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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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股权转让眼花缭乱业绩增长遭遇瓶颈

雪龙集团:股权转让眼花缭乱业绩增长遭遇瓶颈

行业·公司|公司深度Industry·Company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龙集团”)近日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司拟发行不超过3747万股A股,募集资金4.5亿元,主要用于无级变速电控硅油离合器风扇集成系统升级扩产项目、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升级扩产项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

股市动态分析周刊记者通过阅读招股说明书发现,近年来公司业绩增长不仅放缓,而且2015年还出现较大程度的下滑。

此外,公司在成立之后的多次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令人眼花缭乱,而其真实意图却很难琢磨,公司擅长资本运作的手段彰显无疑。

业绩波动较大招股说明书显示,雪龙集团是一家从事发动机冷却系统产品及汽车轻量化塑料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公司具备塑料改性、模具制造、冲压、锻打、机加工、吹塑、注塑等全流程生产能力。

主要产品包括发动机冷却风扇总成、离合器风扇集成系统及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等。

2013年-2015年,以及2016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42亿元、2.46亿元、2.23亿元和1.99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94.18万元、7467.55万元、4846.31万元和5141.16万元。

上述数据不难看出,2015年公司的业绩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滑,其中,营收下滑9.35%,净利润下滑程度更甚,达到35.1%。

而且,受营收净利雪龙集团:股权转让眼花缭乱业绩增长遭遇瓶颈本刊记者张婷34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2017年第27期公司深度|行业·公司Industry·Company双双下滑的影响,公司2015年的业绩尚不及2013年。

显然业绩增长已现瓶颈,然而公司的毛利率却远高于同行业公司,与显得十分反常。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雪龙集团的主营产品毛利率分别为55.24%、57.22%、56.94%及58.89%,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平均分别为40.72%、37.21%、34.22%及32.08%,公司竟然高出平均水平20多个百分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2001]36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41号)、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六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01年3月6日证监发〔2001〕3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模板】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模板】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核心产品鱼子酱主要通过经销模式出口国外市场,且终端销售当中使用经销商品牌的比例超过90%,鲟鱼及鲟鱼肉制品在国内外均采用经销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有47家国外经销商,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占比分别为51.13%、48.87%、43.40%。

(1)请发行人结合在国外鱼子酱终端市场主要使用经销商品牌进行销售的实际情况,补充说明终端客户是否主要信赖经销商品牌而非发行人品牌、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经销商的依赖,在定价、结算方式、回款周期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鲟鱼及鲟鱼肉制品在国内外的经销商情况,包括前十大主要客户名称、销售产品内容、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前十大主要经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产品内容、数量、金额、定价依据,前十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对外采购一般不涉及现金,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支付采购款,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83.15%、84.07%、85.1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而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2016年曾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进展情况,是否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子公司(如有)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3)除招股书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注销子公司、转让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招股书披露,200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8家信托投资公司以所属证券营业部净资产入股的方式联合组建发行人前身齐鲁经纪。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史沿革中,资产投入及改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批准文件,设立、改制相关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及相关资产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发行人是否提供了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2)发行人股权结构变更中涉及国有、集体资产事项(如有)是否均已履行所需进场交易、评估、审批、备案等必备法律程序,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存在的法律瑕疵(如有)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已取得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确认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相关法律瑕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发行人及其国有股东是否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股转持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IPO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格式(常用)

IPO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格式(常用)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20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券股份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审查×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反馈意见第×条第×、×点)……经核查,我们认为……二、……(反馈意见第×条第×、×点)(格式同上)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二〇一五年月日附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201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发行人××年××月以××万元的价格向‎××公司收购了××公司50%的股权。

该公司系20‎02年10月‎由××和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合资设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万元,在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为××万元。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1、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21家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补充说明实收资本出现缺额后是否相应调减股本,实施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弥补缺额是否履行有效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上述股权变更是否涉及自然人股东股金清退及资产处置,是否会给发行人资产及股权带来纠纷或潜在风险。

2、请发行人说明风险资产占款和待处置股权的处置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风险隐患;股东对核减的股份是否进行了确认,股权是否存在纠纷。

对待处置股权的处置导致历次股东变动是否需要履行监管部门批准程序,发行人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待处置股权是否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发行人历史上进行过大规模不良资产处置。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上述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与发行人进行不良资产置换是否等额置换,以土地收益等财政资金置换发行人不良资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上述不良资产置换过程是否合法合,是否存在潜在的争议和纠纷。

4、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披露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并就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针对上述情形提出适当的股权稳定措施。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披露已取得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权证的原因,所需要履行的程序,相关建筑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2)请补充披露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解决措施。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1、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发行人存在两次增资的行为,各股东新投入的资金分别为476,775.25万元以及250,000万元。

请说明各股东投入的资金的来源,投入后的具体用途和主要支付对象,有无异常资金循环。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子公司较多,收入主要来自于子公司。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设立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目的,搭建多公司架构的主要原因,说明各公司之间业务关系;(2)请说明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转移定价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况;(3)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要求补充披露重要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补充提供重要子公司的相关文件(包括财务报表);(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现有组织架构下对母公司、子公司的业务定位,实际主营业务情况,资产、负债、技术、人员分布情况;请发行人分别按母公司、子公司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的分部信息;(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分红情况,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分红条款,并说明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分红条款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对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分红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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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2015年2月4日,葛尧伦将持有的合意投资37.8万元份额转让给吕德永;王修祥将持有的良新投资16.2万元份额转让给吕德永,上述转让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上述转让的原因,吕德永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信息、目前任职单位和所任职务,是否存在信托、委托持股等代持情形。

2、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山东海利尔化工多次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山东海利尔的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包括增加设备、改进工艺的具体情况,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意见;(2)发行人在取得山东省环保厅上市环保核查批复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承诺整改事项,如存在,请补充披露整改内容,并就承诺整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发表意见;(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其排放量,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实际运行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是否匹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及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4)请就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因环保问题受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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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1、关于增资与股权转让。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历次增资、减资或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税收缴纳等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2)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3)宁波金开通过减资退出,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属于抽逃出资;宁波金开、林玮宣(中国台湾)与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4)实际控制人贺财霖、贺频艳、贺群艳通过群频电子、维尔赛控股频繁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参照控股股东标准披露群频电子、维尔赛控股的基本信息;(5)联展投资是否归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广福投资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联展投资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要求;(6)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股东维尔赛控股2009年6月吸收合并群频电子,群频电子前身宁波雪龙风扇制造有限公司系集体企业雪龙汽车风扇厂改制而来。

宁波雪龙风扇制造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创始股东。

此外,改制成立的宁波雪龙风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霞浦镇资产公司持有50.33%股权,后将该股权转让给贺财霖、贺群艳、贺频艳。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与群频电子在资产来源、人员、业务、客户、供应商、技术、专利、商标等方面的承继关系,发行人受让集体或国有资产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是否造成集体或国有资产流失;(2)霞浦镇资产公司持有宁波雪龙风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性质,是否属于集体或国有资产,贺财霖、贺群艳、贺频艳受让霞浦镇资产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是否造成集体或国有资产流失;(3)宁波市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效力是否涵盖贺财霖、贺群艳、贺频艳受让霞浦镇资产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事项。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为香港绿源、维尔赛控股、贺财霖、贺频艳、贺群艳及联展投资,分别持有公司26.60%、20.00%、17.68%、15.36%、15.36%、5.00%的股份,无持股超30%以上的股东,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贺财霖、贺频艳及贺群艳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维尔赛控股将其持有雪龙股份分散转让给贺财霖、贺频艳、贺群艳及联展投资的原因;实际控制人通过香港绿源、维尔赛控股、联展投资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并且因此形成发行人没有控股股东的原因;发行人关于“无控股股东”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故意规避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的相关监管规定;各层股权关系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影响控股股权的约定;(2)发行人无控股股东且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控股的香港绿源是否会对发行人上市后续监管造成障碍或其他不利影响或监管不便,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是否可能妨碍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价值作出准确判断;发行人股权结构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关于发行人股权清晰的要求;前述事项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3)说明贺财霖、贺群艳、贺频艳是否签署了共同控制协议,如签署了共同控制协议,请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若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控制权争议如何处理,如何确保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4)请参照控股股东标准披露香港绿源的基本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香港绿源持有公司26.60%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未被认定为控股股东。

香港绿源股东为贺财霖、贺频艳、贺群艳、张佩莉。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贺财霖、贺频艳、贺群艳通过香港绿源控制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管理规定;(2)香港绿源投资发行人是否履行了外汇管理部门关于返程投资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和法定批准程序,资金来源和返程投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规避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从维尔赛控股受让捷斯特100%股权,转让长春欣菱100%股权给维尔赛控股后又原价购回股权。

上次申报资料显示,发行人将原持有子公司捷斯特、麦迪威、雪龙风扇、长春欣菱的股权转让给维尔赛控股和香港绿源,将上述股权剥离发行人,发行人后又将上述股权原价购回。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上述交易的原因、合理性和相关决策程序,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新增金额分别为11,820.80万元、690.00万元、0万元、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占用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向发行人供应商、经销商、客户提供资金的情形,占用资金是否履行了合法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的资产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是否能确保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子公司长春欣菱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汽开D2016-38号)已到期,目前尚未取得新的许可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长春欣菱未取得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原因、新证办理进展情况,未取得许可是否属于行业的整体性障碍,是否影响长春欣菱的持续经营,长春欣菱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2)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次申报的简要过程,发审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本次落实情况;前次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本次申报和前次申报的信息披露差异情况,会计调整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次申报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发生原因,整改情况,相关财务处理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规范的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交易汇总表,相应关联交易占销售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比例;补充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发生的原因、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发生的未来持续性,补充注释各项“占比”的具体含义和计算过程。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帮助发行人获取客户或订单、替发行人承担成本和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初关联方的总体情况,报告期内被清理的关联方的总体情况;逐项说明投资被清理的关联方的原因,关联方被清理的原因,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间或注销的最新进展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在被清理前后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被清理关联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关联方清理对发行人独立性和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关联方的存续情况,逐项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是否有重叠),具体资产、负债规模及分布,人员及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有重叠),财务及经营成果,机构,商标及商号的使用及权属情况等方面的对比情况,结合上述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有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关于资产重组:(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将原持有子公司宁波捷斯特车用零件检测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又原价购回的具体情况,发生原因,整改情况,相关财务处理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前身有限公司设立以来业务演变及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合并、股权收购等),各项资产重组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变更;除发行人之外的相关主体仍存续的具体原因,对发行人独立性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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