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保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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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解读

存款保险制度解读

存款保险制度解读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保障机制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解读,探讨其背后的意义和作用。

1.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设立的保险机制,旨在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它通过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缴纳保险费用,为存款人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险保障,以防止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无法偿还存款的情况。

2. 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提高人们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由于存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险保障,即使遇到金融机构破产或违约的情况,也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这有助于增强人们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体系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与经济的稳定息息相关。

一旦发生金融机构的破产,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严重影响。

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能够减轻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存款人的利益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关注点。

在金融机构破产或违约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此遭受损失。

3.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监管和赔付。

对于立法而言,相关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保险额度、保险费用等具体细则。

监管方面,监管机构需要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

赔付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即在金融机构破产或违约时,存款保险基金会向受损存款人进行赔偿。

4.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

一些先进国家在金融危机后积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提高金融稳定性和消费者保护水平。

然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赔付机制,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5. 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景展望存款保险制度在未来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障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运行中也存在不少不足之处,如过于宽泛的保障范围、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赔偿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需要进一步深化存款保险制度改革,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保障金融安全和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一、存在的不足1. 保障范围过于宽泛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对保障范围的界定还比较模糊,过于宽泛。

这就可能导致部分不太需要保险赔偿的存款人也享受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从而给保险基金的使用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有必要对存款保险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定,确保保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保险基金管理不足当前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还不够规范和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这就有可能导致保险基金的滥用和浪费,直接威胁着保险基金的稳定和安全。

有必要建立健全的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使用机制,确保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3. 赔偿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存款保险的赔偿机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于大额存款的赔偿比例和方式,还缺乏合理和有效的规定。

这就有可能导致高额存款人的赔偿受到一定的限制,给存款人权益带来一定的损失。

有必要加强对存款保险赔偿机制的规范和完善,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补偿。

二、改进建议1. 进一步细化保障范围针对当前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存在的问题,应加强对保障对象和范围的细化和规定,明确存款保险的适用对象和标准,避免过度宽泛的保障范围,确保保险的精准和有效性。

4. 强化监管和风险防范为了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安全,应加强对存款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款保险领域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5.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存款保险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存款保险的运行和管理,提升存款保险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银行存款人的权益,促进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当前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本文将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 覆盖范围不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相对较窄,只包括了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并未被纳入保险范围。

这导致了一些存款人的存款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 保险限额过低我国存款保险的每位存款人的保险限额只有50万元人民币,远低于国际上的标准。

尤其是对于个人高净值存款人来说,这一保险限额显然无法满足其保险需求,存在较大的风险。

3. 保险费用不够合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的保险费用不够合理,导致了一些银行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

如果保险费用不够合理,就无法形成足够的保险资金池,无法有效地承担风险。

4. 监管和制度规定不够完善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中,监管和制度规定并不够完善,导致了一些银行利用制度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导致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漏洞和风险。

5. 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化竞争机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相对封闭,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化竞争机制,这将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率和效果受到限制。

二、改进建议2. 提高保险限额建议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限额提高至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更好地满足个人高净值存款人的保险需求。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改进。

为此,可以扩大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保险限额,合理确定保险费用,健全监管和制度规定,推动市场化竞争机制的形成。

这些改进建议有助于提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促进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财会与金融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天鹏摘要: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及发放贷款为主要经营模式,商业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时,存款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便成为解决银行危机的关键。

存款保险制度能及时赔付合格存款人,可有效预防及化解存款人挤兑风险。

因此,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为银行的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本文着力于探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肇始于美国的次债危机使得世界范围内大量商业银行出现破产,商业银行的大量破产极易导致一国金融系统的崩溃,甚至危及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处理商业银行危机的关键在于保障广大存款人的权益,防范挤兑危机。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分担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机制,旨在为出现兑付危机、破产倒闭或其他经营危机的商业银行,由保险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对合格存款人给予赔付的保险制度,其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免受损失。

存款保险制度自建立之初即争议不断,该制度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同时,亦可能产生拟向选择及道德风险。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严重依赖国家信用,商业银行产生的危机由国家财政兜底,此种“隐形国家担保”的模式过分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实际上由国家财政承担了本应由商业银行经营者、各类债权人及存款人等主体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2015年5月1日,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自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初具轮廓。

《存款保险条例》在存款保险范围、保险基金运营形式等方面做出初步规定,改变了我国商业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时由国家财政兜底的现状,回归到由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及存款人共同承担风险的模式。

但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存款人权益、维持国家金融系统稳定的同时,亦不可能避免会产生以下三个问题:其一,最高偿付额标准过于单一。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璐摘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有利于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通过分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使存款保险制度能发挥最佳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信息披露制度解读一、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各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根据所吸收的存款按一定比例交付保险费。

当投保机构因经营不善出现问题甚至面临倒闭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向投保机构提供救助或向存款人进行赔付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分为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以制定法律的形式保护存款人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以此来保护存款人的存款。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并未出台有关存款保险的法律,当银行面临经营困境或濒临倒闭时,政府会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护,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1.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我国并未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而是采取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政府对储户的存款提供保护,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不受损失,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或濒临破产时,政府会采取一切措施化解危机,同时存款人也将会享受全额的存款保护。

应该说,中国式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稳定金融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1993年,存款保险基金在我国首次提出,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正式确立。

同时,也表明我国政府将不再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不再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兜底,从而将商业银行真正意义上的推入瞬息万变的市场之中,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与构想对比及问题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与构想对比及问题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与构想对比及问题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对于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就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与构想进行对比分析,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95年,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目前,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负责监管,由中国银行业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保险范围广泛。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覆盖了各类金融机构的各类存款业务,包括公民个人存款、企业存款和机构存款等。

保险金额较高。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规定,每位存款人在每家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如果存款人通过同一家金融机构开立的多个账户存款,则所有账户的存款保险额度合并计算。

存款保险金融资源充足。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了中国银行业保险基金,作为存款保险金融资源,维护相应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稳定。

自建立以来,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一些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当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下,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构想和改革,以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具体来说,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考虑提高存款保险额度。

考虑到中国金融市场的规模和发展程度,存款保险额度的提高可以更好地保护更多的存款人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可以考虑扩大保险范围。

当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围绕着存款业务展开,可以考虑适当扩大保险范围,包括其他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与构想对比及问题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与构想对比及问题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与构想对比及问题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以下简称“CDIC”)是一项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制度。

该制度由中央政府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和国务院下发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

本文将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和构想进行对比及问题分析。

一、现状1.設立背景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于1998年,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权益,防范银行系统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CDIC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负责管理,它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处理银行破产、解决金融危机等问题。

CDIC覆盖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保险资金由银行机构交纳,抵御银行风险时,CDIC会按比例赔偿受损存款人。

2.保障机制CDIC承担的存款赔付范围,包括每人每家银行在内的存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除此之外,CDIC还承担了网络支付、存款性理财、银行保险的保障范围。

CDIC主要是通过预防、补救、清算三个环节来保障存款人权益。

预防层面,CDIC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要求进行资产情况披露,提高透明度,同时加强风险管理。

补救层面,CDIC会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将银行非经营性资产变卖,以期实现追偿的目的。

清算层面,CDIC会对破产银行进行资产拍卖、债务处理,以实现分清现有债权关系的目的。

3.收益和问题CDIC收益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保险基金的收入、赔偿时的追偿,以及资产变卖获得的回报。

CDIC主管机构CBRC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CDIC赔付受理 Case 数量超过34万笔,累计赔付总金额超过260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CDIC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保障金额比较低,对于一些高净值人群来说,保障金额远远不够;二是CDIC定向管理员工来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太合适;三是CDIC风险基金被违规使用,管理不当,存在浪费问题。

二、构想1.提高保障标准针对CDIC现有保障金额比较低的问题,可以增加保障金额的限制,以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存款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存款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存款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据调查反映,当前存款保险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人员短缺、信息采集困难、采集效率低下、现场核查方式滞后、配套制度不健全等五方面突出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一)人员短缺。

存款保险日常工作涉及基础信息收集、保费基数核算、保费归集、存保评级、现场核查、早期纠正等,每个季度涉及相关数据和指标近2800个,存保评级相关指标206个,工作量非常大。

而基层行金融稳定部门设置晚,人员配备不足,造成工作质量不高,效率低下。

(二)信息采集难。

存款保险评级工作需要收集、掌握的信息和指标数据,不仅包含投保机构本身数据,还需银监系统1104报表、地方人民法院金融案件执结率、地方金融办非法集资增长率等数据。

目前,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高效、便捷的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从其他部门获取数据较为困难。

(三)采集效率低。

存款保险数据采集、报送以及数据审核、校验等工作大部分还依靠手工操作,信息化程度低,影响数据采集效率。

如,目前人民银行尚未与银监部门及地方法人投保机构实现1104报表系统对接,只能通过手工录入的方式填报相关数据,大大耗费了采集时间。

(四)现场核查方式滞后。

早期纠正、存保评级中,需要视情况对投保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但目前人民银行现场核查方式滞后,大部分依靠手工翻阅纸质资料、筛查数据,费时费力、效率低下,而被核查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现场核查配合度不高,存在提供资料不积极、资料要素不全、信息系统设定限制权限、拖延敷衍等现象,影响现场核查工作质量。

如,在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核查时,银监部门开发了EAST系统对信贷台账进行自动筛选,而人民银行只能依靠问询、座谈、手工筛查等方式,任务繁重、工作量大;且被核查机构提供的信贷台账要素不全,没有“欠息金额”、“欠息天数”等重要要素,影响核查质量。

(五)配套制度不健全。

国家层面对早期纠正、风险应急预案、风险处置、风险救助等环节尚未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及细则措施。

目前,基层存款保险工作仅涉及基础信息收集、数据采集、保费归集、存保评级、现场核查等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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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存款保险现状及对比分析一.总体状况到2012年共有97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剩下的84个国家和地区则继续提供隐性存款保险。

相较于2003年DK的数据(截止2003年181个样本中有88个国家或地区建立EDI),全球数据库中设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国家或地区数量首次超过提供隐性担保的国家或地区,占比达53.6%。

并且,根据世界银行的WDI数据,以2011年GDP水平衡量的全球前十大经济体(从大到小分别为美国、中国、日本、德国、法国、巴西、英国、意大利、俄国、印度)中除中国外均己经构建了显性存款保险体系。

截至2014年3月,中国尚未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从地域分类来看,目前建立EDI的97个国家或地区中,非洲11个、亚洲18个、欧洲41个、中东地区4个、美洲22个、大洋洲2个。

对比2003年的数据,2004-2012年间实行EDI 的非洲国家增加1个,是摩洛哥;亚洲增加4个,分别是中国香港、亚美尼亚共和国、新加坡和阿塞拜疆;欧洲增加2个,分别是摩尔多瓦和黑山;美洲增加1个,是巴巴多斯;以及新增的两个大洋洲国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从收入水平来看,结合World Bank 2012年的全球国家分类数据将97个国家按收入水平分为高收入、中上收入、中下收入、低收入四个类型。

其中高收入的有43个,中上收入的有30个,中下收入的有19个,低收入的有5个。

下图将四个类型的EDI国家与IDI国家进行比较,从图中可以看出,收入水平越高的国家倾向于建立EDI制度,同时收入较低的国家倾向于建立IDI制度。

二.我国发展现状(一)历史状况将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准确地定位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而对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选择应该定义为“选择从已有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由此,要研究我国是否施行存款保险制度,首先需要了解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最早于1993年提出存款保险的概念。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4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99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

此后,人民银行一直在进行存款保险的制度研究。

2004年以来,随着银行业改革,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也明显加快。

2004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提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己是必然趋势。

2005年4月,人民银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已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发改委成立了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

作为政策制定者和曾经长期的执行者,中央银行不但在金融稳定局专设存款保险处,而且数年前就组成课题组研究“构建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可行性。

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首次列出专章强调,当前需要进一步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二)现阶段状况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

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张茉楠认为,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典型模式1,按“属地”原则,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投保方式的典型代表一一美国1933年,美国依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创设了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显然,该公司是“官办”性质的美国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投保人资格,即在美国境内吸收存款的全部金融机构包括本国的、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均属投保人,而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则排除在外,由此使美国银行的国外分支行都不在FDIC的计划之内,国际上大多数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均是如此;在投保方式选择上,美国实行的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根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规定,对联邦注册、州注册且为联邦储备会员的商业银行、在联邦注册的互助银行和储蓄贷款社必须参加FDIC的存款保险,对其他金融机构采取自愿方式。

FDIC的首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它为全美9900多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保险,全美约有97%的银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FDIC的保险。

第二,银行监管职能。

作为联邦监管机构之一,FDCI直接监管了5616家非美联储成员的州注册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

第三,处置倒闭存款机构的职能。

在美国,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其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该存款机构的注册管理机关将做出正式关闭决定并通知FDIC。

作为倒闭存款机构的清算管理人,FDIC采取多种方式处置倒闭存款机构, FDIC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

FDIC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不予保险。

费率标准,从1933到1993年,FDIC一直实行统一费率,1991年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规定,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以限制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2,按“属人”原则,实行强制投保方式的典型代表一一日本日本在1971年由日本银行、大藏省和民间金融组织各出资1.5亿日元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实施存款保险计划,其存款保险公司是“官民合办”性质的准政府机构。

日本的存款保险公司对所有在日本注册的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的日元存款都给予保险,而排除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即按“属人”原则确定投保人资格。

日本实行的是强制投保方式,即要求所有具有投保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投保。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责范围:第一,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体系的成员机构是强制性参加的,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保险。

第二,对问题机构的处置。

如进行资金援助、购买存款及其它债权、负责管理破产金融机构等方式。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适用的金融机构是总部在日本国内的金融机构:(1)银行(括都市银行!地方银行、第二地银协地银、信托银行、长期信用银行等)(2)信用金库、信用合作;(3)劳动金库。

政府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行不参加存款保险体系。

农业协作合作社、渔业协作合作社、水产加工业协作合作社等适用农水产业协作合作社储蓄保险制度。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包括:存款、定期存款、零存整取存款等。

3,按“属地”兼“属人”原则,实行自愿投保方式的典型代表一一德国德国将其境内营运的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在德国的分支机构)以及德国银行境外分支行均列为保护对象,遵循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但是,具有投保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因为德国实行的是自愿投保方式。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较为特殊,它由储蓄银行业存款保险、合作金融业存款保险和私人商业银行业存款保险三大体系构成。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金融机构自愿基础上建立的,具有“民办”的性质,立法者也肯定了这一制度"存款保险完全民营的性质,避免了所有者!管理者和银行之间的代理问题。

三大存款保障体系均对国内!国外存款者给予保障,也不论存款货币的种类如何。

以协会为载体是三大存款保险机制的共性。

德国政府不直接对银行业的存款保险活动进行干预。

因而德国存款保险体系中的三大组成部分都是由各有关行业协会直接管理和经营。

这样,所有保障机制的成员金融机构,均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费,形成保险基金;存款保障涉及到金融机构的国内外分支机构;受保护的是储户的存款,,不论其是以何种币种形式存在;国内外存款者受保护的程度是一致的。

存款保险成为稳定银行体系的基础。

有效运作的存款保险机制,需有一个最高的保障限额。

在德国,不论是对存款者直接保护的私人商业银行存款保险体系,还是间接地对存款者保护的储蓄银行及信用合作业存款保险体系,其保险基金章程中均规定,每个存款者的保障额度为银行自有资本的30%。

当然,保险机构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即再融资可能性,以便在出现危机事件时能够及时地应对。

目前,供德国存款保险体系支配的财力及其调节工具,已经完全能够应对危机事件,而不会给被保护的存款者造成损失。

德国金融体系特点包括:德国商业银行为全能银行;三大商业银行即德意志银行、德斯德纳银行和科玛兹银行占主导地位;商业银行与企业关系密切,银行参股企业并对经营有影响力。

由此形成了三大体系分立、行业协会主导的独特存款保险制度。

三大银行体系分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非常独特,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构成。

前者是指由德国国内三大银行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在1974年以后建立的三个独立运作体系,后者则是适应欧盟在1994年实施的成员国均要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规定要求而于1998年8月建立起来的。

德国的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是在不同银行集团内引入银行间自愿存款保险的基础上形成的。

早在20世纪初,德国三大银行集团就已经分别成立了德国银行联邦协会、德国储蓄银行联邦协会、德国城乡合作银行联邦协会,一方面为了保护成员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希望在货币、信贷和资本市场等有关业务上与金融管理当局起到沟通桥梁作用。

三个协会形成三个保护体系,各自相对独立,各银行机构自愿参加。

行业协会主导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的存款保险体系分四部分组成,即商业银行保护系统、储蓄银行保护系统、信用合作银行保护系统以及官方建立的强制银行保护系统。

尽管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德国就出现了一些地区性存款保险组织,但直到1974年郝斯塔特银行倒闭后德国才建起了现行的自愿存款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还建立了流动性联合银行(LCB),以便向有清偿力但暂时缺乏流动性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

1998年,为了适应欧盟存款保险指引和欧盟投资人补偿指引要求,德国才颁布实施了存款担保和投资人补偿法,开始在原有存款保险之外建立了一个新的制度,从此结束了非官方制度一统天下的局面。

对于那些没有加入存款保险机制的金融机构,将受到1998年成立的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的保护。

根据法律和按照1994年欧盟原则条例设定的最低标准,该机构对每个存款户存款的90%给予保护,但每个存款户的最高保障额为2万欧元参考文献:1,王永泰、李欣.《浅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河北企业》.2014年第1期2,胡洋.《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分析探讨》.《学术园地》.2010年.第2期3,吴跃.《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显性化研究》.西南财进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4月4,聂娜.《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中国外资》.2014年第1期,总第3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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