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刑事辩护意见书。
被告人,XXX。
性别,男。
年龄,30岁。
职业,无业。
案件编号,XXX。
尊敬的法庭:我们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被告人XXX,男,30岁,无业。
在此之前,被告人一直是一名优秀的职业技术人员,拥有良好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然而,由于家庭变故和经济困难,被告人陷入了困境,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在此,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
据查,本案发生在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在某商场盗窃了一部手机。
然而,在案发后,被告人XXX立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归还了被盗手机,并向被害人道歉。
同时,被告人XXX还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此,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三、关于被告人的社会影响和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在本案中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态度,他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同时,被告人XXX还积极参加了社会公益活动,并表示愿意通过劳动来弥补自己的过错。
在此,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已经取得了社会的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四、关于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和悔改表现。
据了解,被告人XXX的家庭成员对其犯罪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愤慨和悲伤,他们也表示愿意全力配合被告人XXX的悔改工作。
在此,我们认为被告人XXX的家庭情况和悔改表现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五、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惩罚情况。
根据被告人XXX的个人情况和悔罪表现,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已经取得了社会的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在本案中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态度和社会责任感,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我们也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X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能够重新回到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辩护律师意见书篇一尊敬的检察官: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
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一、荥阳市交警部门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不清,或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加重肇事司机责任,是不能被采信的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xx)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
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第1篇】辩护意见书(故意杀人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远方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告人王远方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远方的辩护人,出庭为其提供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身份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悲痛。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分析控方指控证据,结合本案案情,现就法庭查清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持异议。
对于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无罪,因此,辩护人决定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控方一直强调,我方当事人有充分的作案动机,但是并没有给出证据证明,而根据被害人的朋友介绍可知我当事人与赵莉莉感情一直很好,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且被告人母亲对被害人很满意,赵莉莉并没有拒婚,只是觉得太快想明年再结,被告人无理由杀害被害人,控方仅凭臆想就判断我当事人因为发现赵莉莉与人通奸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完全就是诬陷,不仅污蔑了我方当事人更是对死者严重的人格侮辱。
其次,控方凭无可提取的足迹、指纹、攀爬痕迹即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这些只能说明第三人系熟人或者其没有留下痕迹,凶器上也未能说明是被告人所为,而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同时被害人阴部擦拭大量精子的DNA与被告王远方的基因型不同,并且死者手上有轻微抵触伤,左大腿内侧有还有一道擦伤。
综合考虑,死者在生前或者死后受到强奸,且施暴者不是王远方。
不能从根本上排出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关于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根据刑事鉴定书赵莉莉的死亡时间是在凌晨1点左右,但是和尸检报告分析的死亡时间存在一个小时的误差,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还存在诸多疑点,疑点一:xx省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提到10:40时许,赵莉莉父亲赵坚强发现赵莉莉被害于家中,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提到刑警一大队接到花园派出所报警时间为11:50分,请问在这一个小时10分钟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疑点二:被害人父亲赵坚强在讯问笔录中提到他用钥匙开门后发现被害人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掀开被子发现一把刀插在被害人身上。
辩护人意见书

辩护人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就本案向法庭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根据本案的审理过程和调查材料,我对指控的事实有如下看法:1. 事实1在案发当天,被告人XXX与受害人在某地发生争执。
然而,这场争执是双方情绪激动的结果,而非被告人故意攻击他人的意图。
2. 事实2据证人证言,被告人XXX并没有持有任何凶器。
因此,他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3. 事实3鉴于案发现场没有任何监控录像或其他直接证据,指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XXX在事情发生时有意伤害他人。
综上所述,指控方提出的案件事实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足以成立。
二、关于案件定性针对本案的定性,我认为应当将被告人XXX的行为定性为过失伤害,而非故意伤害。
1. 过失伤害根据案发时的情况,被告人XXX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而是情绪激动下的一时失控。
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过失行为,而非蓄意的故意伤害。
2. 缺乏证据支持故意伤害定性鉴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XXX有意伤害他人,定性为故意伤害不符合事实和案件证据。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法庭将被告人XXX的行为定性为过失伤害。
三、关于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XXX是第一次犯罪、没有前科,并主动配合警方调查,我建议法庭从宽从轻予以量刑。
1. 帮助不归自首被告人XXX在事发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这种态度应当被视为积极态度,法庭可以酌情减轻量刑。
2. 个人情况被告人XXX是一位生活稳定、家庭和睦的正常社会成员,他是社会的有益分子。
在日常生活中,他也积极参与社区志愿者工作,为社会作出了贡献。
综上所述,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从宽从轻的量刑,考虑到他的个人情况和过去的表现。
四、关于保释我请求法庭允许被告人XXX在审判过程中保持自由,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他不会逃离。
1. 家庭和睦被告人XXX的家庭和睦,其家人会全力配合法庭的监管要求,确保被告人能够按时出庭,并且不会干扰案件的审理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如下辩护
意见:
一、对起诉书的不予认可
我认为,公诉机关在本案的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证据不足及定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和错误,不能成立对被告人的
起诉。
首先,公诉机关所列举的事实与涉罪罪名不符合。
其次,公诉
机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不足之处,不能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
最后,公诉机关所处定性错误,对被告人定性过重,事实情况不符。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我认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着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不能
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在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
据被告人的家属及证人
证言显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出现过多次异常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表现出现极度的神经紧张,言行举止不正常等情况。
而且,
其精神鉴定评估结果也表明,被告人存在认知和表达能力的障碍,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影响。
三、建议处理方案
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中应提出适当的处理方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刑事责任能力上的问题,建议对其采取
行政处罚或社区矫正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对其予以必要的医学
治疗和心理干预。
最后,希望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并审慎处理本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xxx律师年月日。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人XXX先生,对其涉嫌犯有XXXX的指控,向贵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证据不足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尚无法确定被告人XXX先生是犯
罪的直接责任人。
在案发现场并未找到被告人的指纹、DNA
等与犯罪现场相关的证据,也未有目击者指证XXX先生与案
发有关。
此外,案发当时存在众多其他人员,犯罪嫌疑并不仅仅限于被告人一人。
缺乏确凿的物证和证人证言,可以质疑被告人与此案的关联性。
二、法律解释不明确
对于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存在解释不明确的问题。
XXXX的界定和认定并不明确,对于何种行为才能构成XXXX,各个法律文献和解释也存在不一致之处。
在本次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尚未经过明确的法律界定,不能轻易断定其行为构成XXXX。
三、过错推定原则不合理
在本案中,原告方根据被告人的既往犯罪记录以及其社会地位、人际关系等,将盗窃嫌疑推定给被告人。
然而,过错推定原则更多的是建立在既往判决案例基础上,不应一概而论。
过错推定原则只是一种可能性,不应作为确定判决的唯一依据。
四、犯罪动机不明确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未得到清晰的界定。
据我了解,被告人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矛盾之处,也不存在犯罪动机。
没有犯罪动机的存在,难以证明被告人有主观故意犯罪的意图。
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被告人XXX先生应该被充分辩护并且
无罪释放。
尊敬的法官,请您审慎考虑并公正判决。
感谢庭上各位的关注和支持!
辩护人:XXX
日期:XXX。
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篇一: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江苏省天翼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伟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伟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认真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情况已经基本了解。
现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第一,客观方面,对被告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予以承认。
第二,第二,主观方面,我们认为被告张伟是过失行为,并非故意。
从被害人李豪和刘兵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中,我们可以得知,首先,被告人张伟有过三次吸毒行为,前两次毒驾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这造成了被告人张伟的疏忽大意,应当属于过失犯罪;其次,被告人张伟在吸毒后驾驶速度较快,是由于毒品导致兴奋。
在被告人张伟车上的其他人有所察觉,但并未及时提醒,也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后,被告人张伟对于犯罪情节诚实供述,有主动认错的良好态度。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张伟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伟从轻处罚,让被告人张伟能早日回归社会,服务于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XXX篇二: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辩护意见XXX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安排XXX律师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XXX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XXX,现根据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XXX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XXX出生于1997年11月16日,在2014年12月15日犯罪时,年仅17周岁,系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XXX符合这一法定从轻情节。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针对本案的指控,我认为被告人并非罪无可恕。
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
事实上,被告人在案发时并无明显过错,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或明知故犯。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应当获得无罪判决。
其次,针对案件中的证据,我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
在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合法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证据的不完整和不准确。
因此,法庭在审理本案时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再次,针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我认为法庭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社会背景和个人品行。
被告人在平时生活中表现良好,为人诚实善良,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记录。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给予适当的考虑,并在判决时给予宽大处理。
最后,针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我认为法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公正审理。
在判决时,法庭应当严格依法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被告人。
同时,法庭也应当充分尊重辩护意见,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坚信被告人的清白和无辜。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依法裁判,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审理。
此致。
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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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丁原儒家属委托,齐鲁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和XXX担任受贿一案被告人丁原儒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为其辩护。
经调查取证,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丁原儒再任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校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77万元,对于案发后丁原儒坦白交代,有自首情节,现所有款项已经全部追缴,事实清楚,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首先,我们就1997年年底到1998年年底所收受董法春、马海山所送的44万元发表辩护意见。
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的性质不是国家机关,被告人丁原儒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是按照《教育法》的规定登记设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属于集体所有性质,举办主体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此,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不是国家机关。
我国《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规定中指出,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告人丁原儒担任的潍坊贸易学校校长和该校党委书记职务,也不能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丁原儒并非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被告人丁原儒任潍坊贸易学校校长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任命委派,而根据提交的相关证据已经证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性质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内设机构中第二个为人事教育部,其职能有管理学校一项。
丁原儒为该校校长必须服从主
管部门的领导,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作为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委派到该校作为校长,因而不属于上述人员。
丁原儒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我国,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严格的界定。
一是从事公务,二是从事公务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关于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只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及监督、管理财产活动。
丁原儒在学校担任校长,其依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相关事务是代表集体企业履行领导管理职责,与其相联系的是集体事务,管理的是集体财产。
显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从事公务。
对于他是党委书记一职,《党章》在总纲中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而且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特别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由此看出,丁原儒在潍坊贸易学校党委书记的职责权限仅限于党内事务,不负责行政事务。
更不从事《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界定的公务。
不是从事公务,仍然不具备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然后,我们就1995年3、4月份至1996年收受董法春、马海山所送34万元来说,被告人丁原儒不构成受贿罪。
按照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经以上论述,被告人丁原儒既不是公司、企业人员,也不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更不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1997年刑法不再将该行为认定为受贿犯罪。
因此,按照1997年修订的刑法,不应再追究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显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于丁原儒收受他人财物这一行为的法条规定,但我们并不是没有解决方法。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