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辩护策略

合集下载

从犯的辩护词

从犯的辩护词

从犯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控从犯的辩护人,今天我来到这里为自己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向法庭表示我的无罪。

虽然我承认自己参与了这起案件,但我并不认为自己应该被定罪。

一、关于案件的事实在开始我的辩护之前,我想先简单地概括一下这起案件的事实。

据控方指控,我涉嫌参与了一起盗窃案。

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案发当晚,我和其他几个人一起前往了被害人家中,并盗走了一些贵重物品。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控方认为我是从犯之一。

二、我的辩护理由虽然以上事实看似不利于我的辩护,但是在此我要强调几点:1. 我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行为尽管我承认当晚跟随其他人前往了被害人家中,但是在现场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行为。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的作用仅仅是帮忙开门,并没有实际操作。

因此,我认为自己并不是一个从犯。

2. 我对盗窃行为并不知情在当晚的行动中,我并不知道其他人的真实意图。

他们只是让我帮忙开门,并没有告诉我他们要进行盗窃行为。

因此,我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参与这起案件。

3. 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罪行除了目击证人和监控录像外,控方并没有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我的罪行。

而且,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漏洞。

因此,我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的罪行。

三、我的辩护策略在这起案件中,作为一个被控从犯,我的辩护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强调自己的无罪尽管我承认自己参与了这起案件,但是作为一个旁观者,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行为。

因此,我强调自己的无罪,并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判断。

2. 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法庭上,我会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例如,我可以引用《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来说明自己并不是一个从犯。

3. 提供证人证言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我会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人的证言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例如,我可以找到其他人来证明我的无罪。

四、结语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自己的无罪,并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判断。

虽然我承认自己参与了这起案件,但是我并不认为自己应该被定罪。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尊敬的陪审员,大家好!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提出一项辩护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从犯罪名,但我认为被告人不应该被定罪。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案件事实不清
本案中,检方指控被告人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向受害人索要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

但是,我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漏洞,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另外,检方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因此,本案中的事实应该被认为是不清楚的。

二、被告人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

被告人只是在受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从犯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从犯。

虽然被告人在受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未遂犯,而不是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未遂犯不应该被定罪。

四、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虽然被告人在受
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得到任何财物。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受害人的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从犯,也不应该被定罪。

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大家!。

刑事辩护中的辩护思路

刑事辩护中的辩护思路

刑事辩护中的辩护思路辩护思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巧妙运用一系列辩护思路,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辩护思路。

一、否认犯罪事实针对控方的指控,律师可以采取否认犯罪事实的辩护思路。

通过调查取证、分析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律师可以找到犯罪事实的漏洞或疑点,并提出合理的解释来否认被告的罪责。

二、质疑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律师还可以质疑控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削弱证据的力量。

例如,律师可以调查控方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或者质疑控方的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证据串通等问题。

三、辩护事实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即使被告承认了某些事实,律师也可以辩护这些事实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例如,律师可以辩护被告行为是出于合法的自卫或紧急情况下的行动,以减轻被告的罪责。

四、寻找有利证据律师需要积极寻找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这包括调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寻找物证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五、控方责任辩护律师可以辩护被告只是在执行他人指令或受他人胁迫下犯罪,试图将责任转嫁给他人。

这需要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他人的指令或胁迫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无辜。

六、辩护人格特质和处境律师可以通过揭示被告的人格特质和特殊处境来辩护。

例如,律师可以辩称被告是一位善良、慈善的人,从未有过犯罪行为,或者被告是一位精神病患者,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等。

七、法律解释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提出对法律解释的不同观点来辩护。

例如,律师可以质疑法律的适用性或合宪性,从而辩称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

八、感情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感情辩护来打动法官和陪审团,争取对被告的宽大处理。

律师可以揭示被告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个人困境等,以引起同情和理解。

以上是刑事辩护中常见的辩护思路,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辩护思路,并通过合理的论证和辩护策略,为被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合理怀疑的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合理怀疑的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合理怀疑的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辩护策略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中,合理怀疑的原则是一种常用的辩护策略,其通过向法庭提出合理怀疑以减轻被告的罪责或甚至争取无罪的判决。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合理怀疑的原则及其适用情况。

首先,什么是合理怀疑的原则?合理怀疑的原则是指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阶段提出的,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或证词存在疑点或矛盾之处而产生的怀疑。

辩护律师通过合理怀疑的原则试图质疑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或可信度,从而打击原告的指控,为被告争取合理的结果。

其次,合理怀疑的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合理怀疑的原则适用于各种刑事案件,尤其是仅有间接证据或证人证词作为基础的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证据或证词的细致分析,找出其中的矛盾点或漏洞,并提出合理怀疑。

例如,证人证词的相互矛盾、证人的身份可信度、物证的真实性等都是可以被辩护律师用来进行合理怀疑的主要方向。

然而,提出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直接否认原告的指控。

合理怀疑的原则要求辩护律师在提出疑点的同时,提供合理的替代性解释或证据来解释或推翻原告的指控。

这一点对于有效地应对合理怀疑十分重要。

如果只是提出疑点而未能提供替代性的可信解释或证据,合理怀疑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在刑事辩护中,如何运用合理怀疑的原则?首先,辩护律师需要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

他们需要熟悉案件的细节,掌握原告提出的证据或证词。

其次,辩护律师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或证词中找出疑点或矛盾之处,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梳理和笔录。

这样,他们才能在法庭上提出有力的质疑并引起法官和陪审团的关注。

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聘请其他证人或鉴定人提供专业意见,从而提供替代性的解释或证据,有力地反驳原告的指控。

这需要辩护律师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调查能力,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找到合适的证人或鉴定人,为案件辩护提供坚实的依据。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合理怀疑的原则并非一切情况下都适用。

法庭辩护策略

法庭辩护策略

法庭辩护策略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运用不同的辩护策略来为被告辩护。

这些策略旨在提供合理和有力的证据,争辩被告的无罪,并保护其权益。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法庭辩护策略。

一、证据反驳策略证据反驳策略是辩护律师经常使用的一种策略。

当起诉方提供相关证据后,辩护律师会试图推翻证据的真实性或可靠性。

通过调查证人证词和物证等,辩护律师可以揭示证据中的不完整、矛盾或虚假的部分。

这种策略可以破坏控方的案件建立,使陪审团对控方的证据抱有怀疑态度。

二、证人质疑策略证人质疑策略是一种专门针对控方证人证词的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会试图找出证人证词中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并运用交叉询问的方式引导证人指出自相矛盾的地方。

通过这种方式,辩护律师可以削弱控方的证人在陪审团心中的可信度,从而降低控方对被告的指控。

三、否认犯罪策略否认犯罪策略是被告最常用的策略之一。

在这种接受,当被告确实犯下罪行但存在其他辩解时,辩护律师会试图证明被告没有故意犯罪或能够辩解其不合法行为。

例如,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是在自卫、正当防卫或紧急情况下才采取行动,以此来为被告辩护。

四、精神状况策略精神状况策略是一种辩护律师试图证明被告因精神状况问题而无法理智行为的策略。

通过向法庭呈交专家鉴定和医疗记录等证据,辩护律师可以证明被告在犯罪时处于精神不稳定或有精神问题。

这种策略的目的是降低被告的罪责,或者争取对其进行精神治疗而非刑事处罚。

五、陪审员情感策略陪审员情感策略是辩护律师试图激起陪审团情感的一种策略。

律师使用这种策略来打动陪审团,使他们对被告抱有同情或怜悯之情。

辩护律师会使用讲述被告艰难经历的感人证词,以期望陪审团对被告产生共鸣,减轻被告可能面临的刑罚。

六、法律漏洞策略法律漏洞策略是辩护律师试图找出控方指控中的法律漏洞或逻辑错误。

辩护律师会从法律文件中寻找相关的规定或判例,并将其与控方的指控进行比对。

辩护律师通过加深陪审团对法律细节的理解和认知,进而质疑控方的合法性和证明责任。

盗窃罪辩护词(从犯)

盗窃罪辩护词(从犯)

盗窃罪辩护词(从犯)[案号:X]被告:X案件名称: 盗窃罪(从犯)辩护词审理法院:X人民法院恭敬的庭长、恭敬的审判委员会成员、恭敬的检察官、恭敬的辩护人:我作为被告的律师,认真履行职责,代为申辩。

一、案情概述据通报,被告于X年X月X日在X处盗窃X家银行存款X万元人民币并逃逸。

之后,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于X年X月X日被抓获。

经查,被告在该案的犯罪行为系从犯,其不是盗窃犯的主犯,而是在此案中参预了主犯的犯罪活动,并共同完成为了盗窃行为。

被告的犯罪行为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其不具备作为故意犯的主观故意,因此应当以从犯的身份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证据分析被告的犯罪事实认定存在疑问。

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被告多次否认与此案有关,并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供述存在不少疑点。

同时,被告当时心情焦虑,其供述不能可靠。

,主张从犯的辩护态度。

三、法律合用被告的罪名为盗窃罪,而其在本案中为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匡助或者有其他从犯行为的人。

被告参预了主犯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犯依照其罪行所应负的刑事责任,作出比故意犯轻一级或者二级的判决。

在本案中,被告从犯的犯罪事实有一定过错,其在犯罪中的参预程度较低,应当判处较轻的刑事责任。

四、刑罚建议在被告的认罪态度、犯前无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建议法院酌情从轻量刑处罚被告,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平。

五、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是盗窃行为已经发生,具体情节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2. 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匡助或者有其他从犯行为的人,具体情节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

3. 判处较轻的刑事责任:判决中,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合用较轻的刑罚。

在本案中,被告从犯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过错,但参预度较低,因此应当判处较轻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辩护技巧与策略

律师的辩护技巧与策略

律师的辩护技巧与策略在法庭上,律师的辩护技巧和策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需要通过合理的辩护来保护被告的权益,并努力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律师辩护技巧和策略。

一、事实陈述和证据展示律师在辩护中的首要任务是准确陈述和解释事实。

他们需要清楚地向法庭和陪审团呈现案件的有关证据,并通过推理和逻辑引导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

在陈述事实时,律师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准备好相关证据,并在法庭上运用恰当的语言和技巧,以使陪审团能够理解和信服。

二、证人询问和交叉审问证人询问是律师能否全面呈现案情并获得有利证据的关键。

律师在询问证人时需要具备良好的口才和观察力,能够迅速调整策略并适应证人的回答。

通过提问,律师可以引导证人提供有利证词,强调关键细节或矛盾之处,并削弱对方的证词。

同时,律师还需要善于运用交叉审问,即对对方律师引用的证人进行质询,以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或虚假性。

三、辩论和论证辩论是律师向法庭和陪审团阐述自己观点的主要方式。

律师需要通过逻辑推理、引用根据和判断权衡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论证,以使观点更具说服力。

律师在辩论中还需要注意对方观点的合理反驳和质疑,以减弱其论据和论点的说服力。

辩论过程中,律师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论证能力至关重要。

四、言辞措辞和表达技巧律师需要善于运用合适的措辞和表达技巧,以激发法庭和陪审团的兴趣,并使自己的观点更加生动和有力。

通过运用修辞手法、使用比喻和引用相关法律条款等方式,律师可以更好地向听众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案件细节。

同时,律师还需要注重语速、音量和停顿的掌握,以增强表达的效果。

五、案例引用和法律依据在辩护中,律师通常会引用类似的案例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论点。

律师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法,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并加以引述和解释。

通过比较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更好地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依据,并增加说服力。

综上所述,律师在辩护中需要灵活运用各种技巧和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告权益并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涉嫌行贿罪从犯的辩护词

涉嫌行贿罪从犯的辩护词

涉嫌行贿罪从犯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亲爱的各位评委: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将依法从严的角度,向大家阐述一些关于涉嫌行贿罪从犯的具体事实,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同情。

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我的当事人并非主要涉案人,仅仅是辅助犯罪行为中的从犯。

涉嫌行贿罪从犯需要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实施行为,而我当事人在这起案件中只是被动地协助主要犯罪人实施了不法行为,并未主导或推动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对于行贿行为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行贿行为是指以财物或其他形式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向特定的公职人员提供或者承诺提供财物的行为。

行贿行为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它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更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利益。

然而,我当事人在这起案件中并未主动参与行贿行为,仅是被动地执行了主犯的指令。

相信大家都清楚,从犯在涉案中的地位和行为其实是非常被动的。

从犯并无独立的意愿和主导能力,他们只是在主要犯罪行为中发挥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在本案中,我当事人并非行贿交易的双方,而只是被动地履行了主犯的指令,帮助其实施了行贿行为。

因此,在评判涉嫌行贿罪从犯时,应该考虑行为的主观动机和实施的主客观条件。

此外,对于我当事人的行为可以究竟罪责的一些问题,我们也需要思考并给予正确的判断。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行贿罪的从犯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然而,我当事人并非行贿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也没有参与行贿交易的决策过程,仅是在罪行发生后被动地协助和执行了行贿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辩证地看待我当事人的行为,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当事人在之前的生活和工作中一直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从未有过犯罪记录。

此次的行为是我的当事人受制于特定环境和压力的结果,与其一贯的品行和道德水准并不一致。

我们相信,只要给予我当事人一个机会改过自新,他将会学到深刻的教训,成为一个守法的、有责任心的公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共同犯罪,系多名行为人共同作案,因形成犯罪智力与行为上的互补结构,相比单个主体犯罪,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犯罪样态。

在当前贯彻责任个别主义的司法原则下,刑事实务中如何区分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罚当其罪,具有重要的刑辩意义。

尤其从犯辩护,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量轻重,因而成为刑辩律师在共同犯罪中实现罪轻辩护的主要路径。

笔者现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归纳十大从犯辩护策略,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策略一:应遵循同一案件认定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主从犯应限定于同一案件而非不同案件之间进行区分。

当然,这里的“同一案件”应包括事实上属于同一起共同犯罪但因各种原因分开处理的案件。

换言之,同一案件应是指同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即“同一”是指事实判断上的同一,而非诉讼处理上的同一。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亦指出,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

显然,《纪要》的上述内容明确了主从犯同一案件认定原则。

策略二:分工与作用结合认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根据该规定,认定从犯采取的标准是“作用标准”。

与我国《刑法》直接采用“作用标准”区分主从犯的做法不同,国外刑事立法多采用“分工标准”区分主从犯。

例如,现行《德国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表面上看,两种分类方法似乎完全不同,互不交集,但实际上,分工本身是明确作用大小的关键,而作用的判断更是分工标准最终拟实现的目的,二者互为依托。

虽然我国刑事立法对主从犯的界定采用“作用标准”,但司法实践通常依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地位来判断作用大小。

如首要分子,因其地位系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因此司法实践几乎无一例外的认为,首要分子是主犯;相反,因帮助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因此帮助犯只能认定为从犯。

需要说明的是,主从犯的认定需要借助分工情况判断,但分工本身属于事实问题,而主从犯的区分则属于评价问题,因此,分工本身不能等同于作用,作用的判断需要以分工为依据,但也同时需要综合全案,进一步评价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之不同。

因此,唯有贯彻分工与作用相结合的原则,方可实现从犯的正确辩护。

策略三:从犯意提起的角度加以判断
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务历来主张造意者为首。

早在《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即有“共犯罪分首从”条之规定:“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为首,依律断拟;随从者,减一等。

”这一标准直至今天仍然得到沿用。

例如,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当然,造意者为首,并不意味着非造意者就一律是从犯,但非造意者这一标准至少成为从犯认定的标准之一。

策略四:从参与共谋的程度加以判断
是否参与共谋以及参与的程度,通常能够反映出行为人违法意识的强弱。

参与共谋者,对所共谋行为的性质会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对行为拟造成的危害结果意欲更强。

所以,刑事实务中,参与了共谋的行为人通常以策划者加以认定,而从犯则通常以不参与共谋或者策划为条件。

策略五:从行为人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控制程度判断
对犯罪过程加以控制者,通常被冠之以组织者或指挥者。

组织、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通常也是起意者,但亦有例外。

根据我国《刑法》第
97条、第26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是主犯。

因此,行为人没有从事组织、指挥行为的,可以做从犯辩护。

策略六:从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主动性进行判断
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如果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参与犯罪,则通常会因参与的主动性而被认定为主犯。

相反,如果是在他人的邀约下或者命令下被动参与犯罪,且所从事的行为多为接受安排所致,通常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策略七:从行为人是否为主要的实行行为者进行判断
实行行为者,是指实现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之人。

如抢劫案中当场实施暴力并劫取财物之人;盗窃案中实施秘密窃取财物之人。

在我国,没有实行行为便无从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实行行为者在共同犯罪中具有核心地位,主要的实行行为人也因此通常被认定为主犯。

相反,行为人如果只是次要的实行犯或者帮助犯,则只能认定为从犯。

策略八:从行为人是不是出资者或者资金的主要筹集者加以判断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出资者通常也是共谋者、组织者或者主要实行犯。

因此,在经济类、财产类、贩卖类犯罪案件中,出资者通常被认定为主犯。

没有参与出资的行为人则一般被认定为从犯。

策略九:从行为人是否为主要获利者分析
共同犯罪中,获利多者说明其系共同犯罪的主要受益者。

在出资不明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资情况、组织策划情况的场合,获利多者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

相反,获利很少、分赃较少的一方就可以考虑从犯认定。

策略十:综合全案考量,行为人所实施的其他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实施或完成是否起到关键作用
由于司法实践中,部分共同犯罪案件的分工情况较为复杂,难以明确区分教唆行为、组织、策划或指挥行为、主要实行行为等。

对于这样的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在整个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

如果其行为较为重要,对共同犯罪的完成起到关键作用,则应当认定为主犯,否则为从犯。

例如,在诈骗类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是联系资金转移的渠道,如果综合全案,该行为对于诈骗罪的实施或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则应认定为主犯,否则应认定为从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