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反馈意见问题汇总
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

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厦门市智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时存在实物出资的情况,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多普诊断仪)为不合格商品,予以退回处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小轿车)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实物出资的来源,出资瑕疵的整改情况,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最早由林伟、王虹1997年设立,2004年3月林伟将其持有的80%公司股权转让予梅国赠56%、梅选杰24%;王虹将其持有的20%公司股权转让予梅选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林伟、王虹的履历情况,与梅国赠、梅选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安排;林伟、王虹2004年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原因,转让作价依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国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9月,梅国赠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选举董事梅选杰担任公司董事长,聘请陈坚担任公司总经理。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部门对梅国赠涉嫌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情况、处理结果,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梅国赠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化;上述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创业板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与优化

创业板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与优化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创业板作为资本市场的一支新军,凭借着其更为开放的上市标准和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度,吸引了不少新兴产业公司的加入。
这些公司往往风险高、成长性强,而其治理结构的优化,不仅是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引入外部融资和其他资源的必要前提。
一、创业板公司治理的现状自成立以来,创业板的市场规模和企业数量不断稳步上升,其中也涌现出大量的创业公司。
不少创业公司由于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而走上破产之路,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大多与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有关。
我国目前的创业板公司治理结构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 控制股东约束不足:创业板公司股权分散度高,控制股东往往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约束。
2. 独立董事配置不足:创业板企业独立董事的占比较低,缺乏对于控制股东的制约力。
3. 治理结构不够健全:创业板中大多数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如内部审计不规范、董事会职能不充分等。
以上问题导致创业板企业的内部管理和财务透明度不高,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投资者的信心。
二、创业板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针对创业板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建设:1. 完善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是一种目前非常推崇的管理手段,可以有效地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干劲和对公司的忠诚度。
针对创业板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管理规范不健全、员工流动性大等现象,实行与股权激励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减少企业人员流失问题。
2. 资深独立董事占比应增加:独立董事起到监管和制衡控股股东的作用,创业板公司应加大独立董事配置的力度,从而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3.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其作用不言而喻。
创业板公司治理结构中,很多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搭建较为薄弱,应加强内部审计体系的建设,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加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的努力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篇一:2016年3月再融资反馈意见】2016年2月29日-2016年4月1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共45家公司)一、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12/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的业务资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10月申请人分别收到深交所问询函1份、关注函1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问询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人的整改措施(如涉及)。
4.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2015年全年业绩预告(或快报)的相关情况,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关“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9/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亿元/用于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项目、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和王府井 o2o 全渠道项目)1.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1.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
2.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的,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答: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一)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二)历史上存在改制瑕疵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关于发行人产品及核心技术。
招股说明书显示,国内甾体药物原料及生产工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黄姜等薯蓣科植物为起始原料,以化学合成的方式制取甾体药物原料双烯;另一种是以玉米等谷物为原料,从榨取玉米油后的植物残渣中提取植物甾醇,并通过微生物转化的方式制取甾体药物原料雄烯二酮。
发行人采用的是第二种生产工艺,发行人核心技术体现在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对微生物转化技术所需的菌种进行基因改造,获得高转化率的菌种,发行人报告期内通过技术研发,将产品的转化率提升了约三分之一。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分别以双烯、雄烯二酮做为甾体药物原料两种生产工艺的技术水平及特点、优劣势,以及市场格局,包括不限于各自在甾体药物原料市场中的份额、采购单价、产品转化率等;补充披露甾体药物原料产业发展的历程及趋势,相关原料产业的技术替代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以双烯、雄烯二酮作为原料的各自比例、变动情况及趋势;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以雄烯二酮作为甾体药物原料的生产工艺是否成熟、产业格局是否稳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客户是否稳定。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来源及取得方式,发行人主要的核心技术是否为外部取得、是否对发行人技术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以及在主营业务及产品中的应用;补充披露发行人就防止非专利技术泄密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有效性,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技术泄密风险;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是否涉及竞业禁止、职务发明等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风险。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下的相关建议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下的相关建议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我对于创业板注册制具有热切关注,并希望能够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望推动该更为顺利地进行。
创业板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推动资本市场向全面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市场监管、提升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和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迈出新的坚实步伐。
在这次中,我认为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一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注册制过程中,应加大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确保上市公司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
可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力度,对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予以整改。
同时,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独立审查,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靠性。
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要加强对于市场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等的违规行为的查处效果。
可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措施。
同时,加强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监控,及时防范和打击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中介机构作为市场运行的重要参与者,其监管力度不足可能会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从而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在注册制中,应建立有效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要建立起长效机制,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评价和监督。
可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中介机构行为准则,从而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市场参与能力。
四是完善退市机制。
注册制应加强对市场中不良公司的清退机制,防止不良公司的持续存在和扩大化。
可以适度放松对发行上市条件的要求,但在后期退市机制上要加大力度。
可以引入一些非自愿退市的条件,如连续亏损、违规行为、严重关联交易等。
同时,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应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创业板、中小板等平台进行融资,并提供更多的政策和经济支持。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
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发行人前次首发申请于2018年7月被否决。
请发行人说明:前次IPO申报否决的原因,两次申报情况的差异及意见落实情况。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是否发生变更,如变更,请说明原因。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5年12月股转系统挂牌,2016年9月向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肥庐熙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汪德江、尹锋、冯琰和梁宏等7人定向发行股份,2017年6月终止挂牌。
2018年以来发生多次股权变动。
请发行人:(1)2018年8月冯琰将其所持发行人2.22%股份转让给崔岭,2018年9月崔岭将上述2.22%股份平价转让给十月吴巽。
说明冯琰、崔岭的个人简历,2018年8月冯琰退出的原因,崔岭短暂受让发行人股权后退出的原因。
崔岭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来源,款项支付情况。
十月吴巽的基本情况,实际从事的业务及与发行人业务关系,受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资金来源,与冯琰、崔岭的关系,上述股权变动是否真实,款项是否实际支付,股权变动定价依据、是否公允。
冯琰、崔岭、十月吴巽对外投资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或股东的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形,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2)2015年欣金瑞智以1.81元/单位出资额的价格入股发行人持股49.00%。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篇一:2016年3月再融资反馈意见】2016年2月29日-2016年4月1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共45家公司)一、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12/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的业务资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10月申请人分别收到深交所问询函1份、关注函1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问询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人的整改措施(如涉及)。
4.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2015年全年业绩预告(或快报)的相关情况,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关“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9/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亿元/用于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项目、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和王府井 o2o 全渠道项目)1.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整理)创业板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毕晓颖)
创业板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毕晓颖,现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处长
第一段录音
技术出资问题:职务成果问题
集体股份有偿转让给个人的,如已履行完毕程序,则无需再到省政府确认。
同一业务的判定:同一类别的业务,如上下游关系,供应商、客户、技术、工艺相同的业务
4、看股东与公司的业务发展关系,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
如股东刚入股,就成为公司客户,有问题。
另外还关注创投还投了哪些企业,这些企业经营的业务与发行是否相同或类似,客户、供应商是否相同。
6、商业性的机构、非权威的机构评的荣誉,就不要披露了。
拿不到数据可以申请豁免披露,如果理由充分,则可以豁免披露。
引用竞争对手的数据要慎重,即使报行业协会的数据,可能也有问题,怕有纠纷。
无控制人,那么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须核查。
第二段录音
社会责任:主要关注五险一金。
发行上市前,符合条件的所有员工要缴纳。
历史上欠缴的,只要不处罚,不追究,充分披露即可。
高新企业资格的问题:很多解释为统计口径的差异,一般也认可。
非关联化的问题:非关联化后,仍然有交易,存在利益输送疑点的,是有问题的。
第三段录音
1、创新问题:列了一大堆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没用。
如果不是主业的核心技术,就没必
要披露了。
4、选择性披露:业务技术和财务部分的可比上市公司不一致的问题
6、逻辑性:反馈意见回复有些直接放在招股书,缺乏逻辑性。
1、关于带着问题申报,以后会越来越严,可能要谈话。
3、目前发现的私自调整的较多。
高校有关企业反馈问题汇总
高校有关企业案例反馈问题汇总300040 九洲电气十四、关于发行人专利事宜(一)公司技术的主要来源以及合作研发技术的权利归属经我们核查并依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履行完成或目前正在履行的、可能涉及到其经营中使用的知识产权归属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1)发行人与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签订的《完美无谐波污染中压大功率交流变频调速系统合作开发技术协议》。
前述协议约定,前述项目技术成果属双方所有,双方各占50%,任何一方不得独自转让或者与其他单位联营生产。
经核查,该合同已履行完毕。
(2)发行人与清华大学签订的《无速度传感器矢量控制多电平变频器技术开发合同书》。
前述协议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行人与清华大学共同所有,如向第三方转让或申请专利权,需经双方协商同意。
发行人拥有对合同执行过程产生的科研成果进行后续开发并取得后续开发成果所有权的权利。
经核查,该合同已履行完毕。
(3)发行人与哈工大签订的《兆瓦级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组功率变换器控制器科研技术合同书》。
前述协议约定,该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由发行人和哈工大共享,该合同项下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发行人和哈工大共享。
(4)发行人与哈工大签订的《兆瓦级双馈风力发电变流器控制器科研技术合同》。
前述协议约定,因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发行人和哈工大共同拥有。
专利申请权由发行人和哈工大共同拥有,发行人有优先免费使用的权利,未经双方许可不得转让。
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发行人和哈工大独立拥有。
发行人有权利用该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并拥有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
(5)发行人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签订的《基于软开关技术的高频开关电源模块的研制科研技术合同书》。
前述协议约定技术成果归发行人所有。
(6)发行人与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及双菱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申请并签订《“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先进能源领域大功率风电机组研制与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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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反馈意见问题汇总一、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股东出资1、请发行人从实际影响出发并依据相关规则说明并披露认定A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除了招股说明书已明确披露之外,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股东A、B、C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的股份、权益、知识产权,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说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A、B、C(关联企业)均无实际经营业务的依据;D、E、F(公司主要股东)之间是否为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股份代持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原有限公司的两项专利“A”和“B”仍然没有完成专利权属的变更。
请发行人说明:(1)未完成专利权属变更的原因,预计办理完毕的时间。
(2)上述专利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及其资产价值。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分别对该项事实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明确发表意见。
6、发行人于2008年6月22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A公司发行300万股股份,每股定价6.5元。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律师:(1)说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合法性、表决程序和结果的有效性,并补充披露每股定价的依据、方法,说明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2)对其他历次股权转让中每股定价的依据、方法和公允性进行说明。
7、请保荐机构解释为何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共同控制及其界定依据,请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二、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关联方A、B、C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东情况、出资方式、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比例、工商登记、实际从事的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A、B、C(公司主要股东)过去和现在与D(曾经的关联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200X年X月X日受让关联公司两项技术,合同有效期均为五年。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合同生效后的履行情况。
4、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原关联企业转让后还使用与发行人同样字号的原因,解释公司子公司与其他相关企业字号相同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字号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200X年通过股权转让,三家企业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对于上述企业,股权转让后仍与发行人产生交易的,请发行人以备注的形式披露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
6、发行人报告期内与A公司发行经常性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销售给A公司的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披露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会计师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核查意见。
7、2006年和2007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较大金额的关联往来。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关联往来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存在非经常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多次向发行人提供短期借款和委托贷款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发行人2007年1月-10月合计向关联企业A公司(之后成为发行人子公司)采购货物141万元,占同类交易比例为6. 38%,2006年向A公司采购货物为221万元,占比 16.86%,采购比例下降。
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1)提供2007年11月和12月向A公司支付的购货成本情况,结合2006年和2007年存货和销售的总体情况,说明2007年前十个月与A公司发生的货物采购支出较上年减少的原因。
(2)说明 2006年和 2007年采购关联企业货物发生的平均购货成本及市场平均价格,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9、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关联企业A、B、C归还所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时间、方式、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发行人注销A公司披露不充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注销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债权债务处理、注销、公告等具体程序,提供相关材料。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对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法律风险明确发表意见。
三、主营业务、核心技术或产品、行业地位等1、发行人披露自身是以研发、生产和销售新药为主的科技型医药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以新药为主在研发、生产和销售方面如何体现。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A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技术来源、生产过程、销售模式、市场容量、医疗运用、未来成长性;说明全球范围内是否存在与该药作用类似的产品,若有,披露相关产品和竞争对手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关联企业A将其拥有6项专利技术和10项专利申请权以零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核心技术的来源。
4、请发行人:(1)对“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专业生产企业”的结论提供全面的分析和充足的证明。
(2)补充说明公司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独创性,说明专有技术未申请专利的原因。
(3)详细披露公司核心专有技术的开发背景、技术难点、可以提供的技术路线以及公司专有技术所达到的精度、稳定性、一致性的水平,被人模仿难易程度,同行业其他公司采取的相似技术。
5、关于发行人的技术来源、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目前拥有的技术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发行人掌握的技术最初来源及其发展变化。
(2)核心技术人员在学历教育阶段所学专业,核心团队在克服关键环节的技术难题中所起到的作用。
(3)披露公司高端产品A的主要研发人、研发过程中和中试过程及其试验、试用结果。
6、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所持《XXX许可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况,包括违规的事实和原因,解决的过程、依据和结果。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A产品竞争对手、发行人的市场份额、产量、销量、收入情况。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8、发行人在P1—1—56披露“A产品技术门槛较高,国内能够研发、设计和批量生产的企业非常少”。
在P1-1-83引用某篇综述文章的结论,称上述两种类型的传感器只有发行人生产。
披露的内容存在前后矛盾,请发行人说明原因,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引用的资料的权威性、真实性,并对其可信度发表意见。
9、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依据的《A调查报告》、《B产业发展综述》的权威性,分析该行业发展状况,合理确信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10、发行人未对本行业国内市场占有率的情况进行说明。
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补充披露主要竞争对手的最近三年市场占有份额及自身的市场排名情况。
11、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多处提及产品的高技术含量和进入壁垒,已研发成功了包括高端产品A等在内的核心技术。
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明确说明作为目前发行人的主要利润来源的产品所采用的技术类别,并分产品类别结合产品的行业特点、市场竞争状况、生产加工设备、工艺技术及流程等相关因素,详细说明目前主要产品核心竞争力的来源、进入的壁垒和存在的主要风险。
11、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拥有一类新药的名称、技术来源、产销量、收入情况。
12、请发行人提供XX评报字[2007]年第XX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披露A专有技术、B专有技术的应用范围。
13、请发行人披露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期限或保护期、使用情况以及披露“无形资产”中“非专利技术”的明细项目、原值及累计摊销金额。
四、产能、产量、产销率1、发行人2008年A产品产能已饱和,部分产品进行了委托生产。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公司委托生产的具体情况,包括品种、产量、占比。
2、关于公司产能和行业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2008年,公司的产销量超过产能60%的原因;(2)补充披露国内其他主要生产厂家的产销情况、市场份额;(3)以表格的形式汇总A、B、C等行业的市场需求。
3、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A的品种、产能、产量、销售、收入情况。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2007至2008年的产能均高于产量,2008年度和2009年度产销率下降,2008年和2009年1月-6月主要产品的产销率为85. 76%和84.14%。
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1)补充说明各年度产量与固定资产规模、人员配备、经营管理、产能的匹配性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2)结合宏观经济环境、采购模式、生产销售模式的变化、销售客户等自身特点、同行业平均水平及其他相关因素,详细解释2008年度和2009年度产销率较以前年度偏低的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请发行人说明2009年1-6月、2008年的A、B产品销量大于产量的原因。
五、产品研发1、请发行人说明关联企业A将其研发团队植入公司的情况,分析该行为在提高公司研发能力方面的具体体现,比较植入前后发行研发人员组成、机构设置、主要成果。
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技术的独立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费用化研发支出分别为65万元、164万元、680万元和315万元,资本化研发支出为0。
另外,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研发投入额分别为207万元、461万元、704万元和 368万元。
请发行人和申报会计师:(1)说明各年度研发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研发项目名称、预计投研期间和投研经费、项目进度、投入金额等),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资本化支出确认为无形支出的条件,具体说明各项目予以费用化和资本化的方法和金额,解释报告期内研发支出未资本化的原因。
(2)解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研发投入额与审计报告中的研发支出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
3、公司确定了未来三年新产品开发计划,该计划涉及18个项目,其中1个项目为自主创新,12个项目为新药,5个项目为仿制药。
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上述项目的具体内容。
4、报告期内,发行人科研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4.31%,占自有产品的销售收入的10.23%。
请发行人说明研发投入与自有产品收入的百分比高于其与营业收入百分比一倍的原因。
六、销售模式1、发行人销售模式由以经销商为主转变为“直销+经销”并重的模式。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1)说明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原则、依据和方式,请会计师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2)结合公司财务状况、营销网点、营销队伍、内部管理、售后服务等因素,说明销售模式的变化对市场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财务会计1、请发行人结合产品的销售模式,披露存货发出时间和收入、成本确认的具体时点,分析存货中“发出商品”逐年增加的原因。
请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核查意见。
2、2005年10月以来国家下调了抗感染类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请发行人予以披露,并结合主要产品的单价、成本等因素分析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对产品毛利率的具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