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洗钱典型案例分析
洗钱法律直播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为打击洗钱犯罪,我国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洗钱案件的直播案例分析,揭示洗钱犯罪的特点、手段和法律后果,以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二、案例概述2019年,我国某地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一起特大洗钱案件。
该案涉及多个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公安机关通过深入调查,成功将犯罪团伙成员抓获,并对涉案资产进行了追缴。
三、案件经过1. 犯罪团伙的形成该犯罪团伙由王某、李某、赵某等三人组建,王某担任团伙老大。
他们通过网络结识,共同商议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为了掩饰非法所得,团伙成员决定从事洗钱活动。
2. 洗钱手段(1)虚构交易:犯罪团伙通过虚构交易,将非法所得的资金从账户A转移到账户B。
账户A为犯罪团伙成员的账户,账户B为他人账户。
(2)资金拆借:团伙成员相互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以掩饰资金来源。
例如,王某将账户A中的资金拆借给李某,李某再将资金拆借给赵某。
(3)现金交易:犯罪团伙通过现金交易,将非法所得的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以逃避监管。
3. 案件侦破2019年,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发现其中涉及洗钱犯罪。
通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掌握了犯罪团伙的犯罪证据,并对其进行了抓捕。
四、法律分析1. 洗钱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行为。
2. 本案中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虚构交易、资金拆借、现金交易等手段,掩饰、隐瞒了非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3. 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对维护⾦融体系的稳健运⾏,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的意义。
那么反洗钱的处罚是如何的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反洗钱处罚案例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反洗钱处罚案例⼀ 2015年5⽉9⽇,潜逃新加坡四年的“红⾊通缉令”2号疑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检⽅证据显⽰,2006年10⽉⾄2010年12⽉,李华波涉嫌利⽤管理该县农业、提供虚假对账单、基建专项资⾦的职务之便,伙同他⼈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段,将9400余万元公款转⾄个⼈账户。
李华波个⼈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新加坡,其余款项被其⽤于到澳门赌博、个⼈消费等。
2009年12⽉,他利⽤虚假⾝份申请办理移民新加坡的⼿续。
2011年1⽉6⽇,李华波及妻⼦徐爱红、⼥⼉李媛和李津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
2011年2⽉,他潜逃海外。
2⽉23⽇,最⾼检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发布红⾊通缉令。
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
2012年9⽉,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
2012年11⽉8⽇,中国检察机关侦查⼈员⾸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呈交给法庭。
2013年8⽉,新加坡法院⼀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判处李华波15个⽉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2012年3⽉,全国⼈⼤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办理带来了重⼤“利好”。
2014年8⽉29⽇,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
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涉及赃款的第⼀起案例。
2015年3⽉,法院⼀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2953万元转移⾄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于“全球投资计划”项⽬投资的150万新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第一篇:反洗钱案例分析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案情]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
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
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
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
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
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
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
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
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
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
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
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
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
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
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
洗钱类型与典型案例解析

3.借道离岸管辖区
离岸管辖区 • 广东开平余振东案
4.借道离岸管辖区
国美黄光裕与中关村许钟民
5.交叉使用金融业务
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 分散网点、柜员交易 代办业务 银行本票、支票 通存通兑 ATM取现+现金汇款
特征
新特点、新趋势
二、洗钱“三过程”及其三大类型
洗钱三过程ຫໍສະໝຸດ “白”钱“黑”钱融合
离析
亦称为“归并或整合阶段
放置
亦称为“配置阶段”
亦称为“处置或投放阶段”
三、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实施路径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摆渡”、“远交近攻” 假道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资金,“瞒天过海” 设立前台公司,“明修栈道” 借到离岸管辖区,“暗渡陈仓” 大量使用现金交易,“金蝉脱壳” 交叉使用各种金融业务,“树上开花” 金融欺诈,“无中生有” 投资多元化,“借尸还魂” 海陆空走私,“抛砖引玉” 操纵国际贸易,“偷梁换柱” 以慈善、福利、博彩等作掩护,“浑水摸鱼”
新特点新趋势二洗钱三过程及其三大类型洗钱三过程融合离析放置亦称为处置或投放阶段亦称为配置阶段亦称为归并或整合阶段三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实施路径以慈善福利博彩等作掩护浑水摸鱼以案说法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摆渡上海潘儒民等人洗钱案a取得联系商定佣金以收集到得身份证办理的大量银行卡账户柜面取现74万atm取现1086万c诈骗所得100多万e扣10f余款汇入2
十种行为定性处理问题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收受干股问题 以开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
赂问题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巨额洗钱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巨额洗钱案例分析总结汇报巨额洗钱案例分析总结汇报巨额洗钱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资金,并通过一系列的操作和交易来掩盖资金的非法来源,使其看起来合法合规的过程。
近年来,全球各地频繁发生巨额洗钱案件,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对抗洗钱活动,分析与总结不同案例的巨额洗钱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某个具体巨额洗钱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和汇报。
案例背景:此次分析的巨额洗钱案例是某国家的金融系统中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件。
该案件涉及到一家地下钱庄控制的庞大洗钱网络,该地下钱庄通过各种手段获取非法资金,并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和操作将非法资金转移到合法渠道,最终以合法化的形式流入正规金融体系。
案例分析:首先,在该案例中,地下钱庄采取了多种手段来获取非法资金,如走私、售卖贩卖毒品、非法交易等。
这些非法活动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还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带来了威胁。
其次,地下钱庄通过一系列的操作和交易来掩盖资金的非法来源,以合法化的方式将非法资金转移到正规金融体系中。
这些操作包括虚构交易、操纵股票市场、伪造文件和合同等,旨在让资金流动看起来正常合法。
此外,地下钱庄还通过多个金融机构和跨国转账来混淆资金来源,增加追踪和监测的难度。
他们将非法资金分散存放在多个账户中,并通过虚假交易和资金转移来掩盖资金流动的痕迹。
案例总结:此次巨额洗钱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总结:1. 洗钱行为的多样性:洗钱者利用各种手段来获取非法资金,包括走私、非法交易等。
这些手段的多样性使得洗钱行为更加隐蔽。
2. 合法化的掩盖:洗钱者通过一系列的操作和交易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合法渠道,并伪装成合法的交易活动,使资金流转看起来合法,增加发觉和追踪的难度。
3. 金融体系的漏洞存在:洗钱者利用金融体系的漏洞进行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需要更加加强内部的监管和风险防控,同时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4. 跨国合作的重要性:跨国洗钱行为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打击,加强国际间的情报共享和协作,共同应对洗钱活动对全球金融安全的威胁。
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案例1】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案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名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罗某、莫某、李某和陈某4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某、莫某、李某被并处驱逐出境。
自2005年11月起,央行上海总部陆续收到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将大量款项汇往全国各地,与此同时叉从全国各地汇入大量款项,资金流动呈现出集中分散、分散集中的特点,极为可疑。
罗某于2005年5月31日在该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异常交易。
其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往全国各地交通银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账户下,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
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交通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以躲避银行的关注。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交易很可疑,柜面人员就向罗某询问其资金用途,罗某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
之后罗某生怕事情败露,便于2005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余额全部转出至另一客户陈某账户下,到2005年11月16日,罗某的账户余额一直为零。
陈某的账户交易情况与罗某相同,经柜面人员了解,陈某为罗某所雇佣,陈某操作资金时,两人经常同时到场,有时会有另一外籍人Daniel随行。
柜面人员曾经建议陈某办理一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当时在一旁的罗某立即进行阻止。
据该银行介绍,该银行对交易量大的大客户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于是柜员就想给他们办一张VIP卡,可以比较方便地办业务,但要留下比较详细的个人资料。
一听到要留下详细资料,他们就拒绝办VIP卡,宁愿排队。
罗某曾先后介绍另两名新加坡籍男子Daniel、Lee Kee Yong来该银行上海分行开立借记卡,工作人员在调取这几人的开卡资料时,发现他们所留地址与罗某为同一住处,且这两名新加坡籍男子的交易情况也与罗某基本一致。
反洗钱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案例1:汪某毒赃洗钱案案情摘要:区W是旅居加拿大的毒枭,区L是其姐姐,两人企图将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2年8月,汪某伙同区W、区L,以区氏姐弟拥有的港币5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区W毒品犯罪所得)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购得某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此过程中汪某还协助区W运送毒赃支付收购款。
获得控股权后,区氏姐弟将该木业公司更名,由区L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公司财务。
区W安排汪某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还送给汪某一辆奔驰越野汽车。
此后,区氏姐弟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账目、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转移资金等手段,企图将区W 的毒品犯罪所得转变为表面合法的收益。
经法院审判认定,汪某受同案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资金是同案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采取以毒赃收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法院依法宣判汪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案例评析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企业投资和贸易清洗毒赃的洗钱案件区氏姐弟在汪某协助下,用毒赃收购企业,通过实业投资方式使毒赃有了“投资款”的合法形式,为下一步清洗创造了条件。
在木材企业“日常贸易”的掩护下,进行大量提现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转移。
通过虚报公司亏损,一方面降低洗钱成本,另一方面以追加投资弥补亏损的名义继续向公司注入毒赃。
具体手法如下:(一)利用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完成资金跨境转移区W将贩毒所得以现金走私的形式从加拿大带入香港,并将部分毒赃兑换为港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巨额现金从香港转移到该市,款项包括500万元港币、30万加拿大元和10万美元。
另外,通过地下钱庄将其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转移到加拿大,同时进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维持日常费用开支和再投资。
(二)设立公司、虚构贸易转换资金形式区氏姐弟利用毒资在国内投资于兼营制造和贸易的公司,以公司实体为依托,虚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贸易行为,与虚假买家进行木材生意,完成了大量的提现和转账交易,直到资金流与正常的木材经营不能明显地发生关联。
地下钱庄案例

地下钱庄案例
地下钱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金融交易和资金流动的组织或个人。
在中国,地
下钱庄案件屡见不鲜,给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地下钱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现象的危害和特点。
案例一,某地下钱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地下钱庄由一名姓陈的个人创立,通过设立虚假公司和平台,利用互联网和
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其诱骗手段主要包括高额利息回报、资金安全保障等,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陈某突然销声匿迹,导致大量投资者无法取回本金和利息,引发了社会恶劣影响。
这一案例揭示了地下钱庄的一些特点和危害。
首先,地下钱庄往往通过高额利
息回报等手段来诱骗投资者,使得投资者陷入贪念,盲目相信并投入资金。
其次,地下钱庄通常以虚假公司或平台的形式进行运作,隐蔽性强,难以被监管机构发现和打击。
最后,地下钱庄的突然消失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针对地下钱庄案例,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虚假公司和平台的排查和打击,加大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地下钱庄案例的存在给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危害,需要
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加强监管和打击,以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希望通过对地下钱庄案例的深入了解和分析,能够更好地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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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洗钱典型案例分析
公安部日前部署在全国开展打击地下钱庄集中统一行动。
据悉此次行动将从8月底持续到11月底,通过该行动,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金融证券、贪污受贿、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活动。
近年来,国际资本波动剧烈,我国面临的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逐步加大。
地下钱庄不仅涉及金融、证券、贪污腐败和暴力恐怖活动转移资金的洗钱工具,同时也成为了国际跨境资金进入国内,严重干扰我国金融秩序的帮凶。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市警方破获一起代号为“3.06”的特大地下钱庄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缴获涉案银行卡300余张,冻结涉及18家商业银行的1087个账户,涉案金额高达120多亿元。
该地下钱庄进入警方视线,源自一起诈骗案。
银行支行行长沈因涉嫌集资诈骗被捕,在清查该案件时,根据沈的资金流向脉络,一条涉及地下钱庄的重大案件线索慢慢浮出水面。
专案组发现涉案的大量银行账户呈现出“金字塔”式的结构:沈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收到款项后,短时间内即向5个账户转移资金,该5个账户随后又各自向100多个账号转移资金。
而犯罪嫌疑人叶就是上述5个账户其中之一的实际控制者。
叶自2006年起就跟随家人在市从事地下钱庄活动,在
深圳市寻找有外币兑换需求的人,然后在香港联系下家,自己则从中收取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的手续费。
犯罪嫌疑人、叶的姐姐叶莲证实,她平时在深圳步行街摆摊兑换外币,接下生意后即联系香港方面经常合作的下家谈妥手续费,随后客户将人民币转入叶氏姐弟控制的境内账户,叶氏姐弟再转账给香港下家控制的境内账户,同时下家将客户需要兑换的外币转到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自此,一单地下钱庄交易即告完成。
案例分析:
该地下钱庄案是一桩典型的跨境汇兑外币洗钱案,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是内外勾结、主动招揽,从而完成有需求的客户与地下钱庄的对接。
地下钱庄通过经济利益拉拢腐蚀金融机构高管、普通员工的手法堂而皇之的在银行招揽业务,一旦发现有人需要办理外汇、承兑等业务就主动推销。
二是境内外协助,资金各自循环。
地下在境内外都有合伙人。
境内客户将钱交给地下钱庄,境内合伙人即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通知境外合伙人,按照汇率将相应数额的外币转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如果客户要将境外账户的钱转入境内账户,操作过程则相反。
三是家族性、老乡圈的特点明显。
很多地下钱庄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亲属关系、老乡关系,从而形成一个专门从事地
下钱庄活动的庞大网络,非法经营涉及金额巨大,对金融秩序和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地下钱庄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是地下钱庄不关心客户的身份,不关心交易资金的来源,手续比银行简单,交易过程快捷,甚至经办手续费都比银行低;部分规模巨大的地下钱庄珍惜自己的“信誉”,在圈子里赢得了“客户”的信任。
二是地下钱庄日益成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通道。
金融、证券、涉税、商贸、侵权、伪劣、涉众、贪腐等几乎所有经济犯罪案件均涉及地下钱庄。
三是地下钱庄的交易特点决定了其隐蔽性。
地下钱庄的交易模式实际上是分成境内境外两部分的,资金实际上并没有进行跨境转移,转移的只是境内境外资金的分别使用权。
也就是说国内资金如果想转移到国外,你只要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然后地下钱庄就会通知境外你需要达到目的地的同伙,然后他们就会把你需要的外币存到你指定的账户上,这样就实现了“客户”的资金转移,实际上资金本身并不需要转移。
这样一来,监管机构就很难对该笔资金进行追踪,因为到地下钱庄这里,追踪链条就断裂了。
地下钱庄的危害性:
首先,地下钱庄是非法的,通过地下钱庄进行交易不受法律的保护,虽然表面上来看地下钱庄都很守信用,但是一
旦出现问题,地下钱庄甩手就走,甚至卷走“客户”资金的案例时有发生,极容易给人们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其次,地下钱庄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视线之外,其交易数量难以统计,使得大量不明性质的跨境资金进入国内金融体系,这些不受监管不受控制的资金一旦形成规模,势必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冲击。
另外,地下钱庄的存在,使得国内的腐败以及其他犯罪行为所得可以汇出境外,制约了我国反腐工作的成效;同时地下钱庄往往与大规模的走私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走私活动的金融服务实际上就是由地下钱庄来完成的。
最后,地下钱庄甚至直接危及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组织转移涉恐资金,一般都是通过地下钱庄进入国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如何遏制地下钱庄:
一是加强银行资金交易监控:不论地下钱庄如何操作,只要涉及大额资金转移,基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同时地下钱庄骨干会掌控一个或几个主要账户,以及数十甚至数百个马甲账户,其在境内收到的资金都会在上述账户中流转,最后汇集到其中几个账户中。
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对短期内交易异常活跃,交易数额巨大,交易次数多,账上资金无停留的账户采取有效监控,追踪资金来源和去向,一旦确认可疑则应立即向人民银行报告。
二是加强开户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地下钱庄进行交易时为掩盖其资金来源,会利用大量马甲账户进行流转,而这些马甲账户往往不是账户名本人持有,地下钱庄利用盗失身份证、假身份证等方法在银行开户并开通网上交易功能,或者通过购买他人开立的银行账户。
如果是前者的话,银行柜面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假冒他人名义开办银行账户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而后者则需要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同时加大对非法买卖银行账户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是加强银行体系内部反洗钱控制:从目前已经破获的大量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来看,有此需求的“客户”,尤其是有大额资金转移需求的“客户”,大多是通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的介绍撮合,从而与地下钱庄建立联系的。
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明知道地下钱庄的洗钱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仍然为其提供各种便利,包括瞒报可疑交易,不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等,从而获得不当得利。
故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现象,包括定期开展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警示工作,加强反洗钱相关岗位管理工作,采取如定期轮换岗位等措施等,从而预防地下钱庄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洗钱。
四是加大对反洗钱工作不利金融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比反洗钱工作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执行不到位的处罚力度简直是不痛不痒。
所以为了遏制越来越
嚣张的地下钱庄洗钱行为,监管层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义务不到位的处罚力度。
五是深挖地下钱庄案件中得上游资金线索:一般来讲,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汇出的资金往往与贪污受贿、走私、偷税漏税甚至是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有关。
只有深挖并打击此类经济犯罪活动,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从而实现反洗钱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