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岗位职责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的岗位职责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的岗位职责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的岗位职责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一)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的三大管理体系有关程序文。

二、识别和评价达到公司管理目标与指标要求所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运行过程活动。

三、按有关程序文要求,负责对项目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因素进行监视和测量,并对各施工队环境控制情况进行监测。

四、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实施。

五、领导和组织施工现场定期、不定期的生产、施工环境检查,发现重要环境因素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应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环境保护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改进。

六、负责编制环境保护方案,按时上报环境保护月报表。

七、协助项目经理做好从业人员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教育。

八、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应立即启动环境保护应急救援预案,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并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整改、防范措施,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九、按照项目环境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对有破坏环境现象及环境隐患整改不及时者进行处罚。

十、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境工作。

环境保护组长岗位职责(二)

1、在组织生产、经营规划、计划实施、总结、考核、奖惩全过程中都必须把环保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2、每季检查一次分管副职及环保部门的工作,听取分管副职及环保部门的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3、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公司环保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以保证环保工作顺利进行。

4、审定公司及全厂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5、组织完成公司年度安全环保专业考核内容中下达的各项任务和指标。

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三)

1、对许可条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及时向厂长汇报本单位环保工作情况及改进措施和意见。

3、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环保工作大检查,并亲自参加,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4、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环保工作计划,主持制定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环保专业考核办法,并组织落实。

5、检查监督各分厂安全环保员搞好环保工作。

6、检查指导有关车间、部室领导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7、每季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四)

1、熟练掌握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措施,定期对公司环境状况检查及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2、拟定各项环保规定,制定公司污染物排放指标,负责组织公司污染源状况分析和环境质量评价,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

3、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和各类环保资料的统计上报建档工作;

4、参与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的评审,建造监管、监督公司环保设施正常、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负责对环保设施的完善与车间的环保整改方案的设计、整改工程的施工监管,并配合技术设备部门进行施工验收;

5、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司环保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6、负责污水排放口的监控及水质检测;

7、负责公司危险固废和一般固废分类处理的监控;

8、负责公司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9、负责填报公司污染物排放月报、季报、年报表;

10、协助上级领导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工作;

11、协助上级领导进行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工作;

12、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环境保护税法知识要点解答一

环境保护税法知识要点解答一、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哪些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四、哪些情形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五、我省确定的适用税额是多少? 税法规定,大气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由各省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3元。 六、污染当量是什么意思?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七、如何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保税详解及案例分析

自从3月28号晚上公布了减税的消息后,很多人一直没有搞懂是否取消17%和11%税率,现在有了明确的答复:5月1日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 10% 6% 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收标准如下: 税改主要目的 一是适当降低税率水平。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三是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这一次的增值税税改,是在营改增后重大的完善,这为未来的税收打下了基础,彻底颠覆了税收。 4月1日进入环境保护税开征后首个征期。当天上午,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税局工作人员手中接过该市开出的首张环境保护税税票,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开出的首张税票。各税务机关统计,初步即将有24万户纳入环境保护税系统(一户一个会计,那就是24万个会计工作都要增加一个税收的活了)注:税收财务人员不用担心,初步征收此税,财政部和环保部门肯定会辅助报税。关于计算,我们怎么得手 关于税收直接就上导图了,后面对应的四个例题是对应的四个征收对象。 1、大气污染物例题 某企业2018年4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氢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氟化氢100千克。甘肃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元/每污染当量。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分别为响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二氧化硫:10/=,

氟化物:10/=, 一氧化碳:100/=, 氯化氢:100/=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 氟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氟化物:×= 二氧化硫:×= 氯化氢:×= 2、水污染物例题 某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甘肃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元/每污染当量。计算该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分别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4、、、分别为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总汞:10/=20000 总镉:10/=2000 总铬:10/=250 总砷:10/=500 总铅:10/=400 总银:10/=500 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问: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哪些方面的规定作了细化? 答: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问:对于征税对象,实施条例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明确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体现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

环境保护税应怎样计算缴纳

环境保护税应怎样计算缴纳 《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将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她生产经营者确定为纳税人,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与噪声四类污染物列为征税对象。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来说,该如何依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与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方式: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案例1:某企业2018年1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100千克。甘肃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每污染当量。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0、95、0、87、16、7、10、75分别为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氟化物:10/0、87=11、49 一氧化碳:100/16、7=5、99 氯化氢:100/10、75=9、3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 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 )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氟化物:11、49×1、2=13、79 二氧化硫:10、53×1、2=12、63 氯化氢:9、3×1、2=11、16 二、应税水污染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与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与其她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她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 护税。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方式: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第一类前五项、其她类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案例2:某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甘肃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每污染当量。计算该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0、0005、0、005、0、04、0、02、0、025、0、02分别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4、0、49、0、08、0、8分别为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总汞:10/0、0005=20000 总镉:10/0、005=2000 总铬:10/0、04=250 总砷:10/0、02=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解读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被称为“绿色税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并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这部全文共五章28条、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其立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法案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了“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并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环境保护税法通过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突出惩治单位环境污染犯罪,明确了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个是税收调节,一个是司法保护,然而,曲径通幽,最终指向的都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税负平移 “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考虑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此次费改税将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王建凡说,环保税并非凭空新增的税种,而是在“费改税”的原则之下,由新的环保税替代既有的排污费。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我国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做了规定。根据污染治理新情况、新要求,2014年国家进一步调整了排污

环保税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环保税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环保税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每题3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起施行,依照该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纳税人应当向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4、环境保护税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5、环境保护税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6、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7、自《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 8、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9、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10、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每题3分,共30分) 1、《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A.大气污染物 B.水污染物 C.固体废物 D.噪声 2、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算方法正确的有() A、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B、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C、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D、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3、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A、十日内 B、十五日内 C、二十日内 D、三十日内 4、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承担责任。 A、真实性 B、合法性 C、完整性 D、合理性 5、下列哪些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环保税法解读

环保税法解读 一、排污费与环保税的迥异之处: (一)多增一档减税 排污费: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的50%,减半征收环保税。 环保税:多增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的30%,减按75%征收环保税。 (二)征收主体: 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 环保税: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企业申报 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三)收入全档规地方: 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 费改税: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就不再参与分成(四)全省可上浮收费标准 排污费标准:国家只规定下限而未规定上限,各省份可上浮收费标准。 环保税:既有上限,也有下限。 二、征税对象—谁该缴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谁暂免征税 1.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打折扣: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名称: (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

报本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第1、5、6、7、8栏。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2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4.第3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5.第4栏“特征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 6.第5栏“单位”: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7.第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8.第7栏“特征系数”: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 9.第8栏“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10.第9栏“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系数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值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 11.第10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12.填表举例1:某存栏量500头牛的禽畜养殖业纳税人,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栏应填写“禽畜养殖场(牛)”,“特征指标”栏应填写“牛”,“单位”栏应填写“头”,“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5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牛的污染当量值“0.1”,“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500÷0.1=5000。 13.填表举例2: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住宿业纳税人按照3特征值/每床位·每月核定计算“污水”的环境保护税,若某住宿业纳税人有100张床位,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污水”,“特征指标”栏应填写“床位”,“单位”栏应填写“床”,“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特征值“3”,“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100×3=300。 14.填表举例3: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建筑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的特征系数为“1.2千克/(平方米·月)”,若某建筑施工单位某月施工面积为10000平方米,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特征指标”栏应填写“月施工面积”,“单位”栏应填写“平方米”,“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00”,“特征系数”栏应填写“1.2”,“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4”,“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10000×1.2÷4=300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见-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见-财 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编者按: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本法草案)及说明,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未来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和推动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深远意义。近日,华税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中华全国律协的委托,就草案提出修改与完善建议。本文笔者将华税提交的草案修改意见之部分内容进行分享,以期与读者一同探讨。总体而言,环保税法草案之条款设置体现了务实精神,能够较好地适应当前税负平移及费改税的改革需要,税种之各要素的设置也较为合理和全面。但是,我们仍然发现本法草案的部分条款内容仍然值得商榷,据此诚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关于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条款的修改建议根据草案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到,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草案第三条对应税污染物也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但是,我们认为,草案第二条关于环境保护税之征税范围的规定过于具体和局限,只将征税范围限定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对于向环境排放除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对环境不友好之物的行为以及除排放行为外的其他对环境不友好的行为没有纳入到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中,使得未来在适应生态建设需要的情势下修改和调整本法(如增加征税范围)时没有余地。因此,我们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实施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及其他危害环境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对其他危害环境行为的征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保护生态环境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党课讲稿(48页)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党课讲稿(48页)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党课讲稿) 前言 大家都知道,最近几年来,我们执政党对于国家治理方针非常重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将生态文明提供到一个非常高的战略高度。按照我们这个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关于重大改革若干决定的规定,我们提出一个叫“五位一体”的战略格局,在“五位一体”里边经济、社会、文化、政治,还有就是生态。可见我们讲环境保护,现在已经是我们国家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就这样一个问题的解决我们讲其实又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XXXX年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正逢其时,也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我们讲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内容对于大家未来的工作,我想将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一个指引性的作用。 我今天谈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来了解一下XXXX年《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背景和过程。通过这个背景和过程的了解,其实我们就能够解释为什么《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会呈现出目前所看到的状态。第二个问题也是我们今天要讲的重要内容,就是我们一块来浏览一下、分析一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到底改了什么。第三个问题,一个小问题对于新法律,今年XXXX年1月1号开始实

施的新的《环境保护法》,我们对它的实施状况做一个简单的展望。 一、《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与过程(一)《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 第一个问题,《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与过程。我们先来看修改背景,这样一个《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我们讲它实际上是一个特定的历史经济社会条件之下必然的结果,这样一个特定的背景包括了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我们说解决环境问题实际需求的表现。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现在的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当然我们说不容乐观是比较主观的表述。客观点来看,按照官方的表述,环保部每年都要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按照官方的表述,我们现在的环境质量状态叫什么?叫“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什么意思?环境越来越糟,我想这一点大家会有切身的感受。另外一点,作为一个催化剂,一个导火索事件是什么?雾霾。我们注意到,从XXXX年以来,我们看到先是北京京津冀三角洲、我们讲黄河三角洲,这样城市群大雾霾天气,演化成我们现在看到的全国范围之内大面积的雾霾天气。这样一个雾霾天的催化使大家思考,我们发展经济是为了什么?也使得我们去思考怎么样去加强环境保护。那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一想到要加强环保,我们想我们可以做的第一件事情,在现代文明社会我们讲要用法律,法律去规范这样一个行为,我们说好,那要修改法律。修改什么法?我们看到,我们国家1989年有一部《环境 - 2 -

环保税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环保税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每题3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起施行,依照该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3、纳税人应当向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4、环境保护税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5、环境保护税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6、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7、自《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 8、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9、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10、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每题3分,共30分) 1、《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A.大气污染物 B.水污染物 C.固体废物 D.噪声 2、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算方法正确的有() A、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B、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C、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D、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3、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A、十日内 B、十五日内 C、二十日内 D、三十日内 4、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承担责任。 A、真实性 B、合法性 C、完整性 D、合理性 5、下列哪些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一、国家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1、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2、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为了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 %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的约束性指标的任务。《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现有发展环保产业的具体税收政策 在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下,国家制定了不少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企业所得税政策 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其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②投资抵免的税收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减计收入计算所得税政策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所谓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 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讲解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基础知识 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 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

求公众意见。 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

环境保护税基础知识及各地税额标准

环境保护税基础知识及各地税额标准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环境保护税基础知识及各地税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元至12元。在10倍的较大空间内,具体税额可由各地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环保税主要具备两个功能,一是把污染控制在更加合理的范围内;二是补偿污染产生的社会成本。污染物因种类、地点以及时间等因素的不同,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同区域会选择不同税额,同一区域在税额设定上也会有不同的分档或分类。以北京为例,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污染产生的社会成本大,因而环保税额也会较高。各个地方都在积极运用法律给予地方的授权,有效地根据各自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来细化环保税政策、调整税率,这也符合环保税立法初衷。 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按法定幅度“顶格”执行。从目前各地发布的方案来看,环保税税额标准相对较高的有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等地。以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例,河北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上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元和元;山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些地方则按照法定最低限额征收,比如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地,多集中于西部地区。湖南、四川、贵州、山西等地的税额标准比最低限额略高,如山西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元。 一、10个环保税的专用名词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税法(2019)考试辅导第37讲_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节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简称“环保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我国第四部经过立法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实体法。环境保护税作为费改税开征的税种,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税制改革举措而推出的环境保护税,具有以下基本特点:(新增) (1)属于调节型税种; (2)其渊源是排污收费制度; (3)属于综合型环境税; (4)属于直接排放税; (5)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 (6)采用税务、环保部门紧密配合的征收方式; (7)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例题·多选题】以下符合环境保护税特点的有()。 A.属于调节型税种 B.属于单一型环境税 C.属于直接和间接排放税 D.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答案】AD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提示1】环保税的纳税人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 【提示2】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政策解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这是从两类排污主体——直接产生污染物的企业与集中处理污染物的企业,两个角度阐述政策: 二、税目、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有文件条款摘要含文件出处备查)

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有文件条款摘要(含文件出处备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1.1) 税法中的征收对象、污染物计算、税收减免与排污费征收基本一致,取消了污染物超标加倍征收内容。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 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 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 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 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 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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