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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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2001]36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41号)、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六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01年3月6日证监发〔2001〕3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

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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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2007年12月姚小春向科泰投资、英汇泰投资转让股权、吴伍雄向英汇泰投资转让股权的原因;(2)2011年12月科泰投资、英汇泰投资向姚小春、张根才和莫汉光转让股权的原因,当时英汇泰投资的股权结构;(3)2007年12月股权转让时科泰投资股权结构及其后的变化情况;(4)英汇泰投资各名义股东代姚小春持有股份是否真实,其与姚小春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自2008年7月开始,姚小春将其持有英汇泰投资的股权转让给员工,2011年12月后姚小春收回其转让给公司员工的英汇泰投资股权,请核查收回公司员工股权的原因及转让和收回的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英汇泰历次出资、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7)公司2011年12月清理英汇泰投资股东的委托持股关系所履行的程序;(8)英汇泰投资注销的原因,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注销资产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潜在纠纷等。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2年2月、2013年3月、2013年12月、2014年3月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苏州亚商、广东亚商、苏州天利、宁波亚商、深圳鸿泰、广东亚商、兴旺国托、广东中科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上述新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

华瑞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瑞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瑞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对华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发表如下: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63号)核准,2017年3月9日,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25,000,000股(无老股转让),并于2017年3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7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股本变动情况2018年5月7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8,00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80,000,000股。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2018年6月4日作为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5日作为除权除息日进行了具体实施。

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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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2007年12月姚小春向科泰投资、英汇泰投资转让股权、吴伍雄向英汇泰投资转让股权的原因;(2)2011年12月科泰投资、英汇泰投资向姚小春、张根才和莫汉光转让股权的原因,当时英汇泰投资的股权结构;(3)2007年12月股权转让时科泰投资股权结构及其后的变化情况;(4)英汇泰投资各名义股东代姚小春持有股份是否真实,其与姚小春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自2008年7月开始,姚小春将其持有英汇泰投资的股权转让给员工,2011年12月后姚小春收回其转让给公司员工的英汇泰投资股权,请核查收回公司员工股权的原因及转让和收回的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英汇泰历次出资、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7)公司2011年12月清理英汇泰投资股东的委托持股关系所履行的程序;(8)英汇泰投资注销的原因,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注销资产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潜在纠纷等。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2年2月、2013年3月、2013年12月、2014年3月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苏州亚商、广东亚商、苏州天利、宁波亚商、深圳鸿泰、广东亚商、兴旺国托、广东中科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上述新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

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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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
权,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
①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如下:
序号 1 2 3 4
尽调过程
事实依据
获取公司的工商底档资料,了解公司历史沿 革;获取公司业务开展资料和取得的国家相 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核查公 司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经营资 质情况
公司的工商档案、董监高调查表、 审计报告以及财务资料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共同出具的 《声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控制的公 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 司进行核查
取得律师对反馈意见回复
律师反馈意见回复
②分析过程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主办券商核查
了公司的关联方,同时经核查《审计报告》以及财务资料,并经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出具《不 占用公司资金承诺函》:本人及及其关联方不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 为。经主办券商和律师、会计师核查,目前未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
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2)公司是否存在
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
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公司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
经营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以及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公司不存在应披
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国富的亲属为其父亲郑子有、母亲娄喜
凤、兄弟郑国发。经主办券商与上述亲属取得联系及核查、询问,以及由公司实

中泰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二次)

中泰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二次)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二次)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9,686.257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36号文核准。

经发行人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或“东吴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东吴证券、安信证券、广发证券和西部证券统称为“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决定,本次发行数量为696,862,576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将于2020年5月20日(T日)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和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实施。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经完成,拟定的发行价格为4.38元/股,对应的2018年摊薄后市盈率为48.0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J67“资本市场服务”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9.83倍),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根据《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证监会公告[2014]4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公告的时间分别为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6日和2020年5月12日,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提请投资者关注。

IPO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格式(常用)

IPO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格式(常用)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20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券股份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审查×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反馈意见第×条第×、×点)……经核查,我们认为……二、……(反馈意见第×条第×、×点)(格式同上)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二〇一五年月日附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201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发行人××年××月以××万元的价格向‎××公司收购了××公司50%的股权。

该公司系20‎02年10月‎由××和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合资设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万元,在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为××万元。

6032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2020-12-16

6032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2020-12-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元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类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27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4.96元。

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6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433.6555万股,共涉及8名股东,分别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秦国栋、王俊玉、刘玉江、冯国梁、张建梅、黄维君、王坤、李义田,截至2019年9月2日收盘后,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触发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履行条件。

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0年12月21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9,10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828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76万股。

2、2020年5月28日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104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转增3,641.6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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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而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2016年曾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进展情况,是否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子公司(如有)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3)除招股书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注销子公司、转让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招股书披露,200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8家信托投资公司以所属证券营业部净资产入股的方式联合组建发行人前身齐鲁经纪。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史沿革中,资产投入及改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批准文件,设立、改制相关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及相关资产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发行人是否提供了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2)发行人股权结构变更中涉及国有、集体资产事项(如有)是否均已履行所需进场交易、评估、审批、备案等必备法律程序,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存在的法律瑕疵(如有)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已取得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确认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相关法律瑕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发行人及其国有股东是否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股转持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所涉国有资产事项、国有股转持安排是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瑕疵(如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核查披露:(1)发行人所获得的业务资质许可情况及主要许可内容、有效期,已过期资质是否办理续期手续,是否均合法有效;(2)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许可的条件要求,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资质许可开展业务,是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或存在出租、出借、借用相关资质许可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资质许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核查发行人各项业务条线风险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并有效执行,发行人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各项监管规定。

5、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控股股东莱钢集团的历史沿革情况,历次股权变动和资产重组是否均已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控股发行人的法律资格。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东欠款等问题。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股东欠款等问题是否已经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2)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并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缴清相关税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出资、审批、备案、工商登记等法律瑕疵,是否已得到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可能被国资、证券、外资、外汇、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4)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申报前两年内发生多起股权转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申报前两年内增资、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新引入股东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自然人股东(如有)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通过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的近五年工作经历,本次股权转让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转让价款是否已经真实足额支付,资金来源、是否合法;(2)新股东以及通过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转让方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请受让方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持股锁定承诺。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下属企业较多,其中,山钢集团子公司山钢金控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情况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期货交易、投行等服务;向关联方出租房屋;向关联方收取管理费;公司之子公司中泰物业向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1)关联交易的原因、定价依据,合理性,是否公允;(2)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法律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招股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明文件或正办理过户手续;发行人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正在办理更名至股份公司的手续;租赁的房产中也有部分房产未取得房产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自有及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2)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就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化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书对发行人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披露很简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等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并就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发行人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发行人会评估其所持有结构化主体连同其管理人报酬所产生的可变回报的最大风险敞口是否足够重大以致表明对结构化主体拥有控制权,若拥有控制权,则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公司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控制权,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具体判定标准;分析说明该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请补充说明发行人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情况,包括:名称,发行人投资类型(优先级、劣后级等)、比例,投资损益,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请针对各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结构化主体,结合发行人会计政策,补充说明拥有控制权的具体判断标准;发行人对公司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判断标准是否前后一致并严格执行。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16、发行人2013年12月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普通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自3年改为5年,由此增加2014年度利润总额523.23万元,增加净利润392.43万元;公司将融出资金、融出证券坏账计提比例由1.00%改为0.10%,由此增加2013年度净利润5,154.91万元。

请详细说明上述变更对报告期各期的影响,分析披露上述变更的依据、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谨慎性,并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17、发行人持有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权。

请补充说明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高管构成,以及发行人推荐人员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决策程序,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补充说明对万家基金出资的会计处理及依据;补充说明认购万家基金及其子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产品的具体内容、比例、会计处理、合同条款与同类产品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差异、交易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发行人出资、认购相关产品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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