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台站建设工作流程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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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导航设备规定全文

航空导航设备规定全文

航空导航设备规定全文2016航空导航设备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引导信息与位置数据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导航设备的投产和特殊开放实行许可管理,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的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的受理与审核、特殊开放申请的许可,并对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是指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是指导航设备经特殊校验后的重新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定期开放,是指导航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校验后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关闭,是指导航设备不提供服务。

第二章导航设备的开放第一节投产开放第七条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

第八条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备安装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和标准;(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四)设备台(站)址已经批准;(五)设备的频率、呼号已经批准;(六)设备型号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九条申请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二)飞行校验机构出具的飞行校验报告;(三)设备台(站)址批复文件;(四)设备频率呼号批复文件;(五)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六)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七)民航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试行)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试行)

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115-TM-2017-01下发日期:2017年12月20日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试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用于航路、航线的通信导航监视台(站)(以下简称“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工作指导。

其他为运输、通用航空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航局负责全国通信导航监视业务发展与系统建设规划,对全国台(站)设置提供行业技术审查指导,研究制定台(站)相关技术规范。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规划本地区台(站)建设布局,对本地区台(站)设置进行行业技术审查。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负责协助地区管理局规划本辖区台(站)建设布局,对本辖区台(站)设置进行行业技术审查。

应辖区内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台(站)设置出具行业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单位作为台(站)设置及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台(站)的选址工作,组织编制选址报告并及时提交地区管理局审查,开展技术论证,确保台(站)设置场地和电磁环境满足国家与民航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和运行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台(站)是指为民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通信、导航和监视服务的固定台址无线电发射设备台(站)。

通信台(站)是指使用航空移动业务和卫星(航空)移动业务频率的无线电台(站),如甚高频地空通信台(含单体电台与共用系统台)、高频地空通信台等;导航台(站)是指使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和为支持导航功能的航空移动业务频率的无线电台(站),如航向台、下滑台、全向信标台、测距台、无方向信标台、指点信标台、卫星导航地基增强系统等;监视台(站)是指使用无线电定位业务频率以及1030/1090MHz频率的无线电台(站),如一次监视雷达站、二次监视雷达站、场面监视雷达站、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地面发射站、广域多点定位系统发射站、场面多点定位系统地面发射站等;民航局可以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以及空管技术发展与所采用的设备实际情况,对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类别适时做出调整。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综述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综述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6-1-5- 1 -目录前言…………………………………………………………………………………1. 导航台站的建设…………………………………………………………………1.1 预可行性研究…………………………………………………………………1.2 可行性研究……………………………………………………………………1.3 选址……………………………………………………………………………1.4 初步设计………………………………………………………………………1.5 选购设备………………………………………………………………………1.6 建设……………………………………………………………………………1.7 频率申请………………………………………………………………………1.8 校飞……………………………………………………………………………1.9 项目验收………………………………………………………………………1.10 开放……………………………………………………………………………2. 导航台的飞行校验………………………………………………………………2.1定期飞行校验…………………………………………………………………2.2不定期飞行校验………………………………………………………………3. 设备运行工作条件………………………………………………………………3.1 人员……………………………………………………………………………3.2 设备……………………………………………………………………………3.3 备件、仪表及工具……………………………………………………………3.4 制度……………………………………………………………………………4. 设备停工报告…………………………………………………………………4.1设备故障报告流程……………………………………………………………4.2 进度报告………………………………………………………………………4.3停工检修………………………………………………………………………- 2 -5. 设备的定期开放与关闭………………………………………………………5.1 定期关闭………………………………………………………………………5.2 定期开放………………………………………………………………………5.3 长期关闭………………………………………………………………………6. 运行管理…………………………………………………………………………6.1 导航设备资料的管理…………………………………………………………6.2 运行报告………………………………………………………………………6.3 导航台设备的报废与更新……………………………………………………6.4 导航台站的撤消………………………………………………………………附录1:中国民用航空法…………………………………………………………附录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附录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5号…………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7号…………………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57号……附录5: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8号…………………………………………………附录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1号………………………………………………附录5:中国民用航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附录6: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3号…………附录7: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 4003-1996……………………………………………………附录8:飞行校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3-2000附录9: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部分: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 4006.1-1998………………- 3 -附录10: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2部分: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MH/T 4006.2-1998……………附录11: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3部分:测距仪(DME)技术要求——MH/T 4006.3-1998……………………附录12: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4部分:无方向性信标(NDB)技术要求——MH/T 4006.4-1998……………附录1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规程……………………附录1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MD-TM-2001-45…………………………………………………………附录15:关于统一组织进口通信、导航、雷达设备选型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航行司548号传真电报)…………………………附录16:通信雷达导航设备故障及停工报告制度(暂行)——总局空发[2000]10号……………………………………………附录17:关于归口办理频率规划和指配的通知(1995年8月2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1886号传真电报)……附录18:关于调整雷达导航设备定期飞行校验周期的通知(民航空发〔1999〕115号)……………………………………………附录19: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卫星通信人员上岗执照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6号……………………………………附录20:关于做好仪表着陆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7号……………………………………………附录21:关于印发《西部航路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84号……………………………………………附录22:关于仪表着陆系统外场测试接收机定期校验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总局空管局传真电报)……………………………附录23:关于认真做好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 4 -(民航总局空管局2000年2494号电报)………………………………附录24:关于严格执行导航设备开放标准的通知——民航空函[2002]960号……………………………………………附录25:关于导航设备更新报废鉴定小组成立的通知——2002-8-27民航机号1954……………………………………………附录26:关于加强雷雨季节通信雷达导航设备运行保障的通知——2004-5-25民航机号1269……………………………………………附录27:关于加强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5〕21号)………中国民用航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通信业务管理规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关闭、报废管理办法国际民航组织8071文件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手册- 5 -前言为了保证终端区、航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民航总局、总局空管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

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

信息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IB—TM—2010—004下发日期:2010年4月26日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关于下发《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机场公司: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导航设施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运行保障单位提供所需导航服务,现将《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下发你们。

望各单位参照本材料加强导航台建设管理,补充完善运行维护规范,确保运行安全。

民航局空管办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抄送:局领导,政法司、计划司、运输司、飞标司、机场司,空管局。

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及指导民用航空导航台(以下简称导航台)建设,保证导航台的建设符合国家和民航局相关规定、技术规范,确保导航台建设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特制定本指导材料。

第二条本指导材料要求导航台在选址、规划、设计及施工的各阶段,落实场地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等行业规范要求,保证导航台在供电保障、机房装修、维护空间、防雷接地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标准,满足实际使用需要,为导航设备的长期持续正常运行提供所需环境,为飞行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第三条本指导材料使用以下定义:导航台是指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为航空器提供测定导航参量(方位、距离和速度),确定航空器的位置,并引导航空器按预定航路(线)飞行的地面台站。

包括无方向信标台、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台、测距台和指点标台等。

航路导航台是指为在航路(线)上飞行的航空器提供飞行引导信息的导航台。

机场导航台是指为在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起飞和着陆引导信息的导航台。

本指导材料中导航台设备包括导航设备及附属设备。

导航设备是指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指点信标、无方向信标等设备。

附属设备是指所需的供电、配电、通信、消防、照明和防雷等设备。

第四条新型号导航设备的建设指导材料,将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发布。

空管工程【第3课】导航之导航台建设要求(一建民航机场)

空管工程【第3课】导航之导航台建设要求(一建民航机场)

视 、
等电位网格要求
网眼尺寸不防静电地板尺寸一致,交叉点焊接

金属质构件通过均压带和等电位网格不等电位端子箱连接。 信
综述
均压带和等电位网格:铜带

连接线:多股铜芯线

普通机房与主机房一听就知道主机房更重要一点,对于等电位连接体现在两点 1、主机房不仅设均压带,还在均压带内加密,使其形成网格状。这些网格不能露在地面上啊,所以设置防静电地板
地质条件 导航台的选址应考虑地质条件,避免丌良地质
导航台选址应考虑对维护人员的辐射保护。 导航台台址由民航尿进行审批。 导航台台址及其场地保护区,应向地方政府备案
电阻率及防雷接 地是重点,后面
还会详细讲
本 表 内 容 适 用 于 导 航 、 监 视 、 通 信。
2
一、 导航系统的主要内容
6、导航台的建设要求 (二)导航台电源配备、通信传输配备
1、机场灯光站的后备电源应保证机场导航台
的供电 2、可采用太阳能供电或其它可靠方式供电
可采用太阳能供电或其它可靠方式供 电
2路地面1路空中或1路地面1路空中
课本没讲
(地面传输指有线传输,空中传输是 利用民航Ku卫星地面站或微波站进行
数据传输)
本 表 内 容 适 用 于 导 航 、 监 视 、 通 信。
8
一、 导航系统的主要内容
6、导航台的建设要求 (四)导航台防雷和接地---(建筑物、机房、线缆)屏蔽
建筑物、机房、线缆的屏蔽
1、通信监视导航设施宜联合使用屏蔽措施:①在建筑物和房间外设置屏蔽局

②合理敷设线缆路径

③线缆屏蔽

2、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局中心部位或雷电防护区的高级别区域内,并远离外墙。(最安全的地方) 容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2006-1-5- 1 -为了确保民用航空终端区、航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中国民航总局、中国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

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这些法规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已具备了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有效地保证了导航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是从事民航导航系统技术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必备的基础知识。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机场属地化后,民航导航系统体制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业务管理知识的学习和普及,持续保障导航系统工作程序的规范化以及设备的可靠运行,导航业务工作指南应运而生。

本指南在对导航业务管理工作中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同时,也对现有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进行了汇编。

本指南适用于仪表着陆系统(ILS)、全向信标/测距设备(VOR/DME)、无方向性信标(NDB)、指点信标(MB)等导航系统、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本指南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制,通信导航监视处负责解释。

- 2 -前言 (2)1. 导航台站建设 (7)1.1 预可行性研究 (9)1. 2 可行性研究 (9)1.3 选址 (10)1.4 初步设计 (17)1.5 选购设备 (18)1.6 建设 (20)1.7 频率、呼号申请 (21)1.8 飞行校验 (22)1.9 项目验收 (23)1.10 投产开放 (23)2. 导航台的飞行校验 (25)2.1 定期飞行校验 (25)2.2 不定期飞行校验 (27)3. 设备运行工作条件 (29)3.1人员 (29)3.2 设备 (29)3. 3 备件、仪表及工具 (30)3. 4 制度 (31)4. 设备停工报告 (31)4.1 设备故障报告流程 (32)4.2 进度报告 (34)4.3 停工检修 (34)5. 设备的开放与关闭 (34)5.1 设备关闭 (35)5.2 设备开放 (36)6. 运行管理 (38)6.1 导航设备资料的管理 (38)- 3 -6.2 运行报告 (38)6.3 导航台设备的鉴定 (39)6.4 导航台站的撤消 (41)附录1:中国民用航空法附录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附录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5号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7号附录5: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57号附录6: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8号附录7: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1号附录8: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3号附录9:民航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附录10: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 4003-1996附录11:飞行校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3-2000附录12: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部分:- 4 -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 4006.1-1998附录13: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2部分: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MH/T 4006.2-1998附录14: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3部分:测距仪(DME)技术要求——MH/T 4006.3-1998附录15: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4部分:无方向性信标(NDB)技术要求——MH/T 4006.4-1998附录16:NM3710型仪表着陆系统外场测试仪-JJG(民航)0085-2005附录17: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规程附录1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MD-TM-2004-2附录19:关于下发《民航空管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信息通报规定(试行)和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抢修及应急预案协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总局空发[2000]10号附录20:关于归口办理频率规划和指配的通知(1995年8月2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1886号传真电报)附录21:关于调整雷达导航设备定期飞行校验周期的通知(民航空发〔1999〕115号)附录22:关于做好仪表着陆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7号附录23:关于仪表着陆系统外场测试接收机定期校验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总局空管局传真电报)附录24:关于认真做好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总局空管局2000年2494号电报)附录25:关于严格执行导航设备开放标准的通知—民航空函[2002]960号- 5 -附录2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72号附录27:关于加强雷雨季节通信雷达导航设备运行保障的通知—2004-5-25民航机号1269附录28:关于加强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5〕21号)附录29:关于加强导航设备投产飞行校验实施方案审核的通知(民航办空发〔2006〕20号)附录30:关于严格机场导航设备建设和运行工作程序的的通知(民航发〔2006〕148号)- 6 -1. 导航台站建设导航台站的设立,根据飞行活动的需要而确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

MH/T4003-199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简称空管)雷达站和设置地点,是其所提供的方位、距离、位置等导航、雷达信息的基准点。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型导航和雷达设备,也适用于各类民有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管雷达站新建台站的选址和台站建设以及已建台、站的场地管理一环境保护。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空中定位air fix point为保证航空器的正常航行而规定的空中位置点。

2.2切线飞行tangent flight与以雷达天线为中心的圆相切的切线飞行,径向速度为零时,其一次雷达目标显示将会失效。

2.3雷达遮蔽角(包括水平遮蔽角和垂直遮蔽解)screen angle从雷达天线中心点和该点所在水平面向上算起的雷达电波信号被地形地物遮挡的垂直张角。

2.4对称装定symmetrical installation精密进近雷达的航向天线相对于跑道平行线做对称扫描(即左右各100)的装定方式。

2.5不对称装定asymmetrical installation精密进近雷达的航向天线相对于跑道平行线做左右不对称扫描(通常是向跑道方向扫描150,背跑道方向扫描50)的装定方式。

2.6仪表着陆系统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ILS)它为飞机提供航向道、下滑道和距跑道着陆端的距离信息,用于复杂气象条件下,按仪表指示引导飞机进场着陆。

包括甚高频(VHF)航向信标设备、超高频(UHF)下滑信标设备和甚高频(VHF)指点信标以及连带的监视系统、遥控和指示设备。

2.7决断高/高度decision altitude/decision height按仪表着陆系统进场着陆时,决定复飞或继续进场的最低限定高/高度。

2.8仪表着陆系统的I类运行标准operational standards or ILS CA T I使用仪表着陆设备,在不低于决断高度/高度60m,跑道能见度大于800m的最低气象条件下着陆。

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

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

信息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IB—TM—2010—004下发日期:2010年4月26日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关于下发《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机场公司: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导航设施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运行保障单位提供所需导航服务,现将《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下发你们。

望各单位参照本材料加强导航台建设管理,补充完善运行维护规范,确保运行安全。

民航局空管办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抄送:局领导,政法司、计划司、运输司、飞标司、机场司,空管局。

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及指导民用航空导航台(以下简称导航台)建设,保证导航台的建设符合国家和民航局相关规定、技术规范,确保导航台建设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特制定本指导材料。

第二条本指导材料要求导航台在选址、规划、设计及施工的各阶段,落实场地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等行业规范要求,保证导航台在供电保障、机房装修、维护空间、防雷接地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标准,满足实际使用需要,为导航设备的长期持续正常运行提供所需环境,为飞行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第三条本指导材料使用以下定义:导航台是指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为航空器提供测定导航参量(方位、距离和速度),确定航空器的位置,并引导航空器按预定航路(线)飞行的地面台站。

包括无方向信标台、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台、测距台和指点标台等。

航路导航台是指为在航路(线)上飞行的航空器提供飞行引导信息的导航台。

机场导航台是指为在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起飞和着陆引导信息的导航台。

本指导材料中导航台设备包括导航设备及附属设备。

导航设备是指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指点信标、无方向信标等设备。

附属设备是指所需的供电、配电、通信、消防、照明和防雷等设备。

第四条新型号导航设备的建设指导材料,将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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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台站建设流程图
导航台站选址审查
一、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选址报告(一式2份,原件)
2、附件(一式2份,原件)
A、立项批准文件
B、更新改造项目应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C、土地规划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同意建台并提供保护的信函或批准文件
D、根据台站情况,应有和军方签定设在军民合用机场的台站位置或设在军用设施附近的台站位置的协议书
E、机场导航台站应附录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F、台址经纬度(54和84坐标系)、海拔高度测绘成果(需由具备测量资质单位出具
G、电磁环境测试分析报告
H、导航台站场地环境平面图,导航台站保护区周围地形图以及相对位置图
I、导航台站场地地形地物遮蔽角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报告
J、如必要,附录厂家分析报告
K、如必要,附录飞行鉴定报告
二、导航台选址审查程序
1、选址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完成,上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2、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民航总局审批。

3、民航总局空管局进行审核并具体承办台址批复,由民航总局下发。

导航台频率、呼号申请流程
一、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附件(一式2份,原件)
A、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导航频率申请表
B、导航台址批复文件
C、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二、审查程序
1、拟建设备工作频率和呼号的申请由建设单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无委办提出。

2、民航地区管理局无委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设备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上报至民航总局无委办。

3、民航总局无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频率。

飞行校验申请流程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可进行飞行校验工作。

一、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附件(一式2份,原件)
A、导航设备校飞用基准数据表
B、导航资料增改报表
C、经批复的飞行程序
二、审查程序
1、设备的飞行校验由建设单位向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向民航飞行校验中心提出。

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做好校飞的准备工作。

设备投产开放流程
一、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附件(一式2份,原件)
A、飞行校验报告
B、导航资料增改报表(表格应由填写人手写签名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C、仪表飞行程序
二、审查程序
1、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由建设单位向地区空管局提出。

2、收到申请后,地区空管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资料不全的,向申请人提出资料补正要求。

对符合开放条件的,向民航总局空管局提出申请。

对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予受理。

3、经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对于符合开放条件的导航台站,做出同意开放的批准。

对于资料不全的,向地区空管局提出资料补正要求。

4、收到民航总局空管局同意开放的批复后,建设单位可根据批复的设备开放使用时间,安排正式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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