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支付结算业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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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行会计支付结算业务

5银行会计支付结算业务
3. 支付结算责任 结算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保证人、持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和邮 电部门等等。凡是未按票据法规的规定处理, 而影响他人利益的当事人,均应视情况不同, 分别承担票据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 事责任。
第五章 国内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5.1. 3 会计科目的设置 1.“开出本票”: 核算银行为申请人签发银行 本票所收取的款项。(负债类科目) 2.“汇出汇款”: 核算银行为申请人办理的委 托本系统其他行或系统外其他行解付的汇款。 (负债类科目)
5第.2五.1章 票国据内业支务付概结念算业务——票据业务 票据, 是指由出票人签名于票上, 无条件
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的特种证券。约定自己为一定金额的支 付, 如本票;委托他人为一定金额的支付, 如汇票及支票。
票据有广义票据和狭义票据之分。广义 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 票据是指约定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
第五章 国内支付结算业务——票据业务
2. 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1)申请人申请银行本票的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单位活期存款 ——申请人户
贷: 开出本票 以现金办理本票的,会计分录为: 借: 现金
贷: 开出本票 (2)出票行签发银行本票的处理。出票行在 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本票。
第五章 国内支付结算业务——票据业务
第4五.章银行国本内票支结付清结的算处业理务手—续—票据业务 出票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会计分
录为: 借: 开出本票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清算资金往来) 5.持票人、申请人在同一行付款和结清本票
的处理手续 出票行收到本行签发的本票,除不通过票据
交换外,其他处理手续同上。会计分录为: 借: 开出本票 贷: 单位活期存款(或现金) ——持票人

第五章 支付结算业务核算

第五章 支付结算业务核算

辖内往来是指一个清算行范围之内,经办行与经办行、经办行与清算行之间往来款项及资金清算情况。

包括资金汇划业务辖内往来、系统内、同城交换辖内往来和通存通兑业务。

注:经办行(含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机构)如果需要,以下是辖内往来处理一、基本规定(一)辖内往来的基本做法“相互往来,及时清算,集中对账,分级管理”相互往来是指清算行及经办行资金汇划业务和同城行处之间的资金往来。

及时清算是指清算行当日将辖属各经办行的辖内汇划资金往来差额进行清算。

集中对账是指通过资金汇划系统汇划的款项、通过同城处辖内往来划转的款项由市地行负责对账。

分级管理是指辖内往来分别由省行、市地行、县区行负责管理和监督。

省行负责辖内往来办法的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地行负责对辖内往来办法的贯彻落实,办理辖内往来清算、对账和监督;支行负责辖属分理处、储蓄所之间往来账户的资金划拨及监督。

(二)辖内往来的基本要求1、认真执行换人复核制度;2、及时处理往来账务,做到不积压、不延误,并坚持印、押、证分管分用;3、严密控制核算环节,严格账务核对,确保核算正确无误和资金安全;4、同城行处辖内往来账户的所有往来单证,必须有专人传送,并建立登记签收手续;5、储蓄所只准在其管辖支行开立往来账户。

(三)辖内往来业务设置的科目和账户。

“辖内往来”科目。

本科目核算清算行与经办行、经办行与经办行之间资金汇划款项往来及清算情况;县、区支行与所辖机构之间的账务往来与参加辖内往来的储蓄、信用卡等业务部门之间的往来。

本科目属共同类科目,余额扎差反映。

1、资金汇划辖内往来账户的设置如下:①辖内往来汇划户。

用于反映经办行与清算行之间的资金汇划往来款项。

经办行、清算行设置。

②辖内往来信用卡户。

用于反映收报确认后,需转信用卡部门的报文款项。

经办行、算行设置。

③辖内往来其他户。

用于反映收报确认后,需转储蓄部门报文的款项(支行按储蓄所设往来户的,此账户作为汇总过度户)。

五章支付结算业务

五章支付结算业务
• (1)汇款人申请退汇 A、汇出行的处理 B、汇入行的处理
借:应解汇款 贷:联行存放款项
C、汇出行收到退汇的处理
借:存放联行款项 贷:活期存款(原汇款人在本行开户) 或:其他应付款(原汇款人不在本行开户)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
(2)汇入行主动退汇 收款单位拒收汇款或者汇款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
练习汇兑的核算
3、15日,收到工商银行湖州支行寄来邮划给宏昌工厂 货款的信汇凭证一份,金额为32,000元。经审查无 误后,予以入帐。
4、18日,收到工商银行郑州支行寄来的注明“现金” 字样的信汇凭证一份,金额为18,000元,付款人为 刘凯先生,收款人为王芳先生。经审查无误后,予 以入帐,并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仍无法解付时,汇入行可以主动办理退汇。 A、汇入行的处理
借:应解汇款 贷:联行存放款项
B、原汇出行的处理 借:存放联行款项 贷:活期存款 或: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
7、电子汇兑
是开户行将客户委托办理的汇划款项目以及银 行内部资金往来,利用银行系统内电子计算机网 络,通用专用通讯线路,采用逐级传输的方式来 完成的资金划拨过程。
资料: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支行7月份发生下列经济 业务:
1、1日,收到开开公司交来的托收承付 凭证一份,金额 为48000元,付款人为桂 林旅游公司,经审查无误后, 为其办理托收手续,予以入帐。
2、2日,收到天河工厂和华安公司交来托收承付凭证各 一份,金额分别为72000元和88000元,付款人分别是郑 州商厦和杭州商厦。经审查无误后,为其办理托收手 续,予以入帐。
借:应解汇款 贷:联行存放款项
(2)汇入行的核算 直接入帐:借:存放联行款项 贷:活期存款 间接入帐:借:存放联行款项 贷:应解汇款

第五章支付结算业务的处理

第五章支付结算业务的处理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4、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
立账户 5、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6、不准改变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法结算纪律的制裁; 7、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或少扣滞纳金; 8、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2、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票面内容必须完整,缺一无效; 出票和付款,限于央行和各参加“全国联行往来” 的商业银行; 提示付款期1个月; 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 背书不可超过实际结算金额。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 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未印有“现金” 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用于支
取现金或转账。 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仅限于同城,现金支票不可背
书转让。
2、支票结算的流程
A、收款人持票办理结算(收款行受理支票)
三、银行本票的核算
是出票银行签发的,承诺其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1.银行本票结算的特点
(1)信用度高 (2)流通性强 (3)使用灵活 (4)只能用于同城
2.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用于同城结算的各种款项;可以用于转账或现金支付; 银行本票可以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定额本票的面额分 为1000,5000,10000,50000四种; 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超期不付款; 出票人仅限于在央行开立清算户、参加票据交换、内部管 理健全并经当地央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申请人因超期或其他原因退款时,提交证明可退款 本票丧失,失票人可提交权利证明请求退款; 需载明各种事项,缺一无效。

第五章 支付结算业务核算

第五章 支付结算业务核算

2014年5月8日星期四
第五章7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四、支付结算类型
支付结算按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 票据结算方式结算两种类型。 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 电子银行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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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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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28
第二节 票据结算业务核算
支票业务的相关规定
8.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 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 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 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9.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 并按照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 求出票人赔偿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 支票。 10.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第ຫໍສະໝຸດ 章3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二、支付结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予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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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4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三、支付结算纪律
㈠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支付结算纪律 不准为逃避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账户转移资金; 不准出租出借账户;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头汇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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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18
第二节 票据结算业务核算

第五章支付结算案例分析

第五章支付结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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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1)银行严重违反了以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银行 承兑汇票的规定。有关规定要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 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①与承兑 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②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 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本案中的A企业并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
(2)西城区办事处的会计分录:
借:吸收活期存款 兴隆公司户 5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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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A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百公司)售货给 一持有日本某商务公司驻A市代表处(下称代表处)印鉴 的中国银行1—151560号空白转账支票的女士 因一百公司将其中金额中“万”字错写成“仨”字,于次 日到银行转账时,银行以账户不符为由退回支票。 一百公司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代表处偿付货款,代表处以 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一百公司遂于1997年10月6 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调查,该空白转账支票系 代表处因报关所需开具,后遗失而被该女士拾得并冒用购 物。 请问:该案中代表处应承担何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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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会计实务
【例】工商行新街口办事处收到开户单位美华 正艺品厂送交的支票和两联送款单,金额 50,000元,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并提出交换。 该支票的签发人是在西城区办事处开户的兴隆 贸易公司。当日退票时间过后,办理转帐手续。 (1)新街口办事处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吸收活期存款 50,000 美华工艺品厂 50,000
借:应解汇理手续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 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户或银行承兑汇票户 贷:利息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户 活期存款 贴现申请人户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其在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通过结算工具进行的资金收付结算行为。

注:本办法适用的前提是各成员单位通过财务公司结算系统直接办理结算业务,目前财务公司采用联动帐户的结算模式,各成员单位仍在原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业务,适用的是各家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本办法只是各家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补充。

第三条财务公司与成员单位的业务往来均须使用双方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的账户。

第四条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在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第五条财务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存取自由,为客户保密;3.财务公司不垫付资金。

第六条任何单位均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套取财务公司信用。

第七条财务公司不得挪用、截留客户的结算资金;财务公司不得拒绝受理客户正常的结算业务。

第八条财务公司受理客户结算业务后,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不得延误、积压。

凡需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

第九条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第十条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成员单位、财务公司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成员单位、财务公司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无效,财务公司不予受理。

对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有原记载人在更改处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

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财务公司不予受理。

支付结算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支付结算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安全,提高支付结算效率,维护支付结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员工的支付结算活动。

第三条支付结算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支付结算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

(二)安全可靠原则:支付结算活动应当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

(三)高效便捷原则:支付结算活动应当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流程,为员工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责任明确原则:支付结算活动应当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支付结算范围第四条支付结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资、奖金、津贴等员工薪酬的支付;(二)采购、销售、租赁等业务款项的支付;(三)税务、社保、公积金等缴纳;(四)各项费用报销;(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支付结算事项。

第三章支付结算流程第五条支付结算流程如下:(一)申请: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填写支付结算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审批人根据申请单及证明材料,对支付结算事项进行审批。

(三)支付: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四)复核:财务部门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复核,确保支付结算安全、准确。

(五)归档:支付结算业务完成后,财务部门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四章支付结算方式第六条支付结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银行转账:适用于大额支付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二)现金支付:适用于小额支付结算,方便快捷。

(三)支票支付:适用于国内结算,需确保支票的真实性。

(四)电子支付:适用于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提高支付效率。

第五章支付结算安全第七条支付结算安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防范欺诈:加强对支付结算活动的监控,防止欺诈行为。

(二)保密措施:对支付结算信息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三)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支付结算技术,确保支付结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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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4、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
立账户 5、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6、不准改变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法结算纪律的制裁; 7、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或少扣滞纳金; 8、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单位和个人: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 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出租、出借账户
和使用账户。
四、支付结算方式
• 1.按支付结算实现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结算和 转账结算两类。
• 结算按支付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 • 现金结算指直接使用现金的货币收付行为,
转账结算就是借助银行间的联系而实现收 付双方帐户上的资金转移。
一、支付结算业务的作用
• 定义: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 用票据、信用卡 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 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 的行为。
对票据的占有,其票据权利仍存在;
挂失:对丧失后的票据可以采取“挂失止付”补
救,并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 诉讼。(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已承兑商业汇 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 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 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等。
(二)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
(三)遵守支付结算纪律:
——银行: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 资金;
票据签章:
单位在票据签章,应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个人签章,应合法事由,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主要有:
双方有直接未履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通过非 法手段取得票据;无效票据;背书不连续等..)
票据的丧失与挂失: 丧失:票据权利人因被盗、遗失、等原因而失去
票据背书转让:票据转让必须背书 票据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 的履行,在票据上或者粘单上所做的表示愿意与 被保证人负相同责任的票据行为。 提示付款: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必须按《票据法》 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超期提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汇票、本票超期提示,丧失对出票人外前手追索权;
• 我国的支付结算方式几经变革,按照1997年颁布的«
支付结算办法»确立了“三票、一卡一证、三方式”
的结算方式.
支票、汇票、本票 汇兑 、托收承付
信用卡 信用证
委托收款
• 形成了以票据为主体,多种结算方式合理配置,互为 补充的结算制度.
同城结算:支票、银行本票; 异地结算:汇兑、托收承付、银行汇票; 同城异地结算: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信用卡 票据结算: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 区别:票据结算受《票据法》约束,一般具有可背
• 银行的作用:办理支付结算是建立在银行 信用和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因此也决定了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处于中介地位,银行是 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作用
1.可以减少现金流通 2.有利于促进和加速物资与资金的周转 3. 有利于集中闲置资金,稳定和扩大信贷资
金来源 4.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
• 2.按所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的法律特征不同,分 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 3.按支付结算的性质不同,分为交易往来结算和 非交易往来结算两类。
• 4.按支付结算双方所处地点不同,分为同城结算 和异地结算两类.
• 5.按支付结算工具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银行 本票、商业汇票、支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汇兑和银行卡等八种
二、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体制
——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即: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度和方法,全国,银行间 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细则,辖区内银行间纠 纷 各商业银行总行: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本行内纠 纷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 (一)支付结算活动遵循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
第五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学习目标
• 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 熟悉银行各种票据、结算方式及银行卡的
基本规定 • 掌握银行各种票据、结算方式及银行卡的
业务处理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的概述
• 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指企事业 单位及集体和个人之间,由于商品交易、 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发生的 货币收付行为。
书、挂失、退汇、追索、见票付款等特点;反之 非票据结算称挂账结算,不具备上述特点。
• 五、支付结算核算的基本程序
• (一)受理业务,接受和审查凭证 • 办理支付结算以客户提交凭证为起点。审查:适
用范围、内容完整和正确、款项的用途和来源 • (二)办理收付款单位之间资金的转移 •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心环节。先付再收 • (三)转账后及时通知收、付款人
一、票据的概念及基本规定
1、票据:出票人签发由出票人自己或委托他 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2、票据基本规定
票据基础: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给 付对价(双方当事人认可相对应代价); 票据一律记名:出票、背书均要记载相关利益人; 票据行为:使票据权利义务成立的相关法律行为, 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中:出票、背 书是共有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独有行为;保证 是汇票和本票的独有行为。 票据权利:体现在票据上的一种债权,包括付款 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二节 票据结算业务核算
• 支付是票据的基本职能,票据作为支付手 段 ,具有代替现金的作用,具有比现金支 付手续安全、简单、快捷的优势,同时也 可作为异地支付的工具,具有汇兑的功能 (以汇票最为显著)。
• 不同的票据核算程序不同,不管是同城还 是异地的票据结算,只要涉及不同的商业 银行,最终都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中心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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