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成都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5.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更好地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一)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通过制定《办法》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效能。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办法》对现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销售巡检、入境监管以及型号核准申请企业检查等工作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一规范。
(三)进一步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通过《办法》的实施,实现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全环节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增强企业守法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研制、生产、销售、维修等行为,防范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提升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二、《办法》制定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工作?《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在充分调研无线电发射设备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系统梳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有关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是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检测机构、行业协会、重点生产销售企业以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充分吸纳各方意见。
三、《办法》的发布对无线电产业会产生哪些影响?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关乎无线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制定是对现有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梳理整合,要求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能,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管罚款设定与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川成都市无管处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无线电法规

贯 彻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无 线 电管 制规 定 》 和 《 华 人 民 共 和 管 理 局 局 长 邵 建 华 专 程 到 石 家 庄 无 线 电管 理 局 .检 查 石 家 庄 中 中
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以下简称 “ 新规定” ) 会议。
重 庆市 经 信 委 尹 华 川 副 主 任 、杨 秀 云 巡 视 员 期 0
充 ,是 无 线 电管 理 机 构 依 法 行 政 的 重 要 法律 依 据 大 家
一
在 随 后 举 行 的 座 谈 会 上 邵 建 华 局 长 对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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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 岗监测站 开展无线 电执 法应急实战演习
近 日,黑 龙江省鹤 岗无线电管理 处 、监测站 结合本地 区 实际 .与鹤 岗市 文化广 电新闻 出版局 成功举办 了一场无线 电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无线电管理 条例 ) )等无线 电管理相 关政
策 法 规 和 无线 电科 普 知 识 取 得 了 良好 的 效 果 。
息 化 委 员 会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和 派 出机 构 负 责 人 共 长 一 行 检 查 了应 急 指 挥 中心 各 项 设 施 的 建 设 情 况 ,观 摩 了 部
5 余 人 参 加 了会 议 。 O
分 设 备 功 能 演 示 ,详 细 了解 了 工 程 收 尾 阶 段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04•【文号】财建[2002]640号•【施行日期】2002.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6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4日财建[2002]640号)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特制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柯风邓燕电话:010—68552526,010—68552525附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和管理权限,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征收,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什么机构?有哪些职责?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什么机构?有哪些职责?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我市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其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我市辖区无线电通信业实行行业管理。
2.研究拟定我市无线电通信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规章,对无线电通信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执法和监督,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3.负责全市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和管理,无线电台、站(网)的设臵审批和监管,无线电监测和技术检测,协调军地和涉外无线电通信事宜。
查处和处臵无线电干扰。
有关对讲机设臵使用的法律法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罚则摘要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臵、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应当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无线电设备管理规定摘要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防止有害干扰,确保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国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信部无…1999‟363号文《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中对如何加强无线电设备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自1999年6月1日起,凡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以外销为目的除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各生产厂商须持有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标牌上须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确因设备过小而无法在上面标明其代码,则应在其产品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登载该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4.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问:《办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随着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的需求不断上升,在用无线电台(站)数量日益庞大,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无线电干扰潜在风险不断增加,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管能力要求不断提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为落实《条例》规定,亟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细化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结果处理等方面内容。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需对检查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效能。
为此研究制定了《办法》。
问:《办法》制定过程是怎样的?答:为做好《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2020年,我部对部分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就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划分、工作方法、工作程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组织起草了《办法》并向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央军委电磁频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中国电信等44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广泛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经我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办法》正式印发。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使用且应当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实施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4年1月20日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24年1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线电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无线电管理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负责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依法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无线电管理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理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
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

(4)《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 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八条,第四章第二十二、二十五条); (5)非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使用的频率:提交 频率使用地域《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或《微 波站干扰分析报告》或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 《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意见书》或《微波站干 扰分析报告意见书》原件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十六条,第四 章第二十五条); (6)凡使用室外天线并需新建铁塔的,须提供北京 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提供)。
1、申请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表》原 件1份、《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公函》 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 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 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准予研制的核准文件原件、 复印件各1份(留存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 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 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 二十五条); (5)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 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五章第二十六条)。
三、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成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3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20日成都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为有效规范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引导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有序化和合理化,促进成都市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产业健康发展,助力智慧成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站定义本办法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包括宏基站、微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指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下同)辖区内基站的规划、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郊区市县(指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下同)应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三条相关单位职责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基站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牵头编制全市5G基站站址规划方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全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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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成都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暂
行办法
成均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暂行办法
为了进壹步加强无线电管理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促使无线电行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各级无线电管理者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壹、执法监督的范围
(壹)对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二)对无线电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监督。
(三)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四)对国家赋予无线电管理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执法监督的方法
(壹)法律审核:各区(市)县为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制定的各项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前报市无委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
(二)案件审核:主要采取阅卷审查方式进行。
主要审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实物审核:主要是现场查见对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财物,是否做到了财物妥善保管和处置,有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四)行政听证、行政复议。
对申请听证或要求复议的案件,市无委办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或进行复议,且作出复议决定。
市无委办将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
同时也将针对各时期、各个阶段执法工作中暴露出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或群众关心或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进行专项检查。
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案件和当事人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其它途径发现的违法线索应进行专案调查。
三、执法监督的实施
(壹)市无委办对已掌握的内部执法监督线索,发出《执法监督查询通知书》,要求查询单位认真核查于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二)市无委办发现执法中存于的违规行为或需要改进
的问题,经领导批准,可向有关单位提出《执法监督建议书》,收到建议书的单位应将办理情况按时回复。
(三)市无委办对以查明的执法中的违法问题,能够向有关单位发出《执法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纠正。
(四)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办于法律审核中,对执行中的法规、规章已不符合实际有关规定的,作出修订或予以废止。
对部分条、款违法的,以《执法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五)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市无委办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同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市无委办履行赔偿义务后,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偿。
各区(市)县无管工作者对市无委办作出的执法监督决定必须执行,且于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方案市无委办。
对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于接到监督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市无委办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执法监督纪律
成均市无委办是全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责任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模范遵守法律,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不严格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准,后果自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由监察、政工部门予以处分:
(壹)接到《执法监督查询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的;
(二)接到《执法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后未于规定期限被纠正、整改且回复,又不申诉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检查或以其他理由和借口拒不提查关联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命令,或无故拖延执行的;
(五)对复议、复查决定借故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的;(六)其他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活动的。
各级监察、政工部门对法制部门移交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按照关联规定认真进行查处。
附壹:成均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5、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
6、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7、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8、对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的财物,做到妥善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9、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附二:成均市无线电管理履行职责标准
1、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
2、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得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3、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等情形;
4、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5、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6、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7、于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