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6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以安全为前提,优质、高效、环保、文明为目标。
第四条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共同参与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置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负责建筑安全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应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交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十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建立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二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向施工现场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责任人心中明白。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及防范措施,由施工单位制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操作和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项目涉及高空作业、电焊、起重等特殊作业时,必须经过专门的操作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什么是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结合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和已完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档案的评查。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是指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及其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档案卷宗。
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1)有关上级部门文件或本部门下发或上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2)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等材料;(3)有关行政许可、依法审批或备案形成的资料;(4)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四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设置专职(兼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并以年度为期限装订存档,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采取平时评查与年度评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对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自我评查,一般于每季度末和年终进行。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4篇)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个人责任,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管理、持续改进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施工单位、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意识培养,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应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力度。
第九条施工组织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做好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与教育,提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与教育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等相关知识。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与教育应采用多种形式,包括课堂教学、现场教学、学习交流会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与教育档案,记录培训与教育内容、时间、对象等信息。
第四章安全风险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和方法,及时识别和评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对识别出的安全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风险的降低和消除。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更新相关技术文件。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健康,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程施工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全体施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配备专门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统一负责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总监理单位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必须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预警装置,及时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和工艺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持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证书。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合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督促执行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领导应对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充分重视。
2. 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建筑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
2. 安全规章制度应做到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员工应严格执行。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1. 建筑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工作岗位安全培训、防火、防爆培训等。
2. 员工应参加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安全检查和评估1. 建筑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和评估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管理机构。
七、安全事故和隐患处理1. 建筑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
2. 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八、安全生产管理违规处罚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据企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宣传教育建筑企业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可以通过内部通报、安全会议、安全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建筑企业对本管理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如有需要,本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 设立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施工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1. 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基础教育和岗位安全操作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更新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教育和纠正。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作业环境和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
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3.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五、事故处理与报告1.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奖惩制度1.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职检查直至开除等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从业人员,并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相关工作的人员。
3. 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 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相关工作的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责任1. 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项目经理、工班长、员工都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 各级领导干部要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3. 项目经理要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4. 工班长要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5. 员工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提高安全意识,从自身做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1. 本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对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
2. 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危险源辨识与防控、事故应急处理等。
3. 新进人员要在入职前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达到预期效果。
四、建筑施工安全防护1.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防护制度,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
2. 施工现场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危险区域和禁止区域,确保员工能够清晰识别危险区域。
3. 高危作业区域要设置专门的安全警示区,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 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损坏或失效的设施和装备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五、事故应急管理1. 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工作人员要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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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公司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1.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主奖惩办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和有效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5.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6.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采以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7.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1.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参与编制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
4.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分包队伍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指标。
5.领导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施工现场设置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统一标准,安全生产考核。
6.审批每项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所需材料设备,并协助项目部调配。
7.领导组织公司定期(每月)的、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8.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障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9.组织并配合董事长主持做好工伤事故、配合调查组做好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0.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保障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11.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1.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公司施工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要求。
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严格审查依施工组织设计所列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负责审批如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1)地下暗挖作业;(2)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3)人工挖扩孔桩作业;(4)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5)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6)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7)起重吊装作业;(8)拆除、爆破作业。
3.审批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时,要重点审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4.对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工艺要求,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
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