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刑事辩护意见书。
被告人,XXX。
性别,男。
年龄,30岁。
职业,无业。
案件编号,XXX。
尊敬的法庭:我们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被告人XXX,男,30岁,无业。
在此之前,被告人一直是一名优秀的职业技术人员,拥有良好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然而,由于家庭变故和经济困难,被告人陷入了困境,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在此,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
据查,本案发生在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在某商场盗窃了一部手机。
然而,在案发后,被告人XXX立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归还了被盗手机,并向被害人道歉。
同时,被告人XXX还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此,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三、关于被告人的社会影响和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在本案中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态度,他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同时,被告人XXX还积极参加了社会公益活动,并表示愿意通过劳动来弥补自己的过错。
在此,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已经取得了社会的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四、关于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和悔改表现。
据了解,被告人XXX的家庭成员对其犯罪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愤慨和悲伤,他们也表示愿意全力配合被告人XXX的悔改工作。
在此,我们认为被告人XXX的家庭情况和悔改表现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五、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惩罚情况。
根据被告人XXX的个人情况和悔罪表现,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已经取得了社会的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在本案中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态度和社会责任感,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我们也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X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能够重新回到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辩护律师意见书篇一尊敬的检察官: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
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一、荥阳市交警部门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不清,或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加重肇事司机责任,是不能被采信的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xx)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
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辩护人意见书

辩护人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就本案向法庭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根据本案的审理过程和调查材料,我对指控的事实有如下看法:1. 事实1在案发当天,被告人XXX与受害人在某地发生争执。
然而,这场争执是双方情绪激动的结果,而非被告人故意攻击他人的意图。
2. 事实2据证人证言,被告人XXX并没有持有任何凶器。
因此,他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3. 事实3鉴于案发现场没有任何监控录像或其他直接证据,指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XXX在事情发生时有意伤害他人。
综上所述,指控方提出的案件事实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足以成立。
二、关于案件定性针对本案的定性,我认为应当将被告人XXX的行为定性为过失伤害,而非故意伤害。
1. 过失伤害根据案发时的情况,被告人XXX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而是情绪激动下的一时失控。
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过失行为,而非蓄意的故意伤害。
2. 缺乏证据支持故意伤害定性鉴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XXX有意伤害他人,定性为故意伤害不符合事实和案件证据。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法庭将被告人XXX的行为定性为过失伤害。
三、关于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XXX是第一次犯罪、没有前科,并主动配合警方调查,我建议法庭从宽从轻予以量刑。
1. 帮助不归自首被告人XXX在事发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这种态度应当被视为积极态度,法庭可以酌情减轻量刑。
2. 个人情况被告人XXX是一位生活稳定、家庭和睦的正常社会成员,他是社会的有益分子。
在日常生活中,他也积极参与社区志愿者工作,为社会作出了贡献。
综上所述,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从宽从轻的量刑,考虑到他的个人情况和过去的表现。
四、关于保释我请求法庭允许被告人XXX在审判过程中保持自由,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他不会逃离。
1. 家庭和睦被告人XXX的家庭和睦,其家人会全力配合法庭的监管要求,确保被告人能够按时出庭,并且不会干扰案件的审理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如下辩护
意见:
一、对起诉书的不予认可
我认为,公诉机关在本案的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证据不足及定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和错误,不能成立对被告人的
起诉。
首先,公诉机关所列举的事实与涉罪罪名不符合。
其次,公诉
机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不足之处,不能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
最后,公诉机关所处定性错误,对被告人定性过重,事实情况不符。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我认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着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不能
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在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
据被告人的家属及证人
证言显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出现过多次异常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表现出现极度的神经紧张,言行举止不正常等情况。
而且,
其精神鉴定评估结果也表明,被告人存在认知和表达能力的障碍,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影响。
三、建议处理方案
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中应提出适当的处理方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刑事责任能力上的问题,建议对其采取
行政处罚或社区矫正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对其予以必要的医学
治疗和心理干预。
最后,希望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并审慎处理本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xxx律师年月日。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人XXX先生,对其涉嫌犯有XXXX的指控,向贵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证据不足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尚无法确定被告人XXX先生是犯
罪的直接责任人。
在案发现场并未找到被告人的指纹、DNA
等与犯罪现场相关的证据,也未有目击者指证XXX先生与案
发有关。
此外,案发当时存在众多其他人员,犯罪嫌疑并不仅仅限于被告人一人。
缺乏确凿的物证和证人证言,可以质疑被告人与此案的关联性。
二、法律解释不明确
对于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存在解释不明确的问题。
XXXX的界定和认定并不明确,对于何种行为才能构成XXXX,各个法律文献和解释也存在不一致之处。
在本次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尚未经过明确的法律界定,不能轻易断定其行为构成XXXX。
三、过错推定原则不合理
在本案中,原告方根据被告人的既往犯罪记录以及其社会地位、人际关系等,将盗窃嫌疑推定给被告人。
然而,过错推定原则更多的是建立在既往判决案例基础上,不应一概而论。
过错推定原则只是一种可能性,不应作为确定判决的唯一依据。
四、犯罪动机不明确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未得到清晰的界定。
据我了解,被告人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矛盾之处,也不存在犯罪动机。
没有犯罪动机的存在,难以证明被告人有主观故意犯罪的意图。
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被告人XXX先生应该被充分辩护并且
无罪释放。
尊敬的法官,请您审慎考虑并公正判决。
感谢庭上各位的关注和支持!
辩护人:XXX
日期:XXX。
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篇一: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江苏省天翼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伟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伟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认真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情况已经基本了解。
现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第一,客观方面,对被告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予以承认。
第二,第二,主观方面,我们认为被告张伟是过失行为,并非故意。
从被害人李豪和刘兵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中,我们可以得知,首先,被告人张伟有过三次吸毒行为,前两次毒驾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这造成了被告人张伟的疏忽大意,应当属于过失犯罪;其次,被告人张伟在吸毒后驾驶速度较快,是由于毒品导致兴奋。
在被告人张伟车上的其他人有所察觉,但并未及时提醒,也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后,被告人张伟对于犯罪情节诚实供述,有主动认错的良好态度。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张伟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伟从轻处罚,让被告人张伟能早日回归社会,服务于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XXX篇二: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辩护意见XXX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安排XXX律师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XXX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XXX,现根据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XXX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XXX出生于1997年11月16日,在2014年12月15日犯罪时,年仅17周岁,系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XXX符合这一法定从轻情节。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针对本案的指控,我认为被告人并非罪无可恕。
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
事实上,被告人在案发时并无明显过错,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或明知故犯。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应当获得无罪判决。
其次,针对案件中的证据,我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
在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合法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证据的不完整和不准确。
因此,法庭在审理本案时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再次,针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我认为法庭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社会背景和个人品行。
被告人在平时生活中表现良好,为人诚实善良,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记录。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给予适当的考虑,并在判决时给予宽大处理。
最后,针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我认为法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公正审理。
在判决时,法庭应当严格依法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被告人。
同时,法庭也应当充分尊重辩护意见,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坚信被告人的清白和无辜。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依法裁判,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审理。
此致。
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罪轻辩护意见书

罪轻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关于我的当事人。
咱今天坐在这儿,得好好聊聊我的当事人。
他呀,就像我们生活中那些犯了错的普通人一样,不是什么穷凶极恶的大坏蛋。
他就是在生活的磕磕绊绊中,一不小心走偏了路。
他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小梦想,也有自己的难处。
他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有自己的情感。
他也会后悔自己做过的错事,每天在看守所里都在反思。
我去看他的时候,能明显感觉到他的懊悔。
他眼睛里那种迷茫和痛苦,不是装出来的。
他就像一个迷路的孩子,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现在特别渴望能有机会回到正轨。
二、案件的特殊情况。
这案件呢,它不是那种板上钉钉、毫无转圜余地的情况。
有很多小细节是值得我们去深挖的。
比如说,他当时做这件事的动机,并不是出于恶意的伤害或者贪婪的掠夺。
他可能只是一时的冲动,或者是被周围的环境所逼迫。
就像他当时面临着经济上的巨大压力,家里有人重病,急需用钱。
他又找不到合适的办法,脑子一热就犯了错。
这种情况下,他的主观恶意其实是比较小的。
而且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他也有过犹豫和挣扎,并不是那种毫不犹豫地就去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再看看他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
他没有使用极端的手段,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伤害。
他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慌乱中的尝试,没有经过深思熟虑。
这和那些精心策划、手段残忍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社会的宽容与救赎。
咱们这个社会啊,是充满爱和宽容的。
我们总是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我的当事人他已经知道自己错了,而且他也有强烈的意愿去改正。
如果我们能够给他一个相对较轻的处罚,那不仅仅是对他个人的救赎,也是对他整个家庭的救赎。
他的家庭离不开他啊。
他的孩子还小,需要爸爸的陪伴和教导;他的父母年事已高,还指望着他养老送终呢。
如果把他判得太重,那这个家庭可能就会支离破碎,这对社会来说也是一种负担。
我们应该给像他这样有悔改之心的人一个机会,让他能够重新回到社会,用自己的努力去弥补曾经犯下的过错。
四、从法律的角度看罪轻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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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第1篇】辩护意见书(故意杀人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远方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告人王远方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远方的辩护人,出庭为其提供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身份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悲痛。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分析控方指控证据,结合本案案情,现就法庭查清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持异议。
对于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无罪,因此,辩护人决定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控方一直强调,我方当事人有充分的作案动机,但是并没有给出证据证明,而根据被害人的朋友介绍可知我当事人与赵莉莉感情一直很好,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且被告人母亲对被害人很满意,赵莉莉并没有拒婚,只是觉得太快想明年再结,被告人无理由杀害被害人,控方仅凭臆想就判断我当事人因为发现赵莉莉与人通奸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完全就是诬陷,不仅污蔑了我方当事人更是对死者严重的人格侮辱。
其次,控方凭无可提取的足迹、指纹、攀爬痕迹即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这些只能说明第三人系熟人或者其没有留下痕迹,凶器上也未能说明是被告人所为,而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同时被害人阴部擦拭大量精子的DNA与被告王远方的基因型不同,并且死者手上有轻微抵触伤,左大腿内侧有还有一道擦伤。
综合考虑,死者在生前或者死后受到强奸,且施暴者不是王远方。
不能从根本上排出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关于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根据刑事鉴定书赵莉莉的死亡时间是在凌晨1点左右,但是和尸检报告分析的死亡时间存在一个小时的误差,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还存在诸多疑点,疑点一:xx省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提到10:40时许,赵莉莉父亲赵坚强发现赵莉莉被害于家中,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提到刑警一大队接到花园派出所报警时间为11:50分,请问在这一个小时10分钟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疑点二:被害人父亲赵坚强在讯问笔录中提到他用钥匙开门后发现被害人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掀开被子发现一把刀插在被害人身上。
但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和xx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中,均提到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床北侧地面上,身穿墨绿色睡袍。
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为何尸体发生位置移动?或者证人赵坚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疑点三:通过资料收集,如果一个人死后仰面躺着,尸斑应在他的背部,如果尸体移动过,则尸斑会出现在身体前部。
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提出尸斑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与证人所说的死者在床上和法医提供的死者在地面上不符。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证据链条。
控方没有提出逮捕王远方的真实证据,仅仅根据时间推算即判定被告故意杀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控诉方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本案疑点重重,辩护人的辩护词已经提出众多疑问,希望人民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仔细核查此案,避免出现无法挽回的冤假错案。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坚信王远方无罪。
期望法庭能够坚守司法的公正、独立、理性,排除一切法庭外的因素,真正对现实和历史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判决王远方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致xx省xx市人民法院辩护人:xx市律师事务所20xx年xx月xx日【第2篇】辩护意见书(故意伤害案)尊敬的审判长: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钱xx律师担任蒋某、林某等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
经查阅材料,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参考:一、被告人林某犯罪情节轻微1.从犯罪动机上看,林某的犯罪动机并不恶劣7月5日当晚,林某来到“小马车行”后,才得知被告人蒋某召集了一大帮朋友要去奉贤要回自己被盗的摩托车并要教训对方(即受害人陈某)一顿。
故从犯罪动机上来说,林某并非主动要对陈某进行报复而积极参与犯罪,而是出于哥们义气、面子下不来等原因才去“充场子”,终卷入了该起犯罪中,其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2.从主观方面上看,林某的主观恶意并不大在冲入巷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之时,林某只是跟在陈某等人后面,而非冲在前面。
这一事实可以反应出林某主观并非要积极追求对被害人施加暴力。
且林某一向表现良好,无前科,无劣迹,系偶犯,初犯,其主观恶性极小。
3.从犯罪方式看,林某的犯罪方式并非残忍林某用拳头打被害人的肩膀前,被害人已经被打倒在地。
被害人从地上爬起来想抓已来到其跟前的林某时,林某才用拳头在被害人的肩膀上打了一下。
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林某击打被害人仅此一下,力量有限,且击打的部位为被害人肩膀,并非要害部位,伤害不大,故从林某的犯罪方式看并非残忍。
4.从因果关系看,林某的击打行为并非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过程中,本案陈某冲在最前,并用铁棍击打了被害人的头部,其伤情鉴定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林某击打的部位是肩膀,故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最直接原因是棍棒的敲击行为。
也就是说,从打击的时间上看,林某击打被害人在陈某等人击打被害人之后;从被害人受伤部位看,被害人的轻伤在头部而不在肩部,故从因果关系看,林某对被害人的打击并非造成被害人头部轻伤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5.从犯罪后的态度看,林某在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案件发生后,林某非常后悔,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又及时和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
取保候审后,林某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积极寻找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再次进行补偿,被害人亦给予了充分的谅解,并书面表示不再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
可见,从犯罪后的态度看,林某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林某具有免除刑罚的情形1.林某在本案中系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林某是在对“朋友”有个交代的思想下,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的肩膀一下,其所起的作用极为次要,情节轻微,应属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林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7月20日,林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故应当属于自首,考虑林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恳请审判长能依照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受害人亦予以谅解并要求不追究责任等情形,加之是从犯,有自首情节等等,对林某做出免除刑事处罚之判决。
这样更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并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致xx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钱xx律师20xx年xx月xx日【第3篇】辩护意见书(贩毒案)xx省人民检察院:受被告人张某及其家人的委托,xx律师事务所接指派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张某等贩毒一案是一起典型的多人贩毒共同犯罪案件,本案已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阜刑初字第10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阜阳市检察院作出抗诉,被告人张某也提起了上诉,说明参诉各方对本案争议颇大。
本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以供贵院参考:一、上诉人张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中,上诉人张某一直坚称他在本起共同犯罪中是给另一犯罪嫌疑人zq帮忙,由他经手的毒资共有152万元都是zq的钱,他自己并没有出资;这其中有12万元款项,并不是其个人出资,而是他还给zq的借款,由zq用于贩卖毒品。
本节事实非常重要,关系到上诉人的定罪量刑。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出资十二万元在20xx年8月27日的讯问笔录中张某供述:“我和zq一共拿了四十万元来买毒品,我自己占了十万元钱买毒品。
”(张某讯问笔录P7)20xx年9月9日供述:“这批毒品中我一共出资十二万元,其中二万元给lh(hj)当了路费,剩的十万元与zq的钱放在一起购买毒品了。
具体这批毒品有多少我不清楚,hy(zqs)讲他要剩下的算我和zq的。
zq一共出资一百四十万元,包括lh(hj)带去的三十万元,交给hy(zqs)找人带去的六十万元,还有准备从农行汇过去的五十万元。
”(张某讯问笔录P17)单纯从讯问笔录中看,张某在本起毒品交易中是有出资的。
但在一审法院的庭审中,公诉人问张某:“你原在公安交代可是实话?”张某回答:“不是。
”并且张某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说,交给zqs的六十万元是zq的钱;交给hj的四十二万元中十二万元是还给zq的,另三十万元是zq的;后来准备再汇的钱是zq给的钱。
也就是说,在一审庭审中,张某明确自己在本起毒品交易中,自己没有出资,只是“在帮zq帮忙做事”。
在其他共案犯的供述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曾有出资及具体的出资金额。
20xx年9月12日同案犯zqs在回答“你交给冯国智的六十万元是谁的”时说:“是张某和zq的钱,具体他们谁的钱我不知道。
”(zqs讯问笔录P230)而在本起共同犯罪案件中,zq作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犯罪嫌疑人却没有及时归案,如果简单将可能是张某还给zq的十二万元确认为是张某的毒资,对张某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
本案中,共案犯zq在逃,而对张某是将十二万元还给zq还是自己用于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就此认定该十二万元系张某贩卖毒品的毒资,并进而对一百五十万元毒资款承担责任,最后处以极刑,是不符合“少杀”、“慎杀”法律精神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是毒品交易的主要出资者证据不足如前所述,张某对自己在本起犯罪中是否出资是坚决否认的,这一点在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中有明确记述。
在本案中,公诉人认为张某是毒品交易的主要出资者。
我想,公诉人混淆了“出资”和“经手”的概念。
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张某经手办理了大部分的毒资,但经手与出资是有本质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