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序号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裁量情形罚款裁量细化标准(“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2、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3、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仍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仍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一级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二级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一次被发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二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三次以上被发现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一次被发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二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三次以上被发现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拒绝、阻挠、干涉行为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拒绝、阻挠、干涉行为一般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拒绝、阻挠、干涉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赵丽君(隆市监罚〔2021〕189号)

赵丽君(隆市监罚〔2021〕18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疫情防控【发文案号】隆市监罚〔2021〕18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3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3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3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3016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30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7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30139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29738000000 【处罚日期】2021.11.17【处罚机关】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隆阳区【处罚对象】赵丽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12:22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罚〔 2021 〕 189号当事人:隆阳区恋锅鸭爪爪饭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502MA6N******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五洲国际广场 9栋 201-229 号经营者:赵丽君身份证号码: 53300119******7567联系电话: 187****805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1 年 7 月 17 日,根据上级督查通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五洲国际广场 9 栋 201-229号的当事人店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店铺正处于营业状态,经营场所门头悬挂“恋锅鸭爪爪"招牌,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名称:隆阳区恋锅鸭爪爪饭店)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年月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年月日起实施。
这是继年食品卫生法(试行)、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作者注:立法的其他形式包括法的创制、认可和废止。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第页】,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作者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第页】。
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
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
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
尽管如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
法律上食品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法律上食品行政处罚包括哪些•食品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行政处罚包括哪些食品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代军(成锦市监处〔2021〕51010421000725号)

代军(成锦市监处〔2021〕51010421000725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锦市监处〔2021〕510104210007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701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1.07.27【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锦江区【处罚对象】代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4:52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锦市监处〔2021〕51010421000725 号当事人:代军主体资格证照名称:CD9369048199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0104MA68HJKM7Y住所(住址):成都市锦江区柳江街道榕声路 72 号 1 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代军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139****6090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柳江街道榕声路 72 号 1 层(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花鲢鱼及黔鱼进行抽样检验。
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花鲢鱼《检验报告》(NO.ZARE20210404366),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出具的黔鱼《检验报告》(NO.ZARE20210404375),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1. 引言食品安全是一个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进行介绍和解读。
2.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制定依据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2.1 公正公平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坚决维护公众利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2 适度惩罚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应当能够起到威慑作用,使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要考虑到违法者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度的惩罚。
2.3 法律法规一致性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应当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保持有序和连贯。
3.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主要包括对以下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等措施:3.1 销售伪劣食品•销售伪劣食品的经营者,根据违法销售的食品数量和销售额,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同时还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许可证。
3.2 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的生产者,根据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超标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3 食品生产加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生产加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者,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4 违反食品标签法律法规•违反食品标签法律法规的食品经营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5 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违法销售的食品数量和后果,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6 伪造食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伪造食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处以较高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许可证。
4.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执行机制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有效执行,我国建立了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五条禁止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四)食品中添加药品;(五)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七)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八)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其他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吴磊(成温市监处〔2021〕51012321000247号)
吴磊(成温市监处〔2021〕51012321000247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疫情防控【发文案号】成温市监处〔2021〕5101232100024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6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501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4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4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5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000【处罚日期】2021.06.17【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温江区【处罚对象】吴磊【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39:48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成温行处〔2021〕128 号当事人:温江区弄鱼娃鲜鱼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5XXXX经营场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南浦路西段 118 号附 102、103经营者:吴磊身份证号码:510123****联系电话:173****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万盛社区杨柳西路中段224 号2021 年 3 月 24 日,本局收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SWJQ20210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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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四条
第(七)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八)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第(九)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
2、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四条
第(六)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拒绝、阻挠、干涉行为较轻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拒绝、阻挠、干涉行为一般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拒绝、阻挠、干涉较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款
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第(六)项
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八)项
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九)项
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七)项
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未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九)项
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项
第四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五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二)项
第四十六条、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
3、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裁量情形
罚款裁量细化标准
(“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四十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第四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一次被发现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二次被发现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三次以上被发现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仍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
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
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
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三)项
第四十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仍未改正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
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
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未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四十五条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
第一百零二条
第四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项
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五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
第四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六)项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一级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