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巳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民族成分。
六、原来巳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巳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
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民委主任王正伟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5年6月16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
【总页数】3页(P50-52)
【关键词】登记管理办法;民族成份;中国公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管理工作;户口登记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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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关于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局、处)、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局):为了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特发出《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请按此执行。
凡属个人要求更改民族成份且符合本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不负责公民民族成份的更改。
属于集团性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仍按照民委(政)字[1989]573号《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九O年五月十日《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经报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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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知识竞赛试题二1、在我国,汉族人口较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把这55个民族称为"少数民族"。
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0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C)A.7.33% B.9.74% C.8.41%2、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逐渐形成了(A)的分布局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
A.大杂居、小聚居B.小集中、大分散C.高度聚居3、我国边疆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聚居区,22000公里的陆地边境线有( )多公里在民族地区。
(C)A.15000 B.17000 C.190004、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为(C )。
A.民族自决B.联邦制C.民族区域自治5、目前,我国各少数民族中,共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C)左右。
A.50%B.54%C.64%6、目前,我国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A)个自治县(旗)。
A.120 B.119 C.1557、我国最早建立的省一级民族自治地方是1947年5月1日成立的(C);最早建立的自治州是1950年11月24日成立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最早建立的自治县是1950年5月6日成立的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A.西藏自治区B.广西壮族自治区C.内蒙古自治区9、在全国扶贫工作重点县中,民族自治地方有267个,约占全国贫困县总数的(C)。
A. 50%B.40%C. 45%10、我国世居少数民族分布最多的省份是(A),共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
A.云南B.西藏C.广西11、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等(A)个少数民族。
A. 10B.9C. 817、《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王正伟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5年6月16日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公民申请改民族申请书
公民申请改民族申请书尊敬的户籍管理部门:您好!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户籍所在地为(具体地址)。
在此,我郑重向贵部门提出更改我本人民族成分的申请。
一、申请理由我深知民族身份是公民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的文化认同和社会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个人情况,我目前的民族成分与我的实际文化认同存在偏差。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我的文化背景和身份认同,我申请将我的民族成分更改为(目标民族)。
二、个人情况说明我自幼在(现居住地区)长大,深受(目标民族)文化的熏陶。
在日常生活中,我积极参与(目标民族)的传统文化活动,如(列举相关文化活动),对(目标民族)的语言、习俗、节日等有着深厚的感情和认同。
同时,我也与(目标民族)的同胞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共同分享着文化的魅力和民族的荣耀。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列举相关条款)。
我符合上述条款中的第(具体条款号)条,即“……(具体条款内容)”。
四、承诺与保证我郑重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我保证在申请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五、申请材料1. 申请书原件一份;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3. 户口簿复印件一份;4. (如有)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父母双方民族成分证明等)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流程我已了解并同意按照贵部门规定的申请流程进行办理,愿意配合完成相关手续和审查工作。
我恳请贵部门对我的申请给予审批,并允许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民族成分的变更手续。
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衷心感谢贵部门的关注与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填写日期)。
普法考试题库(全)
参考答案判断题1。
《反间谍法》仅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的行为.( )答案:错误(反间谍法)2.《工作机关条例》规定,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答案:正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3。
《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批准可以招聘合同制消防员。
( ) 答案:正确(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4.《国防交通法》是专门规范国防交通活动的基本法律,适用于以满足国防需要为目的,在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邮政等交通领域进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
()答案:正确(国防交通法)5。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答案:正确(环境保护税法)6。
《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答案:正确(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7。
《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答案:正确(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8。
《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答案:错误(民法总则)9.《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收养关系无效。
()答案:错误(民法总则)10.根据《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案:错误(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11。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可以不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
() 答案:错误(统计法实施条例)12。
《网络安全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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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end>
<item>第一条为规范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end>
<item>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和华侨除外)。
<end>
<item>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
<end>
<item>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
<end>
<item>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end>
<item>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如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应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end>
<item>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二)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end>
<item>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end>
<item>第九条申请变更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由公民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如在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要提供收养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nd>
<item>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nd>
<item>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核。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end>
<item>第十二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
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半年将全市民族成份变更审核情况向省级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一年将全省民族成份变更统计数据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end>
<item>第十三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加强公民民族成份管理信息化,建立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统计信息。
<end>
<item>第十四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end>
<item>第十五条公民对本人或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nd>
<item>第十六条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item>第十七条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登记公民民族成分,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四)违规登记或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end>
<item>第十八条违规确认或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更正其原民族成份。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end>
<item>第十九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
<end>
<item>第二十条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未定族称公民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end>
<item>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end>
<item>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