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行为的法律约束-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理解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人物,其具有着关键的地位。
在公司经济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仅代表了公司的意志,而且其所作出的行为也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会存在着越权行为,也就是在其行为范围之外,为公司所做的签订担保合同等行为。
这种行为有可能会对公司和其债权人产生法律后果,因此,要对此加以规定和指导,以确保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因此,本文将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在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时,首要的问题在于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了。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也就是法律规定下的职权范围。
在与外界签订担保合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范围也应在该范围内。
如果超出范围,则应视为越权。
其次,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在实际情况中,常常会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超出自身权力范围的行为与外部进行交涉,签订担保合同等情况,但这种行为并不一定就是越权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有可能是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公司所做出的。
因此,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时,还需要查看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议记录等文件,以了解是否有决议或委托事项等授权行为。
只有当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才被认定为越权。
当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越权的,接下来就需要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了。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时,其签订的担保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这不是必然的结论,真正的情况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对内担保,即公司向其股东、股东的直接或者第三级控制的其他公司成员提供担保,则该担保合同具有效力。
如果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对外担保,即公司向其外部债权人提供担保,则该担保合同仅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人的个人财产具有担保效用,不对公司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九民会议纪要第16条公司对外担保的解读

1 2九民会议纪要第16条公司对外担保的解读对于公司给他⼈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是最基础的规定。
公司法16条⼀共三款,按照公司法第16条的第1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公司法第16条解读如下:第⼀,公司给他⼈提供担保不是法定代表⼈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公司给他⼈提供担保应当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由公司有权机关做出决议,获得相应授权;第⼆,公司给他⼈提供担保可以分为关联担保和⾮关联担保两种情形。
关联担保是指给股东或实际控制⼈提供担保,⾮关联担保是指给股东或实际控制⼈以外的⼈提供担保;如果是关联担保,董事会没有权限做出决议,只能由股东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
对于⾮关联担保,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会出具决议;第三,如果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四,如果是关联担保,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公司法》16条的规定从字⾯上来看,还是很好理解的。
但《公司法》16条仅规定了公司给他⼈提供担保的程序性要求,但对于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提供担保的效⼒并未作出规定,由此导致对于此类案件,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争议⾮常⼤,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
三、⽬前的司法现状及主要裁判观点从⽬前的司法现状来看,有两种情形⽐较突出,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统⼀对于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效⼒以及担保⽆效的法律后果,各地裁判尺度不统⼀。
2024年版:公司违规担保的法律后果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公司违规担保的法律后果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合同主体1.2:违规担保1.3:法律后果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公司的权利2.2:公司的义务2.3:受益人的权利2.4:受益人的义务第三条:违规担保的情形3.1:未经授权的担保3.2:超出授权范围的担保3.3:违反法律法规的担保第四条:法律后果的确定4.1:合同无效4.2:赔偿责任4.3:行政责任4.4:刑事责任第五条: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5.1:赔偿范围5.2:赔偿计算方式5.3:赔偿责任的限制第六条:行政责任的具体规定6.1:行政处罚的种类6.2:行政处罚的幅度6.3: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条: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7.1:犯罪行为的认定7.2:刑事责任的承担7.3:刑事诉讼的启动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协商解决8.2:调解解决8.3:仲裁解决8.4: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合同的生效条件9.2:合同的变更程序9.3:合同的终止情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保密信息的范围10.2: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0.3: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第十一条:合同的适用法律11.1:合同成立的法律11.2:合同效力的法律11.3:合同履行与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12.1:合同条款的解释12.2:合同争议的解释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附件清单13.2:附件的效力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合同的修改14.2:合同的解除14.3:合同的转让14.4: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合同主体本合同主体指甲方(公司)和乙方(受益人)。
1.2:违规担保违规担保是指甲方在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情况下,为乙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1.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因甲方违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合同无效、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曹士兵老师为我们做题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曹老师的精彩演讲。
曹士兵:首先非常荣幸能到人民大学来同大家一起学习《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而我们今天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我想,在座各位可能有一些了解担保法及其相关知识,有些可能并不太熟悉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所以我尽量讲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在此之前我想谈一下我个人做法官的体会,也就是我自己在做司法解释时的一些体会。
我是95 年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毕业以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至今已工作了六年,有一些体会。
我先说一下做法官的体会和具体到担保法的一些体会,然后再讲一些担保法中比较重要的制度以及规范。
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一样,都体现在具体的规范当中,一个制度是通过规范而存在的。
对一种法律及其相关规范,不同的人进行研究时也并不相同,法官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我个人最大的体会是,法官看法律犹如一个技术员。
我们在座的学生和学校的老师在研究法律的时候,尤其是研究理论法时,很多是把目光放在文化、逻辑和历史上面,而做为一个法官在看待法律时是看其具体的法律规范。
如果碰到一个纠纷,要是去问法官,他会告诉你这个纠纷在中国的法律下大概会如何;如果去问一个理论家的话,他会告诉你他个人会认为是怎么样。
所以我觉得,在法官眼中看法律是看每个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或者说,法官在讨论一个问题时不会谈到个人的观点,他不是靠观点而是靠依据来办理案子。
在我所写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一书的前言中就是论述的这个问题。
我们在做法学研究时,有些人研究的是法律哲学,法律文化,而法官研究的是“法之术”,即对于手中的案件,中国法中有哪些法律资源可供裁决,而且这些裁决必须有明确的依据,这些依据要体现在判决书中,这是我做法官的一点感觉。
第四章 担保法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 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 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 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吴松谚
• 最高额保证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业务往来, 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 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 等。 • 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可以订 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这样 就能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 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 保的作用。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吴松谚
让与担保
• 让与担保常见于证券回购中。 • 当事人不仅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到期回 购证券,而且约定在出卖人回购之前, 证券的所有权让渡于买受人,到期出卖 人不如约回购,买受人即可以证券所有 权人的身份行使权利。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吴松谚
(三)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 生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担保。 • 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产生 的担保,其担保的方式全部可由当事人 自行约定。 • 除了法定担保外,其他的担保可以依据 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约定担保的方式 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
(一)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
• 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 • 特别担保:又叫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 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债权人可 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 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担保的概念

公司担保的概念
公司担保是指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或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的行为。
这意味着第一家公司愿意为借款人承担一定的风险,以确保贷款得到批准。
这种担保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例如保证人或抵押品等。
首先,公司担保的基本概念是指借款人(通常是另一家公司或个人)寻求贷款时,第一家公司愿意为其提供担保,以保证借款人能够得到银行的批准。
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自己的财务义务,第一家公司将会为此负责。
其次,公司担保可以采用多种形式。
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是保证人。
这意味着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时,保证人将会为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人与借款人是相互独立的,这意味着保证人必须在借款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才会涉及到其保证责任。
另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是抵押品。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将会提供某种抵押品(通常是房地产)以作为担保,以确保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
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会处置抵押品以偿还债务。
最后,公司担保的作用是确保借款人能够得到所需的融资。
许多中小型企业需要融资才能扩大业务或进行重大投资。
这种融资通常需要银行信贷,但有些公司可能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担保可以帮助这些公司获得必要的贷款。
总之,公司担保是一种为另一家公司或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的行为。
这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例如保证人、抵押品等。
其作用是确保借款人能够得到所需的融资。
虽然公司担保可以帮助许多中小型企业获得必要的融资,但也需要认真审查和考虑所有风险和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二——“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二——“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二“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或者本解释)共计71个条文,主要包括一般规定、保证、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四个方面。
下面就“一般规定”部分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主要适用于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和担保物权。
因保证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保证合同纠纷,因担保物权发生的纠纷则既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合同纠纷,也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中,出卖人或者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此外,有追索权的保理亦具有担保功能。
这些合同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也应适用本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有关登记对抗的规则;二是有关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三是有关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四是关于价款优先权等有关担保制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也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但鉴于其和违约责任联系更密切,本解释未对其作出规定,留待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处理。
有关行业协会建议本解释对典当中的“死当”“绝当”等作出规定,考虑到民法典对此并未作出规定,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还不成熟,故本解释亦未对典当作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考虑到民法典已对担保在变更、转让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等作出规定,本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仅对效力、范围上的从属性作出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效力上的从属性。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即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承担相当于担保合同有效的责任,或者即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提供担保。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的内容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的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是对于中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补充和解释,旨在全面规范并明确公司法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下面将分别对这些司法解释进行简要的介绍。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主要涉及公司设立、组织架构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包括公司名称的申请、登记以及变更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订立与变更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等。
该司法解释为公司设立和内部运作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规范。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主要涉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其中包括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任职资格、行为要求和禁止行为的规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益等内容。
该司法解释旨在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涉及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和股东资格的规定。
其中包括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股东之间权益与义务的平衡、股东知情权的保障等内容。
该司法解释旨在确保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实现,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要涉及公司资本的形成和变动的规定。
其中包括公司股本、股份的发行和流通、股权转让等内容。
该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公司资本的合法来源和变动的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主要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的规定。
其中包括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和条件、解散的程序和后续处理、破产的程序和责任等内容。
该司法解释旨在加强对公司重大变更和情势的规范,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的发布为公司法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和补充。
通过对公司设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资本的形成与变动以及公司重大变更和情势的规定,这些司法解释有助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了中国公司法的实施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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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高人 民 法院 关 于适 用( 最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干 问题 解释 》 4条 规 定 文 义 若 第
不 清。房 产 商 为个人 提供 阶段 性 担保 , 似应 无 效 , 门性担 保 公 司为 个人 提 供 担 保 应 认 定 有 效 , 专 全
资 子 公 司 为 母 公 司提 供 担 保 应 认 定 无 效 。 关 键 词 : 保 行 为 ; 段 性 担 保 ; 门性 担 保 公 司 担 阶 专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1 D 4 1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55 20 }4—0 3 10 —4 2 (02 0 O4—0 4
一
、
问题 的提 出
20 0 0年 6月 6日 , 中国证 券监 督 委员 会发 布 了《 于上 市 公 司为 他 人 提供 担 保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证 监 公 关 (
资产 为公 司的 股东 或 者其他 个 人债 务提 供担 保 的 , 担保 合 同无 效 。除债 权人 知道 或 者应 当知道 的外 , 务人 、 债
担保 人应 当对 债权 人 的损 失 承担连 带赔 偿 责任 。
如 果 我们 仔细 研读 条 文 , 就会 发 现 , 仅仅 从 表面 文 义出发 , 旧存在 着 不少 疑 问 . - , 仍 - 先 该条 规 定究 竟 是侧 i f 重 限 制董 事 、 理 的个 人 担 保行 为 ( 利用其 特 殊身 份滥 用公 司权 利 ) , 经 指 呢 还是 侧重 规 范公 司 的 担保 行 为 ( 法人
司 [ 00 6 号 , 20 11 以下简 称 证监 会通 知 ) 规定 上 市公 司 不得 以公 司 资产 为公 司 的股 东 、 , 股东 的控 股子 公 司 、 东 股
的附 属企 业 或者 个人 债 务提 供担 保 。一 时 间 , 上市公 司 为他 人 提供 担保 的 有效 问题 引起 广 泛关 注 。作 为 债 权 银行 , 着实 有点 “ 恐慌 ” 因为 在 日常信 贷业 务 中 , , 存在 着 大量 接 受上市 公 司 担保 的情 形 。究 竟如 何 理解 证 监会
V0 . 7. J 1 No. 4
Jl ,02 u y. 2 0
◆ 理 论 篇
公 司担保行 为的法律 约束
对 担 保 法 司 法 解 释 第 4条 的 理 解 董秋 红 余 亚 梅
( 江 大 学 法 学 院 , 州 3 0 2 上 海 市公 安 局 , 海 2 0 0 ) 浙 杭 10 8 上 0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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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第 4期 7卷 20 02年 7月
上海 市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学 报
L w J un l f h n h i d ms a v a r s tt o o f sa d L w a ra a g a A mi  ̄ f dC deI t u f h c n a o oS i n i e P i
收 稿 日期 :02一O — 1 20 1 5
作 简 煮 , 英 要 , 至 幂 篓 治 总 政 处 作 者 介 亚 , 大文硕 现上市安 安队治工 。 余 梅錾 霉 攀 士 在 志 饔 南 , 学学 复 旦 童 海公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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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究 竟 禁 止谁做 担 保人 ?其次 , , 禁止 公 司“ 以公 司 资 产 为本 公 司 的股 东 或 者 其 他个 人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 这 , “ 他 的个 人 ” 括 哪些 个 人 ?另外 , 其 包 证监 会通 知 除禁 止上 市 公 司资产 为本 公 司 的股 东 或者 个 人债 务 提供 担 保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4条规定 :合 同法实 施后 , 民法 院确 认合 同无 效 , 当 以全 国人 第 “ 人 应
大 及 其常 委会 制定 的法律 和 国务 院制 定 的行 政法 规为 依据 , 不得 以地 方性 法 规 、 政规 章 为依 据 。 由此 可见 , 行 ”
证 监会 的 规定 作 为行 政规 章 , 不 足 以成为 认定 合 同无 效 的依 据 。 并
二 、 立 法 本 意 的 分 析 与 探 究 对
( ) 司法 条文 层 面分 析 一 从 1司 法解 释第 4条 文义 不清 .
证监 会 通 知发 布后半 年 , 高 人 民法 院出 台《 于适 用 ( 最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担 保法 ) 干 问题 的 解 释》 该 解 若 , 释第 4 ( 条 以下 简称 司法 解 释第 4 ) 条 规定 : 董事 、 理违 反 《 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 法 》 6 条 的规 定 , 经 中 第 0 以公 司
通 知 的法 律 效力 股东 担保 , 是否 会导 致担 保 合 同无 效 ?
《 司 法》 6 规定 : 董事 、 公 第 0条 “ 经理 不得 以公 司 资产 为本 公 司的股 东 或者 其他 个 人债 务 提供 担 保 ” 《 , 担保 法》 7条规 定 :具 有代 为 清偿 债务 能力 的法 人 、 他 组 织 或 者公 民 , 以作 保 证人 。 上 述 法 律 对 国家 机 关 、 第 “ 其 可 ” 学校 、 幼儿 园 、 医院 、 业 法人 的分 支机 构 等作 担保 人 的资 格 进 行 了 限制 , 并 没 有 禁 止公 司 以公 司 资 产 为 本 企 但 公 司 的股东 、 东 的控股 子公 司 、 东 的 附属企 业或 者 个人 债务 提供 担 保 。根据 《 股 股 最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适 用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