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的法律问题解析
生育保险金额是怎么算的

⽣育保险⾦额是怎么算的⽣育保险是我们⽣活中很常见的险种之⼀。
⽣育保险⾦额是怎么算的你知道吗,下⾯就由店铺⼩编带⼤家了解相关信息。
⼀、⽣育保险⾦额是怎么算的⽣育保险⾦=⽣育⽣活津贴+⽣育医疗费补贴其中,⽣育⽣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育医疗费补贴是统⼀的3000元。
缴费基数每个⼈都不⼀样的,按照缴纳的医疗保险基数算的,有上限的,上限好像是7300 多⼀个⽉,就是最多也就是⼤概7300*4.5+3000(医疗补贴)。
产假时间,正常是3个⽉,晚育(25岁以后)加1个⽉,剖腹产再加半个⽉。
⼆、⽣育保险待遇参加⽣育保险的企业⼥职⼯,符合计划⽣育政策规定⽣育或流产的,享受下列⽣育保险政策:1、⽣育产假⼥职⼯⽣育或流产,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育产假为90天,剖腹产的增加15天;⼥职⼯⽣育多胞胎的,每⽣育⼀婴,增加产假15天;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职⼯怀孕不满2个⽉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2个⽉(含2个⽉)不满4⽉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含4个⽉)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育津贴⼥职⼯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育津贴,⽣育津贴按照职⼯本⼈上年度平均缴费⼯资基数计发,其计算公式为:⽣育津贴=职⼯本⼈上年度⽉平均缴费⼯资基数/30*享受产假天数3、⽣育医疗费⽣育保险如何报销需要我们⽣育医疗费实⾏定额管理,不论职⼯在⽣育期间实际发⽣的⽣育费多少,报销的医疗费⾦额都是固定的。
其定额标准为:顺产1200元,剖腹产3000元;⽣育多胞胎,每多⽣育⼀婴增加200元;⼈⼯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
三、⼥职⼯如何申领⽣育保险费1、领取⽣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育保险并符合国家计划⽣育政策规定⽣育或流产的可享受⽣育保险待遇。
2、⽣育保险待遇的申领⽣育保险如何报销需要是参保职⼯⽣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在职⼯产假结束回到⼯作岗位后到区保险处申报⽣育保险待遇,申报时应提供《计划⽣育服务⼿册》(⼿册中应有编号)原件、复印件,婴⼉出⽣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医疗费发票,剖腹产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剖腹产证明。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若干问题研究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以及保障因生育、节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及其孩子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其宗旨是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妇女身心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照顾和哺育。
生育保险制度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随着西方女权主义运动开展和文明的发展该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传播。
中国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开始,生育保险制度雏形建立,但是真正建立该项制度是在1994年,为了配合《劳动法》的实施由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之中。
其功能在于为处在生育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以帮助妇女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就其目的来说,生育保险将女性的生育责任从妇女身上分离到社会,由社会保障系统来承担,从该制度最初形成、建立到后来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其整体发展趋势。
我国现有生育保险制度对保障企业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女职工生育主要享有以下两类待遇:(1)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和管理。
其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其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女职工。
相关待遇标准按照同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
具体内容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实行生育保险。
其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其核心内容是:对生育实行社会保险,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
具体办法是,企业不论男女职工比例多少,按照统一费率(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采取生育保险挂靠的方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生育保险挂靠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企业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生育保险挂靠的定义生育保险挂靠是指无实际劳动关系的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将个人或他人的生育保险缴费记录挂靠在用人单位,从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
三、生育保险挂靠的法律后果1. 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生育保险挂靠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拒缴、少缴。
”生育保险挂靠行为导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
3. 违反《劳动合同法》生育保险挂靠行为可能导致虚构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生育保险挂靠行为可能使用人单位与实际劳动者之间缺乏真实劳动关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违反《刑法》生育保险挂靠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
《刑法》规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生育保险挂靠行为可能涉及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涉嫌诈骗罪。
5. 民事责任生育保险挂靠行为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民事纠纷。
一方面,用人单位可能因虚构劳动关系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实际劳动者可能因未享受到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 行政处罚对于生育保险挂靠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行政处罚。
例如,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生育保险费,并处以罚款;可以取消虚构劳动关系者的生育保险待遇,并处以罚款。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问题与改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问题与改革一、本文概述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女性职工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深刻变化,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已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覆盖范围有限、保障水平不高、制度设计缺乏灵活性等。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本文将回顾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梳理其发展脉络和基本框架。
通过对相关文献和数据的梳理,本文将揭示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制度设计不合理、保障水平不足、管理效率不高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管理运行等角度提出针对性的改革建议。
本文将对未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数十年,其初衷是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减轻其因生育带来的经济压力。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深刻变化,生育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在保障水平上,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实现了从“从无到有”的转变,但相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保障力度仍有待加强。
目前,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虽然较广,但仍有部分群体未能纳入保障范围,如非正式就业群体、农村妇女等。
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相对较低,难以满足部分职工的实际需求。
在制度设计上,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以单位缴纳为主,个人缴纳为辅,这种缴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可能导致部分职工对生育保险的参与度不高。
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缺乏动态调整机制,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
在管理和服务上,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的评析及完善对策研究

《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的评析及完善对策研究摘要: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关系到广大育龄女性的切身利益。
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第一部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实现了由企业保障向社会统筹的转变。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进步,原有的生育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此环境下,《社会保险法》应运而生。
本文对《社会保险法》与《试行办法》中关于生育保险制度内容进行了评析,对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策略分析生育保险关系到妇女的切身利益,在我国已实行了半个多世纪,两次被写入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我国于2011年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使生育保险制度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但也存在不足,有待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维护妇女权益,保障女性健康,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暂时中断,并由国家和社会向其提供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劳动者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与医疗保健需要,促使生育女性身体的健康恢复。
生育保险提供的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沿革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始于新中国之初,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创建。
生育保险制度虽然没有单独立法,但已经对企业职工生育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
1988年颁布了自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和规范的保护妇女生育健康的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效保障了妇女生育及获得劳动的权益。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作者:王建荣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11期摘要:生育保险是确保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运行的重要手段,建立生育保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生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妇女劳动者身体的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恢复;其次,有利于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体现了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价值得到整个社会的确认;再次,有利于企业公平竟争和妇女平等就业;第四,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实施,是调控人口增量规模的有力措施。
关键词:生育保险深化改革一、当前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一)覆盖范围狭窄1、生育社会保险尚未立法,执行上缺乏应有的刚性,导致生育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狭窄。
目前,各地实行生育社会保险的主要依据是1994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在实际工作中,只有部分企业实行了生育社会保险制度。
再加上生育社会保险在五大保险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在相当一些地方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实际参保率不高,尤其给私营企业不缴纳生育社会保险费以可乘之机。
2、农村未建立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限。
我国的农村妇女中有80%居住在城镇和乡村,而目前我国的生育社会保险卻没有将这一部分女包括在内。
大量的农村妇女被排除在生育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这也大大减低了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的覆盖程度。
(二)统筹层次较低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生育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生育社会保险处在两种制度并存的状态。
一种是实行社会统筹,虽然已经建立了专项的生育基金分散劳动风险,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特征,但这种统筹方式层次比较低,离真正意义上的统筹还很远,其制度运行成本较高,抵御风险能力有限,基金调剂功能较差。
另外一种是实行用人单位的自我保障,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这种方式社会化程度低,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存在很多弊病。
由于生育费用不能在企业间调剂使用,再加上企业女职工分布不均衡,导致企业之间生育费用相差较大,一方面影响了企业平等的参与市场竟争,另外一方面也加大了使用女职工的成本,导致女工就业难。
劳动法对于生育津贴有哪些最新规定

劳动法对于⽣育津贴有哪些最新规定⽣育保险在于通过向⽣育⼥职⼯提供⽣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的待遇,下⾯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劳动法⽣育津贴最新规定,希望对⼤家有帮助!劳动法⽣育津贴最新规定⽣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来发放产假期间⼯资的,但它的计算⽅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育津贴与产假⼯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资和⽣育津贴,就⾼领取,简单说来就是:1.如果员⼯的产假⼯资(即员⼯以往每⽉的实发⼯资标准,下同)⾼于⽣育津贴,那就按产假⼯资发员⼯,⽣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的产假⼯资低于⽣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资发员⼯,然后⽣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资的差额补给员⼯,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资。
⽀付⽣育津贴的主体是⽣育保险经办机构,⽀付⼯资的主体是企业,⼆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单位的职⼯⽣育津贴,⽤⼈单位必须⽤于职⼯在⽣育、产假内应享受的⼯资及福利待遇。
因此,⽣育津贴是拨付给⽤⼈单位⽽⾮劳动者的,⽣育津贴和产假⼯资不可兼得。
由于⽣育津贴的计算⽅法是按照⼥职⼯本⼈⽣育当⽉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
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职⼯本⼈⼯资,造成⽣育⼥职⼯在产假期间领到的⽣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资。
由于法律把⽣育⼥职⼯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育津贴低于⽉⼯资,实际上侵害了⽣育⼥职⼯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育津贴相关法律规定《⼥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条⼥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浅谈我国生育保险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经济管理69浅谈我国生育保险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韩黎遐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财政局摘要: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生育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女性员工的切身利益,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虽然我国从本世纪初已经逐步健全了社会生育保险制度,但是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在近年来的发展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的问题,这些问题深刻影响了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制定与施行。
结合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优化管理机制,逐步深化探究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完善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找到相应的解决策略,可推进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生育保险机制;问题研究;对策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7-0069-01引言政府对各个劳动单位的女职工所实施的生育保险制度已经有了数十年历史,生育保险作为女职工的特殊社会权益,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实践中,我国政府面向妇女群体所实施的生育保障制度在体制优化和内部组织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生育保险作为关系妇女特殊权益、妇女群体的切实保障,尤其是在妇女权力保护方面的主要困难在不断突显,如何加强对生育保险的投入和高效利用已经成为了优化生育保障机制构建的主要内容。
一、当前我国生育保险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社会层面对生育险认识不高,执行力度欠缺从目前我国生育保险体制的发展建设模式来看,受到社会生产力水平及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很多人都认为生儿育女是妇女的价值体现,是其天职,没有认识到生育保险的重要性及实践意义。
同时在社会五险一金体系中,生育保险制度属于局部保险,是面向妇女群体形成的保险制度,资金规模有限,来源不足,没有得到政府决策层的全面重视。
同时,受到社会管理体制的影响,一些企业的生育保险参保率着实不高,在资金缴纳和运用上缺乏相应的强制性规定,有些企业因为效益问题,经常是参保又退保,导致社会生育保险制度的资金规模共有量无法得到有效提升,资金总量有限,不能实现保险网络全覆盖,难以具体到每个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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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2页2、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3页3、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5页4、生育保险为员工支付哪些费用?7页5、员工领了生育津贴,企业还发工资吗?9页1、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答:《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例如:北京市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缴费总基数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企业按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上海市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相同,为企业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
广州市自2007年起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调整为0.85%。
参考法规: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7条第2款、第3款;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6条第1款、第2款;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
例:2011年3月2日,安徽蚌埠新闻网发布记者刘霜的报道“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0.8%”:蚌埠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自3月1日起正式启动。
为配合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减轻企业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现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蚌埠市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原先的0.9%下调至0.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参保人员所享受的待遇不变。
据初步核算,缴费费率自3月下调后,蚌埠市级企业单位生育保险月缴费总额为179.9万元,比调整前减少19万元。
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企业缴纳生育保险标准由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的社保行政部门制定;●社保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统筹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的生育保险缴纳费率等标准进行调整。
本例中,安徽省蚌埠市为配合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将原来企业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9%下调到0.8%,减轻了企业的缴费负担,刺激企业的缴费积极性,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仍保持了0.9%费率,体现了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标准需依照地方规定、符合地方实情的特点。
操作提示:生育保险也属于需依照地方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强制性保险,因此企业需收集本地相关政策作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常备工具和资料,以提高日常工作效率。
2、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答:城镇企业应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但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15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的要求,目前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根据本区情况,自行制定的生育保险管理办法,需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都有扩大,基本覆盖到所有用人单位。
例如:《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为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也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都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省市及社保统筹地区的规定,确定自己是否需要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以及缴纳的基数与费率。
参考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53条;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第15条;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4.《北京市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1款、第3款;5.《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6.《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4条。
例:2011年12月19日,《北京晚报》刊登新闻“北京明年起非京籍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2011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从而实现北京市生育保险制度上的全覆盖,预计惠及人群400万,加上过去已参保的400多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将与其他四险看齐。
通知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范围从企业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所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覆盖范围。
另一方面,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而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意味着,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今后将对用人单位实行五个险种统一征收。
同时,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
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生育保险缴纳义务单位范围由当地社保行政部门确定与调整;●除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可以成为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
本例中,北京市最新发布的关于生育保险缴纳范围、标准的通知,大大扩大了北京市生育保险缴纳主体范围,从企业扩大到全部用人单位,并且,缴费单位需为全部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而不能再将非北京户口的员工、农民工排斥在外。
这是政府在全社会推广社会保险制度的大进步。
操作提示:生育保险的具体政策由各地区做具体规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需向当地的社保行政部门和社保服务机构了解企业参保员工范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手续办理流程等信息,作为企业人力资源常备工具或资料。
3、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需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分男女性别,不分户籍。
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和第8条的规定,企业也应为签订聘用合同、形成劳务关系的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但是各社会统筹地区制定的本地区生育保险办法,在推广生育保险范围和适用新的法规过程中,会有一些不尽相同的规定。
例如: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企业只给具有北京市本地户口的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但自2012年1月1日起,非北京市户口的企业职工也需缴纳生育保险了,企业缴纳范围扩大到全部职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在2007年下发《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7月起,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参考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53条;2.《劳动法》第2条、第3条、第70条、第72条;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第15条;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条;5.《北京市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1款、第3款;6.《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7.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8条。
例:2008年8月15日,新浪网转载《郑州晚报》新闻“河南规定用人单位需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报道《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有三大亮点:●临时工、农民工都将享受生育保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和雇工,既包括用人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也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农民工。
●女职工失业后生育也能享受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同时,参加生育保险三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也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男职工也可享受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具体范围,由本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社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与调整;●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企业也要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例中,河南省在2008年发布的《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明确企业需为包括男性职工在内的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包括临时工和农民工;并对女职工失业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做了详细规定。
操作提示:企业有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强制义务,但目前各地方有些不尽相同的规定,如北京市2012年以前将非北京户口的企业职工排除在外。
参保生育保险可以在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员工相应医疗费和药费,对职工来说是很大的经济支持,也间接降低员工因此产生的对企业所支付劳动报酬的预期水平。
从员工激励机制和企业长期发展角度考虑,如当地社保机构没有禁止性规定,建议企业最大可能为员工参保,为员工争取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发布后,当地生育保险政策的变化情况。
4、生育保险为员工支付哪些费用?答:生育保险为员工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3)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企业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如广州市的女职工生育时还会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到相当于广州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25%~50%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男配偶享受的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规定执行;沈阳市已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生育时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郑州市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