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一、采购目标和原则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的目标是为了保证公司运营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采购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正公平、高效便捷以及保证质量和安全。
二、采购程序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的程序包括需求确认、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编制、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履约管理和评价等环节。
在采购需求编制和采购方案编制阶段,应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供应商竞争能力,确保采购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采购方式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的方式包括询价采购、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委托代理采购等。
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
四、供应商管理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注册登记,评价供应商的经营和质量绩效,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供应商,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供应商的稳定和可靠。
五、采购合同管理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履约监管、变更管理和索赔管理等各个环节,确保采购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并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调,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合同履约的成功率。
以上是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五篇内容,通过细化采购目标和原则、采购程序、采购方式、供应商管理和采购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地指导国有集团公司的采购工作,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六、采购预算和资金管理国有集团公司在进行采购活动时需要制定采购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资金。
采购预算是在公司年度计划和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制定的,要充分考虑市场行情、产品价格和采购数量等因素,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资金管理方面,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
包括资金的预付和支付管理、财务审计和报告,以及风险评估和控制等方面。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篇一: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1.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采购等。
2. 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定:各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采购需求申请,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数量。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需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选择,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4. 公告发布:针对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投标人。
5. 投标评审: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定中标供应商。
6. 合同签订: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付和支付。
三、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编制:集团公司每年制定采购计划,明确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和预算。
2. 采购过程监督: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3. 供应商管理:集团公司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核。
4. 采购合同管理: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5. 采购结果公示: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四、监督与惩处1.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凡违反本办法的采购活动,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暂停采购资格、撤销中标资格等。
2. 内部监督机制:集团公司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所有。
国有公司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国有公司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有公司物资采购供应管理行为,加强物资采购供应监督管理,保障国有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公司通过采购活动获取生产资料、办公用品、维修设备等物资的行为。
三、供应商的准入与退出1、供应商准入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采购条件、供应能力等因素,由国有公司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2、供应商退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自愿退出。
(2)在采购活动中连续3次未被评为合格供应商。
(3)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在廉政档案中存在不良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4)供应商产品、服务质量失信行为在承办部门范围内存在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四、采购文件国有公司依据各自需求,需制定采购文件以明确采购范围、采购条件、供应商资格、报价报名、评审、结果通报等等。
五、招标方式国有公司依据各自采购需求,可采用招标、拟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六、评审方法1、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包括单项评审、两轮评审等。
2、竞争性谈判评审的方式包括对谈、文件询问、实质性问答等。
七、报价报名1、供应商应提交报价、报名等文件和资料。
2、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供应商或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中标1、由成交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2、中标结果应当在采购公告或官方网站公示,并备案。
九、合同签订1、国有公司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签订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
2、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类型、合同双方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等。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1、国有公司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
2、当效力的特定情况出现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解除合同。
十一、考察和监督1、考察和监督应根据采购活动的不同阶段进行。
2、供应商、国有公司和其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结果相关行业组织等,均有权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考察。
十二、处罚措施1、违反采购行为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关于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国有集团公司是国家重要的经济实体,其采购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一、采购管理框架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之上,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求、采购规模和特点等方面制定的一套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管理机制、采购流程、采购标准、采购实施、采购绩效评估等。
二、采购管理机制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机制主要涉及采购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
具体来说,公司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采购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采购计划的制订、采购合同的签订等。
此外,公司应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以确保采购标准和流程的公正、透明。
三、采购流程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流程主要包括采购计划、采购公告、投标、评标、合同签订、交货验收等环节。
公司应根据采购规模和特点,制定不同的采购流程,并在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和管理。
四、采购标准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标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根据具体的采购需求,制定适用的采购标准。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确保采购标准的科学合理。
五、采购实施国有集团公司采购实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公司应严格按照采购流程和标准进行实施,确保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司的采购利益。
六、采购绩效评估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绩效评估主要是对采购活动的效益、质量、成本等方面进行评估。
目的是为了优化采购流程和标准,提高采购管理水平,根据采购绩效评估,进行效率和效益的优化。
综上所述,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是保障公司经济发展的关键,公司应严格遵循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创新采购理念、优化采购流程,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公开和公正,从而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企业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采购质量。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权限、程序、方式和责任,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章采购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企业应设立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采购活动。
采购部门应具备专业化的采购团队,负责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等。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和采购方案。
评审委员会由企业内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企业应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采购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接收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签订合同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评审结果,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评审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第四章采购合同和履约第十三条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内容、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履约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产品质量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估。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公司的采购活动,保障国有公司的利益,维护国有公司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公司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采购活动的效益最大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竞争。
第三条国有公司采购活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的原则,提倡绿色采购、可持续采购。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四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包括需求调研、招标、评标、合同管理等。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八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采购档案室,负责采购档案的管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九条采购活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标、询价等公开采购方式。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当对需求进行调研和明确,编制采购计划,确定采购范围和预算等。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采购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进行招标或询价公告。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员,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当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履约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评估制度,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采购制度第十五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文件、审批文件、合同文本等,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库和产品库,对供应商和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应商和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供应商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
三、采购程序1.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物资采购的具体需求。
–需求确认应经过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
2.编制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采购时间等信息。
3.开展采购活动–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方式。
–根据采购法规和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采购结果的合理性。
4.评审供应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评审。
–评审应根据供应商的资质、口碑、价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5.签订合同–选定供应商后,与其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供应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采购的顺利进行。
6.履约管理–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物资按时到达、质量合格。
–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
四、采购管理1.采购台账–建立和维护物资采购台账,记录所有物资采购的相关信息。
–台账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金额、供应商信息等内容。
2.采购合同管理–建立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约。
–管理合同变更、终止等事项,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
3.采购费用控制–对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控制和审查。
–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控制采购费用的增长。
4.采购流程优化–针对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流程优化。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五、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建立物资采购的监督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监督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中的违规行为。
2.采购结果评估–对采购结果进行评估,评价采购活动的效果和成本效益。
–根据评估结果,优化采购管理,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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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制度颁布后实施。
****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的货物、服务及维修工程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托、雇用等。
(2)采购货物单价金额在**元以上,总额在**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公司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展。
(3)采购货物总额在**万元以上的,由公司采购招标小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开展。
(二)服务采购
(1)采购服务的估算价在人民币**万元(含)以下,由公司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展。
(2)采购服务的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由公司采购招标小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开展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采购与验收岗位分离;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岗位分离;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岗位分离。
第五条集团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条采购经办部门或工作小组应当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职责分离,科学、合理地设置采购岗位,采购活动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进行岗位职责分离,要求如下:
(一)采购与审批岗位分离;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岗位分离;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批岗位分离;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耗材、家具、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维修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提供方,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提供方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中的竞争性谈判指的是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
第九条一般采购工作职责分配:
(一)需求部门负责编制采购项目材料,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采购项目。需求部门编制的报告应包含如下要素:采购的具体内容、采购的原因、预算金额(拦标价)、对提供方的要求,根据项目需要提供5家备选提供方名单并说明理由。
(二)牵头部门为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招标工作,具体包括:召集组织会议,收集、汇总会议资料,将采购事项的要件、经过、结果记录存档。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1)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在原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改扩建或者维护,需要掌握底层程序、核心技术及源代码等,需由原供应商实施;
(3)新系统与原系统须保持软硬件兼容性,需由原系统供应商实施;
第六条集团监察部有权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各采购经办部门及工作小组应给予积极的配合。
第二章采购分类与实施
第七条集团采购按内容分为货物、服务、维修工程三类。
(一)货物采购
(1)单价金额在**元(含)以下的,总额在**万元(含)以下的,以线上(电商)采购为优先采购渠道,由需求部门提交采购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购内容、采购原因、提供方及价格信息(请提供三家比价信息)及选定此提供方的理由。需求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由需求部门执行。如果上述采购渠道无法满足需求,由需求部门制定本部门的竞争性采购细则,制定细则需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中规范采购活动的相关原则,经总办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需求部门遵照执行。
(三)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在备选名单中抽签选出3家提供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需求部门要求,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可为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投票表决通过。
(四)中标结果出具后,需求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内部签批、签订、验收、请付款及对提供方进行评价。
第十条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具体委托招标工作由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另行制定具体的委托招标管理办法。委托招标管理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本办法中的公开招标指的是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集团大额采购以及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形。
第三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本办法中的单一来源采购指的是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维修工程采购
(1)采购工程的估算价在人民币**万元(含)以下,由公司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展。
(2)采购工程建设的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由公司采购招标小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八条公司设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由5名成员组成,决策事项须经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委派。
(4)与原项目紧密关联,项目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实施。
(五)连续流标两次且只有一家投标单位报名的;
本办法中的协议采购指的是为了减少通用项目的重复招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通过一次统一的招标择优定品牌、价格(优惠比例)、服务、期限和供应商,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在协议约定的时期内,采购协议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时,应向中标的协议供应商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