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编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1.私法诉权说 – 又称实体诉权说。此说认为,诉权是一种私权,
是私法上的权利的延伸和变形。私权诉权说在19 世纪前半期资产阶级诉讼理论中占统治地位。 2.公法诉权说 – 公法诉权说主张,诉权在性质上不是依据私权派 生的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诉权不是对 于被告的权利,而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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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权的保护
– 诉权的充分行使和满足 当事人自身的诉权意识 立法保障 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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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一)诉的合并
1.类型: ➢ 诉的主观合并 ➢ 诉的客观合并 ➢ 诉的主客观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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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2.诉的客观合并 (1)要件 ➢ 一般要件:起诉要件 ➢ 特殊要件 ✓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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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权的内涵
– 民事诉权的内涵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 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 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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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权的内涵
对诉权的理解 1.诉权是当事人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请求司法救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要真正理解民事诉讼,就需要深入探究其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权益的一方;法院则是居中裁判的中立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张三起诉李四欠钱不还,那么张三就需要拿出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来证明李四确实欠了他的钱。
民事诉讼的程序通常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起诉是诉讼的起点,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如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确定开庭时间等。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如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
管辖制度确定了不同的法院对不同案件的管辖权,避免当事人因管辖权问题而四处奔波。
回避制度则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诉讼时效制度则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
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包括公正、效率和效益。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让当事人信服,维护法律的权威。
民诉必备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P21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P222、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4、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点:P285、诉的要素:(1)诉讼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讼理由。
P296、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3)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离婚案件)7、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8、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P33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P35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意义:(1)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2)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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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诉权包括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 (1)所谓诉权的程序内涵,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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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实体法说 • 新实体法说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几个实体法上
的请求权时,属请求权基础竞合而非请求权的竞合,此时只有一个实体法上 的请求权存在;真正的请求权竞合,是指因几个事实关系发生几个请求权, 且请求给付的内容又相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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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标的的含义
• 1.诉讼标的的含义 •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通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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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权的内涵
• 民事诉权的内涵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 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 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 1.诉权是当事人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权 利
• 2.诉权是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 • 【注意】当特定的民事纠纷需要诉讼救济时,当事人双方
获得的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民事实体法律效果。 • 诉讼标的由当事人确定,诉讼标的必须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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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物
• (1)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 我国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不同于诉
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其次,法官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 (2)诉讼当事人平等。 • (3)程序参与。其一,法院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程 序通知;其二,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 主张和提供事实证据,发表意见或进行过辩论。 • (4)程序公开。即审判公开。 • (5)程序安定。其一,程序运行的稳定性:法官及当事 人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不得任意诉讼;其二,程序结果 的安定性:对经过正当程序审理并得出的程序结果,不允 许任意变更或撤销。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目的论(一)所谓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特征:1、主观性,体现的是国家意志;2、客观性,以民事诉讼本质属性与客观规则为前提,并且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3、民事诉讼目的的动态性;4、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三)学说1、权利保护说此说主张,国家作为禁止自力救济的代价,应承担保护私权的任务,从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即是保护私权。
此为德日通说。
2、私法秩序维持说此说主张,依据国家权力,消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以维持社会生活秩序,应当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3、解决纠纷说此说主张,私法产生之前,就存在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将民事诉讼的目的视为维护私权或司法秩序属于本末倒置。
因此,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诉讼的真正目的。
4、程序保障说此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此说为英美法系通说。
5、多元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多元的,纠纷解决、私法秩序的维护和私法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的目的。
(为我国大量人所主张)(四)评价首先,任何一种民事诉讼目的理论都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
例如私权保护说是基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本位理念,私法秩序维持说形成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应了社会本位;而纠纷解决则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需求。
其次,上述学说对当时的民事诉讼立法、司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都带有一定局限性、权利保护说强调私权保护,遵循实体法,不免导致片面追求客观真实,不利于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私权秩序维护说强调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未能保障当事人参与,压制了处分权,亦会导致程序价值的丧失;纠纷解决说是站在当事人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目的,忽略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忽略了国家作为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地位和其设置民事诉讼的主观要求,且其从结果探究问题,也忽略了诉讼与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差别。
民事诉讼法理论学习【】

民事诉讼法Sectionl.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三大基本理论一一民事诉讼目的论、诉权论,既判力本质论1. 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其对民事诉讼制度、原则以及程序设计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对国外主要学说的介绍1.私权保护说。
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国家禁止自力救济的结果。
2.私法秩序维持说。
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自身制定的私法秩序,并确保私法的实效性。
诉讼的目的纯粹是为了消除实体权益争议对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3.纠纷解决说。
日本兼子一博士创立的学说。
认为实体法产生前就存在解决纠纷的审判制度,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从先有的实体权利出发,而是反过来,诉讼法先于实体法存在。
4.程序保障说。
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首创。
该学说完全坚持程序本位主义,而不去关注实体法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民事诉讼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2. 民事诉讼诉权论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在于:诉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诉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诉权的双重涵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要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就需要掌握其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首先包括民事诉讼目的论。
民事诉讼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核心的理论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通过公正的程序和裁决,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还有观点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通过对个案的处理,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不同的目的论观点,会影响到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具体的诉讼实践。
民事诉讼价值论也是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正、效率和效益是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方面。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得到平等对待,裁判结果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到公平合理。
效率则强调诉讼程序应当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陷入冗长的诉讼过程,节省司法资源。
效益不仅关注诉讼结果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影响,还考虑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与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主体论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参与者。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主体,他们是因民事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答辩权、上诉权等,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诉讼程序等。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负责主持诉讼程序、审查证据、作出裁判。
此外,还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在特定的诉讼环节中发挥着辅助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论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关键内容。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决定着诉讼的胜负。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2004年1月6日,杨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姚某 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将不在现场的杨某列为被告, 使杨某在法院三次传讯时损失工资、车费共 384元。 故请求法院判令姚某赔偿上述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在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 一案中,无根据的将杨某也列为被告,造成杨某的 误工和车费损失。判决姚某赔偿杨某人民币 136元。 如何看待本案判决?
鲲鹏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2005)鲁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指 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摘要: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 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 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 合分析。本案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 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 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 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 驳回。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 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 2、内容 ——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不同主体;不同阶段 3、客体 ——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
(法院、检 察院和当事 人)
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主体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
(1)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和原因事实 (罗森贝克)
一个诉讼声明以几个事实关系为基础?
评价:解决了重复诉讼问题,产生了限制实体权利 实现的弊端。
(2)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离婚之诉”? 评价:脱离实体权利和事实关系,仅凭诉的声明 难以将诉的标的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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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 一 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 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民事诉讼目
(1)国家立法者为民事诉讼设置目的。 (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进行民事诉讼所期 望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 盾。 (4)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 1 支配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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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主义诉讼以“当事人为中心”不同, 职权主义诉讼采取的是“法官中心制”。 其基本内容包括:①程序的推进依职权进行; ②诉讼资料包括审理对象的确定、事实主张等,法 官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 案件事实;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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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构造中,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会 导致诉讼的迟延、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带来诉讼实质 上的不公正;而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虽然能 够克服以上不足,但又会产生法官难保中立性的问 题。所以,两大法系在保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基 本构造的基础上,不断调整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 的权限分配,因而出现既重视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的保障,又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力 ,从而形成了当事人与法官相协同的新的当事人主 义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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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纠纷解决说 (五)权利保障说
3Hale Waihona Puke 第二节 民事诉讼模式 一 模式是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系统内部各要素及其相互 关系,经高度抽象后的外化形式,它描述了该事物或系 统的基本结构,具有反映其本质的特征。可从以下几个 方面理解什么是模式:第一,模式是某一事物或某一系 统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二,模式反映的是支撑该事 物或系统存在的内部基本结构的内容,也可以说,模式 与结构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结构决定模式,而模式是 结构的表现形式。就好比建筑的内部结构与其所表现出 的外部形式的关系一样,建筑的内部基本结构总能决定 其外部形式。第三,模式的基本功能不仅能够成为人们 认识某一事物或某一系统的本质的工具,也是此事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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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素,即法院与当事人。 (2)诉讼权限的配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 事人行使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限,民事诉讼模式 的实质是表达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 不同的配置关系构成不同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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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基本 上认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 模式”的二分法,但根据比较民事诉讼法学者白绿 铉教授的观点,当前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 都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张卫平教授还将当事人 主义诉讼模式分为英美型当事人主义与大陆型当事
二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学说,存在着权利保 护说、维护法律秩序说和纠纷解决说。在这三种基 本的诉讼目的论学说中,前两种学说深为德国学者 提倡,而后一种学说则由日本现代著名民事诉讼法 学者兼子一所倡导。近年来,在日本还出现了认为 民事诉讼目的不可能是单一而应该是多元的主张, 还有部分日本学者受美国正当程序(due process )原理的启发提出了程序保障说,而高桥宏志则认 为,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并不具有实际意义 ,最好是将其逐出民事诉讼理论,这被称为“否定 说”。下面就主要的诉讼目的学说进行论述。
美国学者罗伯特· S.萨姆斯(Robert S.Summers)认为一般的法律程序应当体现下列几 种价值:①程序的参与和控制;②程序合法性;③ 过程安定性;④人道主义及个人尊严的尊重;⑤个 人隐私的保护;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⑦程序 的公平性;⑧程序的法定性;⑨程序合理性;⑩及 时性。另一位学者汤姆· 泰勒(Tom Tyler)认为评价 某一法律程序是否公平的价值标准有:①程序和决 定的参与性;②结果与过程的一致性;③执法者的 中立性;④决定和努力的质量;⑤纠错性;⑥理论 性。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肖建国在其著作《民 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一书中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 内容进行了比较完整的归纳。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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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应当一方面批判程序中职权的不 当运用,一方面应当加强职权配制,并重视当事人 的主导作用,必须从诉讼公正的价值出发,对当事 人与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重新予以定位,兼顾法官 诉讼管理职权与当事人诉讼自主权的平衡,构筑一 个能够促进当事人相互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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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诉讼的价值 第一节 一 所谓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民事诉 讼价值是民事诉讼客体对民事诉讼主体的积极效应。 而所谓独立的价值,则是指客体对主体的直接积极效 应。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活动,作为一整套 解决纠纷的程序,它不需要与其他的活动或者程序结 合起来才能满足相关主体的需求,而是直接对相关主 体具有积极的效应,它具有独立的价值。但是,人们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独立的价值问题却认识不 一,学者们也为此争论不休,诸如程序的“工具价值 12 ”、“外在价值”、“内在价值”等论点众说纷纭。
二 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 关于程序的价值,包括民事诉讼的价值的内容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了论述:有的 从法哲学的角度论述了程序法价值的内容,有的从 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论述了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具 体内容。而程序正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内容体 现的是一种价值评价标准。张卫平教授认为程序正 义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裁判者应当是 中立的;②程序能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③当事人 平等地对话;④保障当事人充分地陈述主张;⑤平 等地对待当事人;⑥程序能为当事人所理解;⑦充 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⑧维护当事人的尊严;⑨ 13 当事人不该受到突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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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外国的民事诉讼 理论中,大陆法系称之为当事人主义,而在英美法 系体现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是其“对抗制”( adversary system)的诉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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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要 的要件事实(或叫主要事实),应由当事人主张和 辩论;如果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 以其作为基础作出判决。 (2)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只 限于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事实。 (3)认定所争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也必 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 依职权调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