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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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摘要:康德的伦理学长期以来被称为义务论。

他所提出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自由是理性的本质,人为自己立法等观点,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

而这一切观点组成了康德义务论的基石,形成了康德独具特色,又影响深远的道德哲学体系。

关键词:康德;道德;义务论;善良意志;自由;绝对命令;正文: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

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物质利益的谋求。

而康德的义务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一对于康德的义务论,将围绕人们对康德道德思想的理解的主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观点来展开。

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他想提供一种可实践的,对普通人有用的通俗的道德哲学。

他要做的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

正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

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写到很多关于“通常的道德理性知识”,如,对自己的责任,对他人的责任,这也是为了广泛流传,易于为其他的通常理智所接受。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书中的开始,康德指出,任何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

有的伦理学家用知识来解释善,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如奥古斯丁、阿奎那等;近代以来,更多的伦理学家则把善看成是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

康德反对上述一切看法,他认为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只能来自人的理性自身中的善良意志,一切其他品质,如明智、勇敢、果断、不骄不躁等,虽然从许多其他方面看来是善的,但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就可能成为极大的恶,同样,那些导致幸福的东西,如财富、权力、健康、境遇如意等,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正确指导则会使人自满和傲慢。

义务论与道德运气———一种康德式的视角

义务论与道德运气———一种康德式的视角

义务论与道德运气———一种康德式的视角董滨宇【摘要】一般认为,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义务论并不考虑“道德运气”。

然而,按照威廉斯等人的观点,人的道德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运气等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而这些运气实际上深刻影响着关于一个行为的“道德判断”。

本文认为,康德伦理学并非不考虑“道德运气”,恰恰相反,现实层面的复杂性正是义务论所思考的出发点,主体的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始终不可能脱离开各种运气的影响。

正是基于此,康德的义务论才必须提出一种脱离各种运气的法则与原理,它们能在“最小意义”上作为道德行为的衡量标准,从而产生一种基本的“行动指南”。

也就是说,康德伦理学不仅不反对或者排斥运气,反而以其自身的原则建构给各种意外情况留下充分的解释空间。

【关键词】道德运气;理性;绝对命令中图分类号:B516 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20)04-0088-09作者简介:董滨宇,哲学博士,(北京100044)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

All Rights Reserved.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康德道德情感理论研究”(17BZX094)在伦理学领域,康德的义务论一般被认为是以“法则”建立起来的形式主义理论。

它认为,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而这种义务是通过实践理性的推理所得到的。

为了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力量,理性必须寻找一种类似于法则的东西,康德称之为“绝对命令”,它排除了任何经验性因素的影响,因为这被认为将导致对规则的破坏。

然而,这一主张招致诸多批评,其中,当代美德伦理学领域中的代表人物威廉斯(BernardWilliams),就在他的一篇著名论文《道德运气》中对此给予深刻的质疑。

威廉斯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不可能不受到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导致原来所谓的“道德行为”成为一个难以判定的对象;或者说,一种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并不是像义务论所认为的那样,仅仅依靠“动机是否善良”就能够被清楚地说明,它必须结合各种内外在因素加以综合考量;康德式义务论由于将道德价值完全落实于主观动机的纯粹性,排除了运气对于道德价值、乃至人生价值的构成性作用,因而是一种片面的道德理论。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大家好,这里是小播读书,今天我们继续分享《道德哲学》这本书。

前面一篇文章,我们分享了道德哲学中主流的一种思想英国哲学家边沁和穆勒提出的:“功利主义”,接下来,我们今天分享另外一派观点,那就是大哲学家康德的“义务论”。

如果说功利主义是注重结果的话,那么康德的义务论就是更注重:动机。

每一种道德理论都有一个起点。

前我们介绍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始于“善理论”,也就是幸福或快乐是至善,不幸福或痛苦是至恶。

这个理论与结果主义的对理论,也就是对的行为总是会将善最大化,它们结合在一起,便产生了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

而康德的“义务论”的起点是什么呢?在康德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善良意志”。

那什么是“善良意志”呢?其实我们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善良的初心”,或者“善良的动机”。

和功利主义以结果论英雄相比,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是道德的,就因为它本身就是善的,而是获得了善的结果。

所以,其实康德的善良意志其实区分了:道德是好的,和道德上好的结果。

但其实康德的道德感也广受质疑,比如后来的卡尔·马克思就指责康德,将道德简化成了“区区的意志”,忽略了这种意志对世界是否造成了任何影响。

但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内容,显然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善良意志”,而是一种几乎完美的善良意志,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说:很多人极富同情心,以至于在没有任何额外的虚荣或自利动机的情况下,他们也心满意足地向周围的人传播着快乐,而且只要这快乐是他们传播的,他人的满足感便能让他们感到欣慰。

但我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种行为与义务多相符,有多友好,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而是同其他倾向有着一样的地位。

显然,在康德眼里,如果一个人享受向他人传播幸福、为他人做好事,换句话说,他在行善的同时,获得了某种满足感和自豪感,这样的行为都不是纯粹道德的行为,所以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是一种纯粹的“善良意志”,不含有任何私欲的动机,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甚至将“同情”视为“次等级”的道德。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

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

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财富、荣誉、健康、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伦理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著作《义务论》(Die Pflichtenlehre)展示了他关于道德与义务的一系列观点。

在《义务论》中,康德从人类道德判断的源头出发,提出了唯有通过普遍规律才能达到真正合理的判断。

康德认为人们不应该基于个体的利益或欲望作出道德判断,而是应该遵循普世的道德法则来行动。

他提出了著名的“认知的、唯一的、最高的道义法则”:即“以普遍的方式准则,并视其为普世的律法”。

这意味着人们应该将自己的行为标准应用于整个社会,不论个人喜好或利益。

康德将道德的标准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

他认为人类拥有自由意志,而理性是人类的特殊属性之一,从而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理性决定行动。

他坚信,道德原则存在于普遍可理解的规律中,不受感性欲望或私人意志的驱使。

因此,一个人的义务是基于自身道德判断力,并以理性为基础,而不是从外部压力或个人好恶出发。

康德提出的“普遍律法”原则进一步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他认为,个体的意愿不应该成为道德行为的决定因素,而应该遵循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人们应当将自己置于公正的立场,并对待每一个他人都具有同等的道德责任。

康德还强调了“人类作为目的论”的观点。

他认为,人类不应该被视为一种手段,而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特的目的体。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自主性和尊严,不将他们当做工具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建立公正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总而言之,《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强调了通过理性和普遍律法来决定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康德的理论强调了普遍的道德准则、个体自主性和人类作为目的论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一个道德行为的基础,以实现一个公正和道义的社会。

西方伦理思想漫谈07_康德的义务论

西方伦理思想漫谈07_康德的义务论

康德的原话是不将‚人的本质‛仅仅作为手段。 不将人的本质仅仅作为手段,也就是将一个理性
以找对象为例。 在找对象的例子中,当事人事实上诉诸了一个更
为根本的理由,即任何一个理性的人,在处于和 当事人同样的情况下,也会做出同样的决定。
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的思路也是一样。当我思考一个
具体的行为是否应当,是否道德时,我会想像,任何一 个和我一样正常的、理性的人,也会做出和我同样的判 断。 由于康德强调行为者必须是理性的,而在西方,理性的 必要条件便是不能自相矛盾。因此,我们可以将康德 ‚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重新表述如下:
“绝对命令‛有三种公式,即‚绝对命令‛的第
一种表述(the first formulation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第二种表述(the second formulation)和‚自主公式‛(The formula of autonomy)。
在康德看来,这三种公式都是等值的,都可以用
问题是,为什么一个理性的人,当他将一个准则
视为普遍法则时,这个法则就可以成为我们行为 的依据,就可以成为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 的依据? 这是因为,在康德看来,对一个理性的行为者来 说,一个行为在此时此景下是道德的(合理的), 那么,对任何一个理性的人来说,在相似的条件 下,这一行为同样是道德的。反之亦然。
一个行为道德上是正当的,如果它为一个具有善
的意志的人将会遵循的原则所要求。
这是‚自主公式‛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二、“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 述
关于‚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康德有如下几
种说法: 为。‛
‚谨按照你同时要求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 ‚你应该这样行为,即你行为的准则仿佛通过你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康德是18世纪欧洲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哲学观点和理论,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他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基于他的“义务论”,即人们应该出于义务
而行动。

这种义务并不是基于任何外部的奖励或惩罚,而是基于每个人内心深处的道德责
任感和自我承诺。

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内心感受及行为表现的道德规范。

人们
应该根据自己内心的信仰和责任来行动,而不是因为外部的奖惩机制或者人际关系需要而
做出各种表现。

因此,“出于义务而行动”是一种充满自我信仰和自我承诺的道德准则。

在康德的理论中,这种道德义务可以被归纳为三个基本义务:个体应该以理性和自由
意志为指导,为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尊严负责;个体应该遵循普遍化的原则,如“不要做
自己不希望别人对自己做的事情”;个体应该将人类的无限价值视为他们的目标,即公正
性和平等性。

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理论强调了个体内心的道德信仰和自我承诺,它挑战了传
统的权利和福利主义的伦理观。

根据康德,人们不应该仅仅出于自身的利益或快乐而行动,而应该出于内心的义务感和道德责任感来行动,这种行动并不需要额外的奖励或者惩罚,
而应该被视为人之常情。

总的来说,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理论是一种基于理性和自由意志的道德准则,
它要求个体出于自身内心的道德信仰和责任感行动,而不是出于外部的奖励或者惩罚机制。

这种理论对于现代社会个体责任、公正性和平等性等方面都有重要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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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euthanasia)一詞 來自希臘文,意指好的死 亡、無痛苦的死亡。
–安樂死依是否經過患者同 意,可分為自由意志安樂 死與非自由意志的安樂死 方式;對行為人所使用的 方式又有積極性安樂死與 消極性安樂死之別。
–自由派立場 –保守派立場
– 自由派立場
• 自由派同意安樂死:
– 人的生存權包括死亡權。
– 持金科玉律論點者,我希望別 人怎樣待我,我就要怎樣待人 。
– 自由的原則告訴我們應該要允 許他人選擇是否要提前死亡, 以免忍受痛苦;而避免殘忍原 則告訴我們,要採取一切必要 的措施,幫助他人死亡。
保守派立容所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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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保守派反對安樂死: 我們有保護生命的自然傾向。 只有上帝才有權決定人的生 與死。 一旦死亡權開禁,就會產生 滑坡效應。
「安寧緩和」來看,是偏重 當事人如何「生」來設計, 並非強調如何死。
康德道德哲學
義務論
動物安樂死
• 嚴重的受傷 • 瀕臨生命尾聲且可能受苦 • 侵犯性強的動物 • 年老的動物
• 安樂死與法律
– 被告張某辯稱:「其妻每天都會抽筋、 全身顫抖、口吐白沫、呼吸急促、兩眼 翻白、大小便失禁,疼痛時哀嚎求死聲 撼動四鄰,就連嗎啡也難以止痛,平時 僅靠葡萄糖水維持生命,這般慘狀令張 某非常痛苦。醫不好又死不了,家產為 妻已散盡,為妻好只好選擇將維持生命 的所有管路拔除。看到愛妻疼痛難受的 模樣,我心裏更受不了,只想把她平平 安安地送走。」張某行為雖於情可憫, 但於法難容,故依蓄意殺人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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