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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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法曹考试制设看我国法官遴选制度

从日本法曹考试制设看我国法官遴选制度

从日本法曹考试制设看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法曹在日语里面是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统称。

日本的法曹考试也就是日本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于战后实施的,对于战后日本法律工作者的培养起着举足轻重的件用。

日本的法曹考试由法务大臣监督,由统一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该会由一名法官、检察官、律师组成,每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挑选法律专业人员组成考查委员会来命题,阅卷。

法曹考试每年定期进行,分为两次,第一次只要想当法曹,无论是谁都可以参加,无年龄、性别、学历等到限制,考试内容为国语、人文、社会、自然科学等。

第一次考试通过者即可以参加第二次考试,包括三个阶段,即选择式考试,论文式考试,口试。

第二次考试实行淘汰制,只有通过前一阶段的考试才能通过后一阶段的考试。

日本的法曹考试第一次考容易通过,然而第二次考试就难于上青天了,第二次考试的选择式考试和论文考试通过率只有2%,这2%的幸运者还必须经过为期7日,由两位考官分别发问的口试。

在日本,要通过法曹考试需大学毕业后再苦读六年,在大学就读期间通过者甚少,可以说是凤毛鳞角。

法曹考试合格者还必须在隶属于最高裁判所的司法研修所修习2年,称为司法修习生,其身份相当于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发给的一定的工资及补贴。

前期研修主要学习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开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检察、民事辩护、刑事辩护五个科目。

前期研修结束后,司法修习生分别被分配到全国各地的裁判所、检察厅、辩护士会,在有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一对一的指导下,通过实际参加案件的处理过程,全面掌握法律工作者从事实际工作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心理和伦理观念,研修结束后再进行司法修习生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以担任法曹。

通过日本的法曹考试制度我们可以了解到,深入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严格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积累,是遴选法官的基础和关键。

日本的法曹考试制度将本国法律文化传统很好的保留下来,而不是对传统的完全抛弃。

我国目前正处于司法改革的渐进时期。

司法考堪称世界第一考

司法考堪称世界第一考

司法考堪称世界第一考很多人抱怨中国的司法考试太难,其实和许多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考试在报考资格、考试难度、通过率各方面都是相当宽松的。

司法考试在中国被称为“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的不少奇葩题目被欢乐吐槽,考试仅10%左右的通过率常被讨论。

其实,在全球各国,司法考试都极其严格,韩日司法考试通过率常年在3%左右,德国司法考试一人一生只有两次考试机会……司法考试若被称为“世界第一考”,恐怕也不为过。

日本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种法务人员被统称为法曹。

想成为法曹,必须首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研修一年半。

日本的司法资格考试,年通过率仅为2%到3%,堪称“世界上最难通过的司法资格考试”之一。

上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初,日本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全国每年可通过司法考试的定额人数为500人,1999年调至1000人。

1999年报考的人数超过3万,当年的录取率仅为2.94%。

即便是在东京、大阪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中就职的律师,也有不少人是参加了两三次司法资格考试才得到律师资格的。

德国:两次不过直接淘汰德国司法考试的条件非常严格,周期较长,并且步骤比较复杂。

在德国大学接受正规法律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方可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

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考生须进行为期二年的实习,实习结束后才能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通过者即可取得法官资格,成为候补文官,还可以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如检察官、律师、公证人等法律职业。

第一次考试在学生大学毕业的年份进行,考试内容侧重于理论和知识方面,主要是大学的重点学习领域和国家规定的必修专业。

第一次考试集中两周进行,一般是8次笔试(每次5个小时)、8次口试,包括3次民法、2次刑法、2次公法、1次选修课。

笔试一般是闭卷考试,考试方式基本上是分析具体案例,回答问题。

口试一般是4个小时,由4—5个法官同时对4个考生进行口试,口试科目为民法、刑法、公法、诉讼法、选修,各1个小时,考官根据笔试的成绩确定问题的难易。

中日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与分析

中日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与分析

中日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与分析第一篇:中日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与分析中日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与分析摘要:公务员考核管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都努力探索科学有效的公务员考核模式。

本文通过对中日两国考核制度的比较,分析了两国在考核目的、考核种类、考核方法、考核内容、考核等次、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国、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与分析所谓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就是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依据的制度。

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激励与监督、增强工作效能,而且有利于落实政府部门战略目标、提升行政效率。

中日两国是近邻,在历史、文化、习俗以及行政环境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日本作为亚洲先进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较早,并且较为完备,通过对中日两国考核制度的比较与分析,对我国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中日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 1.考核内容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两个方面,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

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努力工作的情况。

绩,指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所完成的工作项目、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效益等内容。

廉,是指公务员廉洁自律的情况。

日本公务员的考核项目分为:勤务实绩、性格、能力以及适应力四项,各项之下又细分。

勤务实绩项分为工作情形、工作速度工作态度及对部属的统领能力(限于主管人员);性格项分为积极、好辩、沉默、温厚、慎重、从容、性急、偏激、坦白等;能力项分为判断力、理解力、创造力、实行力、规划力、注意力及研究力等九项;适应力项分为规划项、性、研究性、会计性、总务性、审查性、接洽性、计算性及秘书性等九项。

日本的司法考试简介

日本的司法考试简介

日本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考试,这三个法律职业在日本被通称为法曹。

我们2002年三考合一,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当时参考的主要就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

司法考试合格以后,就成为“司法修习生”,经过司法研修后,然后才能成为法曹,也就是律师、法官或检察官。

现在的日本司法考试、并存有旧司法考试和新司法考试。

旧司法考试,就是日本战后开始的司法考试,已经有61年的历史。

今年司法考试合格的考生,就是第61期司法修习生。

这个旧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新司法考试制度是从去年开始实施的。

参加新司法考试,必须是法科大学院毕业生。

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是为了实施新司法考试制度而于4年前开始设立的,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参考的是美国的law school,类似于我们的法律硕士,属于硕士研究生,但不以研究为目的,而以准备司法考试、学习实务为主要内容。

法学本科毕业的,法科大学院学制为2年,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制是3年。

关于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的,然后将在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一直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每年通过率设在1%-3%之间,大多数人都要花费多年时间进行备考。

在日本,司法考试是最难通过的国家考试。

正因为它的高难度和通过后的良好钱图,被称为现代的科举考试。

旧司法考试分两次考试,四个阶段。

第一次考试,属于基本内容的考试,内容非常广泛,主要为选择题和小论文。

没有国籍、年龄、学历资格等报考限制。

第一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第二次考试。

第二次考试才是法律知识的考试,分选择、小论文、口述(面试)三个阶段。

第二次考试内容才是真正的司法考试备考阶段。

选择题的考试固定在每年的5月份的第二周的周日,也就是母亲日那天。

考试科目分别为宪法、民法和刑法,考试题型是单选题,为五选一,宪、民、刑分别20个、共计60题。

考试时间3个半小时。

选择题的考试正确率一般要求在70-80%以上,每年有变动,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接下来的小论文考试就没有资格参加。

中日公务员考核制度之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日公务员考核制度之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日公务员考核制度之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一、课题背景中日两国是亚洲两大国家,中日关系历来备受关注。

中国和日本支撑着世界第二、第三大经济体,两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日益频繁。

在这种情况下,各自国家的公务员们在不同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公务员也应当适应新的要求,加强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其中,公务员考核制度是一项重中之重,影响公务员工作绩效和公共部门的整体运作效率。

为此,需要对中日两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优缺点以及不同之处,进而分析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影响。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以中日公务员考核制度为研究对象,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从制度层面揭示中日两国公务员考核的异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对比两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在创新、改革、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和思路。

三、研究内容本文将具体研究以下内容:1. 对中日两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进行概括和描述,包括主要的考核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评价标准等。

2. 对中日两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和比较,并探讨制度背后的发展历程和原因。

3. 对中日两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创新、改革和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等方面进行探究,并考虑制度的实际运用情况和效果。

4. 最后,根据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和有益的经验,提出建议和对策,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思路和参考。

四、研究方法原始的资料采用文献资料、政策法规比较、案例分析、访谈等方法;然后进行分析和比较,通过比较得出结论。

五、研究创新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公务员考核制度,从制度、政策和实践层面对中日两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进行深入比较研究,深化了对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认识。

同时,该研究旨在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具有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兼谈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律教育的几个问题

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兼谈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律教育的几个问题

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兼谈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律教育的几个问题前言二十世纪中后期以降,现代法治走到了一个新的转折点,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进行司法改革,形成了一种世界性的改革潮流,中国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似乎也融会其中。

然而,如果稍加考察,就可以看到,各国的司法改革尽管都在追求公正与效率,在价值和目标上有某些相似之处,其中也不乏规律可循,但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和社会环境不同,原有的制度基础不同,因而采取的改革措施和基本理念往往大相径庭。

[1]比较中国和日本两国的司法改革也是如此:二者尽管存在诸多形似,实际上却往往似是而非;尽管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相近之处,而内容和目标却存在着一定的逆向性。

毋庸置疑,日本的司法改革对于我国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这不仅是因为我们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更重要的,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日本是第一个自主移植(即并非依靠殖民主义强制导入)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并获得成功的范例。

一般认为,日本成功地完成了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课题,因此,日本今天法治所面临的问题,既可能是我们明天即将遇到的,也可能是我们在发展中能够尽力避免的。

其二,战后,日本在原来继受的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引进了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例如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等,其司法制度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大陆法模式,而属于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

这种混合究竟能否成功,是否会产生所谓“杂交优势”,本身即是比较法及法律发展中众说纷纭、备受关注的重大课题。

其三,日本与中国同属于东亚国家,都有着深厚的东亚文化传统。

如何协调传统社会与移植而来的西方法之间的关系,使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在本国的环境中正常运作,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乃是我们共同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今天,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

在改革的进程中,关注世界改革的潮流,既可以使我们拾取他山之石,开阔眼界,超越局限;亦可以使我们借鉴他人的教训,避免盲目,减少弯路。

尤其是,在确定改革发展战略和方针之际,如能克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冷静地做些比较研究,可能会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中西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

中西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

一、问题的提出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国策的不断深入,与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一样,“司法改革”成为一个不断热炒的词汇,中国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原则的活动也得以逐步展开。

在司法改革中,司法独立的追求表现得格外突出,而为了实现这一点,法官专业化与职业化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改革目标。

1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则作为有效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的重要手段得以采用,并从2002年开始实施。

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养成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之间内在共同性和职业共同本的意识,并统一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

2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其他许多司法改革措施一样,是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产物。

因此,在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在中国实行五年之后,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西方的对比思考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目前所起的作用与今后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选择了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六个国家与我国进行比较,既包括大陆法系也包括英美法系,既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也包括亚洲的发展中国家。

二、司法考试的门槛比较司法考试制度的起点在于考试的门槛,即什么人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我国对参加考试人员提出的要求是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规定的学历和专业条件。

而《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款、律师法第六条的规定均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对参考者学历的要求为本科,专业不限。

那么,我们再来了解其他国家的要求。

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为两次,其报考条件十分严格。

在德国,报考人员要通过至少四年的大学法学教育,并经过三次实习,才能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

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检测考生是否达到作为预备法律工作者的资格。

3日本的司法考试资格取得,也是要求接受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四年教育。

4在法国,必须根据不同的职业需要进行不同的培训,法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是相互独立的。

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

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

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班级:14级地理系学号:2134163991姓名:金美辰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第1页摘要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2001年10月31日向社会公布。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日本是东亚第一个自主移植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国家,最先完成了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课题。

日本在原来的大陆法系基础上,引进了英美法系的一些基本制度,其司法制度有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更是备受关注的课题。

我们通过比较,来知道我们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日本的不同,研究其中的不足。

关键词: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制度;比较目录第一章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1.1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1.1.1 司法考试制度概念含义1.1.2 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1.1.3 司法考试考察形式第二章中日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比较2.1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2.1.1 日本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规则2.1.2 日本司法考试资格级通过率2.1.3 日本司法考试的考试管理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第2页2.2 我国司法考试的具体规则2.2.1 我国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2.2.2 我国司法考试的内容与形式2.2.3.我国司法考试通过率及法律效力2.2.4 我国司法考试管理机制2.3 两国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比较评论2.3.1 两国司法考试形式内容比较2.3.2 两国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及通过率比较2.3.3 两国司法考试制度管理比较第三章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不足与改进建议结语文献第一章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1.1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1.1.1 司法考试制度概念含义司法考试是国家主办的以选拔法律职业人才,保证法律职业素质为目的的考试,是获得法律资格的必经程序和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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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班级:14级地理系学号:2134163991姓名:金美辰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第1页摘要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2001年10月31日向社会公布。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日本是东亚第一个自主移植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国家,最先完成了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课题。

日本在原来的大陆法系基础上,引进了英美法系的一些基本制度,其司法制度有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更是备受关注的课题。

我们通过比较,来知道我们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日本的不同,研究其中的不足。

关键词: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制度;比较目录第一章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1.1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1.1.1 司法考试制度概念含义1.1.2 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1.1.3 司法考试考察形式第二章中日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比较2.1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2.1.1 日本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规则2.1.2 日本司法考试资格级通过率2.1.3 日本司法考试的考试管理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第2页2.2 我国司法考试的具体规则2.2.1 我国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2.2.2 我国司法考试的内容与形式2.2.3.我国司法考试通过率及法律效力2.2.4 我国司法考试管理机制2.3 两国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比较评论2.3.1 两国司法考试形式内容比较2.3.2 两国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及通过率比较2.3.3 两国司法考试制度管理比较第三章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不足与改进建议结语文献第一章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1.1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1.1.1 司法考试制度概念含义司法考试是国家主办的以选拔法律职业人才,保证法律职业素质为目的的考试,是获得法律资格的必经程序和准入条件。

本文中所引用的司法考试概念实际上是一个类概念,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传统不同,在不同法系和司法体制的国家中,担当着选拔法律职业者考试的名称并不,如英美系国家的法官由律师中产生,所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考试实际上是律师考试,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考试是分别进行的,其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统称为司法考试。

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第3页在进行中日两国司法考试制度比较的过程中,两国司法考试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和法律职业选拔机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司法考试定义在各国的不同界定并没有给两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比较带来障碍。

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各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其制度构建层次多样,应从价值和要素各方面进行分析,而从阐释学角度来看,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司法改革“大网”总的一个“结”,与其他制度和司法实践又密不可分。

从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及相关制度和实践的基本关系入手研究其间的一般关系,有利于我们有效的进行分析和比较。

1.1.2 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知识是伴随着国家治理的扩展和深化而发展起来的;因为任何形式的国家治理都离不开规则,而规则必须上升为法律才能普遍有效。

历史表明,人类的生活离不开维系秩序的规则,而体现国家意志的规则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才可能得到贯彻和服从;但与此同时,社会生活复杂化所导致的法律复杂化也使得法律知识越来越脱离人们的常识,而成为一种只有特定的职业人员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

因此,尽管由于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规则进行调整而导致了法律领域的扩张,但作为一种专门化的知识,法律却是逐渐演化出了一套自己的知识体系,并逐渐与人们的常识分道扬镳。

因此,为保证法律能够被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就必须有一整套成熟的机制来维系法律知识的生产和传授;而生产出来的以及被传授的法律知识是否符合社会的需求,是否能够维系法律运行。

而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对法律知识的评价,特别是规模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评价,则离不开考试这种基本检测手段。

这是因为,比较而言,考试是一种最为经济的批量化检测方式。

因此,司法考试制度的出现,就是对法律治理技术对知识需求的一种回应;通过这一检测手段来考察那些未来法律人的素质构成是否符合胜任运用法律治理技术职位的要求。

当然,司法考试制度在此只是作为一个关卡和导向而存在的,其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配套制度的支持。

1.1.3 司法考试考察形式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第4页司法考试制度形式上主要以考试体现,其考察形式主要有笔试、面试、主管、客观、开卷、闭卷、一次性考试和阶段性考试等形式。

就司法考试的目的而言,主要考察的内容在于应试者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思维的养成及法律事务的实践能力,也以此来设计和评价考试形式的合理与否。

法律知识是一个法律理论与制度的综合,是法律职业者赖以从事法律事务的知识基础,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知识成为一国法律体系的主要部分,在法律职业者的从业生涯中,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可或缺。

而法律思维是法律的职业阶层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正是由法律思维(以及其派生的话语体系等)才使得法律人能够在法治进程中发挥其它阶层所无法发挥的作用,原因在于对基本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在当今的信息时代已经不再成为法律人保持特性的凭借,而运用法律的思维才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根本所在。

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

第二章中日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比较2.1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2.1.1 日本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当前日本司法考试内容的特点在于考试覆盖科目广、难度大、形式多样。

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包括三次考试。

第一次考试实际上就是对报考者的基本素养、基本教育水平的检测,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可以免除参加第一次考试。

由于日本基本上普及了大学教育,所以第一次考试对于大多数考生来讲并不成为通过司法考试的障碍。

第二次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科目,这是司法考试的核心所在,“第二次考试以判定欲成为裁判官、检查官、以及辩护士的人是否具备必要的学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并通过简答式和论文式的笔试和口试烦死进行”。

根据《司法考试法》的规定,简答式考试要求考生就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主要学科的60道题目作答。

只有在简答式考试中合格才有资格参加论文考试。

论文式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科目: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论文式考试是司法考试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没一科目包括2道考题,考试时间为2小时,整个论文考试时间为14小时。

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关是口试,口试由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主持,论题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科目: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第5页2.1.2 日本司法考试资格级通过率日本司法改革考试对报考没有特别限制,无论学历高低,也没有国际限制。

第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应考者是否具备大学一般课程的学识水平,全都是笔试,具有大学学历的应考者可以免除第一次考试。

但由于日本推行的是法制精英路线,因此,一直限制职业法律家的人数,从历史上来看,从明治微信以来,司法考试的合格率一直很低,从1956年到1998年间,司法考试的最终合格率一直没有超过5%2,维持在3%左右的水平。

日本就是通过这样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了一个人数少、社会地位高的法律家集团,并通过这样一个精英型的法律加集团来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底线。

但是,职业法律家人数少并不能说明学习法科的学生少,也不能说明法学教育的规模小。

事实上,到20世纪末日本爆发民法典论争的时候,日本的法学教育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

根据不完全统计,1897年,仅东京一地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数量就超过了5000人。

法学教育的成果为法制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雄厚的基础,也为司法考试选拔和造就法制精英提供了前提条件。

2.1.3 日本司法考试的考试管理为了保障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甄别法律职业者的公平性、有效性、科学性,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成立专门、权威的专门委员会来管理和主持考试。

根据《司法考试法》的规定,司法考试由法务省下辖的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主持,该委员会由法务省的法务次官1人、最高裁判所的事务总长1人以及经过辩护士联合会推荐、并得到法务大臣任命的辩护士1人共3人组成。

3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法曹三方对司法考试进行宏观管理,而对于考试的具体运作则是由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会进行,“司法考试的合格者根据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会的合意来决定“。

成为司法考试考查委员对于学者、实务者来说都是对其学术地位的一种肯定;同时,对于考生来讲,司法考试委员的论著、观点也成为重要的参考线索。

从司法考试委员的构成来看,主要是按照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考试科目进行选拔。

一般地来说,额法学教授所占比例较高,从2000年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会的构成来看,全部委员共有148人,其中大学教授占79人,辩护士占15人,裁判官占6人,司法省官员占48人。

可见法学专家在司法考试的运作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这一结构实际上也说明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相联系的一种途径,是法学家参与司法实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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