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4-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 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 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 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 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 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 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 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 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总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 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 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 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 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人员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 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 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 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确保食品检验工作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这一准则涵盖了从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设施设备、检验方法到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首先,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清晰明确的组织管理架构。
这包括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管理层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通过有效的内部沟通和管理评审机制,持续监督和改进机构的运行状况。
人员素质是食品检验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
检验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不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以跟上不断更新的检验技术和标准。
他们应当熟悉各类食品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程序,能够准确分析和判断检验结果。
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设施设备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的物质基础。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必须满足检验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方面的控制。
检验仪器设备要定期校准和维护,以保证其性能稳定和测量准确。
此外,还应有充足的样品存储设施和试剂耗材管理系统,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试剂的质量。
在检验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标准方法。
如果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必须经过严格的方法验证和确认,以证明其科学性和可靠性。
检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做好记录和数据处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
质量控制是保证食品检验质量的重要手段。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进行人员比对和方法比对、对留样进行再测等。
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外部质量评价活动,以验证自身的检验能力和水平。
另外,食品检验机构还应注重样品管理。
从样品的采集、运输、接收、保存到检验和处置,都要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完整性和不受污染,以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对于检验结果的报告和解释,必须准确、清晰、客观。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根据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为确保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严格合规,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最新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本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过程,确保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1.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申请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检测要求和标准。
2. 资质认定评审的程序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申请资格审查申请机构需要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机构设立文件、人员资质证明、技术能力证明等。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机构满足基本条件。
2.2 现场考察与评估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包括对机构的设备、人员、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机构能够独立、准确地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2.3 结果评定与认证根据现场考察和评估的结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标准。
如果符合标准,将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认证机构为合格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3. 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技术能力与设备条件申请机构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仪器,并能够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机构需要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具备食品安全检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申请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机构应完善质量检验、质量评估和质量保障制度,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3.3 独立性与公正性申请机构需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检测结果不受主观影响。
4. 监督与管理对已经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机构继续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及附录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津质技监局认[2011]247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认〔2011〕247号)各区县质监局、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的要求,自2011年5月1日起,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为了落实国认实〔2010〕61号文件的要求,保证我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规范、有序地开展,现对我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安排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准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
因此,各食品检验机构都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资质认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管理办法》和《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检验范围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二、认真组织,分步实施(一)调查摸底按照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对象的规定,界定出我市涉及食品检验的机构范围、涉及的领域,各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实施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国家认监委关于废止国认实〔2018〕28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废止国认实〔2018〕28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24
•【文号】国认监〔2024〕8号
•【施行日期】2024.07.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关于废止国认实〔2018〕28号文件的通知
国认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局(厅、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4月2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认监委
2024年7月24日。
20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

20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20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引言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发布,将对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和规范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该准则的相关条文进行深度解读和释义,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其背后的含义和影响。
一、准则的背景和意义该准则的发布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评审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明确评审准则,可以有效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公信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可靠的产品检测结果,推动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二、主要条文解读1. 第一条:评审准则的适用范围该条文规定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评审准则的对象和范围。
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以满足准则的要求,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2. 第二条:评审准则的基本原则准则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等。
这些原则的制定旨在保证评审的公正和客观性,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第三条:评审准则的具体要求该条文列举了评审准则的具体要求,包括评审人员的资质要求、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结果的处理等。
这些具体要求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是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完成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
4. 第四条:评审准则的监督和管理准则的监督和管理是保证准则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评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审中的问题,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重要的行业规范文件,20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发布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些条文的制定和落实,将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整体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产品检测结果。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条文进行深入解读和释义,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了这一准则背后的意义和影响。
准则的发布将是我国检验检测行业迈向规范化和标准化的重要一步,对行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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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认实(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 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
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组织机构
4.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人员
5.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设施和环境
5.2.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
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
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
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
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