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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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关注的重点事项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关注的重点事项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关注的重点事项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年报季度的关键问题。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还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进而关系到上市公司能否长期稳定发展。

本文主要梳理了制定相关预案时的重点关注点,为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供思路。

一、厘清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概念严格来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两个概念,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混淆了,对监管法律法规的理解可能会有偏差,所以首先要分清。

利润分配是将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依照监管要求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的行为,其方式包括现金股利(又称分红、派息)和股票股利(又称送红股、送股)。

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顾名思义是将公司账上的资本公积金转为公司股本,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并非来源于公司所获得利润,因此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之一,不属于利润分配方式。

二、判断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应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章程》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以及未来融资和资本运作安排的需求判断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结合公司自身财务状况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向股东分配利润,也即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时无法进行利润分配,但可以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结合《公司章程》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在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公司章程》或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的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虽然股东回报规划不是强制要求,但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紫金矿业: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紫金矿业: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兼顾公司的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编制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上述利润分配方式中,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中期现金分红可未经审计),公司须提出现金分配方案,特殊情况除外(如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欧菲光: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欧菲光: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推动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行业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一)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即重大资金支出,下同)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东方园林: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度)

东方园林: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度)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度)为完善和健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随着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股东的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的发展战略、近期经营计划、行业环境、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种因素基础上制订,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相统一,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未来三年(2020—2022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的孰低者的10%。

ST慧球: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

ST慧球: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发展、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一)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易华录: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易华录: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1、合理回报投资者,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3、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4、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年度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科陆电子: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科陆电子: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2、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1、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00745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600745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为健全和完善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1、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4、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1、实施现金分配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偿债安排等事项发生,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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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依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1、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当年或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当年或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累计投资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累计发生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能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1、股东回报规划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及时、合理地进行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在规划执行期内,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等其他影响利润分配
政策的重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项进行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3、公司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在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六、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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