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管理制度-药品退货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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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最新版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为修改后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共184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药品gsp退货管理制度

药品gsp退货管理制度

药品gsp退货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于人们的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市民的用药安全,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药品供应链管理至关重要。

药品供应链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退货管理制度。

药品GSP退货管理制度是指在GSP(Good Supply Practice)标准下,对药品的退货进行规范管理和控制,以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链的稳定运作。

二、制度内容1. 退货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药品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的药品GSP退货管理。

2. 退货流程:药品GSP退货管理流程应明确退货的原因和程序,包括从退货申请到处理和记录等环节的规范操作流程。

退货申请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退货应及时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退货应予以拒绝。

3. 退货条件:药品GSP退货管理制度中应规定了药品退货的条件和标准,例如药品过期、破损、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可进行退货。

同时,应规定了退货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信息,以确保退货的合法合规。

4. 退货责任:药品GSP退货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包括药品经营企业的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等。

对于药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退货,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 退货记录和报告:药品GSP退货管理制度中应规定对退货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的要求,包括退货的数量、原因、处理方式、责任人等信息的记录,以便日后的追溯和监督。

6. 退货监督和评估:药品GSP退货管理制度应制定监督和评估机制,对退货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转。

7. 退货处置:药品GSP退货管理制度应规定了药品退货后的处置方式,包括退货药品的处置、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药品,应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例如销毁或退回生产企业等。

8. 退货风险管理:药品GSP退货管理制度应对可能存在的退货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者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

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者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0-11-16实施日期2000-11-16实效性有效发布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

《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药品GSP退货管理制度

药品GSP退货管理制度

药品GSP退货管理制度文件名称药品退货管理制度文件编号XX-XX-039-00执行日期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分发部门1.目的为了加强对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管理,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品退货的管理。

3职责3.1销售员:负责销后退回药品的确认、核实工作;3.2采购员:负责购进退出药品的质量查询工作;3.3验收员:负责销后退回药品的验收工作;3.4仓管员:负责退货药品的搬运、转仓作业;3.5质管员:负责监督指导各岗位人员执行本制度。

4.内容4.1定义4.1.1退货药品包括〃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的药品;4.1.2销后退回的药品是指客户的原因要求退货的药品,由客户退回给本企业;4.1.3购进退出的药品是指非内在质量原因的在库药品退货和拒收药品退出,由本企业退出给供货商。

4.2储运部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

4.3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凡无正当理由或责任不应由本公司承担的退换货要求,原则上不予受理。

特殊情况由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退换货。

4.4销后退回药品的管理4.4.1未接到业务部开具的退货(凭证)通知单或质量管理部的通知,收货员、验收员或保管员不得擅自接收退货药品;4.4.2所有销后退回的药品,应由业务部通过查询销售记录予以核实,确认为本公司所销售药品,才能办理退货手续,与销售记录不符的,不能办理退货手续;4.4.3销后退回的药品到货后,应由仓管员严格按《药品收货检查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检查。

并将通过收货检查的药品存放于相应库区的待验区;4.4.4验收员应对退回的药品严格按《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及验收程序逐批验收。

必要时应加大验收抽样的比例,对外包装有疑问地退回药品,应逐件逐盒检查,并作出合格与不合格判定。

合格后方可入合格品区;4.4.5判定为不合格的药品,应报质量管理部进行确认后,将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存放,等待处理;4.4.6质量无问题,因其它原因需退给供货方的药品,应通知业务部门及时处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而制定的。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要求企业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同时,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在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方面,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并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同时,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总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而制定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药品质量控制,保证药品质量。

同时,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虚假、欺骗行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以实现质量目标。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谋划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分和验收、养护等组织。

药品检验部分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职员与培训第十条企业首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度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谋划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药库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药库药品退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药库药品退货管理,提高药品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特制定本药库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库内药品的退货管理,包括因质量问题、过期等原因需退货的药品。

三、退货原则1. 药品质量问题:药库药品经质检验发现质量问题,需立即通知供应商,并及时申请退货;2. 药品过期:药品过期后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退货;3. 其他原因:如进货错误、数量过多等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退货。

四、退货程序1. 药品退货应有明确的申请流程,由药库管理员负责办理退货手续;2. 在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或过期后,应立即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程序办理退货手续;3. 填写退货申请表,明确退货原因、药品名称、批号及数量,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核;4. 审核通过后,向供应商发出退货通知,约定退货时间地点;5. 整理好需要退货的药品,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供应商,并保存好退货单据、记录;6. 提前告知财务部门,等待退款到账。

五、退货管理记录1. 每次药品退货需做好相应的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批号、数量、退货原因、退货时间等信息;2. 将退货记录及相关单据按规定保存,备查;3. 定期对退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管理。

六、退货后续处理1. 接到退货通知后,供应商应及时检验退回的药品是否完整、完好;2. 按照协议退款或更换药品;3. 供应商应对退回的药品进行处理,销毁或重新检验后再进行销售。

七、违规处理任何违反药品退货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药库的药品退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九、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便是药库药品退货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规范药库药品的退货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药品管理的效率和责任性。

希望全体药库人员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规范的医疗环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范本模板】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07月20日发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ﻫ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公布时刻2000-11-16实施日期2000-11-16实效性有效公布机构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按照《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讲明。

《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讲明。

第二章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治理第一节治理职责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要紧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等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三)负责企业质量治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治理职能;(四)审定企业质量治理制度;(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治理工作的重大咨询题;(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当设置质量治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治理组、质量验收组。

批发企业和直截了当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当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养护组织。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置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同意质量治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治理机构的要紧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治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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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退货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加强对销售退回药品、购进药品退出和退换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已销售的由客户退回公司的药品和本公司购进后退回供货方的药品。

四、责任:
业务部:负责接待销后退回和采购退出药品事宜,填写《退出(回)药品质量验收入库通知单》。

验收员:负责销后退回、采购退出药品的验收。

保管员:负责填写《药品退货记录》。

质管员:负责对退货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五、内容:
1 退回药品的范围
A. 本公司销售的药品;
B. 在药品有效期内的药品;
C. 质量合格的药品;
D. 经确认为本公司负责的不合格药品;
E. 客户补差、换货、冲账等要求的药品;
2 销后退回药品的接收
A 业务部接到客户退货的申请后,应核对有关记录和单据,确认是否为本公司经营销售药品。

B 当确认为本公司销售的药品后,业务员应将退货药品的详细情况及时填写《退出(回)药品质量验收入库通知单》,并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传递到验收员和保管员,以备收货验收退回药品。

3 销后退回药品的收货
A 销后退回药品由保管员按《退出(回)药品质量验收入库通知单》进行确认。

B 退货药品由保管员存放在退货区,挂黄牌标识,在待验期间应当保持其规定的储存条件。

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做好退货记录。

C 当发现包装破损、代用包装或其它异状包装,应开箱细点药品名称、数量、批号、生产厂家等。

D 收货完毕,保管员应在《退出(回)药品质量验收入库通知单》上记录。

E 当发现有与《退出(回)药品质量验收入库通知单》不符的,保管员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与客户联系。

F 保管员通过对《退出(回)药品质量验收入库通知单》上退回药品的实收数,批号、有效期等信息的核对,无误后通知验收员验收。

G 未接到退货单或相关批件,验收员或保管员不得擅自接受退货药品。

4 销后退回药品的验收
A 验收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仓库退货区内按《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中有关进货验收的要求,对销后退回药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应加强退回药品的验收质量控制,必要时应加大验收抽样比例,对外包装有疑问的退回药品,应按最小销售单元逐件检查。

B 所有退回的药品,均应按购进药品的验收标准重新进行验收,并做出明确的质量结论,合格后方可入合格品库,整件包装完好的每批至少开箱检查两件,对外包装有疑问的退回药品,应按最小销售单元逐件检查,必要时应抽样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所有退回的药品,均应按购进药品的验收标准重新进行验收,并做出明确的质量结论,合格后方可入合格品库。

C 经验收合格的药品,保管员记录后按《药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执行,将药品移入合格区存放;验收不合格的药品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执行,将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并挂红色标志牌进行控制性管理。

D 验收过程中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填写《药品拒收通知单》并报质量管理部进行
确认,经质管部确定为不合格药品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质保协议内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处理,严格控制不合格药品流向,把好药品质量关。

E 冷藏药品的退回,退回冷藏药品时应当由退货方提供药品售出期间的储存、运输温度记录凭证,确认符合冷藏条件后方可退货。

5.采购退出药品的管理
A对采购后退回供货单位的药品应当注明退货原因。

B业务人员和供货方协调好退出药品的货款及票据的处理工作。

C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打印采购药品退出通知单,传递给保管员、财务部、业务员。

D由保管员将退出药品核对后移至退货区。

E由业务员将退出药品发运至供货方。

F财务部做好货款催回及退票工作。

并做好退货记录。

6.做好退货记录,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退货记录保存5年。

认真、及时、规范地作好退货药品控制的各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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