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本周新增12家挂牌公司 1家挂牌公司上市辅导

中泰证券:本周新增12家挂牌公司 1家挂牌公司上市辅导
中泰证券:本周新增12家挂牌公司 1家挂牌公司上市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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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研究报告/行业周报

2018年10月28日

新三板

本周新增12家挂牌公司,1家挂牌公司上市辅导

分析师:付鐍方

执业证书编号: S0740517120001 Email : fujf@https://www.360docs.net/doc/4e6736545.html, 研究助理:张倩

Email : zhangqian@https://www.360docs.net/doc/4e6736545.html,

1 2018年创新层公司初筛名单出炉,量降质升

2 新增挂牌企业10家、上市辅导公司1家

3本周新增8家挂牌公司,市场估值水平回升

4本周五部委联合发文,推动公募机构入市

5 本周新增挂牌公司17家,指数止跌

? 本周市场动态:本周三板成指收于961.43,环比下跌0.03%;做市指数

收于721.32,环比下跌0.54%。本周新挂牌企业有12家,新增挂牌公司均为竞价转让,累计挂牌公司数量10903家。 ? 本周做市动态:本周做市商成分股成交量最大的为申万宏源。前五大做

市商成交股票数量相比上周下降2.20%。 ? 本周IPO 动态:本周参与上市辅导的挂牌公司有413家,同比上周持平。

新增三联交通一家挂牌公司申报IPO 并进入上市辅导阶段。 ? 本周融资动态:本周共有22家公司实施定向增发(按定增股份上市日

计算),共募集资金7.40亿元。共10家公司公告定向增发预案,预计募集资金4.76亿元,定增的主要目的为项目融资、补充流动资金、股权激励和融资收购其他资产。 ? 本周交易情况:本周涨幅榜前十:超然科技、牛帆数据、光舵微纳等;

本周跌幅榜前十:东和环保、威达宇电、万威制造等;本周成交额前十:浩德钢圈、九鼎集团、皇隆制药等;本周换手率前十:浩德钢圈、科盛环保、西普数据等。

? 风险提示:政策推进不达预期。

内容目录

本周动态............................................... - 3 -市场动态............................................ - 3 -

做市动态............................................ - 4 -

IPO动态 ............................................ - 4 -

融资动态............................................ - 4 -本周交易情况........................................... - 6 -个股表现............................................ - 6 -投资评级说明:......................................... - 9 -

本周动态

市场动态

? 本周三板成指收于点961.43,环比下跌0.03%;做市指数收于

721.32,环比下跌0.54%。估值方面,整体市场PE 估值为35.43,较上一周下降0.78%。其中,做市板块和协议板块PE 估值分别为31.30和36.28 ,较上一周分别上升1.76%和下降1.25%。

? 本周新挂牌企业有12家,新增挂牌公司为竞价转让。累计挂牌

公司数量10903家,较上周减少了19家,其中做市转让的有1134家,竞价转让的有9769家。目前待挂牌公司68家,较上周增加了1家;待审查公司220家,较上周减少了1家。

图表1

:各市场以及各板块估计水平

图表2:挂牌公司数量变化情况

来源:wind ,中泰证券研究所

来源:wind ,中泰证券研究所

图表3:本周新增12家挂牌公司(单位:万元,最新财年年报数据)

872837.OC 麦迪逊 东吴证券 14,511.18 171.50 材料Ⅱ 2018-10-25 873018.OC 永昌股份 开源证券 21,412.38 805.47 资本货物 2018-10-25 873021.OC 新动向 首创证券 11,080.59 402.63 媒 体Ⅱ 2018-10-24 873035.OC 晨邦科技 东吴证券 16,847.96 98.17 技术硬件与设备

2018-10-24 873012.OC 越盛腾 恒泰证券 12,425.49 144.78 零售业 2018-10-23 873032.OC 汉光药业 东莞证券 15,337.06 912.63 资本货物 2018-10-23 873016.OC 林森生物 江海证券 3,221.15 547.79 家庭与个人用品 2018-10-22 873047.OC 欧瑞欣合 长城国瑞 2,741.04 304.49 商业和专业服务

2018-10-22 872979.OC 森源股份 开源证券 2,695.05 281.28 材料Ⅱ

2018-10-22 873030.OC 中基国威 申万宏源 8,962.14 1,741.33 半导体与半导体生产设备

2018-10-22 873031.OC 沣雷科技 开源证券 4,205.30 178.73 资本货物 2018-10-25 873049.OC

红海云

中泰证券

1,383.79

-94.06

软件与服务

2018-10-25

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做市动态

?本周申万宏源为成交量最大的做市商,占本周做市成交股票数

量的4.23%。广发证券、长江证券上升一名,前五大做市商成

交股票数量相比上周下降2.20%。

图表4:本周做市成交量前五的做市商

申万宏源112 202 3,898.32 1,229.73 0.13

上海证券99 167 17,358.33 5,570.53 0.31

长江证券97 154 9,574.10 3,996.67 0.22

国泰君安96 159 10,448.18 4,101.37 0.29

九州证券84 139 7,907.84 3,699.84 0.15

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IPO动态

?本周参与上市辅导的挂牌公司有413家,跟上周持平。

?本周新增三联交通一家挂牌公司申报IPO并进入上市辅导阶段。图表5:本周新增1家参与上市辅导的挂牌公司

836725.OC 三联交通信息技术35039.24 6518.43 4.31

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

融资动态

?本周共有22家公司实施定向增发(按定增股份上市日计算),

共募集资金7.40亿元,金额同比下降了63.71%。

?本周共有10家公司公告定向增发预案,预计募集资金4.76亿

元,定增的主要目的是项目融资、补充流动资金、股权激励和

融资收购其他资产。

图表6:新三板每周增发次数和募资金额

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图表7:本周22家公司实施定向增发

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图表8:本周10家公司公告定向增发预案

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本周交易情况

个股表现

本周涨幅榜前十:超然科技、牛帆数据、光舵微纳等。图表9:本周涨幅前10位公司

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本周跌幅榜前十:东和环保、威达宇电、万威制造等。图表10:本周跌幅前10位公司

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本周成交额前十:浩德钢圈、九鼎集团、皇隆制药等。图表11:新三板公司本周成交额前十

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本周换手率前十:浩德钢圈、科盛环保、西普数据等。图表12:新三板公司本周换手率前十

来源:wind,中泰证券研究所

?风险提示:政策推进不达预期。

投资评级说明: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本报告仅供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客户。

本报告基于本公司及其研究人员认为可信的公开资料或实地调研资料,反映了作者的研究观点,力求独立、客观和公正,结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授意或影响。但本公司及其研究人员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且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可能会随时调整。本公司对本报告所含信息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修改,投资者应当自行关注相应的更新或修改。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工具、意见、信息及推测只提供给客户作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的最终操作建议,本公司不就报告中的内容对最终操作建议做出任何担保。本报告中所指的投资及服务可能不适合个别客户,不构成客户私人咨询建议。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

投资者应注意,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本公司的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涉及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并进行交易,并可能为这些公司正在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和金融产品等各种金融服务。本公司及其本公司的关联机构或个人可能在本报告公开发布之前已经使用或了解其中的信息。

本报告版权归“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事先本公司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发布、复制。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中泰证券研究所”,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删节或修改。

中泰证券,面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泰证券,面试 篇一:中泰证券荣获“20xx中国十佳投行” 中泰证券:荣获“20xx中国十佳投行”证券日报记者赵彬彬 近日,“20xx中国a股上市公司价值排行榜”和“20xx 中国十佳投行榜”在南京发布。中泰证券(原齐鲁证券)投行业务获得褒奖。中泰证券荣获“20xx中国十佳投行”奖项,刘珂滨副总裁荣获“20xx最佳投资银行领袖”奖项。 本次活动由《价值线》杂志主办,中国经济网、《中国改革报》协办,活动的主题围绕聚焦大变局下的中国经济新未来,共同探讨经济转型背景下的产业与投资重构,寻找“大变局下的中国未来”。 评选活动由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提供学术支持,新财富、格上理财、21财闻汇提供微信支持。本次评选共分两部分,一是发布“20xx中国上市公司价值排行榜”系列榜单,二是发布“20xx中国十佳投行”系列榜单。 获得“20xx中国十佳投行”的是:国信证券、中信建投、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泰证券、华泰联合、兴业证券、西

南证券、东吴证券、长江证券;获得20xx最佳投资银行领袖的分别是:胡华勇(国信证券)、刘乃生(中信建投)、刘珂滨(中泰证券)、胡平生(兴业证券)。在20xx年的评选活动上,中泰证券曾荣获“首届中国最佳中小板、创业板保荐机构”奖项。 篇二:中泰证券-齐天大圣 扫码下载 一、 二、点击我要开户,新开户 三、输入电话 记得营业部选择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营业部 四、选择营业部 五、上传身份证 六、个人信息是否与身份证信息吻合。不吻合自行修改。没有推荐人!!! 七、进入视频,这个是人工视频 摄相头与人脸平行。必须耳朵脖子入镜!顺便问一下客服人员,视频通过了吗?有利用成功率 篇三:基金券商行业研究员薪水 基金券商行业研究员薪水收藏下载跳至底部↓ 阅读:11199次大小:2kb(共2页)20xx届毕业生搜集,主要是券商和基金的行研职位,不包括奖金、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证券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证券法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证券原理 1.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33,单)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考点】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 【解析】先明晰两个概念: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公司法》第153条第1款:“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票和债券都是企业的筹资手段,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但是债券二者都可以发行。故A项错误。 一般而言,股票的流通性要强于债券的流通性,但是股票的风险性要大于债券,故B、C项错误。 股票和债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不同,股票是持有人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如分享利润等而公司债券仅具有收取本金和利益的权利,不具有股票的权利。故D项正确。 2.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证券法》规定?(2009/3/78,多)

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 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 【考点】证券公司行为禁止 【解析】《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由此可知A选项应选。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知B选项不应选。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由此可知D选项应选。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由此可知C选项应选。 证券发行 1.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2,单)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考点】证券发行 【解析】《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第二讲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第一部分 专题作业和课堂讨论建议选择以下几个问题探讨和发表意见: 、我国商法基础理论、商事通则制定、商事主体制度问题(商法总论专题) 、我国公司股权和控制权纠纷问题(公司法专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机构完善等问题(公司法和证券法交叉专题,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地实践、存在问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我国企业破产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破产法专题,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基本理论、制度、实施现状、重点、难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我国证券法对投资人权益保护和投融资机制完善问题(证券法和金融法交叉专题,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地功能、投资人权益保护、投融资机制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等问题、发行审核制度地存废,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证券投资基金法(关注法律修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机制等)、我国保险法问题(结合我国商业保险体制改革,结合保险功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地关系,被保险人权益保护问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部分 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会将以下问题列为年会地热点问题,反映了商法研究地基本动向:一、():重庆,重庆大学 本届年会地中心学术议题是“改善民生与商法发展”,具体课题有四: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包括商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地实施评估与研究 .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研究 .民间借贷与金融秩序地商法规制 二、(年):云南玉溪,云南大学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商法发展 研讨包括但不限于商法一般规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破产法地发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这一大背景下地商事立法完善与商法学理论地创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年):辽宁大连,大连海事大学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商法适用中地疑难问题研究 着眼于商法实践中地众多疑难问题展开探讨,围绕多个商法领域展开研究.研讨地问题既有传统地商事立法体系、营业、商主体、商行为等理论问题,也有商业使用人、营业转让、商事登记、商主体地判断标准等具体地制度问题.研讨主要集中在商事立法体系、商事审判理念和商法地适用范围等问题展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四、(年):四川成都,四川社会科学院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商法视野中地社会责任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已载入年修订地公司法之中,并已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地重要内容.近年出现地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丑闻,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地企业高管薪酬不减却又大量裁减员工,震后捐款支持重建,以及关于公司是谁地争论,已使社会责任越出了企业地范围,成为整个商法视野关注地重大问题.为此,本次年会将围绕《商法视野中地社会责任》这一主题,集中讨论以下四个问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一)企业社会责任地基本理论

公司法与证券法(3)

1.股东代表诉讼 【习题·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股东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应当以甲公司为原告 B.应当以乙公司为被告 C.胜诉利益归李某 D.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本题以李某为原告;(2)选项B:应以侵权人张某为被告,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3)选项C: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4)选项D: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不开会直接作出决定 【习题·判断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经李某和赵某同意甲公司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但李某和赵某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答案】× 【解析】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决议的效力 【习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决议法律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成立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 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而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2016年曾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进展情况,是否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子公司(如有)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3)除招股书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注销子公司、转让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招股书披露,200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8家信托投资公司以所属证券营业部净资产入股的方

《商法》名词解释

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经营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通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 募股申请——发起人在向公众公开募股之前,必须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并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始募股。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它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大会。 监事会——即监察委员会,是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记名股票——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票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也可以称为财务状况表。 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搁放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为两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 商事组织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定的商事主体设立、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税后利润——是指公司上一个年度的利润在扣除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剩余的利润,此部分利润本应分配给股东,但经股东会决议立不分配,而转为公司的投资款项。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利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的法定代表认就是公司的董事长。 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结成的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商法学科的发展状况与重大问题研究

商法学科的发展状况与重大问题研究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商法学科的历史及前沿动态 我国商法学科伴随着我国商事立法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获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有了稳步地推进,相继颁布了《破产法》、《公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担保法》、《保险法》、《独资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等众多商事单行法,建立起商事主体、交易和秩序的商事法律制度。而且,这一过程至今并没有结束。《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均经过了较为全面的修改而日趋完善。这样的立法进程,为商法学科的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实践基础。在商法学科建设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其中涉及商法学基础理论和商法总论的著作、教材(包括修订版在内)就有30余种,涉及商事单行法的著作、教材不下百种,发表的商法学科的研究论文数千篇。在商法学科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学科研究人员发表的著作和论文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中,《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王家福主编)是我国最早研究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专著,为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规则的构建起到了理论导向的作用,意义巨大。《中国商事法》(王保树主编)出版后多次印刷,已经

成为我国商事法学出版物印数最多的著作之一,对于商事法的研究、教学和司法实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全国范围内,商法学科的发展不仅包括对我国国内法的研究,其研究的广度还扩展到了对外国商事立法和实务的比较研究层面,特别是近年来的研究,已经基本形成外国商事法比较研究的规模。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具有代表性的作品,诸如《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比较商法导论》、《英美公司董事制度研究》、《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法国商法引论》、《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等。商法学科的研究人员还翻译出版了许多境外出版的商法学术著作和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商事立法文献,为我国有效开展商法的比较研究创造了条件。 商法学科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商法学科的研究主要围绕商法的基础理论、商事单行法基础理论、商事法的应用和商事单行法的立法及完善等方面。 1.商事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学界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商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商法的性质或地位问题、商法的应用等。近年来,学者们的研究重点集中于商法理论的创新方面以及继续研究商法和民法 的关系等基础上,从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角度等方面寻求商法理论的突破,力图建立具有自身特点的独立的商法理论体系。但是,这个方面的研究仍然显得较为薄弱,有许多工作要做。

6032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2020-12-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元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27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4.96元。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6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433.6555万股,共涉及8名股东,分别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秦国栋、王俊玉、刘玉江、冯国梁、张建梅、黄维君、王坤、李义田,截至2019年9月2日收盘后,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触发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0年12月21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9,10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828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76万股。 2、2020年5月28日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104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1)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2)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的特殊内容;3)营利性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所谓营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是必须有内容的确定性。再次还必须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最后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的特点。 2、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低位。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4、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发人人格。 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

该公司法人热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其效力不影响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因而受到侵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必须使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主体要件所决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而不是人民法院作出。 2、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适用的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1)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2)财产混同:

商法公司法与证券法1111

公司法与证券法试题 一、简答题 1、如何确定股东的资格?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包括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2、比较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区别: 1、依据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依据是共益权,股东直接诉讼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 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目的 在于保护股东 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 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 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 合原告资格。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 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齐鲁证券及其历史沿革

公司前身是“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2亿元,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全球总部位于济南。2004年10月,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12亿元,并更名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同时被核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2005年,公司通过了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成为全国第15家规范类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自2006年3月17日起,公司对天同证券的经纪业务实施托管;2006年12月,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22.12亿元。2007年1月9日,公司受让了天同证券证券类资产,圆满完成了托管工作,并成为首家全面完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多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2007年8月,公司通过了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获准开展创新类业务,成为全国29家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之一。11月份,获准开展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公司控股的鲁证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以及中金所会员资格。2008年3月,公司完成第三次增资扩股工作,注册资本金增至52.12亿元,资本金规模跃居国内券商前列。10月24日,被中国证监会授予“账户规范工作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12月27日,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在2008年证券公司评价分类工作中,公司被评为A类A级证券公司,成为全国31家A类券商之一。公司把参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践行社会责任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公司积极响应号召,组织捐助活动,累计捐款1400万元,荣获中国扶贫基金会授予的“2008中国民生行动先锋”称号。2008年6月26日,出资2000万元,支持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筹办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赞赏和好评。在“科学发展观·企业文化高峰论坛”上,公司被评为企业文化建设50强单位,李玮董事长荣获“特殊贡献人物”称号。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公司法与证券法方向选拔方法

经济法(公司法与证券法)方向 目录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 管理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律与经济学研究中心介绍 (2) 第二部分经济法(公司法与证券法)方向介绍 (6) 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6) 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12) 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16) 第六部分:经济法(公司法与证券法)方向教学培养计划(略) (18) 1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律与经济学研究中心介绍 经济法(公司法与证券法)方向依托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律与经济学研究中心共同培养。 1、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Research Center of Enterprise and Company Law of Peking University,简称“RCECL”)于2007年11月15日经北京大学批准成立。由甘培忠教授担任中心主任。中心主要从事与企业法、公司法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包括企业融资、公司治理、商事组织等企业法律核心问题,以及金融证券监管、商事行为规制等相关领域。 中心的研究活动集中围绕我国企业和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设展开,着眼于商事经济法的制度实践,在把握理论的发展脉络的同时,回应企业商事实践和法律运行的切实需求。中心长期协同立法机关、司法系统、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研究力量,既注重企业与公司法基本原理和传统制度的深入研究,又密切跟进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针对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解决国家在发展中所遇到的涉及企业法律制度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积极的对应政策意见,出产法学精品成果,推动我国的企业法制事业发展。迄今为止,中心已承担多项司法部、教育部、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社科基金等部委及国家级重点课题,在工 2

商法二之证券法教案

商法二之证券法讲义 [序] 一概述 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证券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证券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证券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 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要紧内容:证券与证券法概述,证券的发行、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二参考教材 徐杰主编:《证券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修订第二版。 三其他参考书目 1 朱锦清著:《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2 郭锋著:《投资者权益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 朱伟一著:《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4 梅君等编写:《中国证券市场典型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5 汤欣主编:《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释疑》,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6 [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著:《证券交易法概论》,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7 (台)林国全著:《证券交易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8 Alan R. Palmit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Examples & Explanations (second edition),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3月版。

[讲义正文] 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证券的概念和特征、证券市场的功能、证券法的概念和差不多原则等问题。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本课程内容导入: ##报道:“虚假信息披露考验保荐制琼花国债丑闻重创中小企业股” ##案例:“股民一审赢下大庆联谊” ##案例:“两基金起诉银广夏标的2.46亿” ##报道:“国务院高度关注股抵债秘密成行” 本节要紧问题:一证券概述二证券市场概述 一证券概述

中信建投-中泰证券融出资金债权1号3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公告 (1)

中信建投-中泰证券融出资金债权1号3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公告 自2019年10月24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为“中信建投-中泰证券融出资金债权1号3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期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两个品种,简称分别为“19中泰2A”、“19中泰2C”,期限分别为2年、2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期资产支持证券”转让业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的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可以进行“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转让代理业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的固定收益平台一级交易商可以对“本期资产支持证券”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固定收益平台用户可在交易日的9:00-9:30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转让开始前的准备工作。 三、“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共有“19中泰2A”、“19中泰2C”2个品种。“19中泰2A”预计到期日为2021年9月9日,转让简称为“19中泰2A”,转让代码为159197;“19中泰2C”预计到期日为2021年9月9日,转让简称为“19中泰2C”,转让代码为159198;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2019年10月24日开始为“中信建投-中泰证券融出资金债权1号3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 四、“中信建投-中泰证券融出资金债权1号3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转让计价单位为份(面值100元人民币),转让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01元,转让按净价申报;转让单位为手,1手等于10份;转让数量最少为1000手,转让数量最小变动量为1000手;转让申报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转让数量和价格由交易商根据前款规定进行报价交易或询价交易。 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其网站上公布“中信建投-中泰证券融出资金债权1号3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特此公告。

浅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本质区别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本质区别 (1)从资本组织过程来看:形式上,公司法规制的是私募,证券法规制的是公募;阶段上,公司法规制的是证券发行的内部程序,本质上是资本组织的内部议决,证券法规制的是证券发行的外部程序,本质上是资本组织的对外实施,前者旨在维护既存股东的权益,后者旨在维护潜在股东的权益。 (2)从资本运行过程来看: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安排,在资本市场形成之后,其导向就是让实体市场和资本市场两个市场并行不悖。公司的资本资金由公司占有支配,在实体市场上运行,证券发行后,证券上所代表的权利由持券人占有支配,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特定公司的资本资金的运行与资本权利的运行是相分离的,公司法规制资本资金的运行,证券法则规制资本权利的运行,前者强调证券价值归属的公正,后者则强调证券价格形成的公正。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化,并不影响股东依据公司法行使和实现股东权。 (3)从法律关系的处理来看,公司法与证券法均要调整自身与股东的关系以及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在公司法上,股东是作为“特定人”来看待,这种关系往往被视为一种内部关系,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发行股票,这履行的是公司的内部程序;而证券法上,股东是作为“不特定人”来看待的,证券法调整的可视为公司的外部关系,如二级市场上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和公司本身并无直接联系。 (4)从法律的实现机制(治理机制)来看,公司法主要是通过公司及其成员的自治活动(主要依靠公司章程)来实现治理,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实施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是作为公司的登记机关而非全面监管机关,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本质上要靠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而对于证券法,一般有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对其进行全面实施,全面监管证券市场活动(如中国证监会),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证券监管机构拥有一个最广泛的行政处罚权。

6009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2020-12-26

证券代码:600918 证券简称:中泰证券公告编号:2020-048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78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在制作和发布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转型农业服务商,打开成长新空间》过程中,未能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未对引用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导致该研报内容出现重大错误,客观上传播了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二、对部分同一MAC地址或手机委托监控预警事项未及时有效处理。 上述问题一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问题二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第2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进行整改,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证券公司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2016年3月份,我有幸被中泰证券选中,从而开始了我两个月左右的实习生活。在这一段时间里,我近距离接触了中泰证券泰安岱宗营业部,在了解中泰证券的发展历程、公司文化的同时,更多的知道了营业部各部门的职能、其日常业务的流程、以及营业部的特色服务;同时深入学习了中国证券市场行业的相关知识,并且在与客户交 流的过程中锻炼了自己沟通、交流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一、公司简介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公司”)是全国大型综合类券商,注册资本62.7亿元,员工5000多人,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设有33家分公司、230余家证券营业部,控股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泰金融国际有限公司、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公司,参股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集证券、基金、期货、直投为一体的综合性证券控股集团。多年来,公司积极致力于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发行与承销、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资产管理、融资融券、金融产品代销、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股指期货中间介绍等全方位的专业化证券投、融资服务。近几年,公司共为100多家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服务,实现融资额1200多亿元,为200多家企业提供了财务顾问服务。目前公司服务客户470多万,管理客户资产8000多亿。 二、具体实习内容 我被安排在营运部工作,主要在柜台跟着各位前辈学习。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下我的实习生活: 首先,每天早晨8:30之前到公司,8:30---9:00参加公司总部的视频会议,主要听总部的证券分析师解读当前的宏观经济政策、财经新闻以及对近期股市的研究判断。其次,晨读结束后,我就开始

公司法自考

第一章公司法与民法、证券法及破产法的关系 (一)民法: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公司法实际上成了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军适用于公司法。当然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色彩,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这点又与民法有所区别。因此,在试用公司法时要注意符合民法原则,要注意自身的特殊性。 (二)证券法:证券法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与证券法施姊妹法,甚至有许多相似之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应适当分工,注意协调。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中心是市场要素的界定和规范,证券法重心在市场交易的关系调整。 (三)破产法: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破产法适应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就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上是一致的。 第二章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 新《公司法》有几方面的重大变化:修改91条,增加44条,删除13条。 第一,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主要表现在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 (2)注册资本可分期投入第一次注册时可投入20%; (3)设立条件取消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 经营条件。”的规定; (4)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我;

(5)出资形式灵活,一切可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均可作为投资。 第二,给公司充分的自主权:主要表现在 (1)公司有更充分的余地选择经营范围的权利,只要法律行 政法规没有禁止特殊审批的都可经营,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 (2)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只限制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不存 在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如果超越登记的范围,不属于行为能 力的问题,只能按照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罚。因此,“分公司不 能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就不能成立。 (3)公司制定章程的灵活性更大。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均可在章程中约定,并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发生重大变化原来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是指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也 就是说:过去授权部门或授权机构均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 有独资公司未经授权不得再设立独资公司;现在只要是国资委 一家出资的公司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一人公 司,该一人公司不叫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建立了法人否定制度诉讼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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