损失。
3.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当尽力确保商品的安全、完好、及时到达目的地,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发运商品,并确保商品货物的安全、完好。
5.甲方和乙方在履行货款和发货等方面均有义务正当行使各自的权益,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本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所规定。
合同条款和约定是对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明确和规范。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购买商品,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
(2)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的商品,付款,遵守合同约定,并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商品。
(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商品时,必须检查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商定解决方案。
(4)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保证商品在合理存放条件下妥善保存。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出售商品,并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货款。
(2)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运商品,并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准确、完好地交付给甲方。
(3)乙方在发运货物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和提供有关的单证。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进出口合同的仲裁与诉讼方式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调解。调解 人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 议。
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或者在争议发生 后协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性和 权威性,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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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终结
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 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 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强制被申 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
定管辖法院。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 、判决等步骤。双方当事人应当 遵守诉讼程序规定,积极行使诉
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强 制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04
仲裁程序及实践
申请和受理
提交仲裁申请书
法庭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 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依法宣判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 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doc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15日、5月14日、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茶苑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晓明、林滋星,被告(反诉原告)昆药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迟少杰、陈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茶苑集团公司起诉称:3月26日,原告茶苑集团公司和被告昆药集团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茶苑集团公司代理昆药集团公司以茶苑集团公司名义从德国BOSCH公司进口设备生产线两条,合同总价为377万欧元,代理费由外方支付。
4月5日,茶苑集团公司按《代理协议》的约定与外方签订进口合同。
4月22日,茶苑集团公司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代昆药集团公司向外方预付货款565500欧元,并代垫了银行的相关费用。
8月28日,茶苑集团公司通过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金额为31月27日,茶苑集团公司按信用证约定条款付款赎单,金额为信用证下的金额33月31日,进口设备及相关单据均由茶苑集团公司交付昆药集团公司,至此,茶苑集团公司已按双方合同约定完成对外签约、开具信用证、交付单据等委托事项。
除被告昆药集团公司已支付费用外,被告昆药集团公司拖欠原告茶苑集团公司为完成委托事务垫付的货款及杂费共计人民币2902636.10元,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昆药集团公司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由被告昆药集团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茶苑集团公司垫付的款项合计人民币2902636.10元及利息人民币171461.63元;2、由被告昆药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3704.89元;3、由被告昆药集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10334元。
被告(反诉原告)昆药集团公司答辩并反诉称:1、双方签订《代理协议》后,昆药集团公司按照茶苑集团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分四次向茶苑集团公司付款,按昆药集团公司支付人民币当天的汇率结算,昆药集团公司共支付茶苑集团公司374万多欧元,而没有支付的部分按《代理协议》的约定应在全部货物交给昆药集团公司后才由昆药集团公司支付给茶苑集团公司,但至今为止,自动装盒机因主体部位损蚀换货没有交付给昆药集团公司,昆药集团公司支付的款项早已超出《代理协议》约定的现应支付给茶苑集团公司的款项。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11篇)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11篇)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篇一住宅: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乙方):住宅: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据《_____》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公平、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托付乙方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工程)事宜,经协商达成全都,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签订本合同。
双方承诺并保证依约履行。
一、托付代理事项乙方承受托付,为甲方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全部(进)出口货物均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许可经营的范围之内。
甲方托付乙方以___________(甲方/乙方/双方)名义签订外贸合同,(进)出口以下货物:(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托付代理权限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商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外贸代理行为,乙方承受托付,负责对外联络、对外签订和帮助甲方执行货物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外贸合同)。
外贸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将外贸合同文本提交给甲方审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根据本合同第一条商定以___________名义签订外贸合同。
三、托付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工程需要办理__________(进口/出口)许可,甲方负责供应乙方所需相应单据、文件。
3、甲方应积极协作乙方做好通关手续,随时供应海关所需资料,并供应必要帮助。
4、有权参与商务谈判,对合同价款和合同条款进展确认。
进出口代理的合同

进出口代理的合同进出口代理的合同1甲方:乙方:代理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一、甲方尽力协助乙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甲方须审慎地和进口商商定合同条款。
在确定具体条款内容后,要求乙方按此条款与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
二、委托内容:1、委托出口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2、委托出口商品的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单价:支付方式:不可撤消、可转让的、90天远期信用证3、委托出口商品交货、运输要求:交货期:三、甲方确定的供货商为四、甲方同意由乙方同供货方直接签订购货合同,供货方将按购货合同要求把货物交到乙方指定地点。
五、乙方须克尽职责地完成所有制单(报关单、形式发票等)、及报关工作,并负责租船、通知买方办理保险。
甲方负责货物的国内运输,并全程配合乙方完成报关、交货手续,直至乙方取得货运提单。
六、甲方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注明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乙方为第二受益人。
并且只有乙方有权向议付行议付。
甲方应尽力要求进口商将开立信用证的受益人直接指定为乙方。
七、在收到信用证的同时甲方支付 %的履约保证金,并经乙方账户转付进口商。
八、乙方收到确认无误的信用证后必须保证在 30 个银行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金额的 70-80% 比例完成打包贷款。
贷款款项用于支付货款,贷款利息由甲方承担。
备货所需的余款由甲方首先以定金或者预付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给供货方,甲方在实际向供货方付款后,应该要求供货方出具此款系付乙方与其所签订的供货合同项下货物的部分货款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乙方,以证明甲方完成全部货款的付款义务。
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供货方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九、由甲方承诺由其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对打包贷款的银行为乙方提供银行认可的反担保。
十、乙方如果在正本信用证被银行正式确认接受后 30 天内无法完成打包贷款,应该按照合同金额的 2.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署:
甲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日期)签订了进出口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就原合同引起的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纠纷内容。
1.1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义务,导致(具体纠纷情况描述)。
1.2 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导致(具体纠纷情况描述)。
第二条协商解决。
2.1 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上述纠纷,避免诉讼。
2.2 协商解决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沟通、面谈协商等。
第三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国家/地区)法律。
第四条保密条款。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及协商解决的相关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五条生效及解释。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切争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国家/地区)法律。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以上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解决协议范本,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从中国广州出口至美国洛杉矶的货物委托给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运输。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索赔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 被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未能及时对货物进行检查,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
2.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
3. 货物损失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和承运人的运输不当造成的。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 承运人作为实际运输方,也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3. 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货物价值损失、保险费损失、处理损失的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价值损失及处理损失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物流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合同是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规定》,货运代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择合格的承运人;2)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3)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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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篇一:甲诉乙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甲诉乙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浦民二(商)初字第163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甲,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XX,女。
委托代理人齐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诉讼代表人徐XX,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甲诉被告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原、被告曾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指定进口代理商,代理原告与德国供货商签订和执行进口合同,被告收到国内用户的货款后,再按实际支付当天的汇率折算成欧元,在三日内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同时被告按进口发票金额的2%收取进口代理
费。
协议签订初始,双方一直按协议的约定履行。
但之后被告未能及时与原告结清货款。
在原告的催讨下,双方多次对账。
20XX年3月29日,被告确认应付原告的帐款为人民币6133402.61元。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133402.61元并按照欠款的3%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4002.0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乙辩称,一方面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关系属实,代理合同实际履行当中,被告是与原告签署进口采购合同向海关申报进口设备而非与德国供货商签约,所涉的设备由原告指定其德国供货商向被告发货,被告根据原告的指示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的国内客户签
约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上述进口设备销售给原告的国内客户,国内客户将货款付给被告后,被告扣除进口环节的税费、物流费用、增值税及2%佣金后购买欧元支付给原告。
另一方面,对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有异议,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国内客户款到被告后,被告才有向原告付款的义务,原告主张的金额当中应当扣除原、被告及汉维风力发电成套设备(大庆)有限公司(下简称“汉维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项下汉维公司尚未支付的货款508820元及汉维公司尚未要货的、被告已返还给原告下属基腾新科技公司的库存58套设备的价值2302673.70元,并应扣除原、被告及原告下属基腾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基腾新能源公司”)三方协议约定的基腾新能源公司所欠被告的物流包干费99960.42元直接付给原告以冲抵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扣除上述三笔款项,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3221948.49元。
针对被告辩称,原告确认应扣除汉维公司尚未支付给被告的货款508820元及原、被告、基腾新能源公司三方协议所约定的99960.42元,并确认已收取被告退还的58套汉维公司未提取的设备。
对上述58套设备,原告主张应按照被告于20XX年3月29日出具的对账单确认的2270120元扣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2月26日签署《代理进口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从德国代理进口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德国供货商STEmmann-TEcHniKGmBH签订和执行进口合同,原告收到被告起草的进口合同传真件后,如发现有不符点,应在收到合同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并经被告确认,否则视为原告确认进口合同,进口合同对外签订后,非经原、被告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进口合同之全部条款原告已确认无误并已充分意识到可能存在之交易和法律风险,原告将自行对其可能之结果负全责;被告负责安排进口货物在国内各大口岸的进关清关和国内运输,负责为原告提供换单、向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局等的申报、查验、放行等服务,……,
被告有义务尽早通知原告应付税款金额,提醒原告按时付款,确保被告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关税、增值税或保证金以及海关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使通关顺利进行,……,海关放行后,被告负责将货物运送到原告指定的地点,被告不承担货物品质检验责任,报关单、税单上经营单位必须只能为被告……;原告保证货物为合法进口,……,原告负责全程货物运输及费用,并承担相关货运风险及费
用,原告负责在货物自德国港口启运后5天(空运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即)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被告装运信息(合同号、货品清单、发票号、B/Lno.、船名航次/航班号、启运/到达时间、数量、包装、重量、体积等)并应配合被告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关税、增值税或保证金以及海关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进口货物的数量、质量由原告负责验收;货物进口通关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含保险)均由原告承担,原告负责安排国内用户及时将人民币货款汇入被告帐户,货款到帐后,被告在3个工作日内按原告书面通知向银行办理对外付款(根据实际收到货款购买相对应的外汇)或申请开立信用证,原告的国内用户所支付的货款应包含进口货物依法应缴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由被告在已收到的人民币款项中扣除,若原告的国内用户延误付款,原告须承担海关可能追缴滞纳金之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原告责任发生上述报价之外的额外费用,则根据实报实销的原则由被告先行垫付,通关结束后5个工作日,被告凭原始发票向原告收取,原告同意按照进口发票金额2%作为被告的进口代理费,通常情况下被告不承担垫资义务(指货款及关税、增值税等);……;如原、被告任何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偿付进口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原告自行承担进口合同项下延期交货及罚款项下对应的收益和经济责任,协议有限期自协议签订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等内容。
实际履行中,被告凭其与原告签订的进口采购合同及原告开具的进口发票等材料向海关申报进口产地为德国的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并代理原告与原告的国内用户签订销售
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给原告国内用户,待原告国内用户付款给被告后,
被告扣除上述环节中发生的物流费用、清关费用、其他杂费以及被告根据代理合同收取的2%代理费等款项,将余款向银行购买欧元支付给原告。
被告共计向原告进口设备(扣除各项税费、代理费)计人民币111539724.45元用于向原告指定的国内客户销售。
截至20XX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原告尚有6133402.61元尚未收回。
其中由原告作为出卖方、被告作为原告代理人与原告国内客户汉维签署的100套设备采购合同项下,汉维公司收取的42套设备中尚欠货款508820元未支付给被告,剩余58套设备汉维公司未提货,价值2270120元,重庆海装公司尚有12540元尚未支付给被告。
此后,重庆海装公司向被告支付了12540元;原、被告及汉维公司约定,不再由被告向汉维公司代收508820元货款,而由原告指定其下属基腾新能源公司向汉维公司收?1桓嬗指菰
娴闹甘窘鲜?8套设备返还给基腾新能源公司。
扣除汉维公司未付的508820元货款及58套设备货款,被告已收到的国内客户的货款中尚有3354462.61元未支付给原告。
此外,原、被告及基腾新能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基腾新能源所欠被告的物流包干费99960.42元直接付给原告以冲抵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扣除该笔钱款,被告尚欠原告3254502.19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代理进口协议、对账清单、采购合同、三方协议,本院依法向海关调取的报关资料等证据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
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虽与原告签署采购合同申报进口相关设备,但从原、被告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原、被告订立采购合同的目的并不在于在原、被告之间转移进口设备所有权及支付对价,而是为了由被告代理原告向原告的国内用户销售,被告按比例收取代理费,并代为收取国内用户支付的货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转付给原告,据此,双方之间应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关于双方往来数额,有双方历次对账凭证加以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
其中,被告主张扣除汉维公司尚未支付的508820元,符合双方在代理协议中的约定及委托合同关系的属性,且已得到原告的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58套设
备,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上述设备应属原告所有,现原告也已从被告处取回该批设备,故其相应价款应从被告应付款中扣除。
关于58套设备的价款数额,被告在20XX年3月29日对账单中已确认为2270120元,原告对此予以确认,现被告主张2302673.70元,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另外,被告主张扣除其与原告、基腾新能源公司三方协议所约定的基腾新能源公司欠被告的物流包干费99960.4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以冲抵被告尚欠原告的部分货款,原告已予认可,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
扣除上述金额,被告尚欠原告3254502.19元。
此外,根据原、被告代理协议的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原告3%违约金,本院根据被告的欠款数额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为97635元。
据此,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