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
党对宗教信仰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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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团 体 和 寺 观 教 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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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除了汉族以外,有55个少数民族。
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其余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不到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
但是,少数民族分布地区却很大,占全国总面积的50%――64%,而且资源十分丰富。
同时,我国2万多公里的陆地边防线几乎都在少数民族地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因此,执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对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边防的巩固和经济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问题,坚决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
但是,怎样解决好我国的民族问题,在党的历史上,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党的民族纲领是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
党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经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特点和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后,运用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从我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建国前就决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1947年5月,中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民族区域自治区作了明确规定。
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区实施纲要》。
中国不采取前苏联的联邦制而采取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从中国国情出发而制定的。
第一,中国悠久的历史发展使中国各民族大都是交错聚居的,除西藏外,没有一个地区是单一的民族区域。
若要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自成一个民族共和国,很多人要搬迁,这对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对我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状况有很大的适应性,大民族可以自治,小民族也可以自治;少数民族人口占多数的聚居区可以自治,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的聚居区也可以自治;有些民族可以在一个聚居区有自治区,还可以在别的聚居区有自治州、自治县;多民族聚居的地方还可以实行多民族联合自治。
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发言稿

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发言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我国民族宗教政策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针。
为了维护国家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保障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我们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这一政策。
今天,我就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进行介绍和阐述。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我国民族宗教政策是依法治国的一项法定政策。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所有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国家也要保障各民族宗教信仰的正当权益。
其次,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是稳定团结的一项政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拥有众多的宗教信仰。
为了维护国家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我们必须平等对待各民族宗教信仰,促进民族宗教和谐发展。
我们要鼓励各民族团结互助,增进民族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各民族宗教和睦共处。
再次,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是传承和发展的一项政策。
我国拥有丰富的宗教文化传统,这是我国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要积极发扬和传承宗教文化,促进各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推动宗教文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最后,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是管理和监督的一项政策。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的合法合规,防范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和破坏,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总而言之,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是依法治国、稳定团结、传承发展、管理监督的一项政策。
我们党和政府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政策,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促进民族宗教和睦共处,促进宗教文化传承和发展,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们相信,在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民族宗教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最新】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一、党的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
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
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
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提出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民族或地方的单纯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包括三种类型,即以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在由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内,还包括了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民族的自治地方,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有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回族的自治州,还建有锡伯族、塔吉克族的自治县;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等。
按其行政地位,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到目前为止,中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对于巩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建国时期的宗教政策与宗教自由保障

中国建国时期的宗教政策与宗教自由保障中国建国初期,面临着诸多重大问题,其中之一是如何处理宗教事务。
在这个时期,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宗教政策,旨在保障宗教自由,并与宗教界建立稳定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中国建国时期的宗教政策以及对宗教自由的保障。
一、宗教政策的制定背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革。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下,致力于实现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
然而,宗教在中国社会中仍占据重要地位,因此,解决宗教问题成为了一项问题亟待解决的任务。
中国政府迫切需要制定一套适应国情、能够平衡宗教与政治关系的宗教政策。
二、宗教政策的主要原则1. 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中国建国时期的宗教政策坚持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迫害。
政府强调宗教信仰属于个人内心世界的范畴,对公民进行宗教信仰的选择不进行任何干预。
2. 社会主义宗教政策原则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宗教政策。
其核心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确保宗教与政治相分离,防止宗教成为干涉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工具。
由此,中国政府支持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但也要求宗教团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价值观。
3. 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中国建国时期,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旨在维护国家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利益。
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宗教活动、颁布宗教政策以及管理宗教组织和场所的登记等相关事务。
同时,政府也监督和指导宗教团体的财务管理,以确保透明和合法。
三、宗教自由的保障措施1. 建立宗教团体登记制度中国建国时期,政府建立了宗教团体登记制度。
宗教团体需要向政府申请登记,以合法地开展宗教活动。
登记制度的实施为宗教团体提供了合法的发展空间,也方便政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2. 宗教人员的政治要求宗教人员在中国建国时期,被要求要拥护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
宗教人员应当具备政治觉悟,并不得作为任何反动势力的工具。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知识点详解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知识点详解在教师招聘笔试中,《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个知识点历来是考查的重点,经常以单选题的形式出现。
这个知识点主要考查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内容、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意义以及应该以科学的精神对待宗教等,下面我们将就此知识点与大家分享。
【考点精讲】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内容1.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两个方面:既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又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2.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国家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
既要支持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又要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4.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
5.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意义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是多宗教国家,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因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更好地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三)弘扬科学精神1.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鼓励人们信仰宗教,而是要人们科学地对待宗教。
课件10:7.3 我国的宗教政策

本质 是一种社会意识,是唯心主义 反科学、反人民、反政府、反党、反社会 世界观
组织 教义 政策
依法成立、登记 有一整套的教义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非法成立 歪理学说 依法惩处、坚决取缔
第 12 页
第 13 页
材料: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在我国境 外东南至东北沿海呈半月型地带,大约有26个宗教电台对我国进行 “空中传教”。有5座电台以不同频率,用普通话和各种方言对华广播。 此外,境外敌对势力非法向内地运进大量的宗教印刷品,他们还利用 旅游团体入境之机,零星带入,集中散发。其目的是通过这些反动宣 传品,煽动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这些都是我们不能掉以轻心的。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8 页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①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②宗教不能干预行政、司法。③宗教不能干预教育。
判断: (1)国家保护一切宗教活动 正常≠一切 (2)可以根据宗教理论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活动 不能干预行政 (3)佛教可在学校中进行有神论宣传 不能干预教育 (4)我国实行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所以鼓励或支持人们信教
民中发展教徒,委任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的传教活动。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
自办的方针,在此基础上,还要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关系,如以傅铁山为团长的
中国宗教领袖代表团一行8人,于2000年8月28日出席了,“联合国宗教和精神领
袖世界和平千年大会”, 傅铁山代表中国宗教界人士发言。
习近平强调,要精心做好宗教工作,积第极15 页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好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 展中的积极作用。要重视培养爱国宗教教 职人员队伍,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宗教界人 士素质,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 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宗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其作用主要是消极的,我国为什么还 允许其存在?能不能消灭它?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需要划清的几个界限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需要划清的几个界限1、划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宗教作为意识形态,是人们的思想信仰问题,一般都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
但是,那些披着宗教外衣进行违法活动的,甚至利用宗教来谋财害命、残害群众的,利用宗教来玩弄妇女的,就不是人民内部矛盾,而是敌我矛盾,对这些违法活动,必须依法制裁。
对于那些披着宗教外衣的帝国主义分子,我们党对他们也是从来不客气的,建国后,特别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经常有一些帝国主义分子,披着宗教的外衣,到我国窃取军事情报和经济情报,对这些人,只要我们发现,都毫不客气地把他驱逐出境。
对于那些披着宗教外衣的分裂主义分子,我们党和国家也是采取镇压的办法的。
2、划清宗教与行政、司法、教育等的界限我们国家的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长期存在政教合一的制度。
所以我们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时,必须要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
这项原则的含义就是:一方面,国家不用行政办法干涉宗教,国家允许信教群众有正当的宗教活动,允许有固定的宗教场所,允许有阿訇、喇嘛、和尚、尼姑等宗教职业人员。
这几年,我们国家还帮助信教群众修建了一批清真寺、佛寺,还帮助建立了几所神学院,培养神职人员。
另一方面,国家规定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政、不能干预司法、教育,也不能干预婚姻。
我们国家绝不允许任何人强迫少年儿童入教和出家,绝不允许恢复宗教特权和宗教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来反对党的领导,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划清宗教与迷信的界限所谓迷信,就是对人或事物的盲目信仰和崇拜。
从广义来说,迷信应该包括宗教信仰,因为任何宗教信仰都是迷信的表现。
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宗教和迷信是有区别的。
它们的区别在于:每一种宗教,都有某一个既定的崇拜偶像,都有系统的教义、教规,都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如寺、庙),都有一定的宗教仪式。
而迷信则没有共同一致的崇拜偶像,没有系统的教义、教规,也没有固定的宗教仪式和共同的活动场所。
迷信一般是指看相、算命、占卜,看风水、驱鬼治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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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积极引导 加强对人民群众的科学世界观和无神论教育,
弘扬科学精神
宗教的消极影响
宗教的民间性,难以全面掌握 宗教中蕴含着不安定因素 宗教和科学精神的对立 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三、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二)、独立自主办教会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宗教团 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宗教界办教的 基本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指在政治上、 经济上和教会事务管理上,由中国信徒独立自 主自办,不受境外势力的利用和支配,而不是 指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新中国成立初期,境 外势力利用天主教反对新生的人民政权,激起 我国天主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强烈义愤,天主 教界有识之士由此发起了轰轰烈烈的反帝爱国 运动,并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
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 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 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 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 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 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 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 指南,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 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 基础上,才谈得上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 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 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 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一项基本的 思想和组织原则,而这一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 都为我们党所强调,并明确写在党的重要文件 中。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 信仰的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 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 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
4.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1996年,依照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年检 办法》,地、县、乡、村普遍成立了宗教活动 场所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年检工作, 对全疆2.4万余座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年检。同 时,各地建立健全了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 织,建立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学习、财务、管理 等制度,明确了责任。
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
目录
一、全面正确的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二、正确理解面对宗教 三、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四、对宗教政策认识的误区
世界三大宗教
•佛教
•基督教
•伊斯兰教
宗教的本质: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对人们现实生活的 虚幻的反映,是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
我国的宗教掠影
我国五大宗教: 佛教(传入已有2000多年) 伊斯兰教(传入已有1300多年) 基督教(鸦片战争后传入) 天主教( 鸦片战争后传入) 道教(自产道教有1700多年)
1.加强了宗教法制建设
1988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 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 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 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1994年自治区人大 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 条例》,2015年修改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宗教事务条例》。这些规章、法规的颁布,为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使 自治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迈入了法治化阶段。
这是几十年来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实 践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新时期我们党处理同宗教 界人士关系的原则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 远的历史意义。
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 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 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 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要我们 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原则,就一定能够团 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巩固和扩 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我国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顺利发展。
广大宗教界人士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现代化 建设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士 是爱国守法的,与党和政府长期团结合作,同 心同德,荣辱与共,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积极力量。
199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邀请各全国性宗教团 体领导人到中南海作客时,提出了党同宗教界人士 之间关系的原则,即“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 相尊重”。
3.加强了统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为了保证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提高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自治区加大了对统战和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进行培训的力度。近年来,通过直接培训,自 治区党校、新疆社会主义学院、地州党校、上 级机关帮助培训等方式,培训、轮训宗教工作 干部数千人。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 、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 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 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 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 ,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 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 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宗教团体按 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 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 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 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 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
2010年4月14日,玉树县 结古镇,僧人和群众在地 震发生后第一时间从废墟 中抢救出伤员。
玉树地震发生后,佛教、 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 、基督教等各个宗教,迅 速伸出援助之手,送上真 挚关爱。截止5月7日,宗 教界向灾区捐款捐物已达 8692.7万元人民币。
宗教界人大、政协委员参政议政
2.建立健全了四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
20世纪90年代以后,建立了地、县、乡、村宗 教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四级管理网络,实行 责任制。各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结合宗教工作实际,制定并全面实施了《领导 干部联系清真寺和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宗 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考 核、聘任制度》《宗教人士定期学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维修、改建、新建审批制度》等 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我国是多宗教的国家。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占 总人口的比例不大, 但绝对数字不少,有上亿人。 有10多个民族基本全民信教。
我国宗教状况
一、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 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 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 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 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 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 的”。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工人阶级 政党的革命实践,指出,“我们的党纲完全是建 立在科学的而且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上的。因此 ,要说明我们的党纲,就必须同时说明产生宗教 迷雾的真正的历史根源和经济根源。我们的宣传 也必须包括对无神论的宣传……”同时列宁强调 ,要慎重对待宗教问题,在革命实践中争取、团 结和教育信教群众。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 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 监督,而不是去干涉宗教的内部事务。依法管 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 、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方 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 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应
原因: 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
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的要求。(包括信教群众在 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1.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
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党同 爱国宗教人士的关系不因世界观的不同而排斥 他们,与他们“求同存异”,并建立了共同政 治基础上的统一战线。
•诵 经 •喇嘛教
•做弥撒
•祭黄帝陵
•礼拜
正常的宗教活动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 的原则。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 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
各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要自觉地维 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 教会的原则,坚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 进行渗透,挫败其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 同时,也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对中 国宗教事务的干涉,不得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 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进 行传教活动。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而宗教 的世界观无一例外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在哲学 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分野是根本性 的,无论对个人还是政党而言都无法调和与兼 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一开始就在共产主义 与宗教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限,不仅指出宗教 赖以产生的物质的、现实社会的根源,而且指 出无产阶级为了求得解放,必须从宗教中解放 出来。
1.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
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 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 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 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 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 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 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 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 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 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 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 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 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 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 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 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