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的最新消息
17年司法考试大纲

1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认证的重要环节,其考试大纲是考生备考的重要参考。
2017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在内容上可能与当前的司法考试有所变化,但基本的考试框架和要求依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考试科目与内容司法考试通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笔试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与行政法:考查考生对宪法、行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理解,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能力。
2. 刑法:重点考查刑法的基本原理、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应用。
3. 民法: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考查考生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能力。
4. 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考查考生对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操作的理解。
5. 经济法:涉及反垄断法、税法、劳动法等,考查考生对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掌握。
6. 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考查考生对诉讼程序的理解和应用。
7.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考查考生对国际法律规范的了解。
考试形式与题型司法考试的笔试部分通常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题型可能包括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
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条文和案例的直接理解;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则更侧重于考查考生的法律分析和应用能力。
备考策略1. 系统学习:考生需要系统地学习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条文,构建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
2.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提高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 模拟练习:通过模拟考试,熟悉考试流程和题型,提高应试技巧。
4. 关注时事: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和司法实践,增强时效性。
考试准备1. 资料准备:准备相关的法律书籍、司法解释、案例汇编等资料。
2. 时间管理: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每个科目都有足够的复习时间。
3. 心理调适:保持良好的心态,减少考试焦虑,提高考试表现。
考试注意事项1. 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期间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作弊。
司考改革方案

司考改革方案司法考试(以下简称“司考”)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一种形式,由于其重要性和影响力,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司法部积极推进司考改革,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案,旨在提高司考质量和效率,保障司考公平公正。
本文将就司考改革方案进行探讨和评析。
一、改革方案之一:科目调整司考改革方案的首要目标之一是调整科目设置。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方案,司考将取消原有的合同法和宪法,而增加涉外法、国际经济法等新科目。
此举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家的司法发展需求,使司考内容更贴近实际司法实践,并更好地培养适应当今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人才。
此外,该方案还规定了各科目的考试形式和内容,力求科目之间的平衡,并引入了案例分析题和实际工作情境模拟题,旨在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二、改革方案之二:试卷评阅机制改革为了加强试卷评阅的公平性和客观性,司法部在改革方案中提出了试卷评阅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首先,实行双盲评卷制度,即评卷教师不得知道答卷作者的身份信息。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主观评价的干扰,确保评卷公正。
同时,该方案还明确了评分标准的具体要求,并提出了评卷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评卷工作进行自查和相互评教,以及由专家组成的抽查制度,确保评卷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改革方案之三:考试流程优化为了提高司考的效率和便利性,改革方案还对考试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
其中,引入了在线报名和资格初审等环节。
这使得考生不再需要亲自前往相关部门提交材料,大大减少了考生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此外,改革方案还规定了严格的考场纪律,要求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定,以维护考试的公平和秩序。
四、改革方案之四:考试结果申诉机制完善为了确保考试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司考改革方案还涉及到考试结果申诉机制的完善。
在该方案中,明确了考试成绩发布后的申诉期限、申诉方式和申诉处理程序,并规定了申诉处理结果的公示方式。
此外,还设立了专门的申诉委员会,负责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将更多的权力交给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以确保申诉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的及时更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自2002年组织首次司法考试,到2017年实现司法考试的圆满收官,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次司法考试。
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513万余人参加考试,截至目前有96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还有2万余人待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中,有近一半的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还有大量人员从事立法、行政执法、公司企业法务等法律工作,选拔储备了大量合格法律职业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力人才保障。
同时也看到,司法考试制度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让这项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加充分的作用,需要通过改革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眼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2017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规定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增加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校名师介绍:2017司法考试改革非法本

三校名师介绍:2017司法考试改革非法本有人可能很多次报名,而没有参加考试;你可能仅仅是第一次参加;你可能考了不止一次,却每次都是打酱油。
那么2016,是时候通过司考了,而这一次,对许多人都是最后一次了。
一、解读声明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仅称《意见》,下面基于《意见》部分内容进行相关关键字词的通常意义解读,《意见》的落实到位应以官方文件为准。
2016年应该来不及落实,下面讨论的是如果2017年落实的情况哦~什么人可以参加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B)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C)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即:∨可参加考试,×不可参加考试∨法律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含取得双证的专升本)∨非法学全日制本科+法学法律硕士学位及以上× 法学大专× 法学自考(函授、党校、网络)本科× 全日制法学本科但未获学位× 政治、行政管理、中共党史等专业,拿法学学位但不属于法学专业× 辅修法学本科专业∨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法律特殊规定地区除外哪些人需要参加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前: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还有国企私企的合规岗位(法律顾问)。
改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广义上的)、仲裁员;行政处罚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人员。
鼓励:立法、其他行政执法、法学教育科研工作者参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常见问题1.不是考试资格而是取得证书资格?答:您的理解很对。
报考的时候,也是会对学历学位等有要求的,但是报考时采取形式审查,在网上完成报名,网站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参加考试。
考试通过只是取得证书资格的三个条件之一。
学位学历方面的审核,主要是在考试通过后申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时候,因为此时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要求申请者提出相关的学历学位证件证明及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
司法考试发展历程

司法考试发展历程
司法考试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在中国改革开放后逐渐得到重视和发展。
下面是司法考试发展历程的简要介绍:
1. 1951年,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成立,开始进行司法人员考试,考试范围主要是出身、政治观点和信仰。
2. 1978年,司法部颁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干部考试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干部能力素质考试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3. 1984年,中国开始全国性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司法考试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加强和改进。
4. 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重点的司法人员考试,其中司法考试继续作为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重要标准。
5. 2002年,司法部颁布了《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条例》,标志着司法考试进入了一个稳步规范和科学化的新阶段。
6. 2007年,司法部颁发了《司法考试招生工作规定》,明确了司法考试考生的资格要求、考试的内容和程序、考试标准和评分方法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司法考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体来说,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和社会对司法人才需求的广泛,司法考试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发展。
正因为这样,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从业人员选拔的重要标准之一。
2017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全国司法考试科目

2017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全国司法考试科目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根据往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2017年司考报名工作将于2017年6月进行;
考试时间:2017年司考时间为9月23日、24日(具体时间为9月的第二个周末,节假日顺延)
司考科目:考试内容包含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报名入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统一官方报名入口)
成绩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备考攻略:历年真题司法书籍法大学习包司考题库练习课程讲解
司考考试按排: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
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
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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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

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一、调整上缴中央财政的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对组织实施司法考试成本测算和当前物价水平,从2017年起,司法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个考生30元调整为每个考生50元,全额缴入中央财政,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二、从严合理核定各地司法考试考试费收费标准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司法考试考试费标准核定工作,商请价格、财政部门核定考试费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试成本和考生人数等因素,按照国家考试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在考试费标准上限内从严合理核定。
各地核定考试费标准要符合工作实际需要,符合目前执行的考试费收费标准,充分考虑社会和考生的承受能力,确保最大限度减轻考生负担,确保考试经费对考试工作的有效保障。
考务费之外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已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考试费标准不得再作调整。
各地考试费标准在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司法部备案,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三、加强对司法考试收费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批准的考试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严格执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将司法考试考务费按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上缴。
司法考试经费要结合实际做好预算,做到长远规划、合理安排、规范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侵占等违规行为。
要厉行节约,发挥经费使用最大效益,研究制定科学的经费分配和管理办法,重点向基层倾斜、向困难地方倾斜、向创新和提高工作质量的项目上倾斜。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二》已公布

【导语】从中国普法获悉,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试卷⼆》已公布,中国普法原⽂如下: 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现予公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转载。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使⽤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试卷⼆ 提⽰: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上直接作答。
⼀、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与《刑法》完全⼀样,适⽤从旧兼从轻原则 B.⾏为时⽆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的⽅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财物致使被害⼈⾃杀⾝亡的,成⽴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3.关于刑事责任能⼒的认定,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失明,在⼤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 B.⼄是聋哑⼈,长期组织数名聋哑⼈在公共场所扒窃。
⼄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 C.丙服⽤安眠药陷⼊熟睡,致同床的婴⼉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 D.丁⼤醉后步⾏回家,嫌他⼈⼩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 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较,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付剩余的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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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改革“靴子落地”: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根据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义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所谓的“特定法律职业”,实施办法对此明确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
从“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看似相近的表述其实大有不同。
这意味着,今后想在上述四种职业之外的法律相关领域工作,也要先过“司考关”才行。
所以,哪些职业有可能“中奖”呢?《意见》也给了我们提示:“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事实上,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就已经隐藏着司考改革的“线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指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可见,通过提高整体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带动全社会法治程度的提升,是这次司法考试作出重大调整的原因所在。
按照目前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员额制改革,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将实行分类管理。
从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定义来看,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不是法官、检察官,自然也无须参加司法考试。
分析了这么多,最后问题来了:究竟什么样的人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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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通过这个被誉为“天下第一难”的考试呢?《意见》里也给出了答案,那就是:“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有志于此的小伙伴们,请自觉向这个标准看齐哦!拓展阅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有删改)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整体规划。
坚持遵循规律。
坚持积极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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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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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
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
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
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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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要坚持正确方向。
2.要坚持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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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坚持遵循规律。
4.要坚持积极稳妥。
”
四、建立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
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
改革后,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