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法课件

刑事诉讼法课件

2.刑事诉讼阶段
• 刑事诉讼可以据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参加 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诉讼行为的方 式、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的总结性文书划 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 段。 • 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 联系,又要区别。
(二)刑事诉讼法 •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属性 •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 (2)刑事诉讼法的属性: • 程序性; • 公法; • 基本法。
• 事情发生在2006年4月4日早晨,浙江省台州市的陈冬 香在小区内不幸被车辆撞死,而小区的监控录像录下了 全过程。肇事司机名叫赵小程,41岁,当天是来死者陈 冬香所住的小区看望朋友的,他为何会在撞倒人之后又 进行了5次碾轧?这是所有看到录像的人心中最大的疑 问,这次记者在看守所见到了他。赵小程说,当时他倒 车的时候感觉到被什么东西挡住了,他以为撞到了一个 垃圾桶,就想加大油门倒车倒过去, • 究竟肇事司机赵小程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大家也格外 地关注。5月30日法院认定赵小程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样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又引起了 新一轮的争议,因为当时公安机关立案时说赵小程涉嫌 了故意杀人,而检察机关批捕也是用的同样的理由,为 什么在一年多之后故意杀人会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呢?
传统关系说
现代关系说
形式与内 容、手段 与目的、 方法与任 务的关系
1、 “从主论” 认为程序法先 于实体法产生 2、 “同等论” 认为实体法和 程序法之间的 关系是同等关 系
(三)刑事诉讼结构与刑事诉讼职能
•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 本方式以及专门机构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 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 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结 构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我国刑事诉讼结构, 总体上由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构成。 •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 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体的作用和功能。刑 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 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有三 种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称之为“三职能”说。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案例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阅读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

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

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

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

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

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阅读案例】张某杀人案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是一女青年。

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

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

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

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

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

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

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

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

《刑事诉讼法》课堂的案例教学

《刑事诉讼法》课堂的案例教学

2012年第10期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No.10,2012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Vol .28(总286期)Total No .286收稿日期:2012—06—30作者简介:李亮(1983—),陕西宝鸡人,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

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刑事法学。

《刑事诉讼法》课堂的案例教学李亮(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53)摘要: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的针对性、互动性、反思性以及实践性较强的特性为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案例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时,又为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课堂;案例教学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2)10—0073—03一、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的特性(一)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教学的特性第一,针对性。

刑事诉讼法的所有原理和理论的课堂讲授不可能全部用案例去加以阐释与分析,案例的选择和运用必须有一定的针对性。

一方面是讲难点内容的时候,如果听讲者听得很吃力的话,那么给适当的案例加以说明;另一方面针对重点内容的讲解,我们往往要从多个角度去帮助听讲者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那么以典型案例为角度是一个理想的途径。

当然,案例教学的针对性还应当包含另一层意思,就是案例教学的对象应该成为我们案例教学的考虑因素,针对成人教育生、自考生、专科生和本科生讲授同一个刑事诉讼法理论,案例教学的程度肯定要有所不同;同样,针对以前接触过法律的和没有接触过法律的听讲者的案例教学也应当有所差别。

第二,互动性。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学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它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统一,案例教学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其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容易得到更大的发挥。

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刑事诉讼法教案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一、教学目的1.使学生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

二、教学内容4.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5.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6.刑事诉讼的程序。

7.刑事诉讼的证据。

8.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三、教学方法9.讲解法:通过讲解法律条文和案例,使学生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0.讨论法:通过课堂讨论,使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加深对刑事诉讼的理解。

11.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使学生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12.实践操作法:通过课堂实践,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

四、教学资源13.教材:教材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内容。

14.教辅材料:教辅材料应包括案例分析题库、习题集等。

15.多媒体资源:利用多媒体资源,如视频、图片、音频等,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学时间教学时间为4课时,每课时为45分钟。

具体安排如下:16.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1课时)。

17.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课时)。

18.刑事诉讼的程序(2课时)。

19.刑事诉讼的证据(1课时)。

20.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1课时)。

六、教学评估21.学生对刑事诉讼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22.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和指导。

以上就是一份刑事诉讼法教案的示例,当然教案的具体内容和教学方法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律案例教学法实例(3篇)

法律案例教学法实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指导的教学方法。

它通过分析、讨论、辩论等方式,引导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背景,探讨法律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盗窃被警方抓获,警方在其住所查获大量赃物。

经调查,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法学教育界对法律案例教学法的探讨。

三、案例教学过程1. 案例导入教师首先向学生介绍案例背景,引导学生关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然后,提出以下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如何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2. 案例分析学生分组讨论,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关注以下法律问题:(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2)累犯的认定(3)刑罚的适用(4)预防犯罪的措施3. 案例辩论各小组选出代表进行辩论,就上述问题阐述观点。

教师对各小组的观点进行点评,并总结案件中的法律要点。

4. 案例总结教师引导学生回顾案件,总结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对学生进行以下指导:(1)强化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2)提高法律素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3)关注社会热点,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四、案例教学效果1. 提高学生法律素养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能够深入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学生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奠定了基础。

2. 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案例教学强调学生自主思考、合作交流,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在辩论环节,学生学会了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提高了逻辑思维能力。

3.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案例教学以实际案例为载体,使学生感受到法律与生活的密切联系,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案例教学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大学刑诉法辅导教案

大学刑诉法辅导教案一、教案基本信息1. 课程名称:大学刑诉法辅导2. 课程性质:专业课3. 课时安排:每章2学时,共10学时4. 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程序和实务操作二、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1.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1章)学时:2学时重点内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2. 刑事诉讼参与人(第2章)学时:2学时重点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被害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权利义务3. 刑事诉讼程序(第3-5章)学时:6学时重点内容: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的基本流程和法律规定4. 刑事证据制度(第6章)学时:2学时重点内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审核与运用5. 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保障(第7章)学时:2学时重点内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程序;刑事诉讼保障措施的种类和实施方法三、教学方法与手段1. 讲授法:通过讲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理、程序和实务操作,使学生掌握相关知识。

2.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使学生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用。

3. 模拟实训法:组织学生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的模拟实训,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四、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占比30%。

2. 章节测试:每章结束后进行章节测试,占比30%。

3. 期末考试:全面测试学生对刑事诉讼法的掌握程度,占比40%。

五、教学资源1. 教材:刑事诉讼法辅导教材2. 课件:根据教学内容制作的课件3. 案例资料: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刑事诉讼案例进行分析4. 模拟实训材料:模拟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材料六、教案内容与学时安排6. 刑事诉讼中的一审程序(第8章)学时:2学时重点内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及程序规定。

7. 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第9章)学时:2学时重点内容:上诉的条件、上诉的审理程序、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一、教案背景刑事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适用要点,对于日后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学目标1. 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原则和主体组织机构的职责。

3. 理解刑事证据的分类和规则,以及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4. 了解刑事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步骤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a.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

b.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和重要的立法事件。

2. 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原则和主体组织机构的职责a. 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等。

b.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主体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3. 刑事证据的分类和规则,以及证据的收集与运用a. 刑事证据的分类,如指控证据、辩护证据等。

b. 刑事证据的规则,如证据排除规则、证据保护规则等。

c. 证据的收集方式和运用方法。

4. 刑事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a. 刑事处罚的种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b. 刑事处罚的适用原则,如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轻处罚原则等。

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1. 课堂讲授:通过讲解理论知识,向学生介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概念和原则。

2. 问题讨论:设计一些案例或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提高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视频播放:播放相关法律案例的视频,让学生通过实例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的收集。

4. 小组讨论:将学生分为小组,进行讨论和讲解,促进学生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五、教学评价和总结1. 以小组讨论和问题讨论的方式,及时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2. 将学生的讨论和解答记录下来,作为评价的依据,以及后续教学的参考。

3. 结合课后作业和考试,全面评估学生对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的掌握情况。

六、教学计划与资源准备1. 教学计划:a. 第一次课: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教学时间:60分钟)。

刑事诉讼模拟审判实验教案实验教案.doc

刑事诉讼模拟审判实验教案(2学时)一、实验目的1.掌握起诉状、辩护词、一审判决书等刑事诉讼司法文书的撰写。

2.掌握我国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基本环节和流程。

3.提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验内容许霆涉嫌犯盗窃罪第一审模拟审判程序三、实验步骤(一)开庭1、书记员工作: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开庭准备工作:(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入庭;(4)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工作:(1)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2)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3)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范围: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据。

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包括:(1)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

(3)讯问被告人。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对于控辩双方与本案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审判长应当制止。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这是刑事诉讼开庭审判特有的一个独立阶段。

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以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这是给被告人最后一次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使合议庭可以充分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和要求,防止发生错误的裁判。

5、合议庭评议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实施法律监督案【案情】2001年3月,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郑某非法经营一-案时,发现郑某将按计划调拨给内蒙古自治区价值35万元的卷烟截留在张家口批发倒卖,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检察人员就这一事件展开了调查,结果令人触目惊心:该市卷烟市无证经营、无证运输、明零(零售)暗批(批发)、地方卷烟倒流等问题十分严重,地下非法交易活动的数量、金额占该市卷烟市场的50%以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为此,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公安局、烟草专卖局发出打击卷烟非法经营犯罪和加强市场综合治理的建议,同时报送张家口市委、市政府。

张家口市委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决定在全市卷烟市场开展以打击制假、贩假、无证经营、明零暗批、倒流返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斗争。

从5月中旬以来,该市组织了3次集中行动,立案查处此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20件,先后查处了23人,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

在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监督立案非法经营犯罪案件5件,涉案人员5人,并查处了2名参与非法经营的国家工作人员。

专项斗争在当地产生了强烈反响,烟草市场的经营形势迅速好转,国家税收成倍增长。

据权威部门测算,整治规范烟草经营秩序,可使该市年财政税收增加8000万元。

【问题】1.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包括哪些具体职能?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的理论基础是什么?3.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什么?监督手段有哪些?4.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在那些内容上体现出检察权的积极性?【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根本职能是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这一根本职能表现为以下一些具体职能:侦查职能;侦查监督职能;控诉职能;审判监督职能;执行监督职能。

我国的检察理论一般将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视为实现法律监督目的的重要手段。

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来源于列宁的统一法制思想。

统一法制思想是与这个苏维埃国家的具体国情相联系的。

这个庞大的国家由若干个加盟共和国构成,地域极为辽阔、情况复杂、民族众多,新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如何在这个国家里得到贯彻是俄国革命的领袖十分关心的问题。

列宁在《论“两重”从属制与法制》的信中提出由检察机关承担统一法制的职责,他认为:“……不能有加路格省或加桑省的法制,而只能是全俄罗斯统一的,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统一的法制……”“检察长的唯一职责是:监视全共和国内对法律有真正一致的了解,既不顾任何地方上的差别,也不受任何地方上的影响。

……检察长的责任是要使任何地方当局的任何决定都不与法律相抵触,也只有从这一观点出发,检察长才必须抗议一切非法的决定。

”基于这一思想,苏联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很广,包括对一切机关的工作和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这被称为“一般监督”,这种一般监督被认为是与其“在审判方面的活动——对所有一切违反法律具有犯罪要件的实行追究刑事责任密切地关联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以苏联为榜样建立起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新型法制。

在学习苏联检察制度中,我国也曾一度实行“一般监督”制度,后予以取消,现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诉讼监督,也包括一部分司法行政活动,即在诉讼活动中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判决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比较典型的监督方法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或者诉讼外了解有关违法犯罪的隐患或者认为某些与司法有关的事物有改进必要时提出的一种建议,其内容通常是揭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

这种检察建议也是植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可以看作是检察监督的一种温和的方式。

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一项重大区别在于检察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力而审判权是一项消极的权力,检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主动地去进行某一活动、实现某一意图。

在本案中,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发现烟草市场存在一定的问题,主动展开调查,了解到该市卷烟市无证经营、无证运输、明零(零售)暗批(批发)、地方卷烟倒流等问题十分严重,地下非法交易活动的数量、金额占该市卷烟市场的50%以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因此分别向有关部门发出打击犯罪和加强综合治理的建议,引起张家口市委的重视,由此引发了一场专项斗争。

这一做法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法制的职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当地烟草市场的经营形势迅速好转,国家税收成倍增长。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案情】1985年11月16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高级知识分子胡某夫妇双双被人杀死在家中,丰台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全力投入侦破工作。

警方通过广泛、深入调查、访问,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住在丰台区东高地的程占明。

案件发生后,丰台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先后赴云南、宁夏、内蒙、广西、河北等地抓捕程占明,但都没有取得成功。

公安部将程占明列入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缉。

1999年,丰台区公安分局在“追逃”(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专项斗争中了解到,程占明已经改名为“程晨”,其年龄也由1962年出生改成了1965年出生,并在河北省景县娶妻生子,买下了拖拉机从事运输行业。

但当河北省公安机关的人员前去抓捕时,程越墙逃跑。

2001年,丰台公安分局在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的部署,将此案列为一号案件。

2001年4月13日,丰台公安分局追捕小组赴河北省景县追捕,了解到程的户口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注销。

公安机关旋即了解到程已落户河北衡水,遂于4月18日再赴衡水抓捕,但抓捕未果。

2001年4月22日,丰台公安分局在有关方面协助下,最终确定程占明一家住在河南濮阳。

4月24日凌晨,8名北京民警在20名濮阳防暴民警和当地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在程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并于25日晚押解回京。

【问题】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2.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是指在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具体列举了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在立案审查阶段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起诉阶段,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第一种情形应宣判无罪,其余五种情形应裁定终止审理。

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

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本案涉及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追诉时效期限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应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这一规定,关键在于正确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该法第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本案看,林治国于1989年7月杀人直至2001年4月被抓获,时间跨度达12年之久;程占明从1985年案发藏匿,几度抓捕都让他逃脱,直到2001年才被公安人员抓获,时间真不可谓不长,用心也煞是良苦,但从其所犯罪行衡量,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因此应经过二十年才有可能超过追诉时效。

但即便如此,如果有关机关在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究刑事责任。

何况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早已立案并将林治国列为犯罪嫌疑人,已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林治国、程占明改名换姓,四处藏匿,机关算尽,一旦落入法网,仍然不能逃脱刑罚的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案情】李某与崔某是同母异父的兄弟,父母早逝后,兄弟二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多次发生纠纷,李某想占有全部财产,但崔某也想继承,双方因口角发生殴打,李某致使崔某轻伤。

于是崔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控告李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同时,也提出了遗产继承事项,要求法院一并解决。

法庭决定开庭审理,并对遗产继承问题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审理。

【问题】法院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法院的作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在刑事诉讼中提起;二是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三是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物质上的损失。

本案被告人李某虽然构成伤害罪,但继承遗产并不是李某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损害赔偿,它和李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

刑庭只能解决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对遗产继承事项应移交民庭审理。

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案情】2001年4月27日,南京伯乐集团总经理邱某受贿、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企业重大损失一案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数十名“伯乐”员工到场旁听。

检察机关指控,邱某利用担任国营新联机械厂厂长、南京伯乐电器(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21次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合计60余万元。

去年6月,在处理该厂存放在某仓库的4479台冰箱、冰柜的过程中,邱某不顾他人反对和劝阻,以平均每台301元的,低价销售,造成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法庭审理中,邱某一脸病容。

庭审伊始,他要求坐下听审,审判长当即表示同意。

此后邱某两次要求服药,都得到允许。

邱某对公诉人指控的受贿数额表示认同,对受贿行为表示悔罪,但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指控表示不服,进行了自我辩护,提出:我们企业领导是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对指控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企业重大损失一案,我有不同看法。

邱某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多次辩解。

邱某的辩解引起在场旁听的一位“伯乐”厂退休女工的强烈不满,她当即写了一张纸条想要递交给法官,被法警劝阻。

庭审结束后,该女工将纸条递交给法官,并情绪激动地说:邱某硬是把一个好端端的伯乐集团弄垮了,企业由赢利变成亏损几个亿,大多数职工被迫下岗,生活无着落,他竟然有脸为自己评功摆好,真是不要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