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工作,落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确保用水安全、合理、高效,并有效维护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护。
二、计费依据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2.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计价分为基础水费和超额水费两部分;3. 基础水费根据水利工程的固定成本和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计算,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费用的覆盖;4. 超额水费根据用水量和用水性质进行计算,鼓励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对过量使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度收费。
三、计费标准1. 基础水费的计费标准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工程所需资金和成本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2. 超额水费采用分层分档计费的模式,根据用水量进行不同档次的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资源情况和用水需求制定,并经过合理公示,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四、计费方式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方式分为定额计收和实际计量两种方式;2. 定额计收适用于用水量较小、固定模式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固定的用水指标进行计算;3. 实际计量适用于用水量较大、变动较大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实际使用水表或水表数据进行计算,并定期核对水表是否准确。
五、计费周期1. 水费的计费周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确定,一般可设为月度或季度;2. 水费的计费周期应当与用水周期相一致,保证用水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合理缴费。
六、缴费方式1. 水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2. 水利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渠道,确保水费的正常收取,并接受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和投诉。
七、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拒不缴纳水费、偷漏水、超用水等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水等相应措施进行处理;2.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管理1.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定的执行落实到位;2. 公众和媒体应当监督水费计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文号: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颁布日期:1995-6-16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五章附则各市、县(区、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特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和水行政主管,要按照《价格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定价成本、费用审核,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指供水单位将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栏、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直接提供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成本的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的试行。
一、核算方法1.成本核算方法(1)全成本法:根据水利工程的投资、运营和维护成本,计算出每立方米供水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边际成本法: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成本变化情况,确定边际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收费方式(1)阶梯水价:根据用户用水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鼓励节约用水。
(2)峰谷差价:根据供水峰谷时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平衡供需关系。
(3)月结收费:按照每月用水量进行结算和收费,方便用户使用和管理。
二、核算要素1.投资成本(1)水源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库、引水渠道、调蓄设施等投资。
(2)处理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处理设施、泵站等投资。
(3)管网工程建设投资:包括输水管道、分输站等投资。
(4)其他相关建设投资:包括自动测控设备、服务设施等投资。
2.运营成本(1)水电费用:包括供水泵站的电力消耗费用。
(2)人工费用:包括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所需的人员工资。
(3)维护费用:包括水利工程定期检修和维护所需的费用。
(4)管理费用:包括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费用。
3.水资源费用(1)水资源利用费:根据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2)生态补偿费:根据水资源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三、价格确定根据上述核算方法和核算要素,确定供水价格的步骤如下:1.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成本信息,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信息等。
2.计算成本和费用:按照核算方法确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并加以核算。
3.确定价格档位:根据阶梯水价和峰谷差价的原则,确定不同用水量和用水时段的价格档位。
4.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结合水资源利用情况、供需关系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对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
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弓I、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用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一、供水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具体公式如下:计价公式中各项内容的计算或核定方法如下。
(一)供水成本、费用供水成本、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核定办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规定执行。
其中,计算贷款利息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生产性总投资的70%,项目生产性总投资以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决算数为准。
(二)利润净资产乘以净资产利润率为供水的利润额。
1、净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水利工程经营单位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
相关数据以最新年度财务报表数字为准。
净资产总额=总资产-总负债2、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为净资产总额扣除公益服务应分摊的净资产和多种经营应分摊的净资产。
供水生产分摊的净资产应在各类经营性供水对象间合理分摊。
3、净资产利润率农业用水价格不计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原则上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具体利润率水平由负责核价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工程实际和用户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水资源紧缺地区可适当提高利润率水平。
(三)税金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计价。
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按实际税赋计价。
(四)年供水量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3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5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
新建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该工程设计相应保证率计算。
(五)供水水价1、不含税水价以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成本、费用加上该类供水的利润额,得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除以该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2、含税水价以各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为基础,计入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得出各类供水的含税销售水价总额,再除以各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各类供水的含税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 "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 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 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
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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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与目的)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供水经营者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测算及业务主管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水价核算界定)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方法,计算水利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与税金构成。
第五条(生产成本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与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1.直接工资。
包含直接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与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直接材料。
包含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与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与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包含直接从事供水工程运行人员与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与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含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含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缺失、其它制造费用中应计入供水运行的部分。
第六条(费用构成)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与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含应由供水经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它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与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含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缺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缺失、存货盘亏、毁损与报废、(减盘盈)等。
其中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包含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与其它管理经费。
3.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含供水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缺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与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4.偿还贷款支出。
是指供水经营者利用贷款、债券建设水利供水工程,在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内,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债券本金的支出。
经济寿命周期即供水工程的估计使用年限,具体可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七条(利润)供水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的合理收益。
第八条(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可计入水价,并由供水经营者交纳的税金。
要紧包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有关税收附加等。
第三章供水成本、费用的核算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价值与财务制度规定通常使用平均年限法与工作量法分类计提。
第十条(固定资产修理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能够使用分期待摊或者者预提的办法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日常保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人员及工资福利费)供水经营者的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算;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算。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算,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核算。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与人均工资核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与1.5%核算。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与水平核算。
第十二条(其它成本费用)供水生产经营所需其他成本费用,按有关财务制度与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
有关财务制度与政策没有明确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算;现有标准明显偏低或者标准马上调整的,按照实际所应达到的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不得列入的支出)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购置与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直接计入)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与“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资产及成本费用分摊) 关于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所发生的共同成本(要紧指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应按照财政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各类不一致功能之间进行分摊。
分摊顺序是:首先在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之间进行分摊,再扣除其他生产经营应分摊的部分,得出供水应分摊的成本费用。
具有多种功能的水利工程,在核价时其固定资产的共用部分应参照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在不一致功能或者不一致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划分。
第十六条(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费用分摊方法)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的具体分摊方法如下:1、库容比例法(要紧适合于具有防洪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水库工程),公式如下:洪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防洪库容公益服务分摊比例=洪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死库容+兴利库容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2、工作量比例法(要紧适合于具有排捞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公式如下:)+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工时(或洪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涝服务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工时(或洪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3、过水量比例法(要紧适合于具有行洪排捞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公式如下:间)过水总量(或总利用时排涝时间)行洪排涝水量(或行洪行洪排涝分摊比例= 间)过水总量(或总利用时)供水总量(或洪水时间生产经营分摊比例=第十七条(供水与其它生产经营分摊) 供水与水产、发电、运输、旅游等综合经营项目共同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原则上按照综合经营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减供水总成本。
农业供水成本中应扣除的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水费收入。
第十八条(不一致供水对象的分摊) 水利工程供水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与非农业用水。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与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与其它用水。
不一致供水对象水价实行分类核算。
(一)关于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与其他直接支出,应分别计入各类供水生产成本。
(二)不一致供水对象的共同成本(要紧指制造费用)与期间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应按照一定方法在不一致供水对象之间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不一致供水对象的分摊方法)不一致供水对象共同发生的成本(要紧指制造费用)与期间费用,能够使用供水保证率法或者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农业供水与非农业供水的分摊方法如下:'''B B A A A A ⨯⨯⨯+系数=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B B A A B B ⨯⨯⨯+分配系数=非农业供水成本、费用 其中:A ——年非农业供水量B ——年农业供水量A ′——非农业供水保证率B ′——农业供水保证率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或者供水区域)供水定价总成本、费用×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系数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或者供水区域)供水定价总成本、费用×非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系数第四章 供水税金及利润第二十条(农业用水的税金与利润)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与税金。
第二十一条(非农业用水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与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通常按五年贷款期的利率确定。
非农业供水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1、()m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计价供水净资产=2、各类供水总量非农业年均供水量价供水净资产非农业供水净资产=计⨯ 其中:供水净资产是指按照上述有关方法分摊后的用于供水的净资产,要紧包含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净资产账面价值严重偏低的,供水净资产可不计未分配利润。
m 为按第三章第 条规定的分摊系数3、非农业供水计价利润=非农业供水净资产×[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2~3%)]第五章 供水量第二十二条(供水计量点) 水利工程供水通常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与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的,也能够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一致产权单位的供水成本。
第二十三条(供水量计算年限)供水水价应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通常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通常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
假如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者洪涝灾害、或者者用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能够适当延长。
新建水利工程,使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估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二十四条(合同供水量)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的,合同供水量也可作为供水价格核算根据。
第六章各类供水水价第二十五条(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农业用水量用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农业用水价格=第二十六条(非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非农业用水量水计价利润)、费用)+(非农业用(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价格=非农业用水含利未计税{}]1[1收比率)率)+(教育费附加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营业税税率)格农业用水含利未计税价计营业税及附加)=非非农业用水价格(含利⨯÷{}]()(1[(1]1[(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营业税税率)非农业用水量)-应征所得税税率非农业用水计价净利润(费用)+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转税、所得税)=非农业用水价格(含流+⨯÷÷第二十七条(发电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结合其它兴利目的的发电用水价格(元/m 3),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 ·h)的0.8%核定;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m 3),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 ·h)的(1.6~2.4)%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