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201808新规范面积规范,暖通防排烟规范,消防规范问题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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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专业设计疑难问题交流

暖通专业设计疑难问题交流
70°C防火阀
GB50016-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C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 设置防火阀。
规范未对宽度超过3米,实际使用功能为走廊的空间规定排 烟计算方法。例如电梯厅。
回复:按照房间功能计算排烟量。首先应明确走道(仅用于人 员通行)和房间(用于人员停留)的区别,《防排烟标准》 GB51251-2017中,第4.6.3.3~4条规定了走道排烟量的计算方法 ,第4.6.3.1~2条规定了房间排烟量的计算方法。
固定窗的设置按烟规4.1.4条要求是否只需要在靠外墙或者屋顶的设置机械排烟的区域设置固定窗 ,还是设置机械排烟的无窗房间都应设置。
回复:规范GB51251-2017第4.1.4条中规定了应在上述场所的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并非要求在上述 部位设置。规范GB51251-2017第4.4.14~17条对固定窗怎么设置进行了规定,并没有要求每个房间或防 烟分区需要设置固定窗。
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9
9 汽车库→排烟量?
排烟量计算
GB51251-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GB50067-8.2.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建筑设置了普通门的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等房间,暖通的通风管道是否需要设置防火 阀?

浙江省消防规范

浙江省消防规范

市消防支队调整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设置要求随着杭州市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旧城改造速度的加快,按照18米*18米建设消防登高场地的难度日益增大。

为切实做好消防服务工作,我市消防支队本着"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原则,对高层民用登高场地设置要求作了如下调整: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面设置按《高规》第4.1.7条执行。

2、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应能随消防车辆的压力,最小承受压力不得小于30吨。

3、高度小于4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及16层以下高层住宅(含16层),在建筑消防登高面侧消防车道应距离建筑外墙6米以上,该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米。

高度大于4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及16层以上高层住宅应设置距离建筑外墙10米以上,宽度不小于6米的车道或按18米*18米登高场地执行。

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印发《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于2004年6月14日召开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望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二○○四年七月六日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4年5月9日至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义乌组织召开了全省建审工作研讨会,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技大学、上海消防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省建设厅、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及各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45个典型问题及浙公消[2002]34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6月14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

20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20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消防排烟工程规范要求解读

消防排烟工程规范要求解读

消防排烟工程规范要求解读消防排烟工程是建筑物中重要的消防系统之一,其设计、安装和维护需要严格遵循相应的规范要求。

本文将对消防排烟工程规范要求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一、规范依据消防排烟工程的规范要求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标准: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消防排烟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二、排烟通道要求消防排烟工程中,排烟通道的设计和布置是十分重要的。

按照规范要求,排烟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1.通道应设在建筑物的外立面或者室内,保证疏散人员不受烟雾阻碍。

2.通道应具备足够的排烟能力,确保烟雾及时、高效地排出。

3.通道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以防止火势蔓延。

三、排烟口布置排烟口的布置在消防排烟工程中也要严格遵守规范要求,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规范要求排烟口的设置要满足以下要求:1.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处,以保证烟雾可以迅速排出。

2.排烟口应布置在容易被发现和使用的位置,方便人员及时逃生。

3.排烟口的数量和尺寸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和规模进行合理确定。

四、排烟系统控制消防排烟工程中的排烟系统控制是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应急响应的关键。

规范要求排烟系统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1.排烟系统应设置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以便适应不同的情况和需求。

2.排烟系统应具备自动检测和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火源和烟雾,提供预警。

3.排烟系统的控制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灵敏度和可靠性。

五、排烟工程验收为了确保消防排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规范要求对排烟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

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排烟系统的布局和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排烟通道、排烟口和控制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排烟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测试是否通过。

4.排烟系统的相关文件和记录是否完整和规范。

总结:消防排烟工程规范要求对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才能确保排烟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消防排烟工程是建筑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能够加深人们对其规范要求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

2018年浙江省实施《防排烟标准》技术研讨会纪要(讨论稿)

2018年浙江省实施《防排烟标准》技术研讨会纪要(讨论稿)

浙江省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研讨会纪要(讨论稿)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作为我国首部独立颁布的建筑防排烟系统专业技术标准,已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以来,《标准》对我省防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全省各地在《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中仍存在很多疑问。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国家标准管理组和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以及省内消防建审、验收业务骨干等,就《标准》中相关条文的理解、落实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形成了会议纪要如下:一、防烟系统设计(共15条)1、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当满足《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时,“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说明:补充明确《标准》第3.1.3条中“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的防烟方式。

2、《标准》第3.1.3条第2款中的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口,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位置可由设计确定;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于墙面时,送风口至少应面对其中一扇前室门(户门),送风口出风方向宜吹向该户门,且前室送风口不应正对楼梯间疏散门或被疏散门遮挡。

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3.1.3条第2款。

鉴于《标准》第3.1.3条第2款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只正对其中一扇前室门的做法是否可行并不明确,且前室防烟的主要原理是通过送风使前室保持静压,主要通过静压来防烟,因此只要能较好地维持前室静压的送风方式都是可以接受的方式,同时参照上海地方标准《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BJ08-88-2006第3.3.2条条文说明,应避免前室送风口正对楼梯间疏散门或被疏散门遮挡。

3、对于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当其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2 m2可开启外窗;对于地下二层的封闭楼梯间或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防烟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但应满足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即楼梯间每层均能自然采光,5层内不小于2 m2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且顶部有不小于1 m2可开启外窗;对于防烟楼梯间,可开启外窗的布置间隔尚不应大于3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4 月前言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 年8 月1 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解决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统一全省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作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 年修订稿,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指南》)中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补充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防烟系统设计;2、排烟系统设计;3、固定窗的设置;4、系统控制;5、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6、附则。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一、防烟系统设计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 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 所示。

附图12、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足《标准》第3.2.1 条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标准》第3.1.3 条第2 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3.1 所示)。

2018年新防排烟规范标准条文总结

2018年新防排烟规范标准条文总结

2018年新防排烟规范标准条文总结
来源:暖通南社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新防排烟规范标准条文总结
针对2018防排烟新规范的出台,现对排烟规范重点部分做如下梳理,红色部分是重重点。

今年防排烟部分的考试分值肯定会有增加的趋势。

首先,有必要明确的是:防排烟系统并不是单一系统,而是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两个系统的总称。

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

排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新防排烟规范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首先,有必要明确的是:防排烟系统并不是单一系统,而是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两个系统的总称。

机电工程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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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住宅暖通工程施工标准

浙江住宅暖通工程施工标准

浙江省住宅暖通工程施工标准一、总则1.1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暖通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1.2 暖通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

1.3 暖通工程应按照绿色、节能、环保、舒适、安全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设计要求2.1 暖通工程设计应根据住宅的用途、规模、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室内外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类型和设备。

2.2 供暖系统设计应满足室内舒适性、节能、环保和运行安全的要求,供暖设备应具备自动调节、节能降耗的功能。

2.3 通风系统设计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有效排除有害气体、异味和湿气,通风设备应具备自动调节、净化空气的功能。

2.4 空调系统设计应满足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的要求,空调设备应具备节能、环保、高效运行的特点。

三、施工要求3.1 暖通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施工顺序、质量标准和安全措施。

3.2 供暖管道、通风管道、空调管道等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走向应整齐、美观,固定牢固。

3.3 管道连接应采用可靠连接方式,不得有渗漏、变形、损坏等现象。

3.4 供暖设备、通风设备、空调设备等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运行应正常,无异常噪音和振动。

3.5 暖通工程应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安全、高效。

四、验收要求4.1 暖通工程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

4.2 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系统运行性能、安全防护设施等。

4.3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五、运行和维护5.1 暖通工程运行和维护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5.2 运行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设备、管道、阀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3 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保养、维修,确保设备使用寿命。

5.4 应对暖通系统进行能耗监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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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积新规
三、共有面积分摊
老规:
1.地上、地下的设备用房、设备间等按服务对 象进行分摊(谁 受益谁分摊),地上的共有 面积可以分摊至地下,同样地下室的共有 面 积也可以分摊至地下,幢共有建筑面积则地上、 地下共同分摊。住宅楼及商住楼各单元的楼梯、 电梯、管井和走廊等共有面积部位有 按幢分 摊的、有按功能区分摊的、有按单元自行分摊。
1.暖通新规
二、固定窗问题
1.第3.3.11条(强条)规定: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 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 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五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 于2 m2固定窗。 2.第4.1.4条规定: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 排烟系统时,尚需按本规范第4.4.14~4.4.16条的要求 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 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 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 大于60m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屋顶的中庭。
注:新规未明确本条规范无效,新项目按此条严控
新规:
1.住宅套内的阳台不论封闭与否,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 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2.不封闭阳台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备平台、花池 和屋檐等) 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的,按其重叠部 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 积。 3.当顶盖或围护设施进深小于等于0.60m的不封闭阳台, 不计算建 筑面积。但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 70.00㎡以下的住宅,不 计面积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 积大于3㎡的,或70.00㎡以上的住宅套 型不计面积的 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5㎡的,超出部分按1/2计 算 面积。
1.面积新规
一、房屋附属设施:阳台
老规:
1.封闭阳台面积全计,不封闭阳台面积按1/2 计算;顶盖投影小于围护一半的,均不计算建 筑面 积。 2.单套阳台按照1/2计算面积的部分,其按1/2 计算后的面积占该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比值超 过7%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3.阳台进深不得超过2.4米,超过的阳台均视 为主体房屋面积计算面积(杭规发(2015) 130号文)
注: 飘窗下楼板面是否延伸要求可观察到,如封闭视 为有延伸
2.飘窗窗台下无楼板延伸的,且窗台板底与室 内楼板面净高差在0.40m以上、结构净高在 2.10m以下、飘窗进深在0.7m以下的, 不计算 建筑面积。但当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 窗)70.00㎡以下 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 窗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3.00㎡的,或70.00㎡ 及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窗累计水平 投影面积大于5.00㎡的,超过部分按其水平投 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1.面积新规
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平台
老规:
1.与室内不通的室外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 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设备平台,住宅建筑单 套套内建筑面积70平方米及以下的累计水平投 影面积大于3平方米、套套内建筑面积70平方 米以上的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5平方米,按 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杭规发 [2016]31号)
1.面积新规
一、房屋附属设施:花池
老规:
1.花池不计算建筑面积 2. 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花池,其底板结构面与 室内楼、地面结构板面高差在0.6m以下的, 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 与阳台相连的,其底板结构面与阳台底板结构 面高差在0.6m以下的,该花池应视为阳台的 一部分,计入阳台的进深,并相应计算容积率。 花池进深不得大于0.6m。(杭规发[2016]31号)
3. 10月1日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新规及对项目 影响
03
1. 7月1日面积计算规则 及对项目影响
2. 8月1日暖通新规及对 项目影响
3. 10月1日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新规及对项目 影响
2/60
1.面积新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最多 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全面推 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多测合一”改 革,我省出台了《建筑工程建筑 面
新规:
1.住宅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至 4.20m(坡屋顶至 结构净高 4.10m)以下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结构层高在 4.20m 及以上至 6.40m(坡屋顶至结 构净高 6.30m)以下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结构层高在 6.40m 及以上至 8.60m(住宅坡 屋顶至结构净高 8.50m)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 的 3 倍计算,依此类推每增加 2.20m 加计 1倍建筑面 积。跃层(复)式住宅及低层住宅等的通高客厅、起 居厅,按上述结构层高规定计算面积。 2. 办公建筑的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至 4.80m(坡 屋顶至结构净高 4.70m)以下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4.80m 及以上至 7.00m 以下的,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结构层高在 7.00m 及 以上至 9.20m 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 依此类推每增加 2.20m 加计 1 倍建筑面积。 3 . 商业建筑的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至 5.00m(坡 屋顶至结构净高 4.90m)以下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5.00m 及以上至 7.20m 以下的, 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结构层高在 7.20m 及以上至 9.40m 以下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 计算,依此类推每增加 2.20m 加计 1 倍建筑面积。 4.商业、办公建筑楼层内无夹层的门厅、大堂、中庭、 内廊、采光厅、宴会厅、展示厅、影视厅、礼堂、剧 场、运动场馆、500 ㎡及以上的大会议室、单层水平 投影面积 2000 ㎡以上结构层高在 7.20m 以下的集中 商业等使用功能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楼层和设备安装 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楼层,无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 算面积。
注:1.地下室各单体配电小间、弱电间不要注明楼号 2.商业裙房加住宅架空层的单体模式,前期需要与房管 预测绘单位明确是否分摊住宅核心筒面积
2.暖通新规
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 或正对前室入口墙面; 8月1日执行
1.暖通新规
公区(新规前)
公区(新规后)
根据新规计算风井增大原先1.5倍,每个风井面积在1.2~1.5平方米 左右,风井百叶不能正对楼梯间疏散门。
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 (以下简称新规)。新规作为浙 江
省建筑工程竣工联测统一标准,于 本月起实施,即2018年7月1日后 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按该标准执行。
房屋主体结构:房屋主体结构范围一般指支撑房屋主体的梁、板和柱等主要构件结构最外围水平投影 以内部分。 新规明确了房屋主体结构认定,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首先区分房屋主 体结构和房屋附属设施。
新规:
1.建筑物外墙或阳台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 板面与室内地面结构板板面或阳台底板 板面高差在 0.60m 及以上的,花池不计算面积。 否则,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面积。
1.面积新规
二、主体房屋:一般规定 老规:
1. 2.20m以下的任何建筑类型均不计算建筑面 积。
新规:
1.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建筑空间,按1/2面 积计算。
3.第4.4.14~4.4.16条中有关“固定窗” 设置的主 要规定:
□ 固定窗应设置在外墙或屋顶; □ 固定窗有效面积: 1)屋顶窗:楼面、地面 面积的2%; 2)外墙窗:单个不小于1 m2,间距不大于20m, 灭火救援窗不计入面积; 3)中庭窗:楼面、地面面积的5%;
注:此条规定可用来做一步阳台,丰富外立面做法, 合理规避此类阳台计算1/2建筑面积 4.按1/2计算后的单套住宅阳台 及飘窗总面积占该套套 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比值超7%的, 超出部 分按全面积计算。 5.上有阳台的底层平台,具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 按阳台计算面积;与室内相通无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 的,按雨蓬计算面积;无围护设施而有柱的,按门廊 计算面积;两侧有围护结构而无围护设施的,按门斗 计算面积。 注:雨棚外边线至外墙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 按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1.面积新规来自一、房屋附属设施:飘窗
老规:
1.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m,且飘窗净高在 2.10m以上时,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 主体内的飘窗或飘窗外沿凸出外 墙超过0.7 米,飘窗面积全计(根据杭规发[2015]130号)
新规:
1.飘窗窗台下有楼板延伸的,或窗台板底与室 内楼板面的净高差在 0.40m 以下的,或结构净 高在 2.10m 及以上的,或飘窗进深在 0.70m 及以上的,均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的计算全面积。
二、主体房屋:坡屋顶
老规:
1.层高2.20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2.20m以 下的均不计面积。(房管预测绘)
新规:
1.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 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 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新规:
1、房屋共用面积分摊按地上、地下区分,应 满足下列要求: (1)位于地上房屋的共用面积(如电梯井、楼 梯、前室和外半墙等), 仅为地上服务的,由 地上各基本单元分摊; (2)位于地下部分的共用面积,为地下服务 的,由地下分摊。 2、住宅楼及商住楼中,各单元的楼梯、电梯、 管井和走廊等单元共有 建筑面积由各单元自行 分摊。
关于面积计算规则、暖通排烟规范 及建筑防火新规范解读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建筑三所
2018年7月16日
目录
01
1. 7月1日面积计算规则 及对项目影响
2. 8月1日暖通新规及对 项目影响
3. 10月1日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新规及对项目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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