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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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红河州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红河州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红河州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了加强红河州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分析,红河州决定制定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该方案全面考虑了红河州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强,具有指导性和实施性的意义。

第一,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红河州将加大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各类场所的安全性。

尤其是要加强对危化品企业、矿山企业、建筑工地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密切跟踪危险源,建立起健全的应急预案。

同时,在城乡交通、消防设施等方面也要加强建设,为防患于未然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创新。

红河州将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方面的合作交流,共同攻克关键技术难题。

同时,要加强对新兴行业的监管,确保其技术安全达到相应标准。

通过技术手段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降低安全事故风险。

第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

红河州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对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安全生产的公平公正。

第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红河州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安全知识。

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加强对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安全规程,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关注的安全生态。

红河州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红河州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体现,也是对未来安全生产工作的明确规划。

通过全面贯彻执行该方案,红河州必将取得更大的安全生产成果,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22年烤烟防雹减灾新模式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22年烤烟防雹减灾新模式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22年烤烟防雹减灾新模式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红政办函〔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22年烤烟防雹减灾新模式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弥勒市、泸西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红河州2022年烤烟防雹减灾新模式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0日红河州2022年烤烟防雹减灾新模式试点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红河州烤烟防雹减灾试点工作,不断挖掘现代烟草农业发展潜力,有效推动烤烟工作高质量发展,较好的实现财政增收、群众增产、企业增益的效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引入第三方气象服务机构,在弥勒市、泸西县开展科学、及时、精准、高效的烤烟专业化气象服务试点,推动烤烟气象服务实况数据准确率≥99%,预报预警准确率≥90%,专项专题服务准确率≥95%,防雹指挥准确率和及时性达100%。

2022年在试点区实现烤烟冰雹灾害赔损值比2017~2021年平均值降低40%左右。

二、主要任务(一)作业点建设州气象局要根据全州现有的作业点布局和设施设备进行科学规划,协调新增作业点的报批,做好火箭、无线通讯、视频监控等设备采购。

在弥勒市新增建设4个、泸西县新增建设3个半固定作业点。

弥勒市、泸西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新增作业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防雹减灾能力。

(二)专业气象服务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的内容包括:安装气象雷达;优化调整烤烟主产区防雹作业点布局,增加作业装备;配合省级建设总平台(昆明市)—州(蒙自市)—县市(弥勒市、泸西县)三级作业指挥平台;组建专家团队开展气象实况监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专项专题服务、协助人影作业指挥、烟叶植保等烤烟专业气象服务。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红政办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6日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1 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完善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政府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红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州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红政办发〔2017〕10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0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4日红河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各县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科学评议考核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全州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受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委托,会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红政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7月31日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家庭、其他单位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类5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活动,如婚丧嫁娶、节庆、乔迁等。

农村集体聚餐分为承办者自制加工食品和应承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凡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举办、承办者自律、申报登记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县、乡、村三级联动,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村(居)委会协助,实行村民报告登记与监管部门监督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等5个方案的通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等5个方案的通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等5个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红政办发〔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等5个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经八届州委第5次常委会议,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红河州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方案》《红河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公厕建设行动方案》《红河州农村污水治理及乡镇供水设施建设行动方案》《红河州高等级公路及沿线环境治理行动方案》《红河州道路交通秩序治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红河州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方案按照《红河州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红办发〔2016〕102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改拆结合、以拆为主,坚持依法治理、属地为主、综合治理,建立完善防控违法违规建筑的制度体系,健全整治违法违规建筑的长效机制,全面开展城乡违法违规建筑集中治理行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城乡发展面貌,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二、工作目标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建立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通过宣传教育、调查摸底、集中整治、依法处理、检查验收、常态巡视等多种手段,分时、分区、分类、分期对全州城乡违法违规建筑进行集中治理。

以城乡坝区、交通干线沿线、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全国重点乡镇、特色小镇、传统村落、各级各类示范村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建房规划建设许可制度,全面推进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红政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7〕3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8日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红政发〔2016〕9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儿童(含幼儿园儿童)、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适度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配套政策,管理、监督和指导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健康红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健康红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红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健康红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21〕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推进健康红河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1日推进健康红河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云南行动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13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高位推动,普及知识、提升素养,预防为主、早期干预,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完善服务、共建共享”基本原则,加快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动员全社会广泛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实施健康红河行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传染病发病率持续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人均预期寿命2022年接近、2030年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到2030年,全州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行为形成并持续巩固,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1. 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实施“七彩云南健康促进工程”以及“边疆健康文化建设”“民族医药亮彩”“公职人员健康引领”“健康促进县建设”等活动,加快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苏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制订的《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发挥责任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制订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目标。

根据我省高危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监管体制差异,在不同高危行业分三年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到2011年底,全省煤矿、非煤矿山(井工开采)、危险化学品、电力、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除外);到2012年底,非煤矿山(露天开采)、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除外);到2013年底,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体系完备、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风险预防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

二、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和内容。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应对疫情助企纾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应对疫情助企纾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红政办函〔2022〕52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应对疫情助企纾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红河州应对疫情助企纾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0日红河州应对疫情助企纾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巩固“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成果,助力企业达产达效,努力降低疫情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保障经济循环畅通、加快发展,制定政策措施如下: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一)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严格执行减税降费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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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txt丶︶ ̄喜欢的
歌,静静的听,喜欢的人,远远的看我笑了当初你不挺傲的吗现在您这是又玩哪出呢?红政
办发〔2006〕67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
现将《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
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
六日


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
产工作的决定》(红政发〔2005〕22号)、《云南省安监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
会保险的通知》(云安监管〔2003〕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针对全州高危行业安全
投入低、事故隐患多、安全基础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赔偿数额较大的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
通过政府引导和保险机构的宣传运作,企业上缴一定的保险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对企
业工伤事故实行承保。企业作为投保人,当其员工受到工伤等意外伤害时,可以按照合同的
约定,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履行主要的赔偿责任。通过实行浮动费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
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试点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由州安监局及各县市安监局具体协调试点商业保险公司,试行并
推动全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统一实施原则。为了集中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选择中国太
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红河公司)为红河州高危行
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为期2年的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试点,
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范围。
(三)规范操作的原则。为了避免理赔纠纷,切实减少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突出试点
工作的实效,必须规范操作。
1.采用实名制。投保时,生产经营单位需向保险公司提供该时点的用工名册,若有人员
变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动登记手续。
2.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人数参保率大于年平均从业人数的
80%。
3.商业保险公司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州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合理可行的意外伤
害保险实施方案。通过设计保险条款,明确除外责任、严格赔偿条件等,有效防止企业投保
后可能出现的忽略安全防范等消极现象,防范业主责任转移后的道德风险以及少数不法业主
可能发生的恶意伤害行为。
三、 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红河州辖区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
(二)意外伤害保险对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均可投保,为其在生产经营现场和指定生活区域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凡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属投
保单位管理的从业人员,均属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
四、保险责任、保费、保额和保障内容
(一)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与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
爆竹等高危行业相关的工作,在生产经营场所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对被
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此原因导致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经定点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公司对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支出的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实际医疗费用100元以
上部分,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
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渠道给付取得赔偿,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医
疗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且被保险
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费、保额和保障内容
全州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试点过程中的保费、保额和保障的具体内容由太保寿险红河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保险业的法律法规,本着有利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保险企业发展的
双赢原则,提出具体方案,由州安监局等部门审定后执行。
五、试点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成立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
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大会,进行启动宣传和动员,以个旧市
为启动县市,按步骤分片区推进。
(二)第二阶段:在先启动个旧市试点工作基础上,依次向建水、蒙自、开远、弥勒等
县市推进,并逐步向全州扩展。
(三)第三阶段:个旧市首批试点企业保险期满时。
州、县市安监部门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个旧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
伤害保险试点工作期满一个月前,对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以全面推
动全州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试点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
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充分运用意外伤害保
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
州、县安监部门要组织本部门人员和乡镇安监站人员,积极支持配合保险公司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督促属地企业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力求
整体推进。
太保寿险红河公司要以诚信为本,做好服务,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促进投保单位的安全
生产。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以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契机,根据辖区内高危行业的特点,
以事故多发,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不到位的企业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确定先期
试点目标,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监局等部门要把发展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规
划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引导、鼓励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自觉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探索安全生产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合作内容,并通过试点工作不断总结合作经验;加强与试点
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及时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与考核情况向试点保险公司反馈,帮助试点保险
公司运用费率杠杆调节手段促进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
(三)积极探索,提高质量
太保寿险红河公司要结合红河州的安全生产实际,认真开展市场调查与分析,探索开发
适销对路的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险种,不断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体
系。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
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不断创新服务内容,通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
协助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在责令投保人整改的同时将有
关情况抄送给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沟通,协调推进
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在试点期间,州、
县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七、罚则
在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
八、试点保险公司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细则,并报州安
监局审核同意。
九、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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