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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自法考改革以来,每年通过率保持在10%-15%。

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不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1]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1986 年, 我国首先确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

1995 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颁布实施, 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分别建立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2001 年6 月30 日, 九届人大第22 次会议通过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

两法修正案附则明确规定: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 这标志着, 合律师资格、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三项考试于一身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确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律师从业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的资格条件

律师从业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的资格条件

律师从业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的资格条件律师从业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要求:报考者需要年满18周岁,无年龄上限。

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申请者具有一定的社会经历和法律常识,有能力从事法律事务。

2. 文化程度要求:报考者需要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全日制专科学历(学制不低于3年)。

这是为了保证申请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有能力从事相关职业。

3. 法律职业资格要求:报考者需要已经取得或申请取得国家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包括律师、司法鉴定人、公证员等。

这是为了保证申请者已经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基本资格和实践经验。

4. 初次考试要求:初次报考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

此外,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考试费用,并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

5. 继续教育要求:持有律师从业资格证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的人员需要参加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国家规定的学时和学分,才能维持证书有效期和职业资格。

此外,还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此外,对于享受分数放宽地区的考生,如果分数达到A证分数线,可以颁发A证。

如果客观题考试达到A证分数线,但是主观题未达到分数线,可以先申请C证,分数还可以保留一年,第二年可以继续报名主观题考试,如果主观题考试分数线达到A证标准,就可以申请换发A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律师协会或司法厅。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司法考试将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doc

司法考试将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doc

2017年司法考试将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司法考试将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4日、25日开考。

今年上海报名司法考人数达26500人,同比去年增加6249人,增长率为31%。

这是记者8月30日从国家司法考试护考工作联席会上获得的信息。

71岁长者也来报考从今年全国和上海的报名情况看,人数都明显增加。

全国报名人数58.8万,同比去年增长21%。

上海报名人数也是创下历史新高。

报名者中,最大年龄71岁,平均年龄27岁。

业内人士分析,今年司法考报名人数激增,与《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有关。

根据《意见》规定,今后,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各项改革措施将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司法考试今后将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人员范围和准入门槛都将发生改变。

今年司法考报名,不仅人数增加较多,应试人员结构也有较大变化。

市司法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报名人员中,本科在读4550人,占17.2%;户籍异地报名12112人,占总数45.7%,较去年明显提高。

法学专业人数占比51.6%,非法学类专业报名人数明显增长,占比48.4%。

非法学类专业报名人数猛增,业内人士分析可能与《意见》出台相关。

2015年司法考上海应考者通过率为26.7%,授予法律职业资格3714人。

根据《意见》,今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入门槛更严格,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也就是说,以前,无论是不是法学专业,只要有本科学历,就能参加司法考试;改革后,对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来说,如果想参加这项考试,恐怕要进修法学第二学位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法考的资格条件

法考的资格条件

法考的资格条件一、报名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要求:21周岁以上,法学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及其他规定条件的人员年龄要求相应降低,具体要求参照当年司法部公布的有关政策;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能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规定;4.在过去8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5.身体健康,符合司法部公布的有关健康标准。

二、学历要求1.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已取得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资格;3.已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并进入体检环节;4.中央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职业单位工作满2年。

三、工作经历和培训1.在法律职业单位工作满2年,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2.申请司法鉴定考试的考生,需具备该领域专业技术职称或实际工作经验满3年;3.参加司法考试前,需要完成司法培训课程,并获得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四、其他要求1.考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务员纪律规定,不得参与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考生需熟悉法律、法规、制度,掌握有关基础知识、基本理论、重要案例、实务经验和国际法律情况的相关内容;3.了解并熟悉司法部公布的有关政策和考试规则,认真做好报考及考试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1.法律知识储备2.实践经验3.反复练习通过反复练习,可以巩固知识、增强记忆、提高应试能力。

考生可以通过大量阅读、笔记、练习题等方式,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提高对问题的解决能力和应对能力,并在答题技巧和应对方法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

4.审题认真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在处理法律案件时审题认真是必不可少的一点。

同样地,在法考时,在答题前需要仔细阅读题目,认真理解题意,明确要求。

反复审题可以帮助考生避免因理解不清导致偏差答题,提高答题准确度。

5.备考计划规划考生在准备法考时,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备考计划,合理分配好学习时间和内容,制定出针对性学习的目标和策略,从而提高学习效率和复习效果,确保能够更好地应对考试。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范文最新推荐------------------------------------------------------《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1 / 36——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资格证

法律职业资格证

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的证书,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其他法律职业对该证书没有硬性要求。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公布)等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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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改革:法律顾问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明年起,“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正式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8月28日,法官法、检察官法等8部涉及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

此次,《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司考制度的衔接等问题。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这项改革措施将于明年正式实施。

哪些人员应该取得法律资格证书?“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则没有这一要求。

”邓昌友介绍。

此次,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草案规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

邓昌友表示,为做好有效衔接,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008年司法考试改革-[转贴]合同法复习方法-一、根基――法条ﻭ法条是司法考试的命题依据与解题依据,是司考不容置疑的核心,是司考的命脉,对合同法尤为如此。

2005年,合同法部分共有题目8道,单选题3道,多选题5道,占13分,内容涉及缔约过失、合同成立、合同解释规则、保证期间的性质、连带保证、试用买卖、承揽合同、无名合同等,其中合同解释规则、无名合同主要涉及理论,其余部分仍是考核法条。

整个合同法的复习,就应围绕法条展开。

以此为指导思想,合同法法条的复习应分为三阶段:ﻪ第一,教材阶段。

看教材是为了为看法条打下基础,而不是为了拿分。

司考指定教材编得极其没有针对性,*看教材通过考试是天方夜谭,拿分只能*法条。

那么为什么不直接看法条?因为直接看法条是万万看不懂的,没有对合同法基本术语、基本制度、基本理念的大体概念,法条中许多词语会只识其字不明其意,而且由于胸中毫无框架,法条稍一多看就会有散乱之感,看得越多越会引起混乱。

所以,复习仍须以教材为始。

看教材时,牢记此时只是为下一步打下基础,拿分过关不在此刻。

故不须死记硬背什么,而是要以理解为主,理解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并体会合同法中意思自治、身份平等、诚实信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精神。

ﻭ第二,法条阶段。

主要功夫应用在此时。

切记看法条要从头到尾地看,不要有遗漏。

许多辅导书上对合同法重要法条放在一起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把相关法条进行了归纳与类比,这些很有帮助,但一定要记住,这些总结与归纳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对法条有通盘掌握基础上的。

点睛是在画龙之后才有此一笔,若全龙尚无,只有此一笔点睛,便不成其为画,也毫无价值了。

归纳类比是对法条有了全盘掌握之后,打破章节、框架界限的一个融会贯通的作业,而若无全盘架构,何谈融会贯通?所以,合同法法条一定要从头到尾、一条不落地看,在此基础上,用自己的总结与他人的总结进行提高。

ﻪﻭ举例说明从头到尾看法条的好处。

甲向乙欠款1万元,将自己的一套高级音响交付给乙设立质押,后因不可抗力致音响被毁,风险如何承担?许多考生知道合同法第142条“风险随交付转移”的规则,于是认为既然甲已对乙完成交付,应由乙承担损失。

然而,如果我们是从头到尾地看法条,就会注意到,第142条是分则买卖合同中的一条规定,而不是规定在总则中。

这就意味着,“风险随交付转移”的规则只适用于买卖合同,对其它合同并不适用。

在非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中,“物品损失,物主承担”是当然之理,故本题应由甲承担损失。

在法典篇章结构、相邻法条之间的关连中,蕴含有许多重要信息,从头到尾地看法条,我们就不会遗漏它们;而且有利于我们形成整体框架,为第二境界的体系化工作做准备。

ﻪ第三,做题阶段。

考试考的是考试水平,考试水平与实际水平从来就是两张皮。

当法条阶段完成后(即至少把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看了三遍),实际水平已经形成,以下的作业就是要尽量把考试水平这个“虚高”提上去。

提高考试水平的最佳方法,就是做题,在战争中学习战争;其中,真题是首先要做而且要做熟的。

做真题之外的模拟题时,由于市面上的题集良莠不齐,差的题集做起来有损无益,故一定要注意题集的质量。

任一道题做错了,都要找到法条依据,无法条依据的找到理论依据,然后把错题集中,便于以后常常浏览,一个盲点一旦发现,便彻底清除。

ﻭ教材阶段是完成战略包围,法条阶段是聚歼敌军主力,做题阶段是追剿敌军残部。

ﻪ二、进阶――体系化ﻭ大陆法系民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体系化,各个概念、法条、制度构成一个金字塔状的结构,相互关连,次序井然。

合同法尤其如此。

合同法复习虽以法条为核心,但切忌看法条看得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合同法本来就是一张网,只是为了编纂法典方便,才把网上的一个个点在形式上、或者说在想象中分割开来,给予编号,便于利用。

那么,我们也应把法条还原到网中去认识和把握。

ﻭ合同法分总则与分则,总则无非是按照合同的自然生灭变更过程分为: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六部分;再细分,如合同效力,无非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个问题;再细分,如效力待定无非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签订合同、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三种情况;再细分,如对无权代理考试无非考察追认权、对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个考点,其中最重要的,是表见代理;再向下细分,表见代理无非四个要件、一个效果;四个要件中,百考不厌的,是何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具体分为有交易习惯与无交易习惯但有证明文件两种情况,同时排除盗用与借用证明文件这两种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如下图:订立有效ﻭ效力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签订合同ﻪﻭ合同法履行可撤销追认权ﻪ总则保全效力待定无权代理相对人的保护无权代理变更解除无权处分表见代理要件有代理权外观有交易习惯ﻭ违约责任效果有理由相信无交易习惯而ﻪ为法律行为有证明文件ﻪﻭ复习合同法,一定要象这样胸中有全局框架,再向下一层一层地充实。

复习到最后,若要宏观,可以在一张巴掌大的纸上勾勒出合同法的整体框架;若要微观,可以沿着一条条枝蔓线索追寻到一个个知识点。

这样,在复习中,遇到新的知识,便知道把它放在那里,越学体系越完整,脉络越清晰,而不是越学越杂乱混淆;在考试时,遇到选择题,就可以顺藤摸瓜,直追到点;做大的分析题,就可以象一个中药辅掌柜,知道在大而有序的药柜面前,打开哪几个抽屉取药去配药材。

ﻪﻭ三、通明――理论如今的司法考试,越来越注重理论性与综合性。

直接考法条识记的越来越少,大量合同法题目,都是以案例形式出现,考察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此时,若无相当的理论素养为基础,对法条准确自如的运用就很难。

更不消说,每年都有一定的无直接法条依据的题目,更是直接对考生的理论能力提出了要求。

ﻭ举例说明,2004年卷四第二大题第3、4小题,考察一房二卖中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该题无直接的法条依据。

这是一个百考不厌的考点,该题与99年试卷二42题――一幅名画的一物二卖,02年试卷三59题――一幢房屋的一物二卖,命题点与命题思路都是完全一样的。

以上题目都建立在一个理论基础之上,即一个物权变动模式:“合同+公示方法=物权变动”。

凡因合同发生的所有权设立、变更、消灭,都须遵循此模式,即有效合同与公示方法(登记、交付)两要件同时具备,才能变动所有权。

若欠缺公示要件,则导致所有权变动不发生,但并不影响另一要件,即合同的效力。

在一物二卖情况下,只需根据此模式牢记三点:其一,所有买卖合同均有效;其二,有公示的取得所有权;其三,无公示的根据合同要求违约责任。

则一切一物二卖的题目,无论如何花样翻新都无法逃脱手掌。

物权变动模式的运用不止于一物二卖,03年卷三第8题是一道关于用益物权设立的题目,“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该案如何处理?乍一看无直接法律依据,许多考生便不知如何入手,实际上该题运用物权变动模式就可以迎刃而解。

乙为甲设立的是地役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其设立便须遵循物权变动模式;甲乙之间只有合同,无公示方法即登记,所以,地役权并未设立;答案选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ﻪﻭ以上可以看出,物权变动模式的掌控范围极广,它是要为所有因交易发生的物权设立、变更、消灭建立一个共通的模型。

通过此模式,我们就可以清晰地判断,一项交易是否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以及何时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并清晰地区分一项交易在物权法上的效力和在债权法上的效力。

ﻪﻭ合同法中有许多这样隐藏的线索,它们衍生了无数规则、法条和考点,它们犹如一根根若隐若现的红线,把合同法中貌似不相干的知识点串联起来,保障着合同法基本的价值取向。

这些理论线索犹如任督二脉,一旦打通,就可以使我们的功力提升一个层次。

在考试时,这些理论指针犹如北极星,使我们在茫茫如海的题干信息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致迷失方向。

ﻪ司考越来越科学化、规范化,科学规范的法律是理论的,科学规范的司考也必将是理论的。

ﻪﻭ综上所述,法条是根基,体系化是进阶之道,通过理论达到通明之境,代表了合同法复习的三层境界,事实上,也是民法复习的三层境界。

法条是核心,是材料,以体系化的方法将其形成格局、筑成结构,再以理论融会贯通之,此乃合同法及民法复习的至善之境。

ﻭ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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